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税制简介
日本税制小结ppt

• 3)法人事业税(地方税) • 纳税人:在本都道府县内设有事务所从事 营业的法人(包括国内法人和国外法人) 以及无法人资格但从事盈利性经营的社团 • 计税依据:各经营年度所得额、附加价值 额和资本金额
• 3.消费税及其他 • 1). 消费税 • 日本税制体系中的主要税种之一,而且一般认为在今后 的税制改革中,其地位会不断上升 • 课税对象:经营者在国内作为营业而展开的、并获取相 应对价的资产转让、借贷、提供服务以及进口外国商品 等活动 • 纳税人:从事以上活动的个人和法人 • 起征点:年应税销售额1000万日元(对于免除纳税义务 的小规模业者,其进项税不能扣除,直接成为其成本) • 出口退税:出口免税不仅对出口贸易等经营者的销售额 不课税,而且对其出口销售额中所包含的进项税要实行 退税
• 3). 赠与税 • 课税对象:个人对个人的财产赠与。 • 纳税人:得到财产赠与的个人(只取决于赠与的财 产是否在日本国内) • 基础扣除额:每年110万 • 非课税范围的赠与行为:扶养义务人之间作为生活 费、教育费的赠与;社交方面相应的礼品赠与;对 公益事业的一定额度的财产赠与;以特别残疾人作 为受益人的一定金额以内的信托 • 缴纳:被赠与人在接受应税赠与财产的下年度2月1 日到3月15日之间,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 4). 固定资产税 • 固定资产税是固定资产所在市町村征收的财产税,是市町 村政府重要财政来源之一。 • 纳税人:固定资产所有人。 • 课税对象:土地、房屋及应折旧资产。对于大型折旧资产, 超过一定金额的由都道府县征税。 • 税收优惠:
– 免征额——为土地30万日元、房屋20万日元、折旧资产150万日元。 – 减免优惠——一定面积的新建住宅、新建租赁住宅、市区再开发工程建筑 以及供老年人居住的优质租赁住宅
日本的税种

日本的税种所得课税一、个人所得税(一)纳税人居民。
居民是指到纳税期限为止连续1年以上在国内有住所的个人。
其中,又把居民分为永久居民与非永久居民。
凡连续在日本居住达5年之久的居民,纳税人必须就境内外的一切所得申报纳税。
凡是不打算在国内永久住下去,1年以上5年以下连续有住所的个人为非永久性居民。
对于非永久性居民,纳税人只限国内源泉所得、国外源泉所得中国内支付的部分和来自国外的汇款部分。
非居民。
非居民指居民以外的个人,即在日本居住时间不到l年的个人,对于非居民仅就国内源泉收入纳税。
(二)课税范围按日本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上是对全部所得进行综合征税,但在计算时将所得分为十类,规定各自的计算方法。
(1)工薪所得。
工资、薪水、薪金以及与此类似的所得。
(2)一次性所得。
抽奖、赛马中彩的奖金、人寿保险合同等一次性所得。
(3)不动产所得。
地租、房租等不动产所得与不动产权利出租或出借的所得。
(4)转让所得。
转让股票、房屋、土地等资产的所得(转让库存资产不在内)。
(5)红利所得。
以法人得到的红利、盈利分配,证券投资信托的收益分配。
(6)利息所得。
公司债与存款利息、合同运用信托(贷款信托等)、公司债投资信托的收益分配。
(7)退职所得。
退职时得到的退职补贴、一次性津贴等一次性发给的所得及同类所得。
(8)事业所得。
农业、渔业、制造业、批发业、零售业、服务业等事业产生的所得。
(9)山林所得。
购置满5年的采伐或转让则属于事业所得或杂项所得。
(10)杂项所得。
如稿费、公共年金、人寿保险合同年金、公司债偿还收益等所得。
(三)应税所得的计算1.工薪所得。
工资所得的金额是从当年的收入中作了工资所得扣除之后的余额。
工薪所得扣除额如表1所示:表1 工薪所得扣除率表注:最低扣除金额不少于65万日元。
2、一次性所得。
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因收入的开支以及一次性所得的特别扣除(50万日元)的余额,将其相当于1/2的金额与其他所得合并征税。
3.不动产所得。
日本税收制度简介

日本税收制度简介日本是亚洲东部太平洋上的一个群岛国家。
国土面积为37.79万平方公里,2001年人口为1.27亿人。
日本是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经济实力仅次于美国列世界第二位,属于高收入国家,2001年国内生产总值为503.59万亿日元(2001年平均汇率:1美元=121.58日元)。
一、日本税制概况日本实行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课征的制度,由中央征收的税称为国税,由都道府县征收的税为地方税,日本的税收立法权统一在国会,各种税法都要经国会批准,主要税种管理权集中在中央,一些地方税的解释权或减免权归地方政府。
日本实行的是中央地方兼顾型税制,国税、地方税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体系。
国税由大藏省管理,地方税由自治省管理。
日本现行税制共有53个税种,国税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遗产和赠与税、地价税、酒税、烟税、挥发油税、地方道路税、石油天然气税、印花税、汽车重量税等;地方税的主要税种有:个人和法人居民税、个人和法人事业税、不动产购置税、汽车税、汽车购置税、轻油交易税、固定资产税、特别土地持有税、事业所税、城市规划税等。
另外,日本的社会保障税不是独立的税种,而是以加入保险的形式缴纳的。
在日本现行税制中,国税所占比重极大,地方税所占比重相对较小。
日本税收制度简介二、日本税制的发展日本税收制度的形成,主要是借鉴了外国的税收制度。
经过明治维新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两个阶段,随着其经济的高速发展,日本已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税收制度。
1868年明治维新以前,日本的税收制度以土地税为主,土地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80%左右。
此后,虽然在1881年提高了酒税,于1887年引进了所得税,但由于经济发展处于初级阶段,所得税收入仍占税收收入的50%以上。
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第二世界大战前我。
1940年日本大规模改革中央、地方的税收制度。
在直接税方面,分为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重点转向对个人所得课征;对企业所得住所法人税按6%的固定比例征收。
外国税制概述

外国税制概述外国税制概述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不同国家的税制有着不同的特点和规定,本文将对外国税制进行概述。
一、美国税制美国税制是以联邦政府为主导,各州和地方政府为辅助的联邦制税制。
美国的税种繁多,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财产税等。
其中,个人所得税是最主要的税种之一,税率根据收入水平分为不同档次,最高税率为37%。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1%,消费税则由各州自行决定。
二、日本税制日本税制是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为辅助的集中制税制。
日本的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财产税等。
其中,消费税是最主要的税种之一,税率为10%。
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收入水平分为不同档次,最高税率为45%。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86%。
三、德国税制德国税制是以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共同管理的联邦制税制。
德国的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财产税等。
其中,增值税是最主要的税种之一,税率为19%。
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收入水平分为不同档次,最高税率为42%。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四、英国税制英国税制是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为辅助的集中制税制。
英国的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财产税等。
其中,个人所得税是最主要的税种之一,税率根据收入水平分为不同档次,最高税率为45%。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9%,增值税税率为20%。
总体来说,不同国家的税制有着不同的特点和规定,但都是为了维护国家财政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
在全球化的今天,各国税制的相互影响和互动越来越密切,税收合作也越来越重要。
日本的税金及税理士制度简介

日本的税金及税理士制度简介东京税理士会目录前言・・・・・・・・・・・・・・・・・・・・・・・・・・・・・・1 1.税务行政构成・・・・・・・・・・・・・・・・・・・・・・・2~3 (1)国税机构(2)地方税机构(3)租税法律主义(4)申报纳税制度(5)税务检查及救济制度2.日本的税理士制度・・・・・・・・・・・・・・・・・・・・・4~5 (1)税理士的业务(2)税务・会计的专家「税理士」(3)税理士会3.在日本的主要税种・・・・・・・・・・・・・・・・・・・・・・・54.征收所得金・・・・・・・・・・・・・・・・・・・・・・・・5~9 (1)征收个人所得税(2)征收法人所得税(3)源泉所得税制度5.征收赠与及继承税・・・・・・・・・・・・・・・・・・・・・・10 (1)赠与税(2)继承税6.征收消费税・・・・・・・・・・・・・・・・・・・・・・・・・107.对财产及交易所征收的税金・・・・・・・・・・・・・・・10~11 (1)固定资产税・城市规划税(2)汽车税・小型汽车税(3)事务所税(4)登记许可税(5)不动产保有税(6)印花税前言回顾我国的税制及税务行政,大多数人认为,直到第二世界大战前为止,尽管不能很好地起到行政职能,但是事后的救济方面,还是发挥了足够的作用。
1942年(昭和17年)税务代理士法制定后,以纳税人税务代理为职业的国家资格制度首次诞生了。
但它仍然带有税务行政的一个辅助部门的强烈色彩。
伴随着战后民主化的潮流,1947年(昭和22年)代替了以往的赋课课税制度,创立了纳税人将自己的所得自己计算后,进行申报、纳税的这种申报纳税制度。
此外,1949年(昭和24年)美国的邵普税制考察团来日进行税制调查时,建议采用近代的税制,即所谓的“邵普意见书”。
这是至此为止的以间接税为中心的税制转变为以直接税制为中心的税制体系。
同时,还建议强化申报纳税制度的改革。
以此建议为契机,1951年(昭和26年)制定了现行的税理士法,从而取代旧的税务代理士法。
日本的遗产税和赠与税

⽇本的遗产税和赠与税⽇本的遗产税采⽤分遗产税制即继承税制,赠与税是分赠与税制。
1、遗产税(1)纳税⼈。
继承税的纳税⼈是财产继承⼈或受遗赠⼈,以在⽇本是否拥有住所作为居民的判定标准。
(2)课税对象。
包括继承财产和视为继承财产。
继承财产是指因继承或遗赠⽽取得财产,包括继承的财产价值和权利。
视为继承财产,是指那些在法律上不属于因继承或遗赠⽽取得的财产,但却是因被继承⼈或遗赠⼈死亡起因⽽产⽣的财产和权利,主要有保险⾦退职津贴、信托受益权、与⼈⾝保险契约有关的权利等。
(3)税额计算。
⽇本的遗产税不同于传统上的遗产税,具体办法是,⾸先将各继承⼈或受遗赠⼈因继承或遗赠⽽获取的财产部分,减去被继承⼈债务及丧葬费⽤,形成课税价额,再将各继承⼈或受遗赠⼈的课税价额合计起来,作为基础扣除,将其余额乘以适当的税率,求出应纳遗产税总额,最后将应纳税额按各继承⼈或受遗赠⼈的课税价额分配,即为各⾃的应纳税额。
这种办法,能使遗产税额外负担不受遗产分割的影响,也⽐较公平。
(4)扣除和抵免。
遗产税扣除项⽬有:债务扣除、丧葬费扣除、配偶继承扣除、未成年⼈继承扣除、短期内连续继承扣除等。
抵免主要是已纳外国的遗产税的税额抵免。
2、赠与税(1)纳税⼈。
由赠与⽽获得财产的个⼈为纳税⼈。
按在⽇本有⽆住所分为⽆限纳税义务⼈和有限纳税义务⼈。
(2)课税对象。
包括赠与财产和视为赠与财产。
赠与财产是由赠与取提的财产价值和权利。
视为赠与财产是指法律上不是赠与财产,但实质上⼜与赠与财产相同的某些财产和权利,包括保险⾦、信托受益权、定期存款等。
(3)课税基础。
课税基础是纳税⼈在⼀定时期内(通常为⼀年)取得赠与财产价额。
(4)扣除和抵免。
赠与税的扣除有基础扣除和配偶扣除。
抵免主要是外国税收抵免。
(5)税率。
赠与税单独设⽴税率。
日本税务演讲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在这里与大家分享关于日本税务的一些重要信息。
税务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
了解和掌握日本的税务制度,对于在我国与日本开展经贸合作的企业和个人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我对日本税务的简要介绍和演讲内容。
一、日本税制概述日本税制以所得税、消费税和法人税为主体,辅以其他各种税种。
日本税收体系较为完善,税种繁多,税率较高,税收政策较为严格。
1. 所得税:日本个人所得税分为源泉税和综合所得税两种。
源泉税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等所得,按照一定比例扣缴税款。
综合所得税是指个人在一年内取得的各类所得,按照一定税率缴纳。
2. 消费税:日本消费税是对商品和服务征收的一种间接税,税率分为5%和8%两种,具体税率为8%。
3. 法人税:日本法人税是对企业利润征收的一种税,税率为40%。
二、日本税务申报与缴纳1. 纳税申报:在日本,纳税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税款。
个人和企业需分别进行申报。
2. 纳税缴纳:日本税务申报和缴纳方式多样,包括银行转账、网上支付、邮寄等。
3. 纳税期限:日本个人所得税、法人税等税种的申报缴纳期限一般为每年的1月至3月。
三、日本税务优惠政策1. 研发费用扣除:日本政府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费用可享受税收优惠。
2. 投资税收抵免:对于企业投资于特定领域,如环保、能源等,可享受税收抵免。
3. 小型和中型企业税收优惠:日本政府为减轻小型和中型企业的税收负担,提供了多种税收优惠政策。
四、注意事项1. 税务筹划:企业在日本开展业务时,应充分了解日本税制,合理进行税务筹划,降低税收成本。
2. 税务合规:遵守日本税务法规,按时申报和缴纳税款,确保企业税务合规。
3. 咨询专业机构:在处理日本税务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税务机构,以确保合规和高效。
总之,日本税制复杂,企业在日本开展业务时,需充分了解和掌握相关税务知识,合理规避风险,提高经济效益。
日本个人所得税

日本个人所得税除标准个人所得税为38万日元,个人居民税为33万日元。
年龄超过70岁的老人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为48万日元,个人居民税为38万日元。
③抚养扣除。
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为38万日元,个人居民税为33万日元。
特定抚养家属年龄在16岁至23岁之间,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为63万日元,个人居民税为45万日元。
年龄超过70岁的老人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为48万日元,个人居民税为48万日元。
④医疗费扣除。
最高限额为200万日元。
⑤社会保险费扣除。
按照家庭构成扣除标准不同:独身为万日元,夫妇为万日元,夫妇加1个孩子的家庭为22万日元,2个孩子的家庭为万日元(有一个子女不满16岁)万日元(有两个子女不满16岁)。
⑥人寿保险费扣除。
最高限额为10万日元。
⑦损害保险费扣除。
最高限额为万日元。
⑧捐赠款扣除。
计算公式为:特定捐赠款合计金额-5000日元,或者,(年收入金额×40%)-5000日元,其中较少金额作为扣除标准。
⑨配偶专项扣除。
扣除标准为38万日元。
配偶专项扣除是1987年税制改革中针对“配偶打工问题”设置的,适用于纳税人年收入不超过1000万日元的家庭。
一旦配偶的打工收入达到103万日元,与工薪所得扣除(65万日元)和基本生活扣除(38万日元)相抵,纳税人不能享受配偶扣除;而配偶收入达到141万日元时,将取消纳税人的全部配偶扣除,配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纳税人。
目前,税制上已做出修改,废除了配偶专项扣除(38万日元),此项修改适用于2004年以后的个人所得税。
随着配偶收入的增加,个人所得税负也将有所增加。
⑩残疾人扣除。
扣除标准为27万日元。
○11老年扣除。
扣除标准为50万日元。
○12鳏寡扣除。
扣除标准为27万日元。
○1316岁至22岁的抚养子女扣除。
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为25万日元,个人居民税为12万日元。
○小企业互助款扣除。
扣除标准为实际支付的全部金额。
⒂各种损失扣除。
计算公式为:(灾害损失金额+关联支出金额)-年收入金额×10%,或者,灾害关联支出金额-5万日元,其中较多金额者作为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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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修改后的研发费扣除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现行制度或新制度,按规定,允 许扣除的部分相当于全部研发费限额的10%至15%。按照新规定,中小企业适用的
扣除率为实际支出研发费的15%,扣除限额是法人税额的20%。按照现行规定,增 额部分的研发费扣除率为15%,扣除限额为法人税额的12%,如果当年的研发费超 过前两年研发费的平均数,则允许按其超出部分的15%给予税额扣除。新规定适 用于2003年1月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现行制度扩大至2006年4月1日前开始的财 政年度。
法人税的基本税率是30%。资本金不超过1亿日元的法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80 0万日元,适用税率为22%;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00万日元,适用税率为30% 。 ⑶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利润总额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①股息处理。实行法人之间分配股息扣除制度。法人A对法人B持股达25%以上、 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法人A从法人B取得的股息全额不征税;持股低于25%时, 取得的股息80%不征税。 ②向外国分支机构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日本法人向外国分支机构支付的特许 权使用费允许扣除,但是必须符合独立公平交易价格的规定。对资本弱化公司而 言,负有关联公司债务的日本法人支付利息的可扣除部分受到限制。运用公式计 算出的负债资产比例超过3:1时,不得扣除负债利息。 ③固定资产折旧。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余额递减法和直线法。余额递减法不适用 于1998年4月1日以后购进的建筑或固定资产。税法规定了不同种类固定资产的 使用年限和使用上述两种方法时的年折旧率。 税法规定折旧资产的残值为10%。折旧方法适用于购置成本的90%。根据行业和资 产种类,可在购进年度适用特别加速折旧。财务账面折旧与税务折旧之间的差异 应在纳税申报表中作出调整。 产量比例法是一种年限法,适用于矿产,根据矿山预期采掘年限计算预期采掘量 的方法。 ④亏损结转。法人合并、分立发生的经营亏损,可以向后结转5年,即允许从今后 5年内实现的利润中抵扣,不论法人还是居民个人税均不允许亏损向前结转。
日本现行税制中的国税、地方税共有53个税种, 国税主要税种有:法人税、继承与赠与税、消费税、酒税、烟税、挥发油税、地方道 路税、石油天然气税、印花税、汽车重量税等; 地方税主要税种有:个人居民税、法人居民税、个人事业税、法人事业税、不动产 购置税、汽车税、汽车购置税、轻油交易税、固定资产税、特别土地持有税、事业 所税、城市规划税等。另外,日本的社会保障税不是独立税种,而是以加入保险的 形式缴纳的。
⑶酒税和烟税
烟酒作为嗜好品,较之其他商品征收较高税收, 引进消费税之后,税负有所调整。在确立以直接税为主导税种之前,酒税占国税 收入的第一位,现在约占国税收入的4%;酒税是以含酒精1度以上的饮料为计税依 据,按照不同酒类设定税率,如40°的威士忌1公斤税额高达409000日元;烟酒税均 采用从量税方式征收,对于香烟,除征收消费税和地方消费税以外,还征收国税的 烟税和地方的烟税以及特别烟税。烟酒税属于间接税,最终的负担者是消费者。 ⑷印花税 对个人或法人制作的凭证如合同、期票、汇票、收据等征收,凭证制作人是纳税人 。纳税人在其制作的应纳税凭证上贴足印花税票即完成纳税。税率取决于凭证的 性质和所含的数额。如不动产转让合同金额10万日元以下,税率为200日元,合同 金额超过50亿日元,税率为60万日元。
日本税制简介
摘要:日本实行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征税体制,由中央征收的税种称 为国税,由都道府县征收的税种称为地方税。日本的税收立法权统一在国会,各 种税法都要经国会批准,主要税种管理权集中在中央,一些地方税的解释权或者 减免权归地方政府。日本实行的是中央地方兼顾型税制,国税、地方税是两个相 互独立的体系。国税由财务省管理,地方税由总务省内设的自治部门管理。
⑸社会保障税
健康、养老、长期看护和失业保险是政府主办、雇主和雇员必须参加的制度。税 额由雇主和雇员各自分摊。税率为:健康保险是月标准工资的4.1%(最大限额为 每月40180日元),月奖金标准的4.1%(最大限额为一次支付81000日元);养老保险
是月标准工资的6.79%(最大限额为每月42098日元),月奖金标准的6.79%(最大限 额为一次支付101850日元);长期看护保险是月标准工资的0.445%(最大限额为每 月4361日元);失业保险是月标准工资的0.7%,月奖金标准的0.7%。雇员每月全部 保障税占月标准工资的12.035%,占月奖金的11.59%。其余均由雇主分摊。
,其经营所得、资产所得与居民一样采用综合计税方法;劳务报酬、工资、股息、 特许权使用费、租赁费、贷款利息、存款利息、债券、金融商品收益等必须缴纳15 %至20%的预提税,然后,纳入综合计税对象。非居民和外国法人在日本没有常设 机构的,按照“无常设机构不征税”的国际法原则,对经营所得免税,资产所得只限 于不动产转让所得列入综合计税对象; 劳务报酬、工资、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租赁费、贷款利息、存款利息、债券、金融 商品收益等一般只征收15%至20%的预提税。
(二)主要税收优惠 1.对进行的特定投资,目的在于促 进某项特定自然资源的生产时,允许从2006年3月3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或以前财 政年度中,按投资额的30%至100%建立海外风险投资准备金。该项准备金经过5年 优惠期后,从第6年至第10年,恢复到从所得中提取。 ⑵国内投资鼓励措施。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国内投资法人适用一项亏损向后结转 的特殊规定。其组建后最初5年产生的亏损允许向后结转7年(标准结转期为5年) ,这项特殊规定适用于提交蓝色申报表的法人,该法人于2006年年3月31日开始 的财政年度或以前财政年度被授予指定国内投资企业的资格。
2.对资本性投资的税收鼓励
中小企业于2006年3月31日之前购进的指定机械和节能型设备,按其购进价的7% ,从法人税额中扣除,扣除限额为法人税额的20%。根据纳税人的选择,还可按照 上述价格的30%提取特别折旧。 另一项投资鼓励措施也针对中小企业,由特定中小企业购进的商用机械、设备、 家具、固定组装设备、货车、大型船只选择按购进成本的7%进行特别税额扣除或 者按30%提取特别折旧,7%的税额扣除也可以适用于特定租赁资产。
关键词:税制;税种管理;所得税;股息所得;
日本实行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征税体制,由中央征收的税种称为国 税,由都道府县征收的税种称为地方税。日本的税收立法权统一在国会,各种税 法都要经国会批准,主要税种管理权集中在中央,一些地方税的解释权或者减免 权归地方政府。日本实行的是中央地方兼顾型税制,国税、地方税是两个相互独 立的体系。国税由财务省管理,地方税由总务省内设的自治部门管理。
⑤准备金制度。只有坏帐准备金、返销品调整准备金允许抵扣,但有数额限制规 定。2003年4月1日起,季节性红利和担保准备金不再允许抵扣,而且,雇主解雇 费和特别维修准备金也不再允许抵扣,从2003财政年度起以后的4年间将缩小这 两项准备金数额。 ⑷法人事业税和法人居民税 日本法人除缴纳法人税外,另须缴纳法人事业税和法人居民税。法人事业税属于 都道府县收入,法人居民税属于都道府县和市町村收入,税率(按照法人税额的 一定比例)由各地方政府制定。不论国内法人和外国法人均须缴纳法人事业税, 法人事业税自2003年起引进外形标准征税制度,以各经营年度所得额、附加价值 额和资本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既使是亏损法人也须缴纳法人事业税,征税对象是 资本金超过1亿日元的法人。外形标准征税制度按照法人各经营年度所得额、附 加价值额和资本金额分别设定不同比例税率:所得额对不超过400的部分按照3.8 %;对超过400至800的部分按照5.5%;对超过800的部分和清算所得按照7.2%征税 。附加价值额按0.48%征税。资本金按照0.2%征税。此税率从2004年4月1日以后的 年度适用。凡在都道府县和市町村拥有事务所的居民法人均须缴纳法人居民税, 计税依据是资本金总额和从业人员数量,道府县居民税按照资本金总额设定为2 万日元至80万日元的五级,标准税率为5.0%(税率上限是6.0%);市町村居民税按 照资本金总额和从业人员数量设定为5万日元至300万日元的九级,标准税率为12 .3%(税率上限是14.7%);东京都按照法人税额的17.3%(税率上限为20.7%)征收。 ⑸外国税额抵免 日本居民和国内法人在外国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抵免国内法人税 和居民税。 ⑹对非居民和外国法人的征收制度 对非居民或者外国法人来源于日本国内的所得征税。根据其在日本国内有无常 设机构以及源泉所得的种类而不同:非居民和外国法人在日本国内有常设机构的
2.其他主要税种
⑴消费税 居民和非居民以及国内法人和外国法人在日本国内提供货物及劳务必须缴纳5% 的消费税(属增值税性质)。 2003年对中小法人(个体经营者)采取进一步扩大税基的措施,年应纳税销售额低 于1000万日元的法人(个体经营者)免缴消费税。为解决消费税滞纳税金问题,对 年消费税额超过4800万日元(含地方消费税6000万日元)的法人由按季缴纳改为 按月缴纳。上述措施自2004年4月1日起适用。 从事出口贸易的中小法人经申请可以选择作为纳税人,这样,不仅可以扣除进项 消费税税额,还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的优惠(申请期限为2年)。另外,税法还规定了 法人继承、合并、分立时免除消费税纳税义务的特例。进口货物一律缴纳消费税 。 ⑵继承和赠与税 个人通过赠与取得来自另一个人的财产时需要缴纳赠与税,赠与财产的基础扣 除额为每年110万日元。自2003年1月1日起,赠与税税率和继承税税率作出大幅 下调,最高税率从70%降至50%,同时,作出了提高适用最低税率的起征点和降低适 用最高税率的起征点的调整。65岁以上父母对20岁以上子女的赠与,允许受赠人 选择按赠与财产与继承财产合并计算征税。按照这项制度,赠与财产特别扣除额
(一)主要税种概况 1.法人税
⑴纳税人 法人税的纳税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普通法人组织和其他有经营性收入的法人组 织。纳税人分为国内法人和外国法人。总部设在日本境内的为国内法人,总部设 在日本境外的为外国法人。国内法人应当就其来源于日本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 缴纳法人税;外国法人只就其来源于日本境内的所得纳税。 ⑵征税对象 、税率 法人税的征税对象是法人各经营年度从事经营获取的利润。国内法人就经营所 得、清算所得、退休年金基金等所得缴纳法人税。 来源于日本境内的所得共分为11类:经营和资产运用所得、提供劳务所得、不动 产租赁所得、存款利息所得、股息所得、贷款利息所得、资产转让所得、广告所得 、人寿保险基金所得、从隐名工会等组织分得的所得、中小企业风险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