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作为当代国际法的最主要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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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

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内容,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但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却是没有分歧的。

因而应重点掌握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两个概念的要点。

(一)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因国际法的多数规则都是在条约中表现出来的。

但并非所有的国际条约都是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按其性质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造法性条约”(law -making treaty)指多数国家参加的以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为目的并载有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条约。

具体讲是指由许多国际法主体参加或承认的能够对国际法原则,规范产生创立、确认、补充或修订意义的国际条约。

例如,《联合国宪章》、《海洋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等,它们都是造法性条约,都创立、认可了许多对众多的参加国具有拘束力的新的国际法规范。

因此,造法性条约构成直接的国际法渊源。

契约性条约(contractual treaty)指国家之间所订立的确定特定事项具体权利义务的条约。

如交通运输协定,贸易协定均属此类,它们多是双边条约,都是对具体事务的协议,在处理具体问题的目的达到后即告终止,并不能创制国际法规则,而且其仅对缔约各方有拘束力,不具有普遍性质,不直接产生一般国际法规范。

因而,契约性条约并不直接成为国际法渊源,只有经过发展,该条约所载规则被反复采用并被公认,或构成国际习惯后才能成为间接的渊源。

许多学者认为,由于条约对非缔约国没有拘束力,契约性条约只能在缔约国之间构成“特殊国际法”,不能作为具有普遍拘束力的一般国际法,而造法性条约规定的普遍接受的原则和规划,是“一般国际法”,于是,只有那些以创立新的国际法原则、规范或改变现有国际法原则、规范为目的的造法性条约才可为普遍适用的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学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国际法学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国际法学一、单选题1.被誉为“国际法之父”的法学家是()A.奥本海B.劳特派特C.凯尔逊D.格老秀斯2.最早使用“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这个名称的法学家是()A.边沁B. 格老秀斯C.凯尔逊D.普芬道夫3.对国际法渊源做出权威说明与列举的法律条文是《国际法院规约》()A.第28条B.第38条C.第48条D.第59条4.联合国负责编纂国际法的主要机构是()A.国际法委员会B.国际贸易法委员会C.联大第六委员会D.联合国秘书处5.为近代国际法奠定基础的著作是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的()A.《万国公法》B.《捕获法》C.《战争与和平法》D.《海上自由论》6.为联合国及其会员国规定七项原则的法律条文是《联合国宪章》()A.序言B.第1条C.第2条D.第3条7.与中国、印度首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A.印度尼西亚B.马来西亚C.越南D.缅甸8.首次从政治哲学角度阐述国家主权学说的学者是()A.格老秀斯B.让·博丹C.宾刻舒克D.普芬道夫9.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A.国家B.国际组织C.个人D.民族解放组织10.国家的基本权利不包括()A.独立权B.管辖权C.平等权D.缔约权11.对新政府不做出明示承认而是采取保持或不保持与外国政府的关系的实际行动,这一主张称为()A.正统主义B.艾斯特拉达主义C.托巴主义D.威尔逊主义12.一般应当继承的条约是()A.同盟条约B.友好条约C.边界条约D.共同防御条约13.主张承认是国家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必要条件的学说是()A.构成说B.宣告说C.势力均衡说D.政策定向说14.国家对动产的继承不能单纯以该动产的地理位置为依据,而应以该动产是否与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为依据,这种有关国家财产继承的原则称为()A.转属原则B.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C.关联原则D.动产继承与领土相关原则15.国家的构成要素不包括()A.居民B.领土C. 军队D.政府16.国际刑事法院不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是()A.侵略罪B.战争罪C.危害人类罪D.种族隔离罪17.属于国际损害行为的是()A.贩卖毒品B.工厂废气排入他国领空C.种族隔离D.大规模污染海洋18.免除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情况不包括()A.人道主义干涉B.同意C.自卫D.反措施19.领水不包括()A.领海B.内水C. 毗连区D.群岛水域20.现代国际法已不再认可的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是()A.公民投票B.交换领土C. 添附D.时效21.迄今未与中国签订陆地边界条约的国家是()A.印度B.越南C.俄罗斯D.阿富汗22.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确定航空器国籍的标准是()A.航空公司主要业务地国B.航空器登记国C.航空器生产国D.航空器所有权人国籍国23.首次规定国家对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与排他主权的条约是()A.海牙公约B.芝加哥公约C.巴黎公约D.华沙公约24.被称为“外空宪章”的条约是()A.月球协定B.营救协定C.外空宣言D.外空条约25.历史性海湾属于一国的()A.内海B.领海C.毗连区D.专属经济区2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一国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A.12海里B.24海里C.200海里D.350海里27.有关大陆架的叙述错误的是()A.沿海国享有大陆架自然资源勘探与开发的专属权利B.大陆架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C.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的占领、象征性的占领或明文公告D.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28.中国现行国籍法在赋予原始国籍上采取()A.单系血统原则B.双系血统原则C.出生地原则D.血统与出生地相结合原则29.在一国居留的外国人()A.受居留国与国籍国的双重管辖B.仅受居留国的管辖C.仅受国籍国的管辖D.既不受居留国管辖,也不受国籍国管辖30.承认域外庇护的国家是()A.欧洲国家B.美洲国家C.亚洲国家D.非洲国家31.属于第三代人权的是()A.人身权B.财产权C.环境权D.政治权32.下列使馆人员中不具有外交官职位的是()A.使馆馆长B.陆、海、空军武官C.三等秘书D.译员33.《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采取()A.职务需要说与代表说B.治外法权说与代表说C.治外法权说D.职务需要说34.领事官员不包括()A.总领事B.副总领事C.副领事D.领事代理人35.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两国除非另有声明()A.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亦即同意建立领事关系B.同意建立领事关系亦即同意建立外交关系C.断绝外交关系必然自动断绝领事关系D.断绝领事关系必然自动断绝外交关系36.目前组成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非常任理事国是()A.5个B.6个C.10个D.15个37.联合国大会对于重要事项决议的通过,必须由出席并投票的会员国()A.过半数通过B.2/3多数通过C.3/4多数通过D.全体一致通过38.决定联合国安理会表决实行“五大国一致原则”的文件是()A.《雅尔塔协定》B.《华盛顿宣言》C.《德黑兰宣言》D.《莫斯科宣言》39.联合国秘书长的任期是()A.3年B.4年C.5年D.6年40.中国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与重要协定的批准与废除的机关是()A.国家主席B.国务院C.外交部D. 全国人大常委会41.有关条约的保留叙述正确的是()A.保留的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保留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B.无论是双边条约还是多边条约都可以保留C.如果保留为另一缔约国反对,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当然不生效D.对保留的撤回必须经过业已接受保留国家的同意42.布赖恩条约所规定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是()A.国际仲裁B.国际调查C.斡旋与调停D.谈判与协商43.现代国际仲裁制度确立的标志是()A. 1794年《杰伊条约》B.1899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C. 1907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D. 1914年布赖恩条约44.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弃战争的国际条约是()A.1899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B.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C.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D.1945年《联合国宪章》45.非法使用武力的情况是()A.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或采取的武力行动B.为争取民族自决权而进行的民族独立与解放运动C.为反对侵略而进行的单独自卫或集体自卫D.交战各方含交战意识的战争二、填空题1.国际法以为主要调整对象。

国际法期末考点汇总

国际法期末考点汇总

1.国际法的概念概念: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P48国际条约:国家间、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间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的国际书面协定。

是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

国际习惯:又称习惯国际法,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

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只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没有相应规则适用的情况下才起作用,其地位是辅助性的。

将“一般法律原则”置于国际法渊源之列,主要是为了避免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因为法律的空白,认为无法可用而导致不能裁决案件的情况。

司法判例及学说:并不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而是确定国际法规则的辅助手段。

3.国际法渊源的位阶P55概念:是指在国际法不同种类的渊源之间,以及在同一种类的不同渊源之间,是否存在着优先适用的问题。

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性,现实中国际法不成体系,因此国际法的规范内部没有一个清晰的位阶体系。

4.国际强行法(名词解释)P56概念: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

5.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P68①所谓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主要是指国际法在国内生效的方式。

②大多数国家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可直接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作为国内法院裁判的依据。

③国际条约在国内发生效力的方法大体有“转化”和“并入”两种方式。

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成自己国家的国内法。

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须采取立法的转化。

6.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哪些?P89①国家主权平等原则②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③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④不干涉内政原则⑤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⑥民族自决原则⑦国际合作原则⑧保护人权原则7.民族自决原则(名词解释)P97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之发展。

国际法的四个渊源

国际法的四个渊源

国际法的四个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两种:一是国际习惯,一是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关系中为各国所共同遵守的那些行为习惯。

它有两个要素构成:一是各国对它的不断重复,二是各国对它的法律确认。

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但对各国有约束力。

比如外交特权与豁免,起初就是在各国交往中形成的一种惯常做法。

我国古代有“两国交兵,不斩来使”的做法。

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实践。

这些做法中的一部分后来逐步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转变成为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不同,后者范围更为广泛。

除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国际习惯之外,还包括尚未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通行做法。

国际法的另一种渊源是国际条约。

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国际条约是指国家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

今天,国际条约已经成为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

譬如,在联合国登记的目前仍然有效的多边条约有300多个,其中我国参加的就有200多个。

此外,世界各国之间签订的双边条约更难计其数。

我国和其他国家缔结过的双边条约已经超过了一万个。

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习惯不同,国际条约一般只对其缔约国有约束力。

今天,许多原以国际习惯形式表现出来的国际法规则,都已经条约化。

如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规则,已经由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以国际条约的形式加以编纂。

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问题探析

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问题探析

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问题探析【摘要】根据“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缔约国都应该善意履行和适用条约。

但是,条约的适用首先是建立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问题之上的,而且它至少包括三方面的问题:第一,条约在国内法上的接受;第二,国内法上条约与国内法的相互地位;第三,条约的直接适用与间接适用(或自动执行条约和非自动执行条约问题)。

本文将围绕上述三问题对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做一探究,以期对该领域的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国际条约,国内法,适用一、序言作为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国际条约是各缔约国在各自国家利益的基础上,通过对各种利弊的权衡及各种因素的综合考量而缔结的,是调整各种国际关系的重要法律工具。

因此,就一国而言,国内法与其所缔结或参加的条约不应发生冲突。

然而在国际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各国对国际条约在缔约国国内的适用方式、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等问题上存在很大不同。

关于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有一元论、二元论与协调论之分。

不同的国家,基于对此认识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标准和实践。

由于各国关于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有不同的认识,导致各国条约在国内的接受与生效的方式也不尽相同。

目前各国主要有“转化”模式、”纳入”模式,以及“转化”和“纳入”相混合的模式。

我国目前实际上采取的是“纳入”模式为主、“转化”模式为辅的混合模式,但是由于缺乏宪法和其他法律上的依据,现行立法对于条约的接受仍显得比较混乱。

至于条约在国内法上的地位,尤其是条约与一国宪法、条约与一国法律之间的关系,不同的国家存在不同的规定和实践。

目前多数国家采取宪法优于条约的做法;但是在条约与一国法律之间的关系上,则较为复杂,有条约优于一般法律法、条约与一般法律居于同等位阶等不同做法。

目前我国宪法对此未有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我国宪法具有优于条约的地位,在将来也应继续保持这一立场。

但对于条约与我国一般法律之间的关系上,学者有不同观点。

对于条约的适用,就国际实践来看,主要有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的方式,或者自动执行条约与非自动执行条约之分。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

论述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

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内容,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但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却是没有分歧的。

因而应重点掌握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两个概念的要点。

一、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因国际法的多数规则都是在条约中表现出来的。

但并非所有的国际条约都是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按其性质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造法性条约指多数国家参加的以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为目的并载有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条约。

具体讲是指由许多国际法主体参加或承认的能够对国际法原则,规范产生创立、确认、补充或修订意义的国际条约。

例如,《联合国宪章》、《海洋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等,它们都是造法性条约,都创立、认可了许多对众多的参加国具有拘束力的新的国际法规范。

因此,造法性条约构成直接的国际法渊源。

契约性条约指国家之间所订立的确定特定事项具体权利义务的条约。

如交通运输协定,贸易协定均属此类,它们多是双边条约,都是对具体事务的协议,在处理具体问题的目的达到后即告终止,并不能创制国际法规则,而且其仅对缔约各方有拘束力,不具有普遍性质,不直接产生一般国际法规范。

因而,契约性条约并不直接成为国际法渊源,只有经过发展,该条约所载规则被反复采用并被公认,或构成国际习惯后才能成为间接的渊源。

二、国际习惯国际习惯,亦称国际习惯法,指长期的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是因国家默示的共同同意而对所有国家产生拘束力的,它是创立具有普遍法律拘束力规则的方式。

1、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的区别在实践中,“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常常混用,而在国际法中,两词的内涵和性质都有区别。

国际习惯专指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的概念在使用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有哪些

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有哪些

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有哪些
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有哪些
1、国际条约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

从渊源角度看,国际条约可以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

前者一般是双边或少数国家参加的,旨在规定缔约国之间的特定事项的权利义务的条约,如贸易交通等事项的条约。

后者由多国参加,目的和内容是确立或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或制度。

从确立国际社会一般法律规则的角度看,造法性条约无疑具有更重要和普遍的意义。

2、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它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3、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等。

一般法律原则的作用是填补法院审理案件时可能出现的由于没有相关的条约和习惯可以适用而产生的法律空白,它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处于补充和辅助地位,很少被单独适用。

1。

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的关系

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的关系

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的关系1.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特别是在当今世界,国际法的创立主要依赖于国际条约的产生。

对于国际条约的内涵,多数国际法学者表达了相同的看法。

如王铁崖先生认为,“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 李浩培先生认为,“条约是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意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

”2.习惯法可以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

(1)一方面,国际条约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起作用。

尽管在当今,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但是,国际习惯却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早在国际条约出现以前,历史上就有了国际习惯。

从一定意义上说,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因为直到现在为止,尽管已有了大量的多边国际公约,但在一般国际法的内容中,还是国际习惯占较大部分。

而且,归根结底,包括国际条约在内的各种国际法渊源,往往还是要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而起作用的。

何况国际习惯还会不断产生,而立法往往总是落后于实践,所以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地位是不会改变的。

另外,在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的相互关系中,这两类规则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同时也是互补的,习惯法可以因为被制定在条约中而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条约和习惯法的效力可以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

(2)另一方面,条约规定成为国际习惯。

一个条约,特别是多边条约,所订定的一个规则,可能由于很多第三国认为它是应当或必须依循的规则,而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实行,因而成为国际习惯。

在这种情形,并不是条约对第三国产生了权利和义务,而是国际习惯附着于条约而产生。

1966年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这样叙述了国际习惯附着于条约而产生的过程及其实例:某些国家之间所缔结的一个多边条约可能规定一个规则或者建立一个领土的、河流的或海洋的制度,而这个制度以后由于习惯被一些其他国家所一般接受并成为对它们有拘束力,例如,《有关陆战规则的海牙公约》、规定瑞士中立化的一些协定,以及关于国际河道和海道的各个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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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9 Law of TreatiesMain Contents of Chapter IXSection One ——IntroductionSection Two ——The Conclusion of TreatiesSection Three ——ReservationsSection Four ——The Entry into Force and Provisional Application ofTreatiesSection Five ——The Observation, Application and Interpretation ofTreatiesSection Six ——The Invalidity, Termination and Suspension ofOperation of TreatiesSection One ——Introduction一、条约作为当代国际法的最主要渊源二、条约法的编纂codification of the law of treaties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1969)1978《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纳公约》1986《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between State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or betwee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1986)三、条约的定义与特征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1969年《维也纳条约公约》,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这两个公约对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条约的法律和规则作了详细的规定,是最重要的两条约法公约。

按照条约的定义,条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2、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则;3、条约为缔约国创设权利和义务;4、条约必须是书面协议。

四、条约的种类和名称关于条约的分类,国际上没有一个统一的分类法,如果按缔约国的数目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如果按条约性质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如果按地理范围可分为区域性条约和全球性的条约;如果按条约的内容,可分为政治条约、经济条约、法律条约等。

我国把缔结的条约分为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14类。

关于条约的名称,国际法上也没有一个公认的标准。

其名称有:1、条约;2、公约;3、协定;4、议定书;5、宪章(盟约、规约);6、宣言(声明、公报);7、换文。

Section Two ——The Conclusion of Treaties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缔约能力是指在国际法上可以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

缔约权是指有权缔结条约机构的权限。

在国际法上,只有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才有缔约能力。

二、自由同意国家是平等的,平等的标志除了要求条约的内容外,还要看缔结条约双方是否真正表达了自由同意。

如果缔结条约时一方对另一方施加强制,进行诈欺,或对谈判代表进行贿赂,从而违反了缔约国的自由同意。

《条约法公约》第49-51条明文规定违反自由同意的条约应属无效。

如第51条规定:“一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表示系以行为或威胁对代表所施之强迫而取得者,应无法效果。

”三、符合强行法规则《条约法公约》对强行法的解释是:“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因此,条约不符合强行法规则属无效。

《条约法公约》第53条,第64条规定条约与强行法冲突而无效的两种情形:一是条约在缔结时与现行强行法冲突;二是现有条约与新产生的强行法相抵触。

不论哪种情况,凡不符合强行法的条约均无效。

四、条约的缔结一、缔结条约的程序和方式缔结条约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种:谈判、签字、批准和交换批准书。

谈判是有关各方为了缔约的谈判更多时候是由持“全权证书”的全权代表进行的。

所谓全权证书是指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

签字是表示缔约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形式。

条约正式签字前,可由谈判代表草签。

所谓草签只表明全权代表对条约文已认证,它不具有法律效力,需待本国政府核准。

批准是缔约国的权力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认可,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所载之义务的行为。

交换批准书是缔约双方互相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条约的证明文件,使该条约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一)约文的议定。

按《条约法公约》第七条2项(1)使馆馆长,为议定派遣国与驻在国间条约约文;国家派往国际会议或派驻国际组织或该组织一机关之代表,为议定在该会议、组织或机关内议定之条约约文。

第九条规定,条约约文议定,应得到所有参加草拟约文的国家的同意。

国际会议拟定多边条约,其约文一般应以出席及参加表决的国家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

也有国际会议章程决定采用“协商一致”原则议定约文。

(二)约文的认证条约约文依下列方法确定为作准定本。

(1)依约文所载或经参加草拟约文国家协议之程序;(2)尚无此项程序,由此等国家代表在条约约文上,或在载有约文之会议藏事文件上签署,作待核准之签署或草签。

(三)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方式按照《条约法公约》第11条的规定,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之方式有: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得以签署,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批准、接受赞同或加之、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

Section Three ——Reservations条约的保留一保留的概念和意义条约的保留。

它是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摒除或改条约中的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保留适用于多边条约允许的保留的部分,对双边条约不发生保留。

二、保留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保留:1、条约本身禁止保留;2、条约仅准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3、保留与条约目的和宗旨不合。

三、保留的接受与反对及其法律效果根据《条约法公约》第20条规定:1、凡为条约明示准许之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除非条约另有规定;2、谈判国之有限数目及条约之目的与宗旨,在全体当事国间适用全部条约为每一当事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必要条件时,保留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3、如果条约为国际组织之组织约章,除条约另有规定时,保留须经该组织主管机关接受。

4、凡不属上上述情形的,除条约本身另有规定外,如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就该另一国而言,保留国即成为该条约当事国,但须以该条约已对这些国家生效为条件,如果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时,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并不因此而不产生效力,但反对国明确表示相反意思不在此限一国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而附有保留的行为,只要至少有另一缔约国已经接受该项保留就成生效。

保留的法律效果保留只涉及保留国与其他缔约国之间,并不影响其他缔约国相互之间的关系。

根据《条约法公约》第21条规定,凡是依公约有关规定对另一当事国成立的保留,在保留国与该当事国之间,依保留的范围修改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在其他当事国相互之间,则不修改条约的规定;如果反对保留的国家并未反对条约在该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则在该两国之间仅不适用所保留的规定。

四、有关保留的未决和新问题Section Four ——The Entry into Force and Provisional Applicationof Treaties一、条约的生效Entry into Force条约的生效是指在法律上成立的条约对各该当事国发生拘束的法律效果。

条约生效的方式和日期,依条约之规定或依谈判国之协议。

双边条约的生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自签字之日起;2、自批准之日起;3、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

多边条约的生效方式有:1、自全体缔约国批准或各缔约国明确表示承受拘束之日起;2、自一定数目的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或之后某日起;3、自一定数目的国家,其中包括某些特定的国家提交批准书后生效。

二、条约的暂时适用Provisional Application条约的暂时适用是指条约在生效之前的适用,一般涉及需要批准的条约。

三、条约的登记与公布(registration and publication of treaties)条约的登记开始于国际联盟时期。

联合国成立后,继承了条约的登记制度。

《联合国宪章》第102条规定:联合国的任何会员国应将缔结的一切条约和国际协定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

未登记的这类条约和国际协定,其缔约国不得在联合国任何机构中援引。

因此,登记不是条约生效的必备条件,未向秘书处登记,并不影响条约的法律效力,仅是不能在联合国机构上援引。

Section Five ——The Observation, Application andInterpretation of Treaties一、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条约的目的都旨在当事国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在彼此相互关系中创设权利和义务,并相约遵守这一行为准则。

“条约必须遵守”是一项古老的习惯法规则,源于古罗马法“对契约的遵守”的概念。

凡是有效的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

但是,如果条约违反强行法规则等都可以成为不遵守条约的理由。

二、条约的适用(application of treaties)1. 条约适用范围1)、时间范围。

一般说,条约生效后,自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

2)、空间范围。

除条约表示不同意思,或另经确定外,条约对每一当事国之拘束力及于其全部领土。

3)、连续性条约(successive wtreaties)的适用问题三、条约的解释(interpretation of treaties)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整体,个别条条款或词句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条约解释的机关有:1、当事国的解释;2、国际组织的解释;3、国际仲裁或司法机关的解释。

(一)解释条约的一般规则有:1、依条约之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地加以解释。

2、对整个条约及其附件全面研究,并考虑缔结条约的所有有关文件进行解释。

3、如果按照上述办法所作的结论意义不明,可使用解释的补充资料,如谈判记录,讨论条约的会议记录等。

4、以两种文字以上写成的条约,除规定遇有解释分歧对外,应以每种文字为准外,每种文字同一作准。

5、作准文字以外其他文字的译文,解释只供参考。

6、如作准文本中的用语遇有分歧时,各方只受本国文字的约束,而且不得从对方文字约文不同解释中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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