消防设施通用规范泡沫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

——岳林
一、泡沫灭火系统概述 二、泡沫灭火系统的组成 三、泡沫灭火灭火系统的工作原理
泡沫灭火系统是通过机械作用将泡沫灭火剂(原液) 按一定比例(3 ﹪/6 ﹪) 、水与空气充分混合并 经泡沫产生装置(产生器、喷头、炮)产生泡沫 实施灭火的灭火系统。是水灭火系统的应用扩展, 具有水灭火系统的许多特点。用于甲、乙、丙类 液体储罐或生产装置区等场所的主要灭火设施。 泡沫灭火剂是能够与水混溶,并可通过化学反应或 机械方法产生灭火泡沫的灭火药剂。分空气和化 学泡沫灭火剂两类。
冷却作用
窒息作用
灭火原理
遮断作用
淹没作用
低倍数泡沫使用范围及场所 适用于开采、提炼加工、存储运输、装卸和使用甲乙丙类 液体场所 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以及存储液化烃的场所。 中、高倍数泡沫适用范围及场所 扑救A类火灾 扑救B类火灾 封闭的带电设备火灾 控制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的流淌火灾 泡沫不能直接与未封闭的带电设备接触 不得用于无空气环境中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与强氧化 剂火灾 不得用于扑救活泼金属和化学物质的火灾
高倍数泡 沫灭火系 统
全 淹 没 式 局 部 应 用 式 移 动 式
按泡沫喷射方式
按系统设备安装
液上 喷射 泡沫 灭火 系统
液下 喷射 泡沫 灭火 系统
固定 固定 半固 泡沫 泡沫 式泡 定式 喷淋 炮灭 沫灭 泡沫 灭火 火系 火系 灭火 系统 统 统 系统
移动 式泡 沫灭 火系 统
1 按设备安装使用方式可分为: (1)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由固定的泡沫液消防泵、泡沫 液贮罐、比例混合器、泡沫混合液的输送管道及泡沫 产生装置等组成,并与给水系统连成一体。当发生火 灾时,先启动消防泵、打开相关阀门,系统即可实施 灭火。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喷射方式可采用液上喷 射和液下喷射方式。
灭火器新国标

灭火器新国标根据住建部发布的公告2023年第116号《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3)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但是新实施的GB55036-2023《消防设施通用规范》10.0.7规定:灭火器应定期维护、维修和报废。
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更换。
虽然原规范关于灭火器维修的年限取消了强制性规范要求,但仍会结合本规范的相关强制性条文进行执行吗?一起来看现有的相关规定!灭火器相关规定1,灭火器检查《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第5.2.1条、第522规定:一般单位每月进行1次检查;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每半月进行1次检查。
2,灭火器性能试验《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第7.2.17条规定:每年对同批次的灭火器随机抽取一定数量进行灭火、喷射等性能试验。
3,灭火器维修《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3第10.0.7条规定:灭火器应定期维护、维修和报废。
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更换。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第5.3.1条、第5.3.2条规定: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第5.1.2条规定: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总数量的1/4。
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4,灭火器报废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3第10.0.8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1,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4,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6,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出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8,被火烧过;9,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10.0.8规定的最大报废期限。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98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98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二○○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 号文)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平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卫士消防设备分公司、广东胜捷消防企业集团等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泡沫灭火系统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的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在总结多年来我国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和国内相关标准、规范,对《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98 进行了全面修订,同时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施工、院校、制造、消防监督、应用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定稿。
本规范共分8 章和4 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进场检验、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系统验收、维护管理及附录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规范管理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 号,邮编300381 )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平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卫士消防设备分公司广东胜捷消防企业集团主要起草人:李靖飞石守文沈纹宋旭东刘国祝李深梁冯松杜增虎伍津许杨丙杰1 总则1.0.1 为保障泡沫灭火系统(或简称系统)的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制定本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检查要点

泡沫灭火系统检查要点泡沫灭火系统检查要点1 范围本要点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的现场检查相关事宜。
本要点适用于各级管理人员对泡沫灭火系统的现场消防安全检查,不适用于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安全评价、检测及岗位人员的巡检和日常防火巡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下列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要点的条款。
本要点所依据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更新时,应按更新后的规范性文件相关条款要求进行检查;当相关地方标准和本企业标准严于本要点时,按相关地方标准和本企业标准相关条款要求进行检查。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 20031-2005《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3 内容3.1 泡沫储罐3.1.1 泡沫液储罐宜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且与泡沫液直接接触的内壁或衬里不应对泡沫液的性能产生不利影响(《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3.5.1条)。
3.1.2 常压泡沫液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3.5.2):a) 储罐内应留有泡沫液热膨胀空间和泡沫液沉降损失部分所占空间;b) 储罐出液口的设置应保障泡沫液泵进口为正压,且应设置在沉降层之上;c) 储罐上应设置出液口、液位计、进料孔、排渣孔、人孔、取样口、呼吸阀或通气管。
3.1.3 泡沫液储罐罐体或铭牌、标志牌上应清晰标明泡沫液的种类、型号、出厂与灌装日期、配比浓度、有效日期及储量(《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3.5.3条;《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第4.7.2.1条)。
3.1.4 泡沫液储罐的配件齐全完好,液位计、呼吸阀、安全阀及压力表状态应正常,并经标定检测合格(《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第4.7.2.2条)。
3.1.5 泡沫液应在有效期范围内;当采用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时,应选用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以及用一套系统同时保护水溶性和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必须选用抗溶泡沫液;当采用海水作为系统水源时,必须选择适用于海水的泡沫液;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利用热烟气发泡时,应采用耐温耐烟型高倍数泡沫液;不同种类、不同牌号的泡沫液不得混存(《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第4.1.1条,《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3.2.2、3.2.3、3.2.5 、3.2.6、3.5.3条)。
泡沫灭火系统简单介绍

管线负压式泡沫比例混合器
管线负压式泡沫比例混合器
2、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 (图3-40)
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 是泡沫灭火系统中的重要设备, 其作用是提供一定混合比的泡 沫混合液,供末端喷射设备: 泡沫产生器、泡沫喷头、泡沫 枪、泡沫炮等喷射设备喷射空 气泡沫实施灭火使用。
3、平衡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 (图3-41)
泡沫灭火系统简单介绍
一、泡沫灭火系统的组成与灭火机理
泡沫灭火系统主要由消防水泵、消防水源、泡沫灭火剂储存装置、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泡沫产生 装置及管道等组成。它是通过泡沫比例混合器将泡沫灭火剂与水按比例混合成泡沫混合液,再经泡沫 产生装置形成空气泡沫后施放到着火对象上实施灭火的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按泡沫产生倍数的不同,分为高、中、低倍数三种系统。低倍数泡沫系统的主要灭 火机理是通过泡沫层的覆盖、冷却和窒息等作用,实现扑灭火灾的目的。高倍数泡沫系统的主要灭火 机理是通过密集状态的大量高倍数泡沫封闭火灾区域,以淹没和覆盖的共同作用阻断新空气的流入达 到窒息灭火。中倍数泡沫系统的灭火机理,取决于其发泡倍数和使用方法。当以较低的倍数用于扑救 甲、乙、丙类液体流淌火灾时,其灭火机理与低倍数泡沫相同。当以较高的倍数用于全淹没方式灭火 时,其灭火机理与高倍数泡沫相同。
平衡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是向 泡沫消防系统提供泡沫混合液的新 型泡沫灭火装置,其泡沫液可在系 统工作过程中进行补充,能连续向 系统供给泡沫混合液,极大地提高 系统的灭火能力,更好地满足现代 大型泡沫消防工程的需求。
(二)泡沫产生设备
1、泡沫产生器(图3-42)
泡沫产生器是用于泡沫灭火 系统,以液上喷射方式产生和喷 射泡沫的灭火设备。产生器固定 安装在油罐上,将泡沫喷洒到燃 烧液体表面,形成泡沫层,隔绝 空气,吸收热量,从而扑灭火灾。
《泡沫灭火系统项目施工及其验收标准规范》GB50281

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二○○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 号文)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平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卫士消防设备分公司、广东胜捷消防企业集团等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泡沫灭火系统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的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在总结多年来我国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和国内相关标准、规范,对《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98 进行了全面修订,同时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施工、院校、制造、消防监督、应用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定稿。
本规范共分8 章和4 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进场检验、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系统验收、维护管理及附录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规范管理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 号,邮编300381 )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平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卫士消防设备分公司广东胜捷消防企业集团主要起草人:李靖飞石守文沈纹宋旭东刘国祝李深梁冯松杜增虎伍津许杨丙杰1 总则1.0.1为保障泡沫灭火系统(或简称系统)的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制定本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目 次1 总则2 术语2.1 通用术语2.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术语2.3 中倍数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术语2.4 泡沫一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术语3 泡沫液和系统组件3.1 一般规定3.2 泡沫液的选择和储存3.3 泡沫消防泵3.4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3.5 泡沫液储罐3.6 泡沫产生装置3.7 控制阀门和管道4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4.1 一般规定4.2 固定顶储罐4.3 外浮顶储罐4.4 内浮顶储罐4.5 其他场所5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5.1 全淹没与局部应用系统及移动式系统5.2 油罐固定式中北数泡沫灭火系统6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6.1 一般规定6.2 全淹没系统6.3 局部应用系统6.4 移动式系统7 泡沫一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7.1 一般规定7.2 泡沫一水雨淋系统7.3 闭式泡沫一水喷淋系统7.4 泡沫喷雾系统8 泡沫消防泵站及供水8.1 泡沫消防泵站与泡沫站8.2 系统供水9 水力计算9.1 系统的设计流量9.2 管道水力计算9.3 减压措施 附录A 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试验方法1 总 则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场所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含有下列物质的场所,不应选用泡沫灭火系统:1 硝化纤维、炸药等在无空气的环境中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和强氧化剂;2 钾、钠、烷基铝、五氧化二磷等遇水发生危险化学反应的活泼金属和化学物质。
1.0.4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2.1 通用术语2.1.1 泡沫液可按适宜的混合比与水混合形成泡沫溶液的浓缩液体。
2.1.2 泡沫混合液。
泡沫液与水按特定混合比配制成的泡沫挤液。
GB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备注
第3.3.10、3.3.13、3.4.9(1、2、3)、3.5.1 、3.5.10条(款) 第4.1.5、4.1.6、4.3.4、4.3.8、4.3.9、 4.3.11(1)、4.4.4、4.4.5、4.4.7、5.1.6 (1、2、3)、5.1.8(1、2、3、4)、5.1.9 (1、2、3)、5.1.12(1、2)、5.1.13(1、2 、3、4)、5.2.4(1)、5.2.5、5.2.6(1、 2)、5.3.2(1)、5.3.3(1)、5.4.1、5.4.2 、5.5.9(1)、5.5.12、6.1.9(1)、6.2.5 (1)、7.1.2、7.2.8、7.3.10、7.4.3、8.3.5 、9.2.3、9.3.1、11.0.1(1)、11.0.2、 11.0.5、11.0.7(1)、11.0.9、11.0.12、 第3.1.2、3.1.5(2、3)、3.2.1、3.2.2、 3.2.3、3.3.1、3.3.7、3.3.11、3.4.1、4.4.1 、4.4.2、4.4.7、4.4.10、4.5.1、4.5.2、 4.6.1、5.1.2、5.1.3、5.2.2、8.1.1条(款) 第3.2.4、3.3.1、3.3.2、4.1.4、4.5.11(6) 、6.0.1、6.0.5条(款) 第4.2.2、4.2.8、4.8.1、4.8.2、4.8.3、 5.3.5、5.4.1条
15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 50898-2013
1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17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251-2017
18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
GB 51309-2018
19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 5142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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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通用规范泡沫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是一种常见且重要的消防设施,广泛应用于工业、商业和公共场所。
为了确保泡沫灭火系统的有效运行,下面是一些泡沫灭火系统的通用规范。
1. 设备选择:泡沫灭火系统的设备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型、用途和特点进行选择。
根据需要进行灭火的面积确定适当的设备容量和数量。
2. 安装位置:泡沫灭火系统的设备应安装在易燃或易爆物贮存区域、油罐区、油气加油站等重点部位。
每个设备的安装位置应易于操作和检修,并且要远离热源和可燃材料。
3. 设备布署:泡沫灭火系统的设备应均匀分布在需要灭火的区域,以确保灭火剂覆盖整个区域。
设备之间的间距应合理,方便工作人员操作。
4. 泡沫液储存: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液应储存在防腐蚀、密封良好的容器中,以免泡沫液失效。
储存区域应通风良好,并设有泄漏警报装置。
5. 管道布置:泡沫灭火系统的管道布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采用抗腐蚀、耐高温的材质,管道连接应严密可靠。
灭火剂的输送路径应短而直,减少压力损失。
6. 装置操作与维护:泡沫灭火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熟悉泡沫灭火系统设备的使用方法。
设备的维护保养应
定期进行,包括检查阀门、压力表、喷头等是否正常工作,及时更换失效部件。
7. 定期检验与维修:泡沫灭火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测与维修,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灭火效果。
对于长时间未使用的设备,还应进行压力测试,确保其正常工作。
8. 应急预案:每个装置都应有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操作程序。
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演练,熟悉灭火剂的使用方法和灭火步骤,以保障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灭火。
9. 火灾报警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应与火灾报警系统配套使用,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发出警报,避免延误灭火时机。
10. 定期维护记录:应对泡沫灭火系统的维护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维修时间、内容、人员等信息,以备后续参考。
总之,泡沫灭火系统的通用规范涉及设备选择、安装位置、设备布署、泡沫液储存、管道布置、装置操作与维护、定期检验与维修、应急预案、火灾报警系统和定期维护记录等方面,只有在遵守这些规范的基础上,才能确保泡沫灭火系统发挥最大的灭火效果,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