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的保留
国际法之条约保留

国际法之条约保留条约保留(一)概念与范围条约的保留是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无论措词或名称如何,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二)保留的特点:1、保留是单方面的声明活动,并不必然产生提出保留的缔约方所期望的法律效果。
一国可以对他国的保留提出反对,而对其他国家的保留不表态甚至表示接受。
相关案例:曾有14个国家一致对1946年《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第8条有关强制解决争端的规定提出保留,英国对这14个国家的保留都提出反对,而黎巴嫩则只是对前苏联的保留提出了反对。
2、保留必须是一项书面声明。
3、保留须在一国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时提出保留不是随时可做出的,否则条约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公约规定,如果条约需要批准,则在签署时提出的保留需在批准时予以正式确认。
但有的条约本身就允许保留在任何时候提出,如1931年《统一支票法公约》。
4、保留通常是针对多边条约提出的5、保留的意义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适用的某些效果。
对一些义务性条款的保留,其实就是选择不承担相关的责任。
(一)不得保留的情形:1、条约规定禁止保留;2、条约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之内;3、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相关案例:人权事务委员会意见:人权事务委员会1994年一般性评论第24号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保留问题所表示的意见指出,对属于强行规范或习惯国际法的保留,对侵犯人权的行为提供救济保障的保留,或逃避委员会监督作用的保留,都不符合约的目的和宗旨。
与此相关的重点案例:这个条款是涉及结社权的,因为中国有一个《工会法》,中国认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一款的内容与《工会法》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所以做出保留,但是挪威、瑞典和荷兰这三个国家明确提出反对中国的这项保留。
它们在提出反对的同时还表示,这项保留与本公约的目的和宗旨是不一致的。
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缔约权:即缔约的代 表权,是指具有缔约能力 的国际法主体的有关机关 拥有的代表该主体缔结条 约的权利。
二、条约的缔结程序: 是指缔结条约一般要 遵循的步骤和覆行的手续。
(一)约文的议定: 是指各方代表通过谈判, 就拟缔结的条约的内容、文 字、生效等达成协议,并以 起草、拟定约文。拟定约文 一定都要经过谈判。
4 、加入和接受多边条约。 5、条约的保存。 6、条约的公布。 7、条约的登记。
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 一、条约的生效: 是指一个条约在法律 上成立,各当事方在一定 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受该条 约的拘束。
(一)条约经签署后生效 (二)条约经批准后生效 (三)交存批准书或加入后生 效 (四)条约于规定的一定日期 生效
(二)保留的限制条件 (范围): (1)条约规定禁止保留。 (2)条约准许特定的保留, 而有关保留不在条约的准 许范围内。 (3)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 宗旨不符。
(三)保留的接受与反对 1、依《条约法公 约》第20条规定的内容为 依据。
四、条约的登记和公布 联合国的条约登记制度 与国际联盟的条约登记制度 有所区别。 《国际联盟盟约》规定, 条约或国际协定未经登记不 发生效力。《联合国宪章》 规定,未经登记之条约或国 际协定,不得向联合国任何 机 构援引。
4、接受并赞同: (1)没有在条约上签 署的国家,表示同意受条 约拘束,成为条约的当事 方,其效果类接受核赞同表 示最终同意受条约的拘束, 其效果类似批准,这实际 上是一种简化了的批准手 续,因为它无须本国权力 或立法机关的认可。
三、条约的保留 (一)保留的概念:是指一国 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 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 无论措词或名称如何,其目的 在于求同存异,摒除或更改条 约中的条款对该国适用时的法 律效果。
国际法知识点1

第九章 条约法(知识点)1.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1)具备缔约能力和缔约权(2)自由同意(非自由同意的情形——错误、诈欺和贿络、强迫) (3)符合强行法2.条约缔结程序和方式(1)约文的议定(全权证书);(2)认证(草签、暂签、正式签署、通过——多边公约的认证);(3)一国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签署、批准、加入、接受和赞同)3.条约的保留条约规定禁止保留;(1)不得提出保留的情形 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4.条约的批准:签署后是否必须批准?如何批准?5.条约的效力(1)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条约必须遵守(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2)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
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
但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
(3)条约冲突时的效力——宪章 依据条约本身的规定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接受自然生效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2)保留的接受和效力条约无规定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先约甲、乙、丙乙、丙、丁后约条约的保留在各当事国之间因接受与否而效力不同 保留国保留所涉规定不适用于两国之间接受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适用条约规定6.条约的解释规则一般规则:通常含义+上下文;目的宗旨解释;善意解释 条约解释规则 辅助规则:补充资料(参考条约草案、谈判会议记录等)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7. 条约终止和停止实施 重大违约:双边条约当事方之一重大违约时,它方有权终止该约,或全部或部分停止其施行;多边条约当事国一方有重大违约时,其他当事方有权以一致同意,在这些当事方与违约方的关系上,或在全体条约当事方之间,全部或部分停止施行或终止该约。
第十三章条约填空题1、条约的名称主要有公约

第十三章条约填空题1、条约的名称主要有公约、––––––––––、–––––––––––、–––––––––––、–––––––––––、–––––––––––、、2、一般说来,缔结条约的程序包括:–––––––––––––––––、–––––––––––––––––、––––––––––––––––.关于条约的遵守,有一项古老的原则,叫“––––––––––––––––––––––”。
3、我国宪法规定,––––––––––––––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
4、《联合国宪章》和《条约法公约》都规定,条约应在联合国–––––––––––––––––登记。
未登记的条约不得在联合国的任何机构中–––––––––––––––––该条约。
5、条约的解释涉及两方面的问题,其一是–––––––––––––––––,其二是按照什么规则解释。
缔结条约的–––––––––––––––––有权解释条约。
如果条约是双边的,则–––––––––––有权解释;如果条约是多边的则–––––––––––––––––都有权解释。
(参考题)76、对第三国规定义务的条约、必须经第三国––––––––––––––––––––––,才对它产生义务。
7、在下列情况下,国际法允许终止条约:<1>––––––––––––––––––––––––<2>–––––––––––––––––。
(参考题)8、条约的效力以缔约国缔约时所能遇到的情况––––––––––––为条约有效的前提,一旦情势发生变化,缔约国有权––––––––––––条约。
(参考题)9、条约的修订可分为和。
条约与保留

(三)条约的保留问题条约的保留也是与条约的缔结程序有关的一项重要制度。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规定,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改变该条约的根据以上的定义可以看出,一国对条约提出保留的目的是为了免除该国的某项条约义务或变更某项条约义务。
保留主要发生于多边条约,双边条约一般不发生保留问题。
因为双边条约的任何一方提出保留,则表明双方对条约内容尚未达成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重开谈判,以达成协议。
多边条约则不同,由于这类条约涉及国家多,各国利益往往又相互矛盾,要使所有缔约国对条约全部条款都完全同意,有时不易做到或经常做不到。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条约的广泛适用性,不至于因为一些个别的分歧而将某些国家排除在条约范国家对条约提出保留的权利是基于国家主权原则。
一般地说,只要有关条约没有明文禁止保留或所提保留必须在条约签署时提出,或在批准或核准等其他任何表示接受条约约束行为时提出。
如果一国在签署须经批准、接受的条约时提出保留,该项保留还须在批准、接受时正式确认。
缔约国在签署时未提出实践中,各国在缔结条约时提出保留是很普遍的。
有的国家对于某项条约还可能既在签字时保留,又在批准时保留。
如1976 年英国在批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时,又在1968 年签署时提出保留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新的保留内容。
主要针对该公约第12 条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英国认为只适用于英国领土,并保留有继续适用其移民法的权利。
保留制度的运用增加了条约适用范围的普遍性,但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如果对于某项条约提出的保留太多,又可能损害其内容的完整性,从而出现在同一个条约范围内,缔约国间的权利与义务也很不一致的情况。
针对这一问题,国际上现趋于采取一种“协商一致”或“一揽子交易”的缔约方式。
在这种缔约过程中,将所有协议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来审议,特别是在一些意见分歧和利益冲突的问题上,缔约各方尽量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最后形成的公约内容不允许保留。
浅析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

浅析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作者:李洋洋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21期摘要:条约保留作为国际法中的重要实践,往往需要一个国家在签署、批准或加入多边条约时,针对某些规定作出单方的声明来排除、改变其对本国的效力,以实现规定保留的法律效果。
中国缔结条约的数量随着改革开放不断上升,形成了广泛的实践成果。
在条约保留方面我国遵循了国际规则,充分借鉴了不同的学说理论,在相关程序和保留事项上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参加多边条约一经赞同不再提出保留,而是集中在签署和批准时提出。
但是由于缺乏系统立法和深入研究,也存在许多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才能真正做到兼收并蓄,博采众长。
关键词:条约保留;国际法;多边条约条约保留对于主权国家维护自身利益,融入世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中国在走向世界的过程中,也具有了广泛应用,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但是也存在缺乏立法,规则含混,保留方式单一的问题,如何解决,需要我们思考。
一、条约保留概述从概念来看,条约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多边条约时,而作出单方声明以排除或改变该约某项条款对本国的法律效力。
这种声明并没有特定形式限制,也没有方式限制,可以是对条款的否定和修正,也可以是特定解释。
只要一经做出,便产生其法律效果。
进行条约保留,往往需要缔约国出于国内法律的规定和国内实际情况充分考虑,需要谨慎思考,同时也要避免条约保留的滥用。
曾几何时,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不仅将条约保留问题列入其议程,还任命了专题报告员,筹备相关议题。
在现代条约保留制度中,明确地指出保留的生效规则,现有的保留接受和保留拒绝规则也深入人心。
对于保留的有效接受,不仅要求接受国为缔约国,也要求有效的同意,这种同意可以来源于条约的明示允许,也可以是规定的当事国或国际组织主管机关接受。
在这个过程中,不少国家坚持反对不应当有时限和条款约束。
而保留的反对则是在《实践指南》和国际法委员会的指示下形成的规则,除了缔约国的要求,还有不得表示接受保留的行为,也要求简明阐述原因,做出明示行为。
国家法名词解释整理笔记

1.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国际不法行为:国际法主体所做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
一般国际不法行为:违背一般国际义务的行为(侵害别国侨民合法利益,侵犯外交代表的特权和豁免,损坏边界的界桩等)国际罪行:违背对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重要的国际义务,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的行为(从事侵略战争、破坏和平、灭绝种族、贩运奴隶、贩运毒品、从事海盗活动等)3.国际损害责任:国际法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4.人权:各国公认的并负有法律义务应予以尊重和保护的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个人人权:泛指每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集体人权:泛指每一国家、每一民族以及以每一种族、宗教、语言为特征的少数人团体以全体成员的名义享有的权利,包括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5.国际人权法:国际社会促成其成员保障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缔约国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一缔约国与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民享有权利,国家承担义务)6.国际人道法:武装冲突和战争期间保护平民、战斗员以及战争和武装冲突受难者的原则、规则和制度7.国际人权保护:国家和国际组织根据国际人权条约,为实现基本人权的某些方面承担特定的或普遍的国际合作义务,并对违反国际人权条约义务、侵犯人权的行为加以防止和惩治的活动8.国际人权标准:国际人权条约规定或联合国大会决议宣示予以尊重、促进和保护的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两大类)9.难民: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遭受迫害而留在其本国以外,并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而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由于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10.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按照国际法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造法性条约:缔约各方为创立新的行为规则或确认、改变现有行为规则而签订的条约(通常是多边的、开放性条约)契约型条约:缔约国之间为在某一具体事项上确立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而缔结的条约11.公约:通常是多国就某一重大问题举行国际会议而缔结的多边条约,内容多系早发型的行为规则和其他制度12.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重大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达成的协议13.协定:适用于具体问题的国际协议14.议定书:补充议定书:辅助性的法律文件,解决更为具体的问题,通常附在正式协议后,诸如对公约的特定条款的解释、保留意见等附属事项独立议定书:本身是一个条约,需要单独批准15.宪章、盟约、规约:建立国际组织的国际协议,国际组织的组织章程,一般属于多边条约性质16.换文:当事国双方通过外交照会,解决双方具体问题的协议17.宣言:两国或数国会谈后就某一重大问题召开国际会议后发表的含有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声明,若不包括具体的权利义务就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条约18.联合声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就同一事项发表各自的声明并同时生效19.缔约能力: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条约的能力20.缔约权: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行使缔结条约的权限,由国内法决定。
浅析国际条约的保留实践

1 .保 留 的 涵 义
根据 1 9 6 9年 《 维 也纳 条约 法公 约》 第 2条 第 4 款 的规 定 , 所谓 条约 保 留指 的是 : “ ‘ 称保 留 ’ 者, 谓
一
国于签署 、 批准、 接受 、 赞 同或加 入条 约时 所作 之
片面声 明 , 不论 措 辞或 名 称 如 何 , 其 目的 旨在 摒 除
的情形 , 此谓 “ 质 的更改 ” 。不 过 , 质 的更改 保 留不
常见 。
私法导 致适用 ” 规 定 提 出 了保 留 , 排 除 了该条 款对 我 国的适 用 , 因此我 国在 订立 国 际保 留货物 买卖合
对 于多边 条约 的缔 约 而言 , 其 自愿参 加 到条 约
中, 受 条约 约 文 的 约 束 , 目的是 为 了避 免 “ 被 边 缘 化” , 是 为 了获取 条约 的权益 , 从而在 国际关 系中谋
是缔 约方对 条约 约文 的认 可 ; 二 是缔 约方 同意 承受
条约的约束 。在缔结重要条约( 何谓重要条约国际
法并 无界定 , 一 般认 为 , 多 边 条 约 中 的造 法性 条 约 和建 立 国际组 织 的条 约 , 都属 于重 要 条 约 , 因为 它 们 涉及 国家 重大 利益 。 ) 的情 况下 , 签署一 般具有 第
“ 如果 不密切研 究 当代 国家 的实践 , 这 一 问题 就 不能得 到 有效 的解 决。 国 际性 法 院或 法庭 的裁 决
并不 能提 供充分 的指 导 , 因为保 留 问题 也 并 不经 常在 这 里 出现。 ”由此可 见 , 国家 的条 约 实践对 保
留制度 的研 究具 有重 要 的意义。
关键词 : 条约保 留; 条 约保 留时机 ; 条约保 留实践 ; 中图分类 号 : D F 9 3 8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6 7 4— 2 8 8 5 ( 2 0 1 3 ) 0 1 —6 0—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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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的冲突
条约的冲突是指缔约方前后所订的条约的内容产 生矛盾,从而引起哪一条约应优先适用的问题,因 条约的冲突常见于以下几种情况:(1)缔约双方就同 一事项先后订立两个条约,而两个条约的内容发 生冲突;(2)一方已同另一方缔结一个条约,承担 某种义务,后来该方又同第三方缔约,而该方在 该约中承担的义务同前约中的义务冲突;(3)一个 多边条约中的若干当事方间缔结了违反该多边条 约的条约或某一当事人同第三方缔结了违反该多
条约的适用
合法的条约生效后,除条约另有规定外,通常都是自 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但这种适用不具有溯及力. 条约一经有效缔结,通常是适用于缔约方的全部 领土,如果以条约规定或其它方法对条约的空间 适用范围作出特别限制时,则只在该限制范围内
条约经过一定的缔约程序首先在国际上生效,但 这并不等于条约自动地在所有缔约国国内生效。 一个已经在国际上生效的条约,其规定要在缔约 国国内得到执行,还必须得到各缔约国国内法的
• 4 自条约规定的特定日期起生效或规定发生某些事件
多边条约的生效方式
• 当事者数量较少的多边条约通常是在其最后条款中规 定自全体缔约方批准或各缔约方明确表示接受条约约
• 当事者数量很多的多边条约,要获得所有签署国批准 极其困难,这类条约最后条款中均规定,自一定数目 的缔约方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或在此之后若干日
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
根据l969年及1986年维也纳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缔约 方是指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接受条约适用的国际法主
条约原则上只对缔约方发生效力,不约束第三方。即条约 对第三方既不赋予义务,也不设定权利,这是一项古老的 法律原则,它可追溯至罗马法中的“约定对第三国既无损 也无益”原则,后来在许多国家的民法或合同法中得到广 泛使用,并成为国际法上的一项公认的原则。《维也纳条 约法公约》第34条确认了这一原则,它规定:“条约非经 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
• 修正是指原条约全体当事方对原条约规定进行 的更改;修改则是指原条约的若干当事方在他 们之间对原条约规定进行的更改。
• 条约的修订主要涉及多边条约,因为双边条约 的当事双方如果认为有必要改变原条约的规定, 可以缔结新的条约,而废除原约,其程序和适 用的法律同缔结新条约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 条约的修订通常发生在业已生效且在有效期内 的多边条约.
违反国内法程序导致条约无效
即指国际法主体明确表示了接受条约拘束的同意,但 未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就国家来说可能是无视国内 宪法程序表示的同意,国际组织则可能是无视签订条 约或其他关于条约缔结的程序法规表示的同意。
例如。宪法规定条约的批准需获得国会同意,但国家 元首无视这一规定,不经国会同意而批准条约。这种 违反程序法作出的批准行为可以作为条约无效的理由。 还有,如果条约为无缔约能力或越权的人所为且无事 后追认,则该条约无效。
应推定条约用语具有通常的意义。发生争议时先 按一般方法解释。如果其意思不太合理或带来意 想不到的结果,与上、下文不一致或存在特殊情 况时,依其它方法解释。
条约用语的通常意义应按照用语的上下文,并参 考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决定,不能孤立地看待约文, 抓只言片语,望文生义。应该考察的内容包括: 条约约文、序文和附件。
条约的接受与反对
适用条约有两个相反的要求。一是着眼于多边公 约的广泛性,尽可能扩大缔约主体的范围,以实 现条约的普遍化。二是着眼于是维持条约法适用 的统一和均衡,保持条约的完整性.因此,保留必 须得到全体缔约国的一致同意,否则提出保留国不 能成为条约的当事国。
国际社会将重点放在扩大条约的适用领域方面, 承认了保留制度。具体说,当一国准备接受条约 目的及内容时,由于该国所面临的特殊情况,使 其因对一两项条款不满意而无法成为条约当事国, 就国际社会需要尽可能地扩大条约的适用领域的 立场而言是非常遗憾的。
错误
• 错误是指作出意思表示的当事者不知道条约的 内容与其表示的意思有重大区别,即客观存在 的事实与主观认识不一致。
• 错误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缔约一方或双 方对有关事实或情势有错误的认识而缔结了条 约。如划界所依据的地图存在错误;第二,缔 约一方或双方无错误,但在表述其意思时使用 了错误的字句,如专有名0条规定了解决冲突的方法:
(1)如果联合国会员国相互间订立的条约所负之义务与其 依《联台国宪章》所负义务发生冲突,《宪章》的规定优 先。(2)如果条约明文规定,该条约不得违反先后约,或不 得视为与先后约规定不符,则该先订或后订的条约优先。 (3)如果先订条约的全体当事方同时也是后订条约的全体当 事方,而先订条约依法并末终止或停止施行,适用后订条 约的规定。(4)如果后约的当事方不包括先约的全体当事方, 在同为先后两约的当事方之间适用后约的规定。在同为先 后两约的当事方与仅为一约的当事方之间,适用同为当事 方的条约的规定。
• 强迫国家代表的事例在历史上有很多:1905 年日本帝国主义强迫朝鲜代表在保护条约上签 字,日本战败后条约无效,朝鲜恢复了独立。 1968年10月14日捷克领导人在前苏联强迫下 缔结了有关苏军进驻捷克的条约。
条约的修订
• 《条约法公约》第39条规定了当事国对条约进 行修订的权利:“条约得以当事国之协议修订 之。”按照《公约》的规定,条约的修订分为 两种:修正和修改。
撤回保留及撤回保留的反对
根据《条约法公约》第22条的规定,除条约另有 规定外,保留得随时撤回,无须经业已接受保留 的国家的同意;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也得随时撤回, 撤回保留或撤回对保留的反对,自接受保留国或 提出保留国收到通知时起开始发生效力。
第三节 条约的生效与效力
• 条约的生效是指一个条约在法律上成立,对各缔约方 发生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效果。国际法对条约的生效没 有统一的规定,由缔约方自行决定。双边条约一般有以 下几种生效的方式: 1 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 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即签字后需要双方有权机关的 批准,才能生效,相互通知批准日,但无须交换批准 书。 3 自交换批准书之日或之后若干天起生效。这种方式 通常适用于意义重大的条约,如政治性的条约或永久 性的边界条约。
诈欺
• 诈欺是指欺骗对方而使其犯错误的违法 行为。诈欺的结果阻碍了缔约国表达承 受条约拘束的真正同意。国际法上确认: 当一国被另一谈判国的欺骗行为所诱而 缔结条约时,该条约无效。
• 殖民时代,欧洲帝国主义国家的代表给 非洲酋长出示伪造的地图进行谈判就属 于这种情况。
强迫
• 强迫。在条约关系中,缔约一方可能会在另一 方的强迫之下订立条约。1969年及1986年维 也纳公约第51条完全否认强迫国家代表或国际 组织代表所缔结的条约的法律效力,接受条约 拘束的同意若是通过行为或威胁对其代表实施 强迫而取得时,其同意的表示无任何法律效力。
• 条约规定自一定数目的国家,其中要包括某些特别重 要的国际法主体的批准为生效的必备条件,某些创建 国际金融机构的条约即是如此。
条约对缔约方的效力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一项古老的国际法原则.它指 在条约有效期间,各缔约国应善意严格地旅行条约 规定的义务.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仅限于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 结的条约.遵守条约的义务不可以绝对化,如果不论 条约的性质如何而一律强令缔约一方遵守,就会产 生不公正的结果.因此,条约必须遵守原则要受到一 定限制.首先,条约的信守必须是这个条约在法律上 有效的条约.其次,缔约后如果情况有重要的变更后, 一方有权终止或退出条约.
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
根据《条约法公约》第21条的规定,凡依公约有 关规定对另一当事国成立的保留,在保留国与该 当事国之间,依保留的范围修改保留所涉及的条 约的规定,在其他当事国之间,则不修改条约的 规定;如果反对保留的国家并未反对条约在该国 与保留国之间生效,则在该两国之间仅不适用所 保留的规定。
国家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关于该国 对一些重大问题或对条约如何适用的政策性宣言 不是保留,因为它们只表明该国对条约条款所持 有的解释或态度,并没有排除或改变条约的某些 规定对其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政策性宣言或声明,无论其名称如何,其目的是 协调国内法令和公约的规定,在适用条约方面, 和与其他当事国的关系上,不得排除或修改公约 的法律效力。
条约的解释
条约的解释是对条约的某个条款、或某些词句的 正确意义的阐明,其目的在于明确条约含混不清 或模棱两可的地方,从而有利于条约的善意履行。
条约的解释主体包括:立法机关的解释,当事方的解 释,国际组织的解释,国际仲裁或司法机关的解释
条约的解释规则
按照善意的原则进行解释。善意的表现之一是体 现有效性原则,即条约制定者制定某些法律条款时 是在便于其适用的假设下制定的。因此,条约也 应在便于其实施的前提下进行解释。
条约的无效
• 条约的无效是指缔结条约时由于没有满足国际 法规定的必要条件,使条约不能有效地成立。 条约是国际之间以国际法为准所达成的书面协 议。如果签定的条约违反国际法,那这个条约 就是无效的 ,因为非法的行为是不能产生合法 结果的。
• 1969年《条约法公约》第46至53条具体规定 了条约无效的几种情况:1。违反国内法程序; 2、错误;3.诈欺;4.贿赂;5.强迫; 6.与强制规范相冲突。
保留的意义
保留制度是由于国际社会法律组织方面仍不完善 而出现的临时方便制度,即在不能使条约立即统 一适用的情况下,只有先尽可能地扩展适用领域, 扩大法律适用范围。但无节制地承认保留,又会 使条约分崩瓦解,条约的适用也会变得十分复杂。 当条约的稳定性受到很大冲击时,它便会变得毫 无意义。因此,为保证法规尽可能的统一适用, 应在适当的水平上限制保留,再逐渐实现法律规 范适用的统一化。
条约未经第三方同意不对该国产生义务或权利.但 在实践总,有的条约要求非缔约国负有一定的义务, 无疑应得到尊重.
最惠国条款是条约对第三国创设权利的另一个显 著的例子。是指缔约一方给予缔约他方公民或法 人的待遇或优惠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 方的公民或法人在同一领域的待遇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