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档案保管期限
医保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医疗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包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稽核检查、争议处理等各项业务档案。
第三条医疗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伪造、篡改。
(二)完整性原则:档案应全面、系统地反映医疗保险业务的实际情况。
(三)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
(四)便捷性原则: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方便查阅和使用。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一)收集范围:医疗保险业务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参保人员信息、医疗费用结算单、基金支出明细、稽核报告、争议处理记录等。
(二)收集要求:收集档案时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三)收集方式:通过业务办理、内部移交、外部移交等方式收集档案。
第五条档案整理(一)分类整理:根据档案的内容、性质、形成时间等因素,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
(二)编目整理:为每份档案编制档案号、档号、件号等标识,确保档案的可追溯性。
(三)装订整理:按照档案的保存期限和保存要求,对档案进行装订。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维护第六条档案保管(一)保管场所:档案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盗的专用档案库房。
(二)保管设施: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如档案柜、档案架、温湿度控制器等。
(三)保管期限:根据档案的保存价值,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并按照规定进行销毁。
第七条档案维护(一)定期检查: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清点、消毒等维护工作。
(二)技术维护: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提高档案的保存和利用效率。
(三)应急处置:制定档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档案在突发事件中的安全。
医疗档案管理制度年限

一、引言医疗档案是医院开展医疗、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重要资料,是医院历史的见证。
为了加强医疗档案管理,保障医疗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医疗档案管理年限1. 患者病历档案管理年限(1)门诊病历:自患者就诊之日起,保存期限为30年。
(2)住院病历:自患者出院之日起,保存期限为30年。
(3)手术记录:自手术之日起,保存期限为30年。
(4)影像学检查报告:自检查之日起,保存期限为30年。
(5)病理学检查报告:自检查之日起,保存期限为30年。
(6)检验报告:自检验之日起,保存期限为30年。
2. 医疗设备档案管理年限(1)设备购置合同、验收报告、维修保养记录:自设备投入使用之日起,保存期限为10年。
(2)设备操作手册、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自设备投入使用之日起,保存期限为10年。
(3)设备计量检定报告:自计量检定之日起,保存期限为5年。
3. 医疗教学、科研档案管理年限(1)教学档案:自教学活动结束之日起,保存期限为5年。
(2)科研档案:自科研项目结题之日起,保存期限为5年。
4. 医院行政、业务档案管理年限(1)医院规章制度、工作计划、总结:自文件形成之日起,保存期限为10年。
(2)会议记录、报告、请示、批复:自文件形成之日起,保存期限为10年。
(3)财务、人事、物资采购等档案:自文件形成之日起,保存期限为10年。
三、医疗档案的销毁1. 医疗档案的销毁,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 医疗档案的销毁,应当由医院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并报请医院主管领导审批。
3. 医疗档案的销毁,应当采取集中销毁、登记备案的方式,确保医疗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实施医疗档案管理制度年限,有利于提高医院档案管理水平,保障医疗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为医院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医保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保中心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保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保中心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录音、录像、照片等。
第三条医保中心档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医保中心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二)分类管理原则:根据档案的内容、性质、形式和保管期限,对档案进行分类管理。
(三)规范化管理原则: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四)信息化管理原则: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医保中心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政策法规类:国家及地方有关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
(二)业务管理类:医保基金管理、医疗服务管理、药品管理、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医保信息系统管理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三)行政事务类:医保中心内部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四)党群工作类:党、工、团、妇等组织活动文件、资料。
(五)其他类:不属于以上类别的其他档案。
第五条档案归档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归档的档案应当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
(二)归档的档案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归档的档案应当分类、编目、编号,并按照档案保管期限进行分类存放。
(四)归档的档案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维护第六条档案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当符合国家档案保管要求,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霉等条件。
(二)档案应当按照分类、编目、编号进行存放,保持档案的整齐、清洁、有序。
(三)档案的查阅、借阅、复制等应当遵循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销毁。
医保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医保档案管理,确保医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医保档案利用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医保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医保患者的病历、结算单、费用明细、报销材料等。
三、档案管理职责1. 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医保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和销毁等工作。
2. 医保部门负责制定医保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并对档案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3. 各部门及个人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人员做好医保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医保档案的收集应全面、准确、及时。
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医保患者的病历、结算单、费用明细、报销材料等进行收集。
2. 档案整理:档案整理应遵循分类、编号、归档的原则。
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归档。
3. 档案归档:档案归档应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及时将整理好的档案归档。
五、档案保管1. 保管条件:档案保管应满足防潮、防霉、防虫、防鼠、防火、防盗等要求。
2. 保管设施:档案保管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柜、档案架等设施。
3. 保管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确保档案安全。
六、档案借阅与利用1. 借阅手续:借阅档案应办理借阅手续,明确借阅目的、期限和责任人。
2. 借阅范围:借阅档案限于与医保工作相关的业务部门和个人。
3. 借阅期限:档案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应经档案管理人员批准。
4. 档案利用: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鉴定、汇编和编纂,提高档案利用率。
七、档案销毁1. 销毁手续:档案销毁应办理销毁手续,明确销毁理由、范围和责任人。
2. 销毁范围:销毁档案限于已过保管期限且无保存价值的档案。
3. 销毁方式:档案销毁应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销毁方式,如焚烧、粉碎等。
八、监督检查1. 医保部门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福建省医疗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一、医疗保险管理类1 参保单位登记材料。
……………………………〔永久〕1.1 参保登记1.1.1机关、事业单位类(A类:机关\B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C类:差额拨款事业单位\D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1.1.1 上级批准建立的文件或编委的批文原件和复印件1.1.1.2 经年审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1.1.1.3 经年审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1.1.4 工资基金手册原件和复印件1.1.1.5 单位登记表、个人登记表及变更登记表1.1.1.5 附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1.1.1.6 委托银行代扣缴费的《银行代扣协议》1.1.2行业单位类(E类:银行、保险类等单位)1.1.2.1上级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原件和复印件1.1.2.2 企业法人登记证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1.1.2.3 工资发放明细原件和复印件1.1.2.4 在省社会劳动保险局行业管理办公室缴交的养老保险凭证1.1.2.5 单位登记表、个人登记表及变更登记表1.1.2.6 附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1.1.2.7 委托银行代扣缴费的《银行代扣协议》1.1.3企业单位类(F类)1.1.3.1 上级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原件和复印件1.1.3.2 企业法人登记证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1.1.3.3 工资发放明细原件和复印件1.1.3.4 在企业社保机构缴交的养老保险凭证1.1.3.5 单位登记表、个人登记表及变更登记表1.1.3.6 附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1.1.3.7 委托银行代扣缴费的《银行代扣协议》1.1.4部队单位类(H类)1.1.4.1上级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原件和复印件1.1.4.2 企业法人登记证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1.1.4.3 工资发放明细原件和复印件1.1.4.4 在省社会劳动保险局行业管理办公室或有关企业社保机构缴交的养老保险凭证1.1.4.5 单位登记表、个人登记表及变更登记表1.1.4.6 附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1.1.4.7 委托银行代扣缴费的《银行代扣协议》1.2 变更登记1.2.1单位变更报告1.2.2新的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1.2.3新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1.2.4新的银行开户证明或银行帐号变更证明1.2.5新的委托银行代扣缴费的《银行代扣协议》1.3 注销登记1.3.1主管部门(单位)批准解散、撤销、合并、终止的有关文件1.3.2人员安置方案1.3.3资产清算材料1.3.4企业单位需税务、工商部门注销号码的材料1.3.5人员的花名册(在职、退休),需体现人员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1.3.6 人员工资表1.3.6 5年内退休人员的档案1.3.7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2 参保人员登记材料………………………………〔100年〕2.1 单位人员参保登记2.1.1在编人员参保登记2.1.1.1 机关、事业单位类(A\B\C\D类)2.1.1.1.1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2.1.1.1.2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1.1.1.3 省人事厅调令 / 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分配通知书 / 福建省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花名册 / 公务员分配通知书的复印件2.1.1.1.4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工资审批表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基金追加单的复印件2.1.1.1.5 机关、事业单位入编人员情况的复印件2.1.1.1.6 参保人员第一次参加工作的材料的复印件2.1.1.1.7 参保人员超龄的,本人必须要写知晓政策并同意补缴的函2.1.1.1.8 在外统筹区有参保的人员,需提供医保转移单2.1.1.2 行业单位类(E类)2.1.1.2.1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2.1.1.2.2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1.1.2.3 劳动合同书的复印件2.1.1.2.4 单位的工资单2.1.1.2.5 缴纳养老保险的复印件2.1.1.2.6参保人员第一次参加工作的材料的复印件2.1.1.2.7 参保人员超龄的,本人必须要写知晓政策并同意补缴的函2.1.1.2.8 在外统筹区有参保的人员,需提供医保转移单2.1.1.3 企业单位类(F类)2.1.1.3.1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2.1.1.3.2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1.1.3.3 劳动合同书的复印件2.1.1.3.4 单位的工资单2.1.1.3.5 缴纳养老保险的复印件2.1.1.3.6参保人员第一次参加工作的材料的复印件2.1.1.3.7参保人员超龄的,本人必须要写知晓政策并同意补缴的函2.1.1.3.8 在外统筹区有参保的人员,需提供医保转移单2.1.1.4 部队单位类(H类)2.1.1.4.1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2.1.1.4.2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1.1.4.3 劳动合同书的复印件2.1.1.4.4 单位的工资单2.1.1.4.5 缴纳养老保险的复印件2.1.1.4.6参保人员第一次参加工作的材料的复印件2.1.1.4.7参保人员超龄的,本人必须要写知晓政策并同意补缴的函2.1.1.4.8 在外统筹区有参保的人员,需提供医保转移单2.1.2非编人员参保登记2.1.2.1 非编人员参保花名册2.1.2.2 基本医疗保险非在编人员登记表2.1.2.3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1.2.4 劳动合同书的复印件2.1.2.5 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的复印件2.1.2.6 单位的工资单2.1.2.7 单位的公示2.1.2.8参保人员第一次参加工作的材料的复印件2.1.2.9参保人员超龄的,本人必须要写知晓政策并同意补缴的函2.1.2.10 外统筹区有参保的人员,需提供医保转移单2.2 灵活就业人员参(续)保登记2.2.1银行自动转帐支付授权书2.2.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或辞职报告复印件2.2.3公民身份证复印件2.2.4解除关系后至今个人缴纳养老金的凭证复印件2.2.5领失业金人员提供领失业金的凭证复印件2.2.6新参保人员个人档案复印件2.3 社会保险关系变动2.3.1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材料2.3.1.1 外统筹区资金转移表(财务科留存)2.3.1.2 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汇款单(财务科留存)2.3.1.3 《个人帐户资金转入汇总单》2.3.2福建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跨统筹区转移材料2.3.2.1 《福建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跨统筹区结转关系表》。
医保科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保科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医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保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医保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2. 医保业务办理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资料;3. 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缴费记录、待遇享受情况等;4. 医疗机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信息;5. 其他与医保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
三、档案管理制度1. 档案收集与整理:医保科应建立健全档案收集与整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应及时进行分类、编目、归档。
2. 档案保管:医保科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档案保管人员应严格遵守档案保管规定,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损坏。
3. 档案利用:医保科应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和保密。
档案利用人员应凭有效证件申请查阅档案,查阅档案时应在档案室进行,不得擅自携带档案外出。
4. 档案归档:医保科应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对办理完毕的医保业务资料进行归档。
归档时,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5. 档案销毁:医保科应建立健全档案销毁制度,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进行销毁。
销毁档案前,应进行鉴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6. 档案信息化管理:医保科应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利用计算机等现代技术手段,实现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
四、档案人员职责1. 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2. 档案利用人员:按照规定查阅档案,确保档案的保密和安全。
3. 档案领导: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确保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五、奖惩措施1. 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档案管理制度,造成档案丢失、损坏或泄露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保障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障业务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医疗保障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医疗保障业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安全;(二)分类管理,便于查阅利用;(三)规范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四)注重实效,服务业务发展。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一)及时收集各类医疗保障业务档案,包括参保人员信息、待遇发放、医疗费用结算、基金管理等档案资料;(二)对收集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鉴定,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三)对归档的档案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目录。
第五条档案整理:(一)按照档案分类、鉴定标准,对收集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二)对整理好的档案资料进行装订、编目,确保档案的整齐、规范;(三)对整理好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存放,方便查阅和利用。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一)按照档案保管要求,设置专用档案室,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二)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保养,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三)建立健全档案借阅制度,严格控制档案借阅范围和期限。
第七条档案利用:(一)为业务工作提供档案查询、复制等服务;(二)对查询、复制档案的用途进行登记,确保档案的合理利用;(三)对档案利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改进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八条档案销毁:(一)对已超过保管期限、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经鉴定后予以销毁;(二)销毁档案资料前,应进行登记、备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三)销毁档案资料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九条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丢失、损坏、泄露等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医保中心各项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保中心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保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保中心所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二、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三条档案收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原则。
第四条档案收集范围包括:(一)参保人员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参保缴费记录、待遇享受记录等。
(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档案:包括国家、省、市、县(区)级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三)医疗保险业务档案:包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医疗保险经办业务、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等。
(四)其他与医疗保险相关的档案资料。
第五条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装订等要求进行。
三、档案归档与保管第六条档案归档应按照归档制度执行,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七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保管:确保档案实体安全,防止档案损毁、丢失和泄密。
(二)规范保管:按照档案类别、保管期限、保管要求等进行分类保管。
(三)定期检查: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档案利用与销毁第八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严格按照档案法律法规和医保中心规定进行档案利用。
(二)保密原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三)便捷高效:为用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档案查询服务。
第九条档案销毁应按照档案销毁程序执行,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合规销毁。
五、档案管理人员职责第十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职责:(一)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二)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
(三)积极参加档案业务培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六、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医保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保中心档案管理制度旨在加强医保中心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为医保中心各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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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医疗保险档案分类大纲和保管期限表
档案类别
归档
类别码
归档分类范围
保管
期限
归档
方法
整档
科室A11
A12
A13
党支部党务通知、议程、报告、发言、会议记录、决定、会议讨论通过
的文件、重要照片、录音等文件材料
永久
14、下级机关报送的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工作总结、报告等
以时
间为
序按
年度
归档
装盒
1、中央、省、市有关部门召开的关于医疗保险工作会议其它一般文件材
2、中央、省、市等上级机关颁发属本处主管业务的一般的文件材料
3、本处召开的医疗保险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的典型材料、代表发言、简报
30
4、本处制发的(包括与有关机关联合发文)一般业务问题的文件材料
5、代上级机关起草并采用的重要的法规性的文件最后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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