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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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体系建设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体系建设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体系建设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13•【文号】保监发[2009]117号•【施行日期】2009.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体系建设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9]117号)各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各相关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深入贯彻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保险服务工作,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着力强化林业支持保护体系,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林业持续健康发展是满足国家建设和人民生产生活对生态和林产品需求的重要保证,是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

发展森林保险,是中央支持“三农”、发展林业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积极分散林业风险,保持和巩固林业建设成果,保障林业生产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对顺利推进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现代林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一)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有利于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有利于保证受损的森林资源尽快得到恢复,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森林生态效益发挥,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二)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有利于巩固和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全面推进各项配套改革措施。

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有利于巩固和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建设生态文明、发展现代林业;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引导多元化资金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6•【字号】粤府办[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0〕2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林业局制订的《广东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林业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广东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省林业局)为加快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发〔2008〕14号),在认真总结我省前一阶段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订本方案如下:一、改革范围和主要内容这次改革的范围是所有权属于集体的山林。

对权属有争议的山林,要依法依规,按照“逐级负责、分级调处”的原则,积极稳妥调解处理。

对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暂不纳入改革范围。

(一)明晰产权。

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经村民会议过半数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后,依法将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落实到农户,确立经营主体地位。

产权明晰后,要依法进行林权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对已发放的全国新林权证,经核实准确无误的,要维持不变;如发现错误、重漏登记,或者四至范围、面积精度误差较大的,或者遗失、损坏的,要进行纠正、更正或补办,重新予以登记、发放林权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林业厅更名为林业局。

林业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林业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原由水利厅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行政职能。

(二)强化的职能1.林业生态环境及森林与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与保护。

2.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

3.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

4.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

5.依法治林,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管理和监督。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林业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林业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编制林业建设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林业执法工作。

(二)组织、指导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组织、指导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工作;指导城市林业的建设;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指导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风景林的培育和管理;组织、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防灾防损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防灾防损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防灾防损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1.15•【字号】粤保监发[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防灾防损工作指引》的通知(粤保监发[2010]16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为统一和加强我省保险业的防灾防损工作,从承保前、承保后、灾害来临前、出险后等多个层次来规范我省保险业防灾防损流程,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局制定了《广东保险业防灾防损工作指引》(见附件)。

现将该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根据该工作指引的总体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相应的工作指引,并于2010年3月1日前将各自防灾防损工作指引报送广东保监局备案。

特此通知二○一○年一月十五日附件:广东保险业防灾防损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广东保险业应对重大事故灾害的运行体系,完善广东保险业防灾防损标准操作,实现事前预防、事中处理、事后重建全流程监控,加强风险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发挥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版)》,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工作指引所指的重大事故灾害,是指洪水、台风、地震等大面积严重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火灾、生产、交通安全等事故灾难,具有影响范围广、影响面宽、损失严重,报损/估损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等特点。

第三条广东保监局是防灾防损工作监管机关,负责指导辖区各保险公司对重大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理、报告和理赔服务工作;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工作指引,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内部组织机构的建设,完善风险监控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将防灾防损工作贯穿于保险展业、承保、理赔的全过程。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厅关于省级林业科技创新(种苗)专项资金科技项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厅关于省级林业科技创新(种苗)专项资金科技项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厅关于省级林业科技创新(种苗)专项资金科技项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5.03.26•【字号】粤林〔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厅关于省级林业科技创新(种苗)专项资金科技项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林〔2015〕21号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顺德区农业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省级林业科技创新(种苗)专项资金科技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成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31号)、《广东省省级林业科技创新(种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14〕1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广东省林业厅关于省级林业科技创新(种苗)专项资金科技项目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林业厅反映。

广东省林业厅2015年3月26日广东省林业厅关于省级林业科技创新(种苗)专项资金科技项目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省级林业科技创新(种苗)专项资金科技项目的管理,促进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管理效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31号)和《广东省省级林业科技创新(种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14〕16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林业科技创新(种苗)专项资金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是指列入省级林业科技计划,并由省财政林业科技创新(种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由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林业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科技项目分为科技创新和平台建设两大类。

科技创新项目重点针对广东现代林业建设的科技需求,开展林业重大公益技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与示范,突破制约林业建设的技术瓶颈;平台建设项目主要支持省级林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旨在提高广东林业科技创新能力。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广东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粤财外[2007]9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日期】2007.10.22【实施日期】2007.10.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广东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外〔2007〕9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监察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保险公司、互助合作保险组织: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财金〔2004〕88号)精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商业保险的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商业保险,是依法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保险产品,以及经省政府或部级中央单位批准,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针对行业特点提供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不包括社会保障机构经办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

二、投保的险种。

仅限于旨在风险补偿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不具有分红性质),包括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工作职能和工作岗位有较大意外伤害风险的干部职工(以下简称特岗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为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不依照公务员管理并且未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或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可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相关的险种,具体规定按财金〔2004〕88号文执行。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01•【字号】2023-03-11•【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发改社会〔2023〕7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3部委《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21〕1380号)文件精神及省政府工作部署,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等单位联合起草了《广东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省发展改革委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医保局省林业局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2023年3月1日广东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儿童友好是指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心关爱儿童的重要论述精神,高水平建设儿童友好城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坚持儿童优先,重点从“强制度、提服务、保权益、拓空间、优环境、促参与”六个方面提升儿童福祉,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通过试点探索、以点带面、逐步深化,让儿童友好成为全社会共同理念、行动、责任和事业,全面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及身心健康,让广大儿童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价目录是政府价格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组织实施工作。

对放开和取消的定价事项,必须坚决放开和取消;对下放和转移的定价事项,要切实承担管理职责,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健全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完善监管措施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放得开、放得活,推动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强化价格监测、分析、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并解决价格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要加大价格监督检查执法力度,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平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同时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17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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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和灾害损失认定标准
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林[2012]11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林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8.03
【实施日期】2012.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林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理
赔操作规程和灾害损失认定标准的通知
(粤林〔2012〕111号)
各地级市林业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深圳市城管局、珠海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阳江市农业和林业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厅所属事业单位,厅直属国有林场,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汕头保监分局,有关森林保险承保经办机构: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
知》(粤办函〔2012〕120号)的要求,现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
(试行)》和《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试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林业厅林业基金管理中心、广东保监局产险处反映。

广东省林业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2012年8月3日
附件:1.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试行)
2.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试行)
附件1:
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政策性森林保险查勘定损和赔付工作,根据《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2〕120号)有关精神,特制定《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境内参加森林保险的林木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损失而进行的理赔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保险责任包括:因火灾、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旱灾、冰雹、霜冻、台风、暴雪、雨(雪)凇等造成被保险林木损毁,包括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死亡或推断死亡等表现在内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条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工作基本原则为:
(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二)维护保险合同约定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便于操作、及时主动的原则。

第五条承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出险报案后,应及时组织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做好调查询问和笔录、现场拍照和摄像,确定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受灾情况等。

对于林木损失确定清晰的,承保经办机构应在接到报案后15个工作日内(桉树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勘定损工作。

对于林木损失一时难以确定的,可视造林季节、树种和灾害种类等不同情况设定15天至30天的观察期,观察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损工作。

第六条承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向林业部门申请派出现场勘验技术人员或聘请有资质的林业中介机构、保险公估机构进行现场勘验。

对林业部门派出的现场勘验技术人员,承保经办机构应承担差旅费、外业补贴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政策性森林保险灾害查勘定损的依据是《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

第八条森林火灾查勘定损查勘定损应采用大于或等于1:10000比例尺地形图勾绘或者实测方法来确定受灾面积。

有条件的也可采用遥感技术、GPS卫星定位、光谱仪或无人飞机拍摄等来确定受害面积。

对受灾面积在15亩以下(含15亩)的森林火灾,承保经办机构可委托县级林业部门
进行受灾面积的认定,并直接采用林业部门认定的数据进行理赔;受灾面积在15亩以上的森林火灾,由承保经办机构牵头进行现场勘验,确定受灾面积;森林火灾查勘定损期间,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已侦破该起火灾案件拟追究刑事责任的,可直接采用森林公安机关认定的受损面积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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