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中国香港 税制比较 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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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区别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区别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区别1. 引言1.1 概述香港和大陆是中国两个主要的税收制度分别为个人所得税,两者在税制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

香港作为亚洲国际金融中心,其税制相对较为简单和便利。

而大陆则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税收制度相对更为复杂。

本文将从税率对比、税法规定、免税额差异、税收用途以及申报流程等方面对香港和大陆个人所得税进行比较分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两地的税收制度,为其在经济活动中做出合理的税务规划提供参考。

1.2 目的目的:本文旨在比较和分析香港和大陆个人所得税的区别,帮助读者了解两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异同,以便更好地规划个人财务。

通过对税率、税法规定、免税额、税收用途和申报流程的对比,可以帮助读者深入了解两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特点和影响因素。

本文也旨在探讨个人所得税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并展望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可以更全面地了解香港和大陆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差异,从而为个人理财和税务规划提供更多的参考信息。

2. 正文2.1 税率对比在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方面,最大的区别就是税率。

香港的个人所得税率相对较低,最高税率为17%,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则采取7级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

这导致在同样的收入水平下,香港的纳税额要明显低于大陆。

香港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级征收,每个级别的税率逐级递增,而大陆则是根据收入水平确定税率。

这也是导致两地税率不同的原因之一。

在实际操作中,香港的个人所得税是由雇主在发放工资时直接扣缴,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则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缴纳。

这也导致在个人纳税过程中的便捷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香港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较低,缴纳方式相对简单,符合香港简单税制的特点;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相对较高,采取累进税率,是为了更好地发挥财政调节作用。

税率的区别也反映出了两地在税收政策和财政体制方面的差异。

2.2 税法规定税法规定是针对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

在香港,个人所得税是根据《香港税务条例》和《香港税务条例施行细则》来规定的。

两岸四地税制比较与协调机制安排

两岸四地税制比较与协调机制安排

两岸四地税制比较与协调机制安排税收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根据自己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具体情况,以法律、法规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规的总称。

我国的税收制度是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与经济体制的发展变化密切相关,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变化,税收制度也不断进行着调整和改革。

一.两岸四地税收制度概述及其特点1、大陆大陆税制的发展,经历了1953年、1958年、1973年及1994年的改革。

总体趋势上可以1978年和1994年作为两个分水岭。

总体而言,呈现一种倒葫芦状的两层次由大而小的税制演变形式。

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流转税类税收是主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仅这4项税收的收入就占我国税收总额的70%以上;所得税类税收次之,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这3项税收的收入约占我国税收总额的15%。

此外,还有资源税、财产税和其他一些类型的税收。

2、香港香港税率低,税基窄,是国际上少数低税负的国家和地区中较有代表性的典型,国外有人将它划分到“避税港”范围。

香港税收的主要特点是:(1)税种简单,便于实际操作,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2)税率低,吸引了大量投资者,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3)税法严,每个公民都要依法纳税,有效地保障税收收入及时入库。

(4)税制稳定。

3、澳门澳门税收制度某些方面与香港有相似之外,但也有许多不同的特点。

尽管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后,其税收制度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维系不变。

但为了使我国税收制度的改革趋于完善,以便日后能与港澳地区的税制减少摩擦,更好地衔接和协调,分析和研究澳门现行税收制度,把握和了解其特点,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其税收制度的特点是:(1)税收较少,税负较轻。

(2)直接税成为主体税。

(3)娱乐业成为主要税源。

4、台湾台湾和大陆同属一个中国,但因社会经济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模式等方面的不同,使两岸在税收制度上也有着较大的差异。

各国税制比较研究

各国税制比较研究

各国税制比较研究一、前言税收是现代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财政政策的重要工具。

各国的税收制度因历史、文化、制度、经济等方面因素而异,但都旨在通过税收收取所需的公共资源、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引导经济发展方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目的。

从国际比较的角度来看,各国的税制具有显著的差异,也存在各自的优缺点。

本文将通过对各国税制的比较研究,探究不同税收制度下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旨在为我国税制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主要国家税制比较1. 美国税制美国的税收制度是以联邦税和州税为主,并且以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财产税、遗产税、礼物税等为主要税种。

个人所得税是美国税收中的最主要税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美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10%、12%、22%、24%、32%、35%和37%。

除了个人所得税以外,美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1%,还存在社会保险税、医疗险税等,还有州税和城市税等。

总的来说,美国税收制度体系规模相对庞大,主要依靠个人所得税收入,但也为企业所得税等多个方面提供了支持。

2. 德国税制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联邦税和州税构成。

主要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德国个人所得税是以累进税率为主,税率分成六档,起征点为9,744欧元。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分别是19%、7%和0%。

总体来看,德国税收制度规模相对较小,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因素也相对较少,但财政收入稳定性好,税制同时也为公平正义提供了支持。

3. 日本税制日本的税收制度主要由中央税和地方税组成。

主要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

日本个人所得税税率分百分之5到百分之40不等。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86%。

消费税税率于2019年10月1日从8%上调至10%。

总的来说,日本的税收制度规模相对较大,多伦多城市自然资源丰富,但同时存在收入分配不均、财政与公共资源领域管理问题等各种问题。

4. 法国税制法国的税收制度包括联邦税和地方税,主要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等。

日本的税种

日本的税种

日本的税种所得课税一、个人所得税(一)纳税人居民。

居民是指到纳税期限为止连续1年以上在国内有住所的个人。

其中,又把居民分为永久居民与非永久居民。

凡连续在日本居住达5年之久的居民,纳税人必须就境内外的一切所得申报纳税。

凡是不打算在国内永久住下去,1年以上5年以下连续有住所的个人为非永久性居民。

对于非永久性居民,纳税人只限国内源泉所得、国外源泉所得中国内支付的部分和来自国外的汇款部分。

非居民。

非居民指居民以外的个人,即在日本居住时间不到l年的个人,对于非居民仅就国内源泉收入纳税。

(二)课税范围按日本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上是对全部所得进行综合征税,但在计算时将所得分为十类,规定各自的计算方法。

(1)工薪所得。

工资、薪水、薪金以及与此类似的所得。

(2)一次性所得。

抽奖、赛马中彩的奖金、人寿保险合同等一次性所得。

(3)不动产所得。

地租、房租等不动产所得与不动产权利出租或出借的所得。

(4)转让所得。

转让股票、房屋、土地等资产的所得(转让库存资产不在内)。

(5)红利所得。

以法人得到的红利、盈利分配,证券投资信托的收益分配。

(6)利息所得。

公司债与存款利息、合同运用信托(贷款信托等)、公司债投资信托的收益分配。

(7)退职所得。

退职时得到的退职补贴、一次性津贴等一次性发给的所得及同类所得。

(8)事业所得。

农业、渔业、制造业、批发业、零售业、服务业等事业产生的所得。

(9)山林所得。

购置满5年的采伐或转让则属于事业所得或杂项所得。

(10)杂项所得。

如稿费、公共年金、人寿保险合同年金、公司债偿还收益等所得。

(三)应税所得的计算1.工薪所得。

工资所得的金额是从当年的收入中作了工资所得扣除之后的余额。

工薪所得扣除额如表1所示:表1 工薪所得扣除率表注:最低扣除金额不少于65万日元。

2、一次性所得。

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因收入的开支以及一次性所得的特别扣除(50万日元)的余额,将其相当于1/2的金额与其他所得合并征税。

3.不动产所得。

港澳台与大陆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

港澳台与大陆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

港澳台与大陆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纳税额之比较宋凌凌【大中小】【关闭】【点击:5329】【价格】0元【摘要】由于历史、文化、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原因,大陆和港澳台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有很大的差异。

本文仅就税制模式、纳税额两个方面进行初步的比较分析,然后就港澳台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大陆的借鉴作用提出了一些个人看法。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比较【正文】一、港澳台地区和大陆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在一定期间内的收益进行征税的一种税种。

有别于以公司为纳税人的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个人。

个人所得税法是关于征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范。

由于历史、文化、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原因,港澳台地区与大陆的个人所得税法存在众多的差异。

香港一贯坚持税制简单、税种少、税负轻、稽征简便的原则。

个人所得税在香港不是单独的税种,《香港税务条例》按照以收益类型设置税种,将个人所得征收的税项分为4种,即薪俸税、利得税(关于个人的部分)、物业税、利息税(1989年4月1日废除),为方便分析,本文统称为个人所得税。

澳门地区在税法上没有区分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而是按照收益类型设置税种。

职业税,所得补充税和房屋税是澳门按照收益课征的三种税项。

其中职业税是对个人工作收益征收;所得补充税是对个人和法人工商活动收益征收的税种;房屋税是对个人和法人房屋租金收益征收的税种。

上述税项同时适用于个人和公司,即都涉及到对个人有关收益的征收。

澳门征税的税法依据是《职业税章程》,《所得补充税章程》和《房屋税章程》。

台湾无独立的个人所得税立法,而是将其与营利事业所得税一起规定在统一的《所得税法》中,并称之为“综合所得税”。

大陆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按照纳税人的特点进行分类,将所得税分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在大陆是单独的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其专门的法规。

二、港澳台地区和大陆个人所得税法的差异我国和港澳台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税制模式、纳税额的规定两方面有很大的差异。

中日所得税对比

中日所得税对比

中日所得税对比作者:陈悦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18年第01期一、引言日本国土面积小,资源既不丰富也不富有,甚至工业生产所需的原料都需要从别国进口,且人口密度大。

然而在这样的发展条件下,日本经济依旧能高速发展,成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之一。

这意味着其政府势必重视资源优化配置,而该观念也贯穿至其税收制度,使其税收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日本的税务体系发展于1887年,从1940年起拥有现代税务体系,并于2002年再次发展。

本文将对比中日所得税收的不同之处,找出可学习借鉴之处。

至今已有学者在相关领域进行了研究。

如2015年徐伟伟对比了中日个人所得税,就起征点、税率、费用扣除、征管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比较,得出以家庭为单位课税等五个方面的启示。

再如,2011年席炜研究认为日本个税针对不同负担的纳税人,有不同的起征点、免征税率及扣除费用,较好的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值得借鉴。

2008年,周永远对比了中日企业所得税的差异,指出中国可借鉴日本的一些税制,提出更加注重税收的公平性及重构税权等意见。

可见,可研究的内容较为丰富,研究仍在不断丰富和发展中。

二、中日个人所得税对比日本于1887年开征源泉税。

源泉税概念同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是日本政府税收的主要来源,从1978年起一直高于其他类别的税收,2016年占总税收的26.1%。

我国虽然在1950年设立了相应的税收制度,但实际上并没有征收。

直至1980年,我国个税制度才建立起来,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11年,提高了免征额至3500元。

对于纳税人,两国对非居民纳税人在境内的居住时间规定不同。

我国分为:不超过90日或183日、超过90日或183日、满1年但不满5年及超过5年这四种情况。

而日本的时间划分节点只有两个,1年和5年,据此分为三种情况:不满1年、满1年但不满5年、超过5年。

对于征税内容,日本有以下10项:利息、股息、不动产、经营、工薪、转让、偶然、山林、退休所得和其他所得。

中国则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等10项及其他所得。

香港“个人所得税”介绍(原创)

香港“个人所得税”介绍(原创)

香港“个人所得税”介绍(原创)从今年9月1日起,大家将收到起征点提高后的第一份个人所得税税单,并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并不陌生,工薪阶层一般都缴纳过个人所得税,尤其是以前规定起征点为2000元时,甚至有许多农民工也“光荣地”为国库交了所得税。

在此,我想介绍一下香港特区政府的薪俸税(如同内陆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制度,以方便大家理解内陆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利弊。

香港薪俸税从1840年开始征收,一贯坚持税制简单、税负从轻、稽征简便的原则。

根据香港1947年制定的《税务条例》,港府按照收益类型对个人的所得征收的税种目前有三种:薪俸税(如同内陆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利得税(关于个人的部分)、物业税。

下面,我们重点介绍一下香港薪俸税制度。

首先,我们来看香港薪俸税对收入的规定。

香港税法规定:薪俸税的纳税人是在香港任职或受雇而获得或赚取收入的个人。

这里收入内容基本与内陆工资薪金收入内容相同。

但取得收入地区与内陆个人所得税有所不同。

香港薪俸税只是对于“在香港工作所赚取的入息(所得)”征税,而内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任何人除从“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纳税外,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所得,也一样纳税。

这就比香港税法征收地区范围要大许多。

这里的境内境外是一个税收概念,不是地理概念。

但是,香港税务局如何监督纳税人少报收入或漏报收入呢?这里,就要介绍一下香港特定的收入监控体系。

首先,在特区政府的税务局里每个纳税人都有一个固定的档案号。

政府采取个人报税和雇主为每个雇员报税这双重的报税体系来核对纳税人在该课税年度中的总收入。

这样,如果雇主和雇员双方报税收入不一致,就说明有一方出现了故意或非故意的错误。

税务局对于出现错误的一方,惩罚是非常高的,不论你是否故意,因为错误对于税务局造成的麻烦和纠错成本都是一样的多。

当然,如果雇主和雇员相互勾结,那么这个双重的报税体系就失效了,这就需要第二个收入监控体系:收入单一账户体系。

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日本语

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日本语

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日本语
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取得的各种经济收入按法定税率征收税款的一种税种。


日本,个人所得税是按照所得额的大小来确定征收标准的。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主要包括税率和免征额两个方面。

首先,日本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分级征收的。

根据日本国税局的规定,个人所
得税的税率分为5档,分别是5%、10%、20%、23%和33%。

其中,5%的税率适
用于不超过195万日元的所得额,10%的税率适用于超过195万日元至330万日元
的所得额,20%的税率适用于超过330万日元至695万日元的所得额,23%的税率
适用于超过695万日元至900万日元的所得额,33%的税率适用于超过900万日元
的所得额。

这种分级征收的税率制度,使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更加公平合理,能够更好地体现税收的红利效应。

其次,日本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是指个人在一定期间内取得的收入达到一定数
额后,可以免除一定比例的税款。

根据日本国税局的规定,日本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为380万日元。

也就是说,如果个人在一定期间内取得的收入不超过380万日元,就可以免除一定比例的税款。

这种免征额的设定,能够更好地保护低收入者的利益,减轻他们的税收负担,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谐发展。

总的来说,日本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是比较合理和完善的。

通过分级征收的
税率和免征额的设定,能够更好地体现税收的公平和效益。

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保护低收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谐发展。

希望日本政府能够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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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中国香港税制比較] 個人所得税その1
今回は、個人の所得に対する課税について比較します。

事業活動から生じる所得を基本とする法人の所得に対して、個人の所得には事業活動から発生したもの以外にも様々なものがあります。

その所得の種類により課税の仕方も異なりますが、日本、中国、香港それぞれ課税方法に特色があります。

1.基本項目
表1①に示したとおり、個人の所得を日本と中国は10種類、香港は3種類に分類して税額の計算を行っています。

これらの所得に対する税金を納税するのは②の納税義務者ですが、これについては後ほど表2を用いて説明します。

個人の所得に対する課税方法には大きく総合課税制度と分離課税制度があります。

総合課税制度は、各種の所得金額を合計して所得税額を計算するもので、分離課税制度は、他の所得金額と合計せず個別に税額を計算することをいいます。

分離課税制度は更に、所得を支払う者が支払の際に一定の税率で税額を源泉徴収し、それだけで納税が完結し確定申告を必要としない源泉分離課税制度と、個別に税額を計算した後確定申告により税額を納税する申告分離課税制度があります。

日本の所得税は確定申告により税金を納税する総合課税が原則ですが、一定の所得については分離課税を行っており、譲渡所得のように総合課税とされる譲渡所得と、土地や建物の譲渡等分離課税とされる譲渡所得など、1種類の所得に対し複数の課税方法が採られる所得もあります。

税率は、総合課税の対象となる所得は、所得の金額に応じて5%から40%の累進税率により、分離課税の対象となる所得はそれぞれ一定の税率が適用されます。

これに対し中国の個人所得税は10種類の所得それぞれにつき分離課税により税額を計算します。

賃金・給与所得など表記載の上部3種の所得については所得の金額に応じて累進税率により課税が行われ、その他の所得については20%の税率が適用されます。

香港の場合、個人の所得を3種類とし、それぞれ異なる税法が適用されます。

そのため分離課税と言えますが、2008/09年度の事業所得税及び資産所得税の税率は15%で、給与所得税は標準税率15%(2008/09年度)と累進税率2~17%で計算した金額のうちいずれか少ない金額が税額となります。

標準税率は人的控除及び寄付金控除前の課税所得に、累進税率は人的控除及び寄付金控除後の課税所得に対し適用します。

これら分離課税による税額計算が基本ですが、香港の居住者に限り、3種の所得金額を合計し税額を計算する総合課税を選択することができます。

これをパーソナル・アセスメントと言いますが、これにより事業所得がマイナスである場合の損益通算や給与所得税のみ認められる扶養控除などの人的控除
の適用を受けるこができます。

但し、同居の配偶者にも所得がある人がパーソナル・アセスメントを選択する場合には、人的控除を2重に行うことを防ぐため夫婦両者の所得を合算して共同申告することが必要になります。

パーソナル・アセスメントを選択した場合には、累進税率2~17%が適用されることになります。

④の申告・納税ですが、日本は確定申告による申告納税が原則です。

確定申告とは、毎年
1月1日から12月31日までの1年間に生じたすべての所得の金額とそれに対する所得税の額を計算し、翌年2月16日から3月15日までの間に確定申告書を提出して、源泉徴収された税金や予定納税で納めた税金などとの過不足を精算する手続ですが、給与所得につ
2.納税義務者と課税所得の範囲
*1:居住者のうち日本国籍がなく、かつ、過去10年以内の間に国内に住所又は居所を有する期間の合計が5年以下である者。

*2:税務局の批准により、国外源泉所得については中国で支払われたもののみ対象となる。

個人所得税その2
個人所得税の2回目は、給与所得にかかる個人所得税の比較をします。

1つの会社に勤め、その会社から給与を毎月支給されている一般の会社員の場合を想定し基本的な項目を比較します。

まずは、申告及び納税の大まかな流れです。

日本及び中国は、会社が毎月給与や賞与の支払い時にその給与或いは賞与にかかる個人所得税を源泉徴収し、翌月会社が個人に代わって納税をします。

日本の所得税の課税期間は暦年1年間ですが、毎月の源泉徴収による納税額と1年間の給与及び賞与の総額に対する所得税額は通常一致せず、その年最後に給与を支払う際に年末調整により納税額を精算します。

(給与収入額が2,000万円超の人その他一定の人は年末調整ではなく確定申告による精算となります。

)
これに対し中国は、給与や賞与にかかる個人所得税の課税期間は各月1ヶ月間であり、会社が毎月の源泉徴収による納税とともに個人所得税の申告書を税務局に提出し申告と納税が毎月完結するため日本の年末調整や確定申告に相当する制度はありません。

香港の場合、給与や賞与にかかる個人所得税の課税期間は3月31日までの1年間で、毎月の給与支払い時に源泉徴収などによる納税も申告も行われません。

通常毎年5月に
IRD(内国歳入庁)より発行される税務申告書に納税者が給与額や扶養家族の状況等などを記載し1ヶ月以内に提出した後、IRDが課税対象となる給与所得を査定し、8月から10
月頃に納税すべき税額が記載された賦課決定通知書が納税者に送付されます。

この賦課決定通知書にはその課税年度の確定税額のほかに、翌課税年度の見積査定所得額と予定納税額及び納付期限も記載されており、[当課税年度の確定税額-既予定納税額+翌課税年度の予定納税額]を2回の納付期限にそれぞれ所定の税額を納付します。

課税対象は香港を源泉とする給与所得で、給与、賃金、休暇手当、コミッション、賞与、手当など、雇用主に限らず他の者から収受したものも含みます。

また、雇用主が住宅を無償貸与、或いは従業員自身が家賃を支払い会社で実費精算をする場合は、課税所得金額の10%(ホテルの場合は4%或いは8%)を給与所得に含め、従業員が1部家賃を負担する場合は、この10%の金額から個人負担家賃分を差し引いた金額を給与所得に含めます。

住宅手当として現金支給した場合には支給額全額が給与所得となります。

このほか、中国では賞与に対する課税方法に特徴があります。

年間一回性の賞与については、その賞与額を12ヶ月で割った金額に対応する税率及び速算控除額を適用して税額を求めることが出来ます。

そのため、その賞与額に対応する通常の税率を適用するのに比べ大分税額が少なくなります。

年間一回性の賞与以外の半期賞与などにはこの優遇計算は適用出来ず、当月の給与に合算して税額を計算しま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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