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籍
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

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国籍法冲突是一个世界范围的重要议题,它牵扯到不同国家及其相关法律体系之间的交叉与冲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公约和法律文件,以便尽可能地统一和协调不同国家的国籍法律规定。
在本文中,我们将就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展开深入探讨。
1. 《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文件?这一公约是由联合国在1957年通过的,旨在解决不同国家国籍法律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
其目的是通过规定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则,来统一和协调不同国家的国籍法律规定,尽可能地避免国籍法冲突带来的问题。
公约内容主要涉及国籍获取、丧失和恢复等方面的规定。
2. 《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对国籍获取有哪些具体规定?根据公约的规定,国籍获取的原则主要包括出生地原则、血统原则和住宅区域原则。
这些原则在不同情况下会发生冲突,公约为此规定了一定的解决办法,使得不同国家在处理国籍获取问题时能够依据一定的共同标准进行判断和裁决。
3. 《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如何规定国籍的丧失?公约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况下一个人可以丧失其国籍,包括自愿放弃国籍、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等。
这些规定帮助各国处理国籍丧失的问题时能够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程序,避免国籍法冲突带来的混乱和问题。
4. 公约对国籍恢复有哪些具体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人可能会丧失其国籍,并在后来申请恢复国籍。
公约对于国籍恢复也做出了相关规定,主要包括恢复条件和程序等内容,以便各国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能够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
5. 个人观点和理解公约作为一部国际公约,为处理国籍法冲突问题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指导和依据。
其规定的内容涵盖了国籍获取、丧失和恢复等方面,为各国在处理国籍法冲突问题时提供了一定的标准和原则。
然而,公约的具体实施情况还需要得到各国的认真对待和执行,以确保其能够真正发挥其在国籍法冲突问题中的作用。
《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作为一部具有重要意义的国际公约,为解决国籍法冲突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
国际联合会国籍法公约

国际联合会国籍法公约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国际联合会国籍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1按国藉法合约于一九三○年四月十二日订于海牙附有关于二重国籍兵役议定书及关于无国籍议定书及关于无国籍特别议定书我国代表 (吴凯声) 签字时声明保留公约第四条又关于二重国籍兵役议定书则未加入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经我国立法院通过一九三四号 (民国二十三年) 十二月十八日我国民政府将已签字部分批准对该公约第四条仍声明加以保留 (完)各缔约国 (国名从略)以为由国际协议解决各国国籍法抵触问题极为重要深信使各国公认无论何人均应有国籍之事实为国际公共所注意承认人类在本范围内所悉努力向往之鹄厥在将一切无国籍及二重国籍之事悉行消灭。
亦知在各国现时社会经济状况下欲使上述问题普遍解决决不可能。
然仍愿于次编纂国际法时将各国国籍法抵触问题之可于现时成立国际协定者解决藉作初步之企图。
为此决意订定公约简派全权代表如次 (代表衔名从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每一国家依照其法律决定何人为其国民此项法律如与国际公约国际习惯及普遍承认关于国籍之法律原则不相冲突其他国家应予承认。
第二条关于某人是否隶属某特定国家国籍之问题应依该国之法律以为断。
第三条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凡有二个以上国籍者各该国家均得视之为国民。
第四条国家关于本国人民之兼有他国国籍者对于该第二国不得施外交上之保护。
第五条在第三国之领土内有一个以上之国籍者应视为祇有一个国籍在不妨碍该国关于身份事件法律之适用及有效条约等范围之内该国就此人所有之各国籍中应择其通常或主要居所所在之国家之国籍或在诸种情形之下似与该人实际上关系最切之国家之国籍而承认为其唯一之国籍。
第六条有一个以上国籍之人而此等国籍非自愿取得者经一国之许可得放弃该国之国籍但该国给与更优出籍权利之自由不在此限倘此人在国外有习惯及主要之居所而适合其所欲出籍国家之法定条件者前项许可不应拒绝。
第二章出籍许可书第七条一国之法律规定发给出籍许可证书倘领得证书之人非有另一国籍或取得另一国籍时此项证书对之不应有丧失国籍之效果。
有关民用航空器国籍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001年12月10日 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 “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由 中方控股,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 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
➢ 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
多个外商
外商投资比例
联合投资
可达到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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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 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2)“实质性所有权与有效控制”
旨在保证使指定国对被指定航空公司保 持该国的或该国国民的所有权达到有效 控制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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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3)只许有一个国籍 一架航空器必须而且只能有一个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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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4)联合经营
1946年,“北欧航空公司”(SAS)由瑞 典、丹麦与挪威三国的航空公司,按3/7、 2/7、2/7的资金比例联合组成,这个航空 公司的机群,亦按上述比例分别在三国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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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2、重要意义: 航空器的国籍, 是航空器与登记国(即 国籍国)相联系的法律“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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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籍的规则
好处:从根本上杜绝了无人管辖、双重 或多重管辖的混乱。
问题:当各国航空企业之间互换飞机、 租机与包机时,就会使国籍登记国与经 营人所属国相分离,由此引起一系列复 杂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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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空器登记的条件
1、必备条件:
单一登记,不得进行双重登记。
2、其他登记条件
美国:直接规定登记条件 日本:排除法 中国:应当登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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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规定登记条件(美国联邦航空法)
航空器如符合且只有符合下列情况,才适合于登 记: (1)A.该航空器为美国公民或经法律手续准 许在美国长期居住的外国个体公民所有。 (1)B.为依法组织并按美国或其所属任何一 州的法律从事营业的法人(只有一个美国公 民的法人除外)所有,并且该航空器的基地 在美国又主要在美国国内使用者。 (2)航空器属于联邦政府或地方各级政府。
加入外国国籍中国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移民海外,加入外国国籍。
我国政府对此持开放态度,但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关于加入外国国籍的法律规定,并对其进行解读。
二、我国加入外国国籍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是我国关于国籍问题的基本法律,于1980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以下关于加入外国国籍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2)申请加入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①自愿申请;②具备所在国国籍法规定的条件;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④放弃中国国籍。
(3)申请加入外国国籍,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是我国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于2012年12月28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以下关于加入外国国籍的法律规定:(1)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
(2)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申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是我国关于护照管理的法律,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以下关于加入外国国籍的法律规定:(1)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管理机构申请注销其护照。
(2)中国公民因加入外国国籍注销护照后,再次申请中国护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法律解读1. 不承认双重国籍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意味着中国公民在加入外国国籍后,必须放弃中国国籍。
这是出于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的考虑,以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害。
2. 加入外国国籍的条件申请加入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必须满足所在国国籍法规定的条件。
这要求申请人在选择加入的外国国籍时,要了解该国的法律、文化、风俗等方面,确保自己能够适应。
3. 放弃中国国籍放弃中国国籍是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的必要条件。
国际私法_法律适用的有关理论_我国相关立法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有关理论我国相关立法一、关于国籍和住所:1国籍(1)自然人:内外冲突;内优先外外冲突:最后取得国籍住所地或居住地最密切联系原则我国:防止无国籍(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防止双重国籍(内外冲突,外优先);外外冲突:住所地或居住地,最密切联系(2)法人:注册登记地(我国);主要营业地;管理中心地;设立准据法;复合2住所:(1)自然人:基本同国籍(2)法人:主要营业地;管理中心地我国:主要营业地;积极冲突:最密切联系;消极冲突:住所或惯常居住地对法人的认许:代表、分支机构:特别认许;其他:一般二、关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利能力:(1)自然人:属人法(大陆:国籍;英美:住所)主要法律关系准据法所属国法院地法我国:无规定(2)法人:依据章程2行为能力:(1)自然人:行为地法限制属人法(2)重叠适用属人法和法院地法3宣告失踪和死亡:国籍国法;住所地法;重叠适用我国:住所地法三、物权(1)有关问题:范围;种类和内容;设立、变更、消灭的方式;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保护(2)不动产:物之所在地(3)动产:一般:物之所在地例外:运输途中的物品(适用发货地法;收货地法;属人法)运输工具(适用船旗国或登记地法)中止或被内国解散的法人(中止:属人法;违反内国法被内国解散:内国法)与人身关系有关无主土地上的财产(占有者属人法)国家财产无体动产:所代表的文件所在地我国:《海商法》《民用航空器法》规定船舶、航空器的所有权、抵押权、优先权的有关适用(4):国有化:不具域外效力:物之所在地法、主权原则、国家的承认、公共政策不予补偿及时、充分、有效适当合理我国:一般规定:对外资、中外合资,不征收有关协议适当合理(5)信托:我国: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四、债权(1)合同:主观论:意思自治客观论:缔结地法合同自体法最密切联系(用于合同和侵权领域;不用于合同和侵权领域;只用于合同领域;普遍适用;基本原则规定例外)特征性履行(直接原则;最密切联系的具体化;规定例外情况)直接适用法(效力不可损抑,地位优越)我国:直接适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民草第九编》中外合作土地开发、外在中投资)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特征性履行(最密切联系的具体化):货物买卖合同、科技咨询、技术转让、工程承包合同、银行抵押和贷款、保险合同、劳务输出合同、代理合同、不动产买卖租赁、动产租赁、仓储保管合同、加工承揽、成套设备供应法官自由裁量(2)侵权: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重叠适用长臂管辖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挑选法院原则我国:侵权行为地法(行为地析取结果发生地)共同属人法(得采)重叠适用(以我国法识别:发生在境外的侵权)特殊侵权: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侵权行为发生地;公海上对水面第三人:法院地法(3)无因管理我国无规定(4)不当得利我国无规定五、婚姻家庭1结婚(1)形式要件:登记、领事、宗教、普通法实质要件:自愿、法定婚龄、禁止条件(近亲、重婚、疾病)(2)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属人法结合(3)我国:形式要件:境内外外:登记、领事(互惠)、宗教(不具当然效力)中外:登记境外当地规定方式、领事实质要件:中方人员禁止条件:外交、公安、国安、机要、现役等掌握重大国家机密人员外方人员:可适当放宽法定婚龄、不得种族歧视或一夫多妻适用:婚姻缔结地(需考虑公共政策;不周延:只有中外、不区分形式、实质)2离婚(1)形式要件:判决、协议实质要件:原则性规定、列举(2)适用:法院地法属人法结合有利于实现离婚(3)管辖权:住所国籍结合(《海牙承认离婚和分居条约》兼采)(4)我国:管辖权:一般管辖、特殊管辖、境内婚后赴外:登记地或户籍地;境外结婚:仅当所在国以国籍国所属为由不受:原户籍地;留学生:登记地准据法:婚姻效力:缔结地法;其他:法院地法3收养(1)属人法法院地法(2)我国:结合4监护:监护人属人法被监护人属人法法院地法我国:被监护人本国法;在我国有住所:我国5扶养扶养人属人法被扶养人属人法共同属人法我国:被扶养人最密切联系6关于婚生子女关系、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我国无规定,参照扶养关系关于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后继结婚、国家行为、认领:我国无规定六、知识产权1专利权取得、效力:申请地法保护:权利取得地法创立、内容、消灭:行为实施地或侵权发生地法2商标权成立、内容、效力:登记地法首先使用地法保护:法人中心管理所在地法行为实施地或侵权发生地法分割论3著作权成立、内容、范围:发表地;未发表:作者属人法保护:被请求国法创立、内容、消灭:行为实施地或侵权发生地法合同角度分割论4我国依据有关条约有关优先权我国公民在国外取得专利权、商标权,须先在境内取得相关权利后,委托有关机关办理著作权的双重国际标准七:继承1单一制: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区别制: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我国:区别制2绝产:视为涉外法定继承:属人法视识别情况作不同规定:物之所在地法;直接规定归本国;视被继承人住所所在国主张我国:考虑互惠原则仅当被继承人住所地在外国且为动产:外国法一般:物之所在地法八、破产1破产普及主义:具域外效力破产属地主义:不具域外效力我国:绝对的破产属地主义转为相对破产普及主义(通过互惠原则)2破产法律适用(1)权利别处权:物之所在地法取回权:物之所在地法撤销权:法院地法债务人住所地法结合抵消权:法院地法主债权准据法所属地法(2)债权范围、清偿程序:宣告国法(3)管理:破产宣告地法下次再发程序篇~。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五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外交部
•【公布日期】2008.09.05
•【文号】公境[2008]2204号
•【施行日期】2008.09.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籍
正文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
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境[2008]2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驻外使、领馆,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
为进一步规范国籍认定工作,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现就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国籍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籍法》第五条规定,本人出生在外国,其父母均为中国公民,或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的,本人具有中国国籍。
但是,本人在外国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一、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并均定居在外国
;
二、父母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
;
三、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其中一方定居在外国。
根据《国籍法》第五条的规定,出生时取得外国国籍的华侨子女,可以根据《国籍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
公安部
外交部
二00八年九月五日。
民用航空器国籍

上海吉祥航空 代码 :HO
奥凯航空 代码 :BK
鹰联航空 代码 :EU
美国联合航空 代码 :UA
英国航空 代码 :BA
美国西北航空 代码 :NW
法国航空 代码 :AF
澳洲航空 代码 :QF
日本航空 代码 :JL
德国汉莎航空 代码 :LH
大韩航空 代码 :KE
马来西亚航空 代码 :MH
泰国国际航空 代码 :TG
津巴布韦航空 代码 :UM
斯里兰卡航空 代码 :UL
越南航空 代码 :VN
乌克兰航空 代码 :6U
挂旗公司(FLAG COURIER)
是指国家指定其航空器外部能够绘制国 旗的航空公司。
➢ 在我国,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的航空器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位于 机身前部两侧。
➢ 除此之外的其它航空公司,均不得绘制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旗。
➢ 比如,维修机构必须经FAA批准,飞机放行人员须 持FAA的A&P执照等等。
➢ 由于这些规定,我们不得不花费大量的资金委托泛 美航空公司维修和放行飞机。
➢ 此外,还要定期飞到美国接受FAA的检查。
关于干、湿租航空器的登记注册方式
➢ 航空器在承租人所在国(航空器经营国) 登记,这是最好的一种选择。
通常,湿租航空器在其所有人(出租人)所在 国登记,具有该国国籍和登记标志。
登记国应该履行其有关安全等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显然实际上实行起来是有很大困难的,从而也是对 飞行安全不利的。所以,登记国一般都将对租机的 职责和义务转移到经营国。
但这种职责和义务的转移,必须符合《国际民用航 空公约》,而且双方当局要签订协议。职责和义务 转移后,登记国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就被解除了。
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 出生地原则:根据我国国籍法,出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上的婴儿,即使其父母不是中国籍,也会自动获得中国国籍。
2. 血缘原则:如果一个人的父母都是中国籍或者其中一方是中国籍,那么这个人将自动具有中国国籍。
此外,如果一个人的父母都是外国籍,但其父母在该人出生前已经在中国取得常住权,并且该人在中国出生,则该人可以选择获得中国国籍。
3. 国际条约原则: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如果一个人符合其他国家的国籍法条件并且同时符合中国国籍法的条件,他可以选择具有中国国籍或其他国家的国籍。
4. 自愿原则: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一个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申请获得中国国籍。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原则可能会受到特殊情况和特殊群体的限制。
国籍法还对入籍、丧失国籍等情况做了详细规定。
具体而言,请参考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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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每个国家的国籍法都有自己的特点,比如美国属于“落地签”,哪怕你乘坐飞机从北京飞到洛杉矶,刚飞入美国领空就在飞机上生下孩子,这孩子都可以入美国国籍。
但中国采用“子随父母”的做法,只要父母一方是中国公民,打算让孩子入中国国籍的都可以。
但出于管理的角度考虑,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如果已经取得其他国家的国籍,就不允许再入中国国籍;反过来,要申请入他国国籍,首先要退出中国国籍。
按你说的情况,孩子可以在中国生的。
在国籍问题上,因为父亲已经为孩子取得国外国籍了,所以中国方面按照国籍法,是不应该承认孩子的中国国籍的。
如果办理手续的相关单位因为孩子出生在中国而一口咬定孩子就是中国国籍,那可以依法申请退出中国国籍(你们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依法退出中国国籍的),加入父亲那边的国籍,再给孩子办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