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 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合集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10.13•【文号】财税[2011]10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现将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6.30•【文号】财税[2008]92号•【施行日期】2005.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更好落实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研究,就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退税。

二、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核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

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并办理退税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四、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的生产(或采购)成本等进行重点检查,审核纳税人是否如实核算成本及利润。

最新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解读及会计处理

最新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解读及会计处理
件 产业 发展 , 动 我 国信 息 化 建 设 ,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 1 推 财 0 1年
( 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 软件 产品登记证 重 要 基 础 。 近 些 年来 , 国软 件 产 业 和 集 成 电路 产 业 快速 发展 , 业 的检测证明材 料; 我 产 书》 或着作权行政管理部 门颁 发的《 算机软件着作权 登记证书》 计 。 规模迅速扩大 , 术水平显著提升 , 技 有力 推 动 了 国家 信 息 化 建 设 和 经 22 软 件 产 品 范 围 的界 定 财 税 [0 11 0号 文件 规定 “ 件 产 _ 2 1 10 软 济 社 会 发展 。 与 国 际先 进 水 平 相 比 , 国软 件 产 业 发 展 基 础 仍 然 薄 但 我 信 嵌 弱 , 业 科 技 创 新 和 自我 发 展 能 力 不 强 , 用 开 发 水 平 有 待 提 高 , 企 应 产 品 包括 计 算机 软 件 产 品 、 息 系统 和 嵌 入 式软 件 产 品。 入 式 软 件 产 品是 指嵌 入 在 计 算 机 硬 件 、 器 设 备 中 并 随其 一并 销 售 , 成 计 算机 机 构 业 链 有 待 完 善 等 问题 。 进 一 步优 化软 件 产业 发 展 环 境 , 高 产 业 发 为 提 硬件 、 器 设 备 组 成部 分 的软 件 产 品 。 ” 机 展 质 量和 水 平 , 育 一 批 有 实 力 和 影 响 力 的行 业 领 先企 业 , 务 院 于 培 国 计算机软件产品就是 《 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 3 9 计 ( 9 21 0 1年初 决定 继续对软件产业实行增值税优 惠政策 , 而财税[O 1 2ll 号 ) 规定 。 的 1 0号 文件 正是 在 这一 背 景 下 出 台 的。 0 信息 系统 , 则根据《 算机信息 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 计 ( 2政策 涉及 的主 要内容 1 7号 ) 定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 指 由 计 算 机 及 其相 关 的和 配套 4 的规 “ 是 21 软 件 产 品 的定 义 财 税 [0 11 0号 文件 规 定 “ 件 产 品 , . 2 1 10 软 是 设 含 构 按 指 信 息 处理 程 序 及 相 关文 档 和 数 据 。 件 产 品包 括 计 算 机 软 件 产 品 、 的设 备 、 施 ( 网 络 ) 成 的 , 照一 定 的 应 用 目标 和 规 则 对 信 息进 软 加 存储 、 输 、 索等 处 理 的人 机 系统 。 ” 传 检 信 息 系统 和 嵌 入 式 软 件 产 品 。 嵌 入 式软 件 产 品 是 指嵌 入 在 计 算机 硬 行 采 集 、 工 、 财 税 [0 11 0号 文 件 对 嵌 入 式 软 件 产 品 的 定 义 , 本 继 承 了 2 1 10 基 件 、 器 设 备 中并 随 其 一 并 销 售 , 成 计 算 机 硬件 、 器 设 备 组 成 部 机 构 机 财 税 [0 61 4号 文 件 的定 义。 2 0 17 分 的软 件 产 品 。 ”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它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的软件产品。

一、软件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及基本条件1、政策(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依法进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2、基本条件(1)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非一般纳税人不享受退税政策。

(2)必须是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软件企业外购或委托开发的软件产品不享受退税政策。

(3)必须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4)必须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要具备退税的基本条件,上述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二、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账务处理1、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设置公司应至少设置“退税产品收入”、“不退税产品收入”两个明细科目,凡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产品的销售,应纳入退税产品收入核算。

2、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设置与主营业务收入设置的明细科目对应,公司至少设置“退税产品成本”、“不退税产品成本”两个明细科目。

3、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设置应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明细科目下设置“退税软件产品销项税额”、“退税软件产品进项税额”、“退税软件产品进项税额转出”明细科目。

该明细科目根据材料、设备在购入和领出时进项核算。

4、产成品、库存商品科目设置公司应至少设置“软件产品”明细科目,记录软件产品的收、发、存,要与即征即退软件产品的品种明细保持一致。

三、软件产品进项税额的划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1、单独销售软件产品的企业应将所有的进项税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相对应的栏目申报。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现将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20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20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适用对象说明: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存在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三、办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六条。

四、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五、决定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八、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九、申请材料目录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材料类型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4.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上门申请、网上申请。

通办范围:不通办十一、办理基本流程十二、办理方式上门办理、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法定时限:即时办结承诺期限:即时办结时限说明:无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无十六、结果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财税[2011]100号

财税[2011]10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现将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9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9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2008-07-18 23:3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更好落实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研究,就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退税。

二、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核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

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并办理退税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四、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的生产(或采购)成本等进行重点检查,审核纳税人是否如实核算成本及利润。

对于软件销售额偏高、成本或利润计算明显不合理的,应及时纠正,涉嫌偷骗税的,应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五、本通知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发布之日起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时间:2011-11-7 点击率:55
2011年10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该通知自2011年1月1起执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着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着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着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嵌入式软
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