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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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0年8月目录1 适用范围 (1)2 引用标准 (1)3 术语和定义 (2)3.1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2)3.2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2)3.3 参比方法 (2)3.4 比对监测 (2)4 比对监测条件 (2)5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2)5.1比对监测内容 (2)5.2 比对监测频次 (2)5.3 比对监测方法 (3)5.4 比对监测结果评价 (5)5.5 质量保证 (6)5.6 比对监测报告格式及内容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8)6.1 比对监测内容 (8)6.2 比对监测频次 (8)6.3 比对监测方法 (8)6.4 比对测试 (9)6.5 核查参数 (9)6.6 比对监测结果评价 (11)6.7 质量保证 (14)6.8 比对监测报告内容及格式 (15)附录1(资料性附录) (17)附录2(资料性附录) (21)附录3(资料性附录) (23)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是指采用参比(标准)方法,与自动监测法在企业正常生产工况下实施同步采样分析,验证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结果准确性的监测行为。

比对监测是判断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统一比对监测技术要求,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规定。

1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定规定了废水自动监测设备、固定污染源烟气连自动监测设备(CEMS)比对监测的内容、频次、方法、结果评价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适用于环境监测部门对废水污染源、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比对监测。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验收监测仍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

2 引用标准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353-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494-2009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T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2007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3 术语和定义3.1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Cr)在线自动监测仪、pH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水质自动采样器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0年8月目录1 适用范围 (1)2 引用标准 (1)3 术语和定义 (2)3.1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2)3.2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2)3.3 参比方法 (2)3.4 比对监测 (2)4 比对监测条件 (2)5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2)5.1比对监测内容 (2)5.2 比对监测频次 (2)5.3 比对监测方法 (3)5.4 比对监测结果评价 (5)5.5 质量保证 (6)5.6 比对监测报告格式及内容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8)6.1 比对监测内容 (8)6.2 比对监测频次 (8)6.3 比对监测方法 (8)6.4 比对测试 (9)6.5 核查参数 (9)6.6 比对监测结果评价 (11)6.7 质量保证 (14)6.8 比对监测报告内容及格式 (15)附录1(资料性附录) (17)附录2(资料性附录) (21)附录3(资料性附录) (23)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是指采用参比(标准)方法,与自动监测法在企业正常生产工况下实施同步采样分析,验证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结果准确性的监测行为。

比对监测是判断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统一比对监测技术要求,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规定。

1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定规定了废水自动监测设备、固定污染源烟气连自动监测设备(CEMS)比对监测的内容、频次、方法、结果评价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适用于环境监测部门对废水污染源、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比对监测。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验收监测仍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

2 引用标准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353-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494-2009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T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2007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3 术语和定义3.1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Cr)在线自动监测仪、pH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水质自动采样器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新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新

第七章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第二节

比对监测内容

一、比对监测项目 烟气温度、烟气流速、氧量和污染物实测浓度(颗粒 物、SO2、NOx)。 二、核查参数 过剩空气系数、烟气流量、污染物折算浓度、污染物 排放速率。
第七章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第三节
第五章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监督性监 测包括对企业排放的手工监测和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的比对监测,因此比对监测也是监督性监测。手工监测 监督的是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比对监测监督的是企 业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管理维护行为。本节所指监 督性监测为狭义的监督性监测,即对企业排放的手工监 测。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是指环境监测机构利用自动监测 仪或手工监测的方法对排污企业排放标准规定的所有污 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实施监测的行为,用于评估企业 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和核算国家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及 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七章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12.线测量 CEMS 的测量点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颗粒物CEMS的测量点位所在区域离烟道壁的距离不 小于烟道直径的30%,气态污染物 CEMS、氧气 CMS 以及流速 CMS 的测量点位离烟道壁距离不小于 1 m; ②中心位于或接近烟道断面的矩心区; 测量线长度大 于或等于烟道断面直径或矩形烟道的边长。
第七章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三、仪器设备的合法性确认证明 固定污染源烟气 CEMS 相关仪器(颗粒物、SO2、NOx 、流速等)应具备以下适用性检测报告及相应的资质证 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 2.进口仪器应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器 具型式批准证书; 3.具备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产品适用 性检测合格报告和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仅限于 国家已开展认证的品目),仪器的名称、型号必须与上 述各类证书相符合,且在有效期内。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监测分析方法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度法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 紫外分光
光度法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方法标准编号 GB 11914 HJ/T 70 HJ 535 HJ 536 GB 11893
国家或行业发布的标准方法。 3.4 比对监测
指采用参比(标准)方法,与自动监测法在企业正常生产下实施同步采样分 析,验证水污染源和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结果准确性的监测行为。 4 比对监测条件
自动监测设备已按规范安装调试、并经地市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 开展比对监测,比对监测时要求排污企业出具自动监测设备的调试检测报告和验收 合格报告。
5.3.4 质控样考核,一种为接近实 际废水浓度的样品,另一种为超过相应排放标准浓度的样品,每种样品至少测定 1 次,质控样测定的相对误差不大于质控样标称值中值的±10%(pH 除外)。 5.4 比对监测结果评价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结果评价指标限值见表 5-2。实际水样比对监 测至少获取 3 个数据对,其中 2 对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相对误差应满足表 5-2 的要 求;质控样测定的相对误差不大于标准中位值的±10%。实际水样比对监测和质控样 考核均合格,则此次监测结果判定为合格。
比对样品均匀一致,比对试验总数应不少于 3 对,其中 2 对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相
对误差(A)应满足表 5-2 的要求。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相对误差(A)公式如下:
A
=
X n − Bn Bn
×100%
式中: A—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相对误差; Xn—第 n 次自动监测测量值; Bn—第 n 次实验室标准方法的测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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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0年8月目录1 适用范围 (1)2 引用标准 (1)3 术语和定义 (2)3.1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2)3.2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2)3.3 参比方法 (2)3.4 比对监测 (2)4 比对监测条件 (2)5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2)5.1比对监测内容 (2)5.2 比对监测频次 (2)5.3 比对监测方法 (3)5.4 比对监测结果评价 (5)5.5 质量保证 (6)5.6 比对监测报告格式及内容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8)6.1 比对监测内容 (8)6.2 比对监测频次 (8)6.3 比对监测方法 (8)6.4 比对测试 (9)6.5 核查参数 (9)6.6 比对监测结果评价 (11)6.7 质量保证 (14)6.8 比对监测报告内容及格式 (15)附录1(资料性附录) (17)附录2(资料性附录) (21)附录3(资料性附录) (23)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是指采用参比(标准)方法,与自动监测法在企业正常生产工况下实施同步采样分析,验证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结果准确性的监测行为。

比对监测是判断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统一比对监测技术要求,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规定。

1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定规定了废水自动监测设备、固定污染源烟气连自动监测设备(CEMS)比对监测的内容、频次、方法、结果评价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适用于环境监测部门对废水污染源、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比对监测。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验收监测仍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

2 引用标准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353-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494-2009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T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2007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3 术语和定义3.1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Cr)在线自动监测仪、pH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水质自动采样器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

附录3(资料性附录)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 ]第□□号企业名称:运营单位:报告日期:□□□(检测单位名称)(加盖监测业务专用章)监测报告说明1报告无本站业务专用章、骑缝章及章无效。

2报告内容需填写齐全、清楚、涂改无效;无三级审核、签发者签字无效。

3未经本站书面批准,不得部分复制本报告。

4本报告及数据不得用于商品广告,违者必究。

本机构通讯资料:单位名称:□□□环境监测中心站地址:□□省□□市□□区□□□路□□号邮政编码:□□□□□□电话:□□□-□□□□□□□□传真:□□□-□□□□□□□□一、前言(企业基本情况,污染源治理设施基本情况,安装烟气CEMS基本情况,包括安装位置、CEMS生产厂家、设备名称、设备型号等)。

(检测单位)于□□年□□月□□日至□□月□□日对该公司安装于□□□□□□的烟气CEMS进行了比对监测。

二、依据(1)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体污染物采样方法》(2)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三、标准检测项目考核指标颗粒物准确度当参比方法测定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50mg/m3时,绝对误差不超过±15mg/m3;>50mg/m3~≤100mg/m3时,相对误差不超过±25%;>100mg/m3~≤200mg/m3时,相对误差不超过±20%;>200mg/m3时,相对误差不超过±15%。

当参比方法测定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20μmol/mol 时,绝对误差不超过±6μmol/mol;>20μmol/mol~≤250μmol/mol 时,相对误差不超过±20%;>250μmol/mol 时,相对准确度≤15%。

气态污染物准确度当参比方法测定烟气中其它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相对准确度≤15%。

氧量相对准确度≤15%烟气流速相对误差流速>10m/s 时,不超过±10%;流速≤10m/s 时,不超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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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0年8月目录1 适用范围 (1)2 引用标准 (1)3 术语和定义 (2)3.1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2)3.2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2)3.3 参比方法 (2)3.4 比对监测 (2)4 比对监测条件 (2)5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2)5.1比对监测内容 (2)5.2 比对监测频次 (2)5.3 比对监测方法 (3)5.4 比对监测结果评价 (5)5.5 质量保证 (6)5.6 比对监测报告格式及内容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8)6.1 比对监测内容 (8)6.2 比对监测频次 (8)6.3 比对监测方法 (8)6.4 比对测试 (9)6.5 核查参数 (9)6.6 比对监测结果评价 (11)6.7 质量保证 (14)6.8 比对监测报告内容及格式 (15)附录1(资料性附录) (17)附录2(资料性附录) (21)附录3(资料性附录) (23)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是指采用参比(标准)方法,与自动监测法在企业正常生产工况下实施同步采样分析,验证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结果准确性的监测行为。

比对监测是判断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统一比对监测技术要求,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规定。

1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定规定了废水自动监测设备、固定污染源烟气连自动监测设备(CEMS)比对监测的内容、频次、方法、结果评价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适用于环境监测部门对废水污染源、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比对监测。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验收监测仍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

2 引用标准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353-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494-2009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T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2007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3 术语和定义3.1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Cr)在线自动监测仪、pH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水质自动采样器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培训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培训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培训比对监测是指通过定期对比监测设备产生的数据和标准监测设备的数据,来确认监测设备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在进行比对监测时,操作人员应该了解不同监测设备的特点和性能,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并及时发现并排除设备故障。

因此,针对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的培训显得尤为重要。

监测设备的培训应该包括设备的原理、结构和操作流程等内容。

培训课程应该由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他们能够向操作人员传授正确的使用方法,并提供实际操作演练和案例分析。

培训课程还应包括设备的维护和故障处理知识,以确保设备的长期稳定运行。

在培训过程中,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也应该列入课程内容。

通过比对监测,操作人员可以了解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发现设备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调整和维护。

此外,比对监测还可以提高操作人员对监测设备的认识和理解,增强他们对监测数据的信任和依赖。

总的来说,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培训是确保监测数据准确性和可靠性的重要环节。

只有通过专业的培训,操作人员才能正确理解和使用监测设备,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因此,在使用监测设备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培训工作,提高操作人员的技能和水平。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培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通过培训操作人员能够深入了解监测设备的原理和操作方式,以及如何进行比对监测以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接下来的讨论中,我们将继续探讨比对监测培训的重要性,以及培训课程应该包括的内容和方法。

首先,比对监测培训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是环境监测的重要工具,它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性。

通过比对监测培训,操作人员能够了解如何正确操作监测设备,以及如何进行比对监测来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提高操作人员的技能和水平。

通过培训,操作人员能够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并了解设备的性能和特点,从而提高其对监测设备的理解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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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一、比对监测内容
(-)比对监测项目
气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实测干基浓度、颗粒物实测干基浓度、烟气流速和烟气参数(烟气温度、氧量)。

二、比对监测频次
(-)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安装的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的比对监测每年至少 4次,每季度至少1次。

(二)每次比对监测,对颗粒物浓度、烟气流速、烟温用参比方法至少获取
3个测试断面的平均值,气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氧量至少获取6 个数据(其中仪器法可选取不小于2倍自动监测设备响应时间期间的平均值为1 个数据,取参比方法测试的平均值与同时段烟气CEMS的平均值进行准确度讣算。

三、比对监测方法
(一)比对监测遵循原则
1、监测期间,生产设备要正常稳定运行;
2、监测前,首先要核准烟尘采样器、烟气分析仪、烟气CEMS等相关仪器的显示时间并保持一致;
3、参比方法测定湿法脱硫后的烟气,使用的烟气分析仪必须配有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烟气询处理装置(如加热采样枪和快速冷却装置等);
4、监测前,参比方法使用的烟气分析仪必须现场使用标准气体检查准确度, 并记录现场校验值;
5、每个监测项LI的数据需记录采样起止时间;
6、比对监测期间不允许在线监测设备运营单位调试仪器。

(二)比对监测参比方法
参比方法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或相关国际标准中所列方法,详见表1。

表1 参比监测项□分析方法一览表
四、比对测试
(一)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参比方法采样位置按照GB/T 16157和町/T 397 等要求设置。

气态污染物参比方法釆样位置与CEMS测定位置黑近但不干扰CEMS正常取样,不能从CEMS排气装置处直接采样监测,手工和自动同步采样。

(二)颗粒物浓度、烟气流速、烟温参比方法至少获取3个测试断面的平均值,气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氧量至少获取6个数据(其中仪器法可选取不小于2倍自动监测设备响应时间期间的平均值为1个数据。

五、比对监测结果评价
参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町/T75-2007)要求,烟气温度、烟气流速、氧含量和污染物实测浓度(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需满足表2技术指标要求。

六、质量保证
(一)比对监测仪器的质量保证措施
1、比对测试中使用的仪器必须经有关计量检定单位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期限内。

2、烟气温度测量仪表、空盒大气压力计、皮托管、真空压力表(压力计)、转子流量计、干式累积流量计、釆样管加热温度等,至少半年自行校正一次,确保其准确性。

校正方法按GB/T16157-1996中第12章执行。

3、参比方法测定湿法脱硫后的烟气,使用的烟气分析仪必须配有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烟气前处理装置(如加热采样枪和快速冷却装置等);
4、参比方法使用的烟气分析仪必须每次现场使用标准气体检査准确度,并记录现场校验值,若仪器校正示值偏差不高于±5%,则为合格。

5、定电位电解法烟气测定仪和测氧仪的电化学传感器,当性能不满足测定要求时,必须及时更换传感器,送有关计量检定单位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现场比对监测的质量保证措施
1、按照等速采样的方法,应使用微电脑自动跟踪采样仪,以保证等速采样精度。

进行多点采样时,每点采样时间不少于3min。

各点采样时间应相等或每个固定污染源测定时所采集样品累计的总采气量不少于lm3o
2、使用微电脑自动跟踪采样仪进行颗粒物及流速测定时,采样枪口和皮托管必须正对烟气流向,偏差不得超过10。

当采集完毕或更换测试孔时,必须立即封闭采样管路,防止负压反抽样品。

3、当采集高浓度颗粒物时,发现测压孔或采样嘴被尘粒沾堵时,应及时清除。

4、滤筒处理和称重:用铅笔编号,在103〜110°C烘烤1小时,取出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用感量0.1吨天平称重,两次重量之差不超过0.5mg。

当测试400°C以上烟气时,应预先在400°C烘烤1小时,取出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称至恒重。

5、用烟气分析仪对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测试。

测定结束时,应将仪器置于干净的环境空气中,继续抽气吹扫传感器,直至仪器示值符合说明书要求后再关机;下次测定时,必须用洁净的空气校准仪器零点。

6、在现有采样管的技术条件下,如果烟道截面高度大于4m,则应在侧面开设采样孔;如宽度大于4m,则应在两侧开设采样孔,并设置符合要求的多层采样平台。

以两侧测得的颗粒物平均浓度代表这一截面的颗粒物平均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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