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国际法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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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四个渊源

国际法的四个渊源

国际法的四个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两种:一是国际习惯,一是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关系中为各国所共同遵守的那些行为习惯。

它有两个要素构成:一是各国对它的不断重复,二是各国对它的法律确认。

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但对各国有约束力。

比如外交特权与豁免,起初就是在各国交往中形成的一种惯常做法。

我国古代有“两国交兵,不斩来使”的做法。

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实践。

这些做法中的一部分后来逐步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转变成为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不同,后者范围更为广泛。

除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国际习惯之外,还包括尚未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通行做法。

国际法的另一种渊源是国际条约。

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国际条约是指国家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

今天,国际条约已经成为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

譬如,在联合国登记的目前仍然有效的多边条约有300多个,其中我国参加的就有200多个。

此外,世界各国之间签订的双边条约更难计其数。

我国和其他国家缔结过的双边条约已经超过了一万个。

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习惯不同,国际条约一般只对其缔约国有约束力。

今天,许多原以国际习惯形式表现出来的国际法规则,都已经条约化。

如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规则,已经由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以国际条约的形式加以编纂。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撰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撰

conventions (二)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custom (三)一般法律原则the general principles (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judicial decisions and the teachings of the most highly qualified publicists of various nations (五)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the decisions of international
三、国际法编纂的历史 (一) 民间编纂 最早提出国际法编纂的是18世纪英国学者 最早提出国际法编纂的是18世纪英国学者 边沁(Bentham),他主张把现行的国际习 边沁(Bentham),他主张把现行的国际习 惯规则制定成一部法典,并把争议之点制 成法律。随后,一些民间团体和学者开始 国际法编纂的尝试。
1、概念:国际习惯是指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 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 2、国际习惯的形成要有两个要素:物质要素,即各 国在相当长时间内“反复” 国在相当长时间内“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 前后一致” 践。“心理要素” 践。“心理要素”,即对这一惯例确认为具有法 律约束力,或对该惯例具有“法律确信” 律约束力,或对该惯例具有“法律确信”。 为了证明惯例是否存在和是否接受为法律,必须 寻找证据。
(二)国际法的官方编纂 19世纪以来,一些重要的外交会议开始了 19世纪以来,一些重要的外交会议开始了 官方的国际法编纂工作。 国际联盟成立后,进行过国际法编纂工作。 但总的来说,国联在国际法的编纂方面成 效并不显著。 二战结束后,国际法的编纂工作主要是在 联合国的主持下进行的。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一)国际条约
(1)“契约性条约”是指为缔约国之间规定 契约性条约” 具体权利义务的条约,如通商航海条约、 互助合作条约等。 (2)“造法性条约”是指对国际法的原则、 造法性条约” 规则和规章制度起到创立、修订或补充作 用的条约。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用的条约。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定义:•“渊源”是指法律体系在技术层面运作的规定。

那种作为理性或道德的最终渊源不包括在内;那些更加功能性的渊源,例如图书和杂志,也不包括在内。

•渊源大致可以分为形式渊源和实质渊源二.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司法判例或公法家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三.习惯:1.习惯形成的两个条件:国家实践和主管确信2.两种倾向:一种是强调国家实践,另一种是强调主观确信3.习惯作为一个重要的国际法渊源在国际法中存在的意义:a)习惯是一个充满活力的创造过程;b)习惯具有普遍的适用性;c)“即时”习惯法的存在;d)习惯是“民主的”,反映了国际体系的特点;e)习惯的不精确性也意味着灵活和模糊;四.实质性事实:对国家特定实践的性质,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持续的时间、一致性、重复和一般性。

•案例一:国际法院1950年“庇护案”(the Asylum case):该案涉及的秘鲁人托雷发动政变失败,被秘鲁政府追捕。

哥伦比亚驻利马大使馆允许他进入使馆庇护,但秘鲁政府拒绝办法允许托雷离开该国的安全证件。

哥伦比亚将该问题提交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宣称,习惯规则必须“与经过相关国家一贯并一致实践通过的惯例相符”。

但该案中,国家实践太不确定,而且是相互矛盾的,不能构成有权单方面确定相关罪行的“一贯并一致的惯例”。

•案例二:“英挪渔业”案(the Anglo-Norwegian Fisheries case)中,针对挪威测算领海宽度的方法,英国声称的习惯规则是,直线基线只可以划在从湾口的一端到另一端距离不到10英里处,作为测算领海的基线。

国际法课件_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课件_国际法的渊源

(a)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states;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 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b) international custom, 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 as law国际习惯, 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c)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recognized by civilized nations;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 所承认者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
一 概念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原则、规则, 和制度第一次出现并确立获得法律效力的 地方或事实。 国际法的渊源与根据、起因、形成过程和证 据是有联系的。
二、国际法的渊源的类型
《国际法院规约》的第38条第1款规定 : (1) the Court, whose function is to decide in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such disputes as are submitted to it, shall apply:法院对于陈 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约第38条之外,还有具有 义务拘束力的单方行为(Unilateral Acts as Sources Of 0bligation); 一般国际法原则(general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组织的有拘束力的决议等国际法渊 源(binding decisions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

国际法渊源的定义

国际法渊源的定义

国际法渊源的定义国际法渊源指的是构成国际法规则和原则的有效来源或根本来源。

从历史角度来看,国际法的渊源可以包括条约、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司法判例等。

从理论角度来看,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之间的协议、协定和谅解,以及国际组织的决议、决定和惯例等。

从实践角度来看,国际法的渊源则包括国际仲裁和司法机构的裁决、学者著作以及相关的国际法资料等。

在国际法的演变过程中,国际法渊源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和演变。

早期国际法主要依赖于习惯和惯例,但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条约和国际组织决议逐渐成为了重要的国际法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和司法判例等也成为了补充和解释国际法规则的重要来源。

总之,国际法渊源在国际法学界和实践中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深入研究和理解国际法渊源的定义、演变及实践应用,对于掌握国际法的内涵和发展趋势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三个方面: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之一,是国家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它规定了缔约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习惯法是指在国际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它反映了许多国家的共同利益和价值观。

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所有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

国际法的重要判例包括朗宁案和贝乌鸦案等。

朗宁案是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争端的经典案例,它确立了解决领土争端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贝乌鸦案则涉及到了国际河流航行权的问题,它明确了在国际河流上行驶的船舶必须遵守的规则。

这些判例不仅解决了具体的法律问题,而且为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国际法和区域法之间的关系因区域而异。

以欧盟法和非洲法为例,它们对国际法的影响和贡献不可忽视。

欧盟法对成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对非成员国也有一定的影响力。

非洲法则是非洲统一组织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文件的总称,它规定了非洲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这些区域法在促进地区和平与发展、解决区域争端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为国际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国际法渊源定义

国际法渊源定义

国际法渊源定义
国际法渊源指的是国际法的发展和形成的根源和历史背景。

国际法渊源的定义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自然法、正义观念和实践经验。

自然法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发展与自然法观念的关系。

自然法观念认为,法律不仅仅是由国家主权创造的,而是存在于自然界中的普遍原则。

例如,人权、正义、契约等原则都被认为是自然法的基础,并对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影响。

正义观念渊源是指国际法发展与正义观念的关系。

正义观念认为,国际法应该追求公正、平等、合理和人道的原则。

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是为了保护各国平等和互惠的权益,以及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实践经验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发展与各国之间的实践经验的关系。

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是通过各国之间的互动和实践经验逐步形成的。

国际条约、国际法庭裁决、国际公约等都是国际法发展的实践经验的体现。

综上所述,国际法的渊源定义可以从自然法渊源、正义观念渊源和实践经验渊源三个方面来看,通过这些渊源国际法得以不断发展和完善。

探究国际法渊源

探究国际法渊源

探究国际法渊源1、国际法渊源内涵同样在国际法领域,渊源的定义在不同时代也是不尽相同的。

第八版《奥本海国际法》中,奥本海将国际法渊源比作水的渊源;而在第九版中,他又将此定义为:行为规则得以产生并取得效力的历史事实。

中国著名国际法学家周鲤生先生认为它有两种意义:其一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其他是指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处所。

而现阶段,国际法渊源的定义也有了较大的变化。

英国的布朗利先生认为在法律渊源上存在形式渊源和实质渊源的区分:前者是为了制定具有一般适用性并对特定对象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的那些程序和方式;后者为规则的存在提供依据,即一旦被证实,就具有一般适用的法律约束力规则的地位。

法律约束联合王国人民那样的方式来一般地约束各国的这种性质。

因而布朗利先生认为国际法的形式渊源是不存在的,更难以维持形式渊源和实质渊源的区别。

而王铁崖先生对此也表示出了类似的看法,认为国际社会中没有造法的宪法机构,因此,国际法不可能有所谓的形式渊源。

这些观点基本上都否定了形式渊源的第二种理解。

总而言之,国际法的渊源是特殊的,它本身不具有统一的宪法及立法机构。

国际法的制定在某种程度上不像传统的国内立法,国际法渊源主要是指以某种国际法的法律表现的形式存在为依据,主要起到一定证明作用的法律渊源,而无论这种证明是历史的证明,还是法律的证明。

2、国际法渊源的外延在前文,我们已提到国际法渊源的外延非常广泛,至少包括:道德规范、正义观念、法理或国际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准条约(软法)、法律解释、司法判例、国际习惯等。

这里将其中争议较大、易混淆的三种(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国际法渊源挑选出来,做一简单说明。

对于司法判例,《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已明确规定:法院裁判除对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这样的规定就排除了英美普通法的依循判例,法院判决只对案件当事国和本案有拘束力,而对于后来发生的案件没有拘束力,从而使法院没有在英美普通法中创设法律的功能,所以判例不是国际法的表现形式。

国际法复习

国际法复习

国际法复习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内涵本书所称“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在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需要说明的问题有四个方面:第一,《国际法院规约》规定的是国际法院的工作程序和规范,所以不必然具备对于国际法的宏观概括和指导功能。

第二,国际法院的地位确立了该规约所具有的重要地位。

第三,《规约》具有悠久的历史并且行之有效,虽无意创制国际法渊源的标准,其列举的渊源却仍然被广泛接受和采用。

第四,有可能也有必要被拓展。

38条将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归结为三种:条约、习惯国际法、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二、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书面协定。

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20世纪后条约数量增加绝大多数条约是特别法,而非普遍法:仅约束成员国约束力来源:“约定必须遵守”(罗马法的谚语)三、国际习惯(一)国际习惯的内涵与基本要素国际习惯——习惯国际法,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因素1.客观因素:一般实践或通例存在2.主观因素: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即法律确信法律确信是指国家确信其一贯的行为是基于国际法义务要求的。

(二)国际习惯在一般实践方面的要求实践的持续性:必要的沉淀时间实践的一贯性:在给定的范围内一直的行为实践的主体应结合具体案情实践的具体方式:国家间的外交实践、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实践、一国内部的实践(三)国际习惯在法律确信方面的问题一贯反对者原则:此原则再度重申了国际法的“自愿性”中途反对:规则产生时未反对,而中途反对,反对效力无效,但存在争议速成习惯国际法主张的利弊:除去合理性,易沦为大国霸权的工具即时习惯法(四)国际习惯的地位及其与条约的关系虽然近几十年来其作用随着条约的大量产生有所减弱,但习惯国际法具有其存在的独立价值,在条约未涉及的国际社会的诸多领域,仍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际习惯与条约的关系1.条约与习惯相互补充和配合2.习惯可以被编纂为条约3.条约可以被作为习惯的证据四、一般法律原则由于一般法律原则只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没有相应的规则适用的情况下才起作用,所以其地位是辅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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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一般是指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方式。

它的基本意义在于指明去哪里寻找国际法规则,以及如何识别一项规则是否是有效力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被普遍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最权威的说明,虽然该条款本身是旨在规定国际法院审理案件时所适用的法律。

该条规定如下:1.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3)-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4)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2.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据此,国际法的渊源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而其他各项是确立法律原则时的辅助资料。

(一)国际条约
条约是现代国际法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

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从渊源的角度看,有人将条约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

前者一般是双边或少数国家参加,旨在规定缔约国之间的特定事项的权利义务的条约,如贸易交通等事项的条约。

后者由多国参加、目的和内容是确立或修改某
些国际法原则、规则或制度。

从确立国际社会一般法律规则的角度看,多数国家参加的“造法性条约”,无疑具有更重要和普遍的意义。

但是,由于所谓“契约性”和“造法性”条约在实践中往往很难区分开,并且任何条约都为当事国创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因此从对缔约国具有法律拘束力角度看,二者没有本质区别。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

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它是国际:去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国际习惯的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它的普遍性和基础性。

虽然现在许多的国际习惯被编纂进入条约,但是从效力的普遍性上讲,条约并不能替代被其编纂的国际习惯。

同时,条约不可能包罗国家实践中所有方面的规则,新的习惯规则仍不断产生。

从这些意义上,国际习惯被认为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

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 opinio juris)。

一项国际习惯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要素,特别是心理要素。

历史上一项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往往需要很长时间。

而现代由于技术的发展和交往的迅捷,一项国际习惯可以在较短的时间迅速形成。

证明一项国际习惯是否确立和存在,必须提出相关的证据。

由于无论是物质要素或法律确信,都是在实践中表现出来,因此证明一项国际习惯的存在,必须从国际法主体的实践中寻找证据。

一般地应特别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国家
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第二,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包括决议、判决等;第三,国家的国内立法、司法、行政实践和有关文件。

在国际法中,“习惯”( Custom) -词是意义明确的法律用语,其表明具备了两个构成要素的、具有法律拘束力规则。

而“惯例”一词,目前存在几种不同的用法。

一是所谓广义的用法:“惯例”一词包括了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也包括没有法律拘束力的一般通例;二是所谓狭义的用法,其下又分为不同的两种:一种是使用“惯例”一词与“习惯”同义,专指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或制度。

这种用法目前已不多见。

另一种用法恰恰相反,“惯例”一词被用来专指没有强制性法律拘束力的一般实践或通例。

对这些用法应注意加以区分,似便正确理解和使用。

(三)一般法律原则
对于“一般法律原则”的含义以及其是否构成独立的国际法渊源,存在不同看法。

较为广泛接受的观点认为,“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等。

“一般法律原则”的作用是填补法院审理案件时可能出现的由于没有相关的条约和习惯可以适用而产生的法律空白。

它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处于补充和辅助地位,很少被单独适用,然而其在国际法理论和规则发展上有重要意义。

(四)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中,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被列为确立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

它们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在辨认证明国际法规则时的辅助方法。

1.司法判例。

司法判例首先是国际法院的判例,也包括其他国际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的判例,以及各国国内的司法判例。

《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规定“法院之裁决,除对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

所以,国际法院判例不是法律的渊源之一,而只能作为确立法律规则的辅助材料或证据。

由于国际法院是当今全球性、普遍性的国际司法机构,法院的法官应是资深专业人士或法学权威,并代表世界各大法系,法院的判决在国际实践中得到相当的重视和尊重。

即使其本身不是法律渊源,但对于相关国际法原则的证明和确立有重要影响。

2.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

各国权威学说作为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是国际法的一个特点。

历史上,权威学者的学说,如格劳秀斯的著作,曾对确立和阐明某些国际法规则帮助很大。

当今国际法材料丰富易得,对学者著作的依赖有所减少。

但是,权威学说在国际法领域的影响依然存在,仍然是确证国际法原则的有力方法和证据。

3.国际组织的决议。

20世纪以来,国际组织大量出现并对国际法产生重大影响。

当前的实践表明,即使那些本身对成员国没有拘束力的决议,如联合国大会的一般决议或宣言,对于有关国际法规则的认识和建立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由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本身并不是对国际法渊源和辅助方法的穷尽列举,因此,一般认为,国际组织决议,特别是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可以和司法判例及国际法学家著作一起,列为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并且其作用和地位高于学者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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