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入式软件退税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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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式软件退税详解

嵌入式软件退税详解

嵌入式软件退税1、在原先的政策里面计算嵌入式软件的退税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里根本木有考虑到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有进项税可以抵扣的,那么退税的时候是退实际说服超过3%的部分的,也就是说退税的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进项税-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个公式的改变才是真正退还了纳税人税负超过3%的部分的增值税?2、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退税的软件产品对应的硬件部分成本的问题。

举例如下:? A企业是软件企业,有自己生产的设备,设备包含嵌入式软件部分,现在有一个销售合同如下:A企业帮助B企业搭建一个XX平台,用到自己生产的设备-简称X设备,X设备里面包含软件产品Y,同时还用到外购的服务器。

企业合同签订成:?A企业向B企业销售一个XX平台,明细有两项:?1、X设备一台价格30万?2、服务器一台价格 20万?3、Y软件产品价格10万元?总计价格50万元。

?实际成本如下:?X设备成本10万元,销售价格30万元,?外购服务器成本10万元,销售价格20万元?Y产品成本1万元,销售价格10万元?假设Y软件产品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

?这样企业实际上是把软件产品Y的退税和X设备捆绑在了一起,企业的退税=10*(17%-3%)?但是现在企业把合同转换成另外一种签订方式:?1、XX平台硬件部分价格 25万元?2、Y软件产品价格 35万元?这样退税=35*(17%-3%)?其实两种方式的操作在于成本的计算对象不同,第一种方式把实际销售的每种设备作为单个成本核算对象,而第二种方式把整个系统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个人认为这里存在一个很可行的纳税筹划方式,尤其适那些大型设备的销售,完全可以把一些不包含软件产品的设备和包含软件的设备打包算做一个系统销售出去,这样就可以把这个系统分成硬件部分和软件部分,只要硬件部分的成本利润率超过10%就可以了,其余部分全部算作是软件部分的定价,就可以最大化的减少增值税的实际支出了。

嵌入式软件销售,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嵌入式软件销售,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公司将研发的嵌入式软件和设备一同销售,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
公司研发嵌入式软件,并将嵌入式软件和设备一同销售的,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答案】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
规定: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
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实务分析

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实务分析

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实务分析作者:魏玲尧朱琴曾锐来源:《管理学家》2024年第13期[摘要]21世纪以来,国家从减税政策方面为软件企业高效发展赋能,持续助力软件企业发展。

在全球经济百年之大变局下,国家不断推出新政策,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一直在执行,说明该政策对推动软件行业发展能起到巨大的作用,研究透、利用好该政策对软件企业有很大的帮助。

文章主要探讨软件企业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如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专门就嵌入式软件产品退税进行实务解析,以期为相关企业快速了解政策、明确当前的重点难点及加快落地实施相关政策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软件企业;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2(2024)13-0086-0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的有关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于2011年10月发布并沿用至今,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

该政策提出,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三大类,同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研、自产的软件产品,按现行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进口之后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再对外销售的软件产品也能享受该政策。

在优惠政策推行过程中,我国软件行业飞速扩张,软件企业实现了蓬勃发展。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这类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计算相对复杂,多数企业在实务过程中会遇到政策理解不清楚、流程不规范、计算不准确等问题。

软件退税在企业中一般是以财务部门为核心,围绕退税沟通办理一切相关实务,财务部门需要从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开始,介入合同签订,负责开具發票、退税计算及申报,到最后的跟踪到账、资料归档、应对税务审查。

嵌入式软件增值税退税怎样计算

嵌入式软件增值税退税怎样计算

嵌入式软件增值税退税怎样计算嵌入式软件增值税退税怎样计算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也与单独销售软件产品一样,就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所谓“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因此,在计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时应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确认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售额。

按照《通知》第四条规定,在判断和计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时必须剔除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的销售额,纳税人应依次选择按以下方法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销售额的方法:1.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3.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不过,如果纳税人选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的销售额,除分别核算软件产品与非软件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进项税额外,还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二步:确认嵌入式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

《通知》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通知》规定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可不得进行分摊,直接用于抵扣软件产品的销项税额,如: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等发生的进项税额。

第三步:计算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实际税负,确认实现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数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9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9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2008-07-18 23:3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更好落实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研究,就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退税。

二、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核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

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并办理退税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四、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的生产(或采购)成本等进行重点检查,审核纳税人是否如实核算成本及利润。

对于软件销售额偏高、成本或利润计算明显不合理的,应及时纠正,涉嫌偷骗税的,应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五、本通知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分析

关于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分析

关于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分析作者:张凡凡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11期【摘要】增值税是我国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为了提高我国产品的竞争力,我国目前正在推动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发展。

在信息化时代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相关研究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在本文中,我们通过分析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发展现状,研究了增值税退税政对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具体影响。

同时,我们结合时代发展的特点,对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中的具体政策进行了探讨。

这些研究对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开发与销售和增值税退税政策的执行有着重要的意义,有很好的现实价值。

【关键词】嵌入式软件;增值税;退税政策税收是我国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是维持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保证。

增值税作为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对于国家财政的安全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由于增值税的存在,在产品出口的过程中,会降低产品的竞争力。

因此,为了推动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我国正在实行增值税退税的政策。

进入信息化时代后,嵌入式软件产品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随着我国相关技术的发展,我国嵌入式软件产品也正在逐渐走向海外,为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嵌入式软件产品的竞争力,我国制定了针对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退税的政策。

由于经验等方面的限制,我国现在实行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制约了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

因此,关于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研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本文拟通过分析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发展现状,对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中具体的政策进行研究探讨。

一、嵌入式软件产品与产品增值税随着时代的发展,嵌入式软件产品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已经有部分嵌入式软件产品走向了海外。

由于嵌入式软件产品自身的特殊性,其在征税方面与传统的产品有比较大的区别。

会计实务: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计算

会计实务: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计算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如下:(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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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式软件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

嵌入式软件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

嵌入式软件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一、嵌入式软件的定义嵌入式软件是指直接固化在电子芯片中的软件,一般用于自动化控制。

计算机软件一般存储于光盘、硬盘、U盘等载体。

二、退税政策的历史1、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2000.6.24—2010年底,软件产品超过3%的部分增值税即征即退。

2、财税[2005]165号文件规定,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软件超税负退税范围。

【2005.11.28发布、执行】3、财税〔2006〕174号文件规定,2005.11.28起嵌入式软件能够分别核算的,仍能享受超税负退税。

【2006.12.20发布】4、财税[2008]92号文件废止了财税〔2006〕174号文件,规定软硬件分别核算才能退税,对硬件设置了10%成本利润率的下限。

【2008.7.18发布】5、财税[2011]100号文件废止上述限制性规定。

【2011.1.1起执行】三、目前有效的政策1、财税[2000]25号2、财税[2011]100号: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

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3、浙国税函[2011]336号:与机器设备一并开具销售发票,并在相关栏目注明所含的软件产品,软件产品名称应与《证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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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式软件退税1、在原先的政策里面计算嵌入式软件的退税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里根本木有考虑到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有进项税可以抵扣的,那么退税的时候是退实际说服超过3%的部分的,也就是说退税的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进项税-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个公式的改变才是真正退还了纳税人税负超过3%的部分的增值税?2、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退税的软件产品对应的硬件部分成本的问题。

举例如下:? A企业是软件企业,有自己生产的设备,设备包含嵌入式软件部分,现在有一个销售合同如下:A企业帮助B企业搭建一个XX平台,用到自己生产的设备-简称X设备,X设备里面包含软件产品Y,同时还用到外购的服务器。

企业合同签订成:?A企业向B企业销售一个XX平台,明细有两项:?1、X设备一台价格30万?2、服务器一台价格 20万?3、Y软件产品价格10万元?总计价格50万元。

?实际成本如下:?X设备成本10万元,销售价格30万元,?外购服务器成本10万元,销售价格20万元?Y产品成本1万元,销售价格10万元?假设Y软件产品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

?这样企业实际上是把软件产品Y的退税和X设备捆绑在了一起,企业的退税=10*(17%-3%)?但是现在企业把合同转换成另外一种签订方式:?1、XX平台硬件部分价格 25万元?2、Y软件产品价格 35万元?这样退税=35*(17%-3%)?其实两种方式的操作在于成本的计算对象不同,第一种方式把实际销售的每种设备作为单个成本核算对象,而第二种方式把整个系统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个人认为这里存在一个很可行的纳税筹划方式,尤其适那些大型设备的销售,完全可以把一些不包含软件产品的设备和包含软件的设备打包算做一个系统销售出去,这样就可以把这个系统分成硬件部分和软件部分,只要硬件部分的成本利润率超过10%就可以了,其余部分全部算作是软件部分的定价,就可以最大化的减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条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第五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着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着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着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着作权登记证书。

第七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第八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因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需重新核定登记证书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未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不需重新核定登记证书的,不征收增值税。

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升级的具体规定可参考《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升级的说明》(见附件7)。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一)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以下简称检测证明);(二)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以下将该两证书简称为“登记证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软件产品获得登记证书的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十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或子系统,在发票或销货清单注明相应的登记证书软件产品名称的,也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模块及分类由检测证明中列明。

第十一条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能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软件生产企业兼营其他货物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等应税劳务以及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软件产品、其他货物销售、应税劳务、营业税应税收入等项目的销售额(或营业额)。

软件生产企业除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外,还销售其他软件产品的,也应分别核算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单独核算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水、电等共同消耗,难以直接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应选择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分摊,并于本办法下发后第一次申请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时,将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见附件4),分摊方式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一年后需要变更的,应重新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见附件4)。

第十四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一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或子系统时,应在开具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相应的登记证书软件产品名称。

未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的纳税人,不能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应在发票清单中注明。

软件产品名称在开票中需要缩写的,可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全称,在货物品名栏目使用缩写。

但一种软件产品名称只能使用一个固定的缩写。

第十五条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开票、核算及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用于生产软件产品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包括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二)软件产品的核算和发票开具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登记证书一致的软件产品。

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

(三)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1.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

2.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

3.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分摊,并按分摊后的金额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第十六条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开票、核算及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及公式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2.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的核算和发票开具1.纳税人按上述方式确定软件、硬件部分销售额后,应分软件、硬件部分设置专栏分别核算销售额。

2. 纳税人在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成本时,应区分软件、硬件部分,分别依其生产成本的产生和归集,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和专栏,并按规范的会计流程进行核算,形成相应的分类账,反映不同软件、硬件的生产成本情况。

对于软件品种、规格众多的纳税人,可以适当分类反映。

软件、硬件的成本的核算必须符合现行会计基本准则和有关规定,计算和分配方法应适当和科学,反映的成本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3.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具发票时,可在发票备注栏分别注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

未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的纳税人,不能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可在发票清单中注明。

(三)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1.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计算填写。

2.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填写。

3.实际生产(或采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取得的当期进项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纵栏。

第十七条符合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当月销售的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负超过3%的,于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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