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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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深国税公告2011第9号)

深圳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深国税公告2011第9号)

深圳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深国税公告2011第9号,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保证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条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第五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七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附表1-1 2016年度嵌入式系统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核算表(加盖公章)

附表1-1 2016年度嵌入式系统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核算表(加盖公章)

附表1-1.
2016 年度嵌入式系统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核算表
企业名称(盖章):单位:万元
注: 1.该表用于核算嵌入式系统软件产品销售收入;
2.产品名称、型号请填写嵌入式系统产品整体销售的货物名称;
3.产品类别可参照《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制度》;
4.嵌入式产品销售额为嵌入式系统产品整体销售的发票金额;
5.嵌入式产品软件销售额=嵌入式产品销售额-嵌入式产品硬件销售额;
6.嵌入式产品硬件的成本利润率=[(嵌入式产品硬件销售额/嵌入式产品硬件成本)-1]*100%。

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核算;成本利润率低于10%的,按10%核算。

嵌入式软件退税详解

嵌入式软件退税详解

嵌入式软件退税1、在原先的政策里面计算嵌入式软件的退税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里根本木有考虑到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有进项税可以抵扣的,那么退税的时候是退实际说服超过3%的部分的,也就是说退税的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进项税-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个公式的改变才是真正退还了纳税人税负超过3%的部分的增值税?2、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退税的软件产品对应的硬件部分成本的问题。

举例如下:? A企业是软件企业,有自己生产的设备,设备包含嵌入式软件部分,现在有一个销售合同如下:A企业帮助B企业搭建一个XX平台,用到自己生产的设备-简称X设备,X设备里面包含软件产品Y,同时还用到外购的服务器。

企业合同签订成:?A企业向B企业销售一个XX平台,明细有两项:?1、X设备一台价格30万?2、服务器一台价格 20万?3、Y软件产品价格10万元?总计价格50万元。

?实际成本如下:?X设备成本10万元,销售价格30万元,?外购服务器成本10万元,销售价格20万元?Y产品成本1万元,销售价格10万元?假设Y软件产品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

?这样企业实际上是把软件产品Y的退税和X设备捆绑在了一起,企业的退税=10*(17%-3%)?但是现在企业把合同转换成另外一种签订方式:?1、XX平台硬件部分价格 25万元?2、Y软件产品价格 35万元?这样退税=35*(17%-3%)?其实两种方式的操作在于成本的计算对象不同,第一种方式把实际销售的每种设备作为单个成本核算对象,而第二种方式把整个系统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个人认为这里存在一个很可行的纳税筹划方式,尤其适那些大型设备的销售,完全可以把一些不包含软件产品的设备和包含软件的设备打包算做一个系统销售出去,这样就可以把这个系统分成硬件部分和软件部分,只要硬件部分的成本利润率超过10%就可以了,其余部分全部算作是软件部分的定价,就可以最大化的减少增值税的实际支出了。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保证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第四条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第五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第七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

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

附件2:
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时间:自2020 年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企业名称(印章):金额单位:元
注:1、按哪种方法确定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按照下列顺序确定的方法: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 2、按方法“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销售额”的计算办法:
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③=④×(1+10%)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②=①-③
当期应退增值税⑥=(②×16%-⑤)-②×3%。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计算表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计算表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计算表
税款所属时期:2014年月至月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企业名称
浙江蓝鸽科技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33040179207607X
项目
序号



主营业务收入
1
增值税应税收入Leabharlann 2其 中独立销售的软件产品收入
3
组合(嵌入)式及系统集成软件产品
产品销售额
4
硬件销售成本
5
硬件销售收入
6
硬件成本利润率
16
软件产品超税负即征即退税额
17=16-10*3%
已退税额
18
企业有关事项说明:
填表人:(盖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在企业申请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时一并报送。各项收入均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2、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指有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
3、独立软件产品计算中难以划分的进项税额,按销售收入比例计算分摊。
7=(6-5)/5
软件销售收入
8=4-6
软件产品总收入
9=3+8
即征即退软件产品总收入
10
软件产品销项税额
11=9*17%
即征即退软件产品的销项税额
12=10*17%
独立销售的软件产品进项税额
13
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税额
14=11-13
即征即退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税额
15=12-13
申报即征即退部分已纳增值税税额

软件产品电子产品销售计算表

软件产品电子产品销售计算表

算表
(6)=(5) (7)=(5) *17%
11888.80
2021.10
11888.80
——
2021.10
——
500931.71 512820.51
85158.39 87179.49
—— 11888.80
500931.71 500931.71
—— 2021.10
85158.39 85158.39
产品成本合计*(1+10%)
贷:应付职工薪酬1000
结转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一 般销售货物成本 (11)=(4)
10808.00
1000.00 11808.00
服务中心软件产品成本核算表(2017.04)
入账科目表
销售收入 超声电导仪硬 (软)件部分销 售收入 (5)=(4)*10% 销项税 记账科目--主营业务收入 记账科目--销项税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 销项税-一般 销项税-嵌入 一般销售收入 嵌入式软件产品 产品销项税 式软件产品销 销售收入 项税 (8)=(5) (9)=(6) (10)=(0 ——
800.00 11608.00
800.00 11608.00
注:1.红字部分填,其余部分自动计算,不填; 2.销售收入为倒计算形式,计算模式为:嵌入式软件销售收入=总的销售收入-硬件产品成本合计*(1+10%) 3.软件部分的成本为1000元,是指写入嵌入式软件人员工资,借:制造费用1000,贷:应付职工薪酬1000
电子科技服务中心软件产品成本
软件产品计算表
成本计算部分 序号 产品名称 进货单价(不含 税) (1)=(3)/(2) 超声电导仪 硬件产 用原材料 品 超声电导仪 组装费 软件部 软件系统写 分 入服务费 总计 —— 1251.00 100.00 数量 (2) 8.00 8.00 小计 (不含税) (3) 10008.00 10808.00 800.00 硬(软)件部 分成本合计 (4)=Σ (3)

嵌入式软件退税详细讲解

嵌入式软件退税详细讲解

嵌入式软件退税1、在原先的政策里面计算嵌入式软件的退税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里根本木有考虑到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有进项税可以抵扣的,那么退税的时候是退实际说服超过3%的部分的,也就是说退税的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进项税-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个公式的改变才是真正退还了纳税人税负超过3%的部分的增值税2、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退税的软件产品对应的硬件部分成本的问题。

举例如下:A企业是软件企业,有自己生产的设备,设备包含嵌入式软件部分,现在有一个销售合同如下:A企业帮助B企业搭建一个XX平台,用到自己生产的设备-简称X设备,X设备里面包含软件产品Y,同时还用到外购的服务器。

企业合同签订成:A企业向B企业销售一个XX平台,明细有两项:1、X设备一台价格30万2、服务器一台价格 20万3、Y软件产品价格10万元总计价格50万元。

实际成本如下:X设备成本10万元,销售价格30万元,外购服务器成本10万元,销售价格20万元Y产品成本1万元,销售价格10万元假设Y软件产品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

这样企业实际上是把软件产品Y的退税和X设备捆绑在了一起,企业的退税=10*(17%-3%)但是现在企业把合同转换成另外一种签订方式:1、XX平台硬件部分价格 25万元2、Y软件产品价格 35万元这样退税=35*(17%-3%)其实两种方式的操作在于成本的计算对象不同,第一种方式把实际销售的每种设备作为单个成本核算对象,而第二种方式把整个系统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个人认为这里存在一个很可行的纳税筹划方式,尤其适那些大型设备的销售,完全可以把一些不包含软件产品的设备和包含软件的设备打包算做一个系统销售出去,这样就可以把这个系统分成硬件部分和软件部分,只要硬件部分的成本利润率超过10%就可以了,其余部分全部算作是软件部分的定价,就可以最大化的减少增值税的实际支出了。

改变下成本核算对象着实可以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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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注:1、按哪种方法确定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按照下列顺序确定的方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
2、按方法“③按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销售额”的计算办法:
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③=④×(1+10%)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②=①-③
当期应退增值税⑦=(②×17%-⑥)-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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