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入式软件退税详解
深圳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深国税公告2011第9号)

深圳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深国税公告2011第9号,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保证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条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第五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七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嵌入式软件产品既有出口退税又有增值税退税的操作

取 得 退税 资格 、
计算 步 骤 :
(1)取 得 省 级 软 件 产 业 主 管 部 门认 可 的软 件 检 测 机 构 出具 的
①计算 国内销售组成计税价格硬件销售额
检 测 证 明 材料 。
4× (1+10% )=4.4万元
(2)取得软件产 业主管部 门颁 发的 《软件产 品登记证 书 》或
软件产品 :包括汁算机软件产品 、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 品 ;软
(2般 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 、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软件产
(3)按计算机硬件 、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
品通用概念是 一系列按照特定顺序组织的计算机数据和指令的集合 ,
系统 。包括微处理器 、定时器 、微控器 、存储器等一系列微 电子芯 案 的 A嵌 入 式 软 件 产 品 共 不 含税 收 入 l5万 元 ,(其 中 A嵌 入 式 软
片与器件 ,嵌入在存储器中的微型操作系统 、控制应用软件组成。 件 产 品 出 口销 售 5万 元 、 国 内销 售 不 含税 销 售 收 入 10万元 ), 陔
一糕
嵌入式软件产 品既有 出 口退税又有增值税退税 的操作
廖 华 和 记奥 普 泰通 信技 术有 限公 司
【摘 要 】2OO(1年以来,我国软件企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迅速扩大,技术水平显著提升,有力推动了国家信息化建设 但与国际 先进水平相 比,我国软件产业还存在发展基础较 为薄弱 ,企业科技 创新和 自我发展 能力不足 ,应用开发水平急待提高,产业链有待 完善 等 问题 ,为进一步优化软件 企业发展环境 ,提 高产业发展 质量和 水平 ,培育一批有 实力和影响力的行业领先企业 ,国务院于 2011年初 决 定 对软 件 产 业 实行 增 值税 优 惠 政 策 。本 文 就 多项政 策 交叉 环 节 下的 免抵 退 税 操 作 ,进 行 了相 关 说 明 。
嵌入式软件退税详解

嵌入式软件退税1、在原先的政策里面计算嵌入式软件的退税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里根本木有考虑到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有进项税可以抵扣的,那么退税的时候是退实际说服超过3%的部分的,也就是说退税的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进项税-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个公式的改变才是真正退还了纳税人税负超过3%的部分的增值税?2、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退税的软件产品对应的硬件部分成本的问题。
举例如下:? A企业是软件企业,有自己生产的设备,设备包含嵌入式软件部分,现在有一个销售合同如下:A企业帮助B企业搭建一个XX平台,用到自己生产的设备-简称X设备,X设备里面包含软件产品Y,同时还用到外购的服务器。
企业合同签订成:?A企业向B企业销售一个XX平台,明细有两项:?1、X设备一台价格30万?2、服务器一台价格 20万?3、Y软件产品价格10万元?总计价格50万元。
?实际成本如下:?X设备成本10万元,销售价格30万元,?外购服务器成本10万元,销售价格20万元?Y产品成本1万元,销售价格10万元?假设Y软件产品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
?这样企业实际上是把软件产品Y的退税和X设备捆绑在了一起,企业的退税=10*(17%-3%)?但是现在企业把合同转换成另外一种签订方式:?1、XX平台硬件部分价格 25万元?2、Y软件产品价格 35万元?这样退税=35*(17%-3%)?其实两种方式的操作在于成本的计算对象不同,第一种方式把实际销售的每种设备作为单个成本核算对象,而第二种方式把整个系统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个人认为这里存在一个很可行的纳税筹划方式,尤其适那些大型设备的销售,完全可以把一些不包含软件产品的设备和包含软件的设备打包算做一个系统销售出去,这样就可以把这个系统分成硬件部分和软件部分,只要硬件部分的成本利润率超过10%就可以了,其余部分全部算作是软件部分的定价,就可以最大化的减少增值税的实际支出了。
嵌入式软件的财税处理

P R A C T I C E D I S C U S S I O N
嵌入式软件 的财税处理
■ 乔立江
为了支持软 件产业 的发展 近年来 式 软 件 按 1 7 % 税 率 缴 纳 增 值 税 后 .对 实
嵌 入式软 件销售= ( 1 0 0 + 2 0 0 )
一
国家 陆 续制 定 了对 软件 产 业 的优 惠 政 际税 负超 过3 % 的部分 可 以享 受 即征 即
策 。嵌入 式软件作 为一种特殊 的软件产 退 政 策 。 由此 可 以看 出 正 确 核 算 硬 件 和
式软件 与其他独 立软件相 比 .在财税处 关 键 。
[ 9 5 × ( 1 + 1 0 % )] = 1 9 5 . 5( 万元)
一
、
嵌 入式软件 的税务处理
1 增值税的处理
5 万 元 .当 期 嵌 入 式 软 件 可 抵 扣 的 按 照 组成 计 税价 格 计 算 确定 计 算 机 硬 自1 9 9 9 年 开 始 .国 家 规 定 软 件 产 品 本 为 9 5 万 元 ,该 企 业 和 其他 企 业 件 、机 器设备销售额 的 .应 当分 别核 算 可 以享 受增值 税 实际税 负超 过3 % 可 以 进 项 税 额 为 1 即征 即退的优 惠政 策 。但对于 嵌入 式软 近 期 没 有 同 类 设 备 出售 。 件 的 退税 没 有 明确 的 规 定 实 际 工 作 中
9 5 × ( 1 + 1 O % )= 1 0 4 . 5( 万元) 具体 的操 作也 比较 混乱 。2 0 1 1 年 财政 额 =
嵌入式 软件与计算机硬 件的成本 。如果 税政策 。所以纳税 人在成本核算 时 ,应
变 频 柜 按 照 组 成 计税 价 格 计 算 的 金 不能分 别核算 ,则不 能享受增值税 的退
嵌入式软件生产企业账务处理与税收筹划

嵌入式软件生产企业账务处理与税收筹划一、嵌入式软件生产企业账务处理(一)销售软、硬件的账务处理销售软、硬件时,会计分录为: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包括硬件收入和软件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嵌入式软件享受优惠,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即征即退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其他收益。
(二)购入嵌入式软件的账务处理购入的时候账务处理是,借:库存商品—嵌入式软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等科目。
销售的时候账务处理是,借:应收账款等科目,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嵌入式软件。
(三)购进研发软件电脑的账务处理购进用于研发软件的电脑,可做如下账务处理:借:库存商品,贷: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贷:银行存款。
如果是买的电脑用于搞研发,对应的会计分录是:一、会计准则:1.期初:在电脑购买前,应当记录购买电脑的预算,以及预算发生的金额,并做相应的会计分录,要记录财务费用科目,研发费用科目,或者固定资产科目,做记账凭证,分录记账为:财务费用(研发费用)科目XX或固定资产科目XX,借:XX元,应付账款科目XX,贷:XX 元。
2.期末:在电脑购买之后,应当记录购买电脑的金额,并做相应的会计分录,要记录累计摊销科目,为:累计摊销科目XX,借:XX元,应付账款科目XX,贷:XX元。
二、会计处理:1.期初:购买电脑应当从现金流量表上进行处理,现金流量表的会计处理为:现金流量表的非经营活动中增加“购买电脑”的现金流出,扣除应付账款中的支出,并从财务费用类、研发费用类或者固定资产类做科目记录,现金流表分录记账为:现金流出-财务费用(研发费用)科目XX,贷:XX元,现金流入-应付账款科目XX,借:XX元。
2.期末:进行摊销处理,要先从累计摊销科目做会计处理,增加累计摊销中的支出,再从应付账款抵消,累计摊销分录记账为:累计摊销科目XX,贷:XX元,应付账款科目XX,借:XX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9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92号](https://img.taocdn.com/s3/m/55579a29b4daa58da0114a7e.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2008-07-18 23:3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更好落实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研究,就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退税。
二、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核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
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并办理退税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四、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的生产(或采购)成本等进行重点检查,审核纳税人是否如实核算成本及利润。
对于软件销售额偏高、成本或利润计算明显不合理的,应及时纠正,涉嫌偷骗税的,应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五、本通知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发布之日起执行。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会计看过来!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会计看过来!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酬金,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部分赋税优惠。
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资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
那么软件产品房产税即征即退税额如何推算计算呢?下边一起来学习吧!(一)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年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营业税应纳税额-当期系列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量×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品牌当期-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3%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选定;②按其他计算方法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交易对象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增值税即征即陌生退政策对于很多会计人员来说既熟悉又陌生,熟悉是因为这个政策都看过,陌生是因为没操作过,因为这是特定特殊行业才用得到的,即征即退如何申报?即征即退的误区有哪些?即征即风险意识退可能需要具备哪些风险意识?点击了解详情>>。
嵌入式软件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

嵌入式软件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一、嵌入式软件的定义嵌入式软件是指直接固化在电子芯片中的软件,一般用于自动化控制。
计算机软件一般存储于光盘、硬盘、U盘等载体。
二、退税政策的历史1、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2000.6.24—2010年底,软件产品超过3%的部分增值税即征即退。
2、财税[2005]165号文件规定,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软件超税负退税范围。
【2005.11.28发布、执行】3、财税〔2006〕174号文件规定,2005.11.28起嵌入式软件能够分别核算的,仍能享受超税负退税。
【2006.12.20发布】4、财税[2008]92号文件废止了财税〔2006〕174号文件,规定软硬件分别核算才能退税,对硬件设置了10%成本利润率的下限。
【2008.7.18发布】5、财税[2011]100号文件废止上述限制性规定。
【2011.1.1起执行】三、目前有效的政策1、财税[2000]25号2、财税[2011]100号: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
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3、浙国税函[2011]336号:与机器设备一并开具销售发票,并在相关栏目注明所含的软件产品,软件产品名称应与《证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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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式软件退税1、在原先的政策里面计算嵌入式软件的退税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里根本木有考虑到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有进项税可以抵扣的,那么退税的时候是退实际说服超过3%的部分的,也就是说退税的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进项税-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个公式的改变才是真正退还了纳税人税负超过3%的部分的增值税2、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退税的软件产品对应的硬件部分成本的问题。
举例如下:A企业是软件企业,有自己生产的设备,设备包含嵌入式软件部分,现在有一个销售合同如下:A企业帮助B企业搭建一个XX平台,用到自己生产的设备-简称X设备,X设备里面包含软件产品Y,同时还用到外购的服务器。
企业合同签订成:A企业向B企业销售一个XX平台,明细有两项:1、X设备一台价格30万2、服务器一台价格 20万3、Y软件产品价格10万元总计价格50万元。
实际成本如下:X设备成本10万元,销售价格30万元,外购服务器成本10万元,销售价格20万元Y产品成本1万元,销售价格10万元假设Y软件产品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
这样企业实际上是把软件产品Y的退税和X设备捆绑在了一起,企业的退税=10*(17%-3%)但是现在企业把合同转换成另外一种签订方式:1、XX平台硬件部分价格 25万元2、Y软件产品价格 35万元这样退税=35*(17%-3%)其实两种方式的操作在于成本的计算对象不同,第一种方式把实际销售的每种设备作为单个成本核算对象,而第二种方式把整个系统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个人认为这里存在一个很可行的纳税筹划方式,尤其适那些大型设备的销售,完全可以把一些不包含软件产品的设备和包含软件的设备打包算做一个系统销售出去,这样就可以把这个系统分成硬件部分和软件部分,只要硬件部分的成本利润率超过10%就可以了,其余部分全部算作是软件部分的定价,就可以最大化的减少增值税的实际支出了。
改变下成本核算对象着实可以节税。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保证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条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第五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七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第八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因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需重新核定登记证书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未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不需重新核定登记证书的,不征收增值税。
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升级的具体规定可参考《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升级的说明》(见附件7)。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一)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以下简称检测证明);(二)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下将该两证书简称为“登记证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软件产品获得登记证书的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十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或子系统,在发票或销货清单注明相应的登记证书软件产品名称的,也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模块及分类由检测证明中列明。
第十一条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能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软件生产企业兼营其他货物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等应税劳务以及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软件产品、其他货物销售、应税劳务、营业税应税收入等项目的销售额(或营业额)。
软件生产企业除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外,还销售其他软件产品的,也应分别核算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单独核算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水、电等共同消耗,难以直接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应选择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分摊,并于本办法下发后第一次申请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时,将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见附件4),分摊方式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一年后需要变更的,应重新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见附件4)。
第十四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一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或子系统时,应在开具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相应的登记证书软件产品名称。
未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的纳税人,不能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应在发票清单中注明。
软件产品名称在开票中需要缩写的,可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全称,在货物品名栏目使用缩写。
但一种软件产品名称只能使用一个固定的缩写。
第十五条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开票、核算及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用于生产软件产品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包括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二)软件产品的核算和发票开具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登记证书一致的软件产品。
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
(三)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1.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
2.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
3.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分摊,并按分摊后的金额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第十六条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开票、核算及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及公式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2.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的核算和发票开具1.纳税人按上述方式确定软件、硬件部分销售额后,应分软件、硬件部分设置专栏分别核算销售额。
2. 纳税人在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成本时,应区分软件、硬件部分,分别依其生产成本的产生和归集,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和专栏,并按规范的会计流程进行核算,形成相应的分类账,反映不同软件、硬件的生产成本情况。
对于软件品种、规格众多的纳税人,可以适当分类反映。
软件、硬件的成本的核算必须符合现行会计基本准则和有关规定,计算和分配方法应适当和科学,反映的成本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3.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具发票时,可在发票备注栏分别注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
未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的纳税人,不能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可在发票清单中注明。
(三)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1.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计算填写。
2.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