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收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区别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区别1. 引言1.1 概述香港和大陆是中国两个主要的税收制度分别为个人所得税,两者在税制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
香港作为亚洲国际金融中心,其税制相对较为简单和便利。
而大陆则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税收制度相对更为复杂。
本文将从税率对比、税法规定、免税额差异、税收用途以及申报流程等方面对香港和大陆个人所得税进行比较分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两地的税收制度,为其在经济活动中做出合理的税务规划提供参考。
1.2 目的目的:本文旨在比较和分析香港和大陆个人所得税的区别,帮助读者了解两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异同,以便更好地规划个人财务。
通过对税率、税法规定、免税额、税收用途和申报流程的对比,可以帮助读者深入了解两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特点和影响因素。
本文也旨在探讨个人所得税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并展望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可以更全面地了解香港和大陆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差异,从而为个人理财和税务规划提供更多的参考信息。
2. 正文2.1 税率对比在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方面,最大的区别就是税率。
香港的个人所得税率相对较低,最高税率为17%,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则采取7级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
这导致在同样的收入水平下,香港的纳税额要明显低于大陆。
香港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级征收,每个级别的税率逐级递增,而大陆则是根据收入水平确定税率。
这也是导致两地税率不同的原因之一。
在实际操作中,香港的个人所得税是由雇主在发放工资时直接扣缴,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则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缴纳。
这也导致在个人纳税过程中的便捷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香港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较低,缴纳方式相对简单,符合香港简单税制的特点;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相对较高,采取累进税率,是为了更好地发挥财政调节作用。
税率的区别也反映出了两地在税收政策和财政体制方面的差异。
2.2 税法规定税法规定是针对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
在香港,个人所得税是根据《香港税务条例》和《香港税务条例施行细则》来规定的。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区别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区别香港和大陆是两个不同的税收体系,个人所得税也有着不同的政策和规定。
香港是一个自由经济体系,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了低税率和简化的税制。
大陆则采用了更为复杂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针对不同的收入水平和来源采取了不同的纳税政策。
本文将从税率、税基、免征额、税收政策等方面对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比较,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两地税收制度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看看香港的个人所得税。
香港目前实行的是一个较为简单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税率较低,且没有增值税、营业税和遗产税等其他税种。
目前香港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两档,分别为15%和17%。
税率较低的原因之一是香港政府采取的税基宽泛政策。
香港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计税方法是按照全球收入减除适用额后的净收入来计算,而且几乎没有特别的减免政策。
香港也没有住房贷款利息抵税、子女教育、医疗、养老金等方面的专项扣除。
与香港相比,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则较为复杂。
大陆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相对较为分散,不同收入来源和税基有着不同的税率和纳税政策。
目前大陆实行7个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级距,分别为3%、10%、20%、25%、30%、35%以及45%,税率较高。
大陆也有特殊的税收政策,如对外籍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较高,会依据个人的居住时间和工作时间来界定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在税基方面,虽然大陆也是按照全球收入来纳税,但是针对不同的收入来源有不同的税收政策。
最近大陆也推出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一些专项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租房、赡养老人等专项扣除,这使得纳税人能够通过这些专项扣除来减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在免征额和免税政策方面也有着不同。
香港的免征额为14.5万港币,而大陆的免征额为5000元人民币。
香港对于低收入人群有较低的税率,使得低收入人群能够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而大陆目前并没有设置类似的税收政策。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有着巨大的差异。
香港的税率相对较低,税基宽泛,没有增值税和其他税种,个人所得税缴纳相对较为简单。
香港“个人所得税”介绍(原创)

香港“个人所得税”介绍(原创)从今年9月1日起,大家将收到起征点提高后的第一份个人所得税税单,并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并不陌生,工薪阶层一般都缴纳过个人所得税,尤其是以前规定起征点为2000元时,甚至有许多农民工也“光荣地”为国库交了所得税。
在此,我想介绍一下香港特区政府的薪俸税(如同内陆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制度,以方便大家理解内陆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利弊。
香港薪俸税从1840年开始征收,一贯坚持税制简单、税负从轻、稽征简便的原则。
根据香港1947年制定的《税务条例》,港府按照收益类型对个人的所得征收的税种目前有三种:薪俸税(如同内陆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利得税(关于个人的部分)、物业税。
下面,我们重点介绍一下香港薪俸税制度。
首先,我们来看香港薪俸税对收入的规定。
香港税法规定:薪俸税的纳税人是在香港任职或受雇而获得或赚取收入的个人。
这里收入内容基本与内陆工资薪金收入内容相同。
但取得收入地区与内陆个人所得税有所不同。
香港薪俸税只是对于“在香港工作所赚取的入息(所得)”征税,而内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任何人除从“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纳税外,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所得,也一样纳税。
这就比香港税法征收地区范围要大许多。
这里的境内境外是一个税收概念,不是地理概念。
但是,香港税务局如何监督纳税人少报收入或漏报收入呢?这里,就要介绍一下香港特定的收入监控体系。
首先,在特区政府的税务局里每个纳税人都有一个固定的档案号。
政府采取个人报税和雇主为每个雇员报税这双重的报税体系来核对纳税人在该课税年度中的总收入。
这样,如果雇主和雇员双方报税收入不一致,就说明有一方出现了故意或非故意的错误。
税务局对于出现错误的一方,惩罚是非常高的,不论你是否故意,因为错误对于税务局造成的麻烦和纠错成本都是一样的多。
当然,如果雇主和雇员相互勾结,那么这个双重的报税体系就失效了,这就需要第二个收入监控体系:收入单一账户体系。
香港的税收政策及其对经济的影响

转移价格等方法 ,逃避自己所在国的高 息税 。自 1983 年 10 月 16 日起 ,对在香 港的经 济更容易受 国内和国 际因素 的
环球经纬
一 、香港的税制概况 香港在 1997 年 7 月 1 日前成文的 税法并不复杂 ,税率低 ,税种也比较少 , 计算征收和操作都比较简单 ,税收负担 轻 , 税 收 总 额 仅 占 国 民生 产 总 值 的 10 %左 右 。由税务局负责 征收的有 12 种 税 , 社会 上通行的税 种主要 有薪俸 税 、利得税和物业税等 3 种 , 众多税种 中对经济调节 、促进作用相对较大的税 种概况如下 : ( 一) 公司利得税 香港的利得税是对公司企业 、合伙 人 、信托及 经济团体的 经营利 润征收 的 , 相当于世界各国的企业所得税 , 公 司税率 18 % ,合伙企业税率 17 % 。其优 惠之处主要在于 : ( 1) 不分居民公司和 非居民公司 ,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资 本利得收入均不予征税 ; ( 2) 有盈利才 征 , 亏损无盈利则不征 , 经核实的以前 年度的亏损可以抵减以后年度的盈利 , 直至亏损额抵减完为止 。( 3) 资本增值 的利得无须纳税 。( 4) 鼓励投资置业的 折旧免税额 。香港公司用于购置设备的 资本性开发 ,可以在首年获得设备购买 价值 60 %的首次免税额 , 此外 ,还可获 得 折 余 价 值 10 - 30 %的 年 折旧 免 税 额 。这对于 香港产业以 中小型 企业为
主 , 产品生命周期短 , 变化快的现实情 况而言 ,特别适合 。
( 二) 薪俸税 薪俸 税是对任何 在香港 工作的 人 士获得职 业或职位上 的收入 以及由 于 长 期服 务 而 获 取 的 奖 赏 所 征 收 的 税 项 。和其它税种一样 ,也奉行简单的税 制和较低税率的原则 。表现在 :第一 ,有 较高的和多方面的免税额 ,已婚和未婚 人士的免税额 ,按年收入计算平均每人 接近 10 万元 , 养育子女及赡养 父母还 有 1 至 2 万余元不等的扣除 。第二 ,较 低和简单的税率设置 。在扣除了每人相 应的免税额后 ,对余额在 2 万元以内的 按 2 %的税率计征 , 2 万元至 5 万元的 部分按 9 %的税率计征 , 5 万元 至 8 万 元的部分 按 17 %的 税率计 征 , 超过 8 万元以上的则按 20 %的税率计征 。纳 税人还可 以依据自己 的收入 情况申 请 采用对其总收入 按 15 %的标准税率 统 一计征的办法 。 ( 三) 物业税 物业税相当于一般的财产税 ,每年 征收一次 , 是按照物 业估价 署确定 的 “评税值”扣除 20 %的维修费及保养费 之后的余额 , 乘以标准税率 17 %( 1984 年 4 月 1 日前为 15 %) 计算征收 。而且
如何申请香港税收居民身份?

如何申请香港税收居民身份?
居民身份证明书是一份由香港主管当局向香港居民发出的文件,用作证明其香港居民身份,以能申请享受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安排下的待遇。
通常,大部分企业申请香港税收居民身份,是为了享受《内地和香港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安排》下股息、利息与特许权使用费的优惠税率。
首先我们看看在香港申请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条件:
1. 在香港有实地经营,租赁办公室
2. 在香港有聘请雇员,缴纳强积金
3. 公司的管理或控制在香港进行
4. 公司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300天
符合上面条件的,可以向税局递交资料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表
•情况说明函
•公司注册证书副本,以及公司更改名称证书副本(如有)
•香港公司的架构图
•董事股东的身份证或香港居留的有效证件
•香港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最近年度的业务证明(如合同发票),合同要求是在香港签署
•香港员工的强积金缴纳记录
•雇员合同以及办公室租赁协议
香港税务局会根据公司提交的资料,综合考虑公司的情况,如果香港主管当局不能根据所取得的资料进而确定居民身份的话,将会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资料做审查。
如不符合相关条件,税局会拒绝发出居民身份证明书。
对于已经获得居民身份证明书的,并不能保证其申请享受安排待遇就能成功,最终仍需由当地税务机构决定。
证书有效期是三年。
在某一年度获发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人的情况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一般在当年及其后连续两年均可不用申请。
香港的税收管理香港纳税人的权利

香港 的 税 收 管 理
香港纳税人的权利
钟惠坡
香港纳税人的权利是相对于税 务局的义务和责任而言的 它没有 在 税务条例 中单独列明 而是 寓于有关条文和相关法律之中
一 反对权 所谓反对权 是指纳税人依 法对税务局的评税决定提出异议 的权利 乃香港纳税人最常用的 法宝之一 税务局在接到纳税人的有效 反对后 要在 21 个工作日内给予 回复 或发出修订评税通知书 或 表明不接受该项反对 反对权的有 效行使 使得香港99 %的有争议税 收案件在 反对 协商 环节得 到妥善解决 二 上诉权 当反对人无法与税务局达成 一致意见时 可向税务上诉委员 会 最高法院原讼法院 最高法院
七 退税权
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纳税人有 获得退还税款的权利 1. 因计算错 误而多缴税款 2. 已缴税款经裁定 获准减免 3.原评税无效 4.应用于 抵扣个人利得税的物业税
申请退还税款的期限 为该纳 税年度终结后6年内 或该评税通知 书送达之日后6 个月内
已去世的纳税人的遗嘱执行人 无行为能力人士的受托人 破产人 士的财产接管人 同样享有退还税 款的权利 待续
局均有权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 否 则该裁定便成为最终决定
由于纳税人的异议绝大多数已 在 反对 协商 环节解决 因 此 向税务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的 案例并不很多 1995/1996年度 委 员会共接到上诉案 190宗 加上上 年度有待聆讯或裁决的案件 共 319宗
二 向最高法院原讼法院上诉 香港最高法院由原讼法院和上 诉庭构成 如果纳税人不同意税务 上诉委员会的裁决 可以向该委员 会书记提出书面申请 要求交由原 讼法院裁决 这项申请书连同640 港元的费用 必须在税务上诉委员 会的裁定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一个月 内呈交和缴纳 由于半数上诉案件已在税务上 诉委员会的裁决中得到满意解决 加之律师费用相当高昂 如果纳税 人败诉 还有可能负担税务局的有
中国香港税收协定

中国香港税收协定.txt7温暖是飘飘洒洒的春雨;温暖是写在脸上的笑影;温暖是义无反顾的响应;温暖是一丝不苟的配合。
8尊重是一缕春风,一泓清泉,一颗给人温暖的舒心丸,一剂催人奋进的强心剂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为避免对所得的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安排适用于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安排适用于由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安排适用的现行税种是:(一)在内地:1.个人所得税;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二)在香港:1.利得税;2.薪俸税;3.物业税。
不论是否按个人入息课税征收。
四、本安排也适用于本安排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以及适用于将来征收而又属于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所指的任何其它税收。
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出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五、现有税收连同本安排签订后征收的税收,以下分别称为“内地税收”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
第三条一般定义一、在本安排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一)“一方”和“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内地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二)“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内地税收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三)“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信托、合伙和其它团体;(四)“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五)“企业”一语适用于所有形式的经营活动;(六)“一方企业”和“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七)“海运、空运和陆运”一语是指一方企业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八)“主管当局”一语,在内地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税务局局长或其获授权的代表,或任何获授权执行现时可由税务局局长执行的职能或类似职能的人士或机构;(九)“经营”一语包括专业性劳务活动和其它独立性活动。
香港税收制度

香港税收制度
香港税收制度比世界其他地方简单明了,整体税率低。
香港政府主要
依靠特别行政区税收来获取财政收入,主要企业税率为16.5%,自然人
税率为15%。
香港不征收增值税,政府利用财政空间为市民提供免税或
税收优惠政策,以缓解市民税收负担。
除此之外,政府还努力抑制偷税漏
税现象,严厉打击税务违法行为,增强税务合规意识。
总之,香港的税收
制度简单,税率低,政府不断努力降低市民税收负担,抑制偷税漏税现象,增强税务合规意识,逐步实现政府财政收支平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香港税制香港税制(Tax System in Hong Kong)香港税制概述香港税制属于分类税制,以所得税为主,辅之征收行为税和财产税等,具体有两大类:一类是直接税,包括物业税、利得税、薪俸税;一类是间接税,包括遗产税、印花税、博彩税、差饷、汽车首次登记税、机场旅客离境税、商业登记费、酒店房租税、应课税品税等。
香港是一个税基窄、税种少、税法简单的最自由的贸易通商港口。
香港税赋虽然简单,为了更好地在香港开源节流,熟悉香港的税务自然是必要的。
2002年05月13日出版的美国《福布斯》月刊在对世界近30个国家税收比较研究后得出的结论,中国香港税赋最轻其指数仅为41点。
法国人承担着世界“最为沉重”的税赋。
[1]税赋指数是根据最高个人所得税、公司税、财产税、增值税和职工、雇主支付的社会保险税税率等一系列关键指标综合计算得出的。
香港税制法规[2]香港实行的税收制度,香港实行以直接税为主体的“避税港”税收制度,具有税种少、税率低、税负轻、征管简便的特点。
香港税制由税务法例和税收政策两部分构成:税务法例主要是指香港法例第112章的《税务条例》,它于1947年颁布,规定了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利息税4类主要税种的征收。
税务法例还包括香港法例第20章授权港督颁布的临时税务法例,以及其他法例中涉及到的税收部分,如根据香港法例第111章遗产条例而制订的《遗产税条例》。
香港税务局负责执行的税务法例主要有8个,即:《税务条例》、《遗产税条例》、《印花税条例》、《博彩税条例》、《娱乐税条例》、《商业登记条例》、《酒店房租条例》和《储税券条例》。
税务法例规定了税收征收原理、原则和方法,一经产生,长久不变。
税收政策由财政司负责制订,就各税种的税率、征免标准等作出规定。
税务政策需要根据每年经济状况和政府财政收支情况进行调整,由财政司在每个财政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预算案中提出,经立法局通过后执行。
多年来,香港的经济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但低税的基本方针未变。
目前香港共课征15个税种。
其中,直接税4种,即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遗产税4种直接税。
且11种间接税中较重要的有差饷、印花税、消费税、博彩税、娱乐税等。
在很长时间内,香港间接税占主要地位。
70年代以后,间接税的比重才逐渐被直接税超过。
香港当局只行使单一的地域管辖权,不行使居民管辖权。
对于香港居民和非居民,都只就其来自香港的所得征税,而且税率很低,比国际一般税负低一半以上。
香港居民不会因税收管辖权重叠而引起双重征税,但对于非居民则可能造成双重征税。
对此,香港当局除与美国签订《航运公约》涉及有关税收事项外,还对英联邦成员国公司做出了宽减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中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其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也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
特区政府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收事务。
香港税制的特点[3]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保持财政独立,其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也不在香港征税。
香港实行独立的税收法律制度[4]。
香港税制具有如下特点:1.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基本上不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香港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而基本放弃了居民管辖权。
即对于香港居民和非居民,只就其来源于香港的所得征税。
对香港居民来源于香港境外的所得,一般不予征税。
由于基本不行使居民管辖权,香港与澳门经常成为跨国企业的避税选择地(通过在香港设立离岸公司[5]]储留利润而避税)。
2.低税负据《2005年版香港统计年刊》数据,2004年香港的GDP 总量为1.29万亿港元,人口688万(人均GDP约18.8万元);04/05财政年度财政收入总额约2636亿港元(其中税收收入约1511亿元,占57%;土地收入约594亿元,占23%;其他收入545亿元,占20%)。
税收收入中直接税占64%,间接税占36%。
可与一河之隔的深圳市相比较:根据深圳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深圳市2004年GDP总量3422亿元,人口598万[6](人均GDP5.9万元),2004年深圳财政收入1183亿元(其中税收收入979亿元,占83%)。
如剔除海关税收则财政收入为708亿元。
但深圳财政本级支出仅378亿元。
即使考虑到香港货币购买力较低的因素(仅相当于深圳市人民币购买力的50%左右),香港的经济实力也相当于深圳市的2至3倍。
按2004年的统计数据测算,香港的宏观税负率约12%,仅约深圳市一半左右,是名副其实的低税区[7]。
微观观察,香港的主要税种均实行比例税率,且名义税率不超过17.5%。
仅相当于中国内地名义税率的一半。
3.税种少,以直接税为主体香港2006年现行税种仅11种,按征税对象可以分为四大类:所得税类(利得税、薪俸税、物业税);财产税类(差饷);行为税类(印花税、博彩税、飞机乘客离境税、酒店房租税、汽车首次登记税,专利税和特权税等);消费税类(应课税品税)。
主体是直接税(即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65%。
香港的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制度,即按照收入的类别(营业利润、工资薪金、房地产出租收入)分别课征利得税、薪俸税、物业税。
但是纳税人如果是个人,也可以申请选择综合课征,称为“个人入息课税”。
综合课征的税率与薪俸税相同。
下表是2004/05年度香港政府各税种收入及比重:序号税种金额(亿元)占税收总收入比重财政收入结构占GDP比重1 物业税、薪俸税及利得税967 64%2 印花税159 11%3 一般差饷126 8%4 博彩及彩票税121 8%5 应课税品税项(消费税)66 4%6 车辆税34 2%7 飞机乘客离境税138 专利税及特权税89 酒店及房租税 210 遗产税15税收总收入1511 100% 57% 12%附:非税经常性收入(规费、投资)404 15% 3%土地收入594 22% 5%其他政府基金收入167 6%财政总收入2636 100% 20%4.税制简便、稳定。
税法宽香港税制由《税务条例》、《印花税条例》、《差饷条例》、《博彩税条例》、《应课税品条例》、《飞机乘客离境税条例》、《酒店房租税条例》、《遗产税条例》等8个成文法律文件和若干立法局决议(令)、法院税务案件判例等构成。
自1915年开征的遗产税于2005年11月经香港立法会自2006年2月起废止。
其他曾经实施现已废止有税种有海底隧道使用税、娱乐税。
《税务条例》等7项法律兼具税收程序法和实体法(《税务条例》相当于所得税条例)功能。
由于香港不对商品和劳务课征流转税(范围狭窄的烟酒碳氢油等除外),更没有繁苛的发票管制制度,因此香港税制十分简洁、方便纳税人。
税法规定也相当稳定,所有的变动均需通过立法机关的审议通过才能生效。
这与中国内地几乎完全依靠国家税务总局每年上千件的红头文件征税,所导致的税法不透明、不稳定截然不同。
香港税法总体而言比较宽松。
对违法者的惩处一般采取罚款形式,严重者如果追究刑事责任,判处监禁最高也在三年以下。
相比中国内地频繁动用长期徒刑甚至动用死刑(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而言,宽严程度可谓天壤之别。
香港实行立法、司法与行政三权分立。
在税法上的体现就是:一切税收立法权均由立法会掌握,税务局不得自行发布红头文件颁布、修订或者解释税法。
纳税人与税务局发生争议,法院有权进行实体上的裁决。
因此,香港税法十分稳定、透明和公正。
与中国内地税务局几乎集税收立法、解释、执法和司法(明确排除法院在税收实体法上的裁决权)权限于一身截然不同(造成税法不透明、变化不定和欠缺公正)。
香港没有繁苛的发票管制制度。
香港税收执法相对规范。
除履行税务检查权外,税务官员与纳税人一般不见面,而通过公文邮件往来。
对应纳税额发生争议,纳税人除可以向指定法律性机构上诉获得裁决外,纳税人可与税务局经协商而达成和解。
此外,香港税务局长获法律授权可“以罚代刑”(指处以罚款而不作刑事起诉)。
香港税收种类[8]香港税制与国内税制比较,香港税制具有低税率,简单易操作,地域概念即征税范围只限于从香港赚取或获得的收入,评税基期不同等特点。
以下简单介绍香港几个主要税种:香港税收可简分为直接税及间接税。
香港一直实行简单税制,征收税种较少及主要为直接税。
香港的利得税税务年度为需评税公司的财政年度,或一个农历年[9]。
政府的财政年度则为4月1日到翌年3月31日。
直接税的种类▪薪俸税薪俸税是纳税人为在香港工作所赚取的入息所缴交的税款。
政府会对薪俸税纳税人提供各种免税额,扣除免税额后会按一个累进的征税率征税。
惟所征收的薪俸税款,不会超过按标准税率(即未扣除免税额的应课税入息的某一个固定百分比)所征收的税款。
任何人士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职位、受雇工作而获得之收入,减去允许之扣除(个人免税额或慈善捐款)后,必须交纳2%-20%的薪俸税。
目前,薪俸税率分2% 、8% 、14%和20% 四个等级。
目前个人免税额HK$10万元。
▪利得税利得税是指根据课税年度内的应评税利润(即一个财政年度的净利润)而征收的。
凡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团、合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均需缴税,征税对象并无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的分别。
因此,凡是香港公司,每年所必须要办理的重要事项之一便是向香港政府申报利得税。
2004/2005年度香港政府规定有限公司的利得税率为净利润的16.5%,无限公司的利得税率为净利润的15%。
若公司该年无经营或经营亏损以及海外盈利,则无需纳税。
▪物业税物业税是纳税人为在香港持有物业并出租赚取利润所缴交的税款。
只持有物业不须缴交物业税,但仍须缴交差饷(部分物业更须缴纳地租)。
▪进出口税进出口税是进出口货物除了烟酒、化妆品和特殊规定外,其他货品都可以享受进出口免税。
▪个人入息课税个人入息课税是指为需要同时缴交薪俸税、利得税及/或物业税的纳税人所提供的一项税务宽减。
税务局会对选择个人入息课税的人士的所有收入(即薪俸税、利得税及/或物业税所列明的各种应课税收入)合并,并以薪俸税税率课税,并享有薪俸税列明的免税额。
因利得税及物业税不可享有薪俸税免税额,并以一个固定税率课税,薪俸税则有一个累进税阶(最初的税阶税率非常低),并享有各种薪俸税免税额,选择个人入息课税可以令所有入息一并当作薪俸税处理,因而减低税项。
间接税的种类▪差饷、地租及地税差饷是香港的一种地税,是香港政府为香港境内地产物业征收的税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