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法与大陆税法的不同特点分析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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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区别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区别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区别1. 引言1.1 概述香港和大陆是中国两个主要的税收制度分别为个人所得税,两者在税制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

香港作为亚洲国际金融中心,其税制相对较为简单和便利。

而大陆则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税收制度相对更为复杂。

本文将从税率对比、税法规定、免税额差异、税收用途以及申报流程等方面对香港和大陆个人所得税进行比较分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两地的税收制度,为其在经济活动中做出合理的税务规划提供参考。

1.2 目的目的:本文旨在比较和分析香港和大陆个人所得税的区别,帮助读者了解两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异同,以便更好地规划个人财务。

通过对税率、税法规定、免税额、税收用途和申报流程的对比,可以帮助读者深入了解两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特点和影响因素。

本文也旨在探讨个人所得税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并展望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可以更全面地了解香港和大陆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差异,从而为个人理财和税务规划提供更多的参考信息。

2. 正文2.1 税率对比在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方面,最大的区别就是税率。

香港的个人所得税率相对较低,最高税率为17%,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则采取7级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

这导致在同样的收入水平下,香港的纳税额要明显低于大陆。

香港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级征收,每个级别的税率逐级递增,而大陆则是根据收入水平确定税率。

这也是导致两地税率不同的原因之一。

在实际操作中,香港的个人所得税是由雇主在发放工资时直接扣缴,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则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缴纳。

这也导致在个人纳税过程中的便捷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香港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较低,缴纳方式相对简单,符合香港简单税制的特点;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相对较高,采取累进税率,是为了更好地发挥财政调节作用。

税率的区别也反映出了两地在税收政策和财政体制方面的差异。

2.2 税法规定税法规定是针对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

在香港,个人所得税是根据《香港税务条例》和《香港税务条例施行细则》来规定的。

香港利得税和内地企业所得税的差异比较与影响分析

香港利得税和内地企业所得税的差异比较与影响分析

商品 与质 量
财经 与金 融
( 广 东外 语外 贸大 学南 国商 学院 ,
【 摘
要l 在 一 国两制原 则下 ,香港 特剐行 政 区享有高度 的 自治以及在行 政 、法律 上独 立的 管辖 权 ,这种 独立 的管辖权 在税 帝 】 方面就
有着充分的体现。企业所得税在香港称之 为利得税 ,对比中国的企业所得税 ,两者在税率、纳税人界 限、所得 来源等方面也不尽相 同。计算 出的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给予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的自治权及在法律行政上独立的管辖权香港税务条例中的利得税与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内地企业所得税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对企业的税务负担有着直接的影响作用也同时影响着企业的净利润收益一定程度上对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及整个地区的经济状况有着重要的影响
・ 3 8・
且与 总机 构有联系的非居 民 企业 :2 5 % ;在境内无分支或 虽有 分支但与总机构无联系 的非居民企业: 1 0 % ;小型微 利企业:2 0 % ; 高 新技术企业:
1 5 %
4 5 %,这使得香港 的税 收过于依赖小部分 的市 民企业缴纳 的薪俸税 和 利得 税 ,税收不稳定 ,容易因外来 的经济转变 而波动 。
税 #非居民企业:就 中国境 内
所得纳税
税率
有 限公 司 l 6 . 5 %
合伙 、独 资企业 1 5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居 民企业 、 在境 内设分支机 构

香 港 的税 基 狭 小 ,截 至 2 0 1 1年 ,香港 利 得 税 的税 收 收 入 占 了 总税 收 的
纳税 对象 在香港境 内发生经营活 动的人士 , 中国境内盼 企业 , 但不包括个

香港与内地个人所得税的比较

香港与内地个人所得税的比较
的课 税 涉 及 薪 俸 税 、 利 得纳 税 能力 ,
造成应 税所得 来源 多、综合收入 高 的人不缴税 或少缴税 ,而应税 所得
内地 则根据 国际通行 的做法 ,
税三 个税种 ,其分类 综合所得税 主
来源 少 、收入 相对集 中的人却要 多
话 ,那 么可 以按 个人入 息课税的方
法 计 算纳税 。
起实 行 后在筹集财政 收入 、调节 收 入分 配 、促进 经济增 长等方 面起 了
积 极 的 作 用 , 其 在 运 行 中也 暴 露 出 但

类型设置税种的力法, 将个人所得征 收 的税项分为 4 种:薪俸税 、 利得税 ( 关于个人 的部分 )物业g, , 息税 、 g u ̄ J (9 9 18 年停征 ) 其中, 秘 予 薪鳞 个人 工资薪金 收入征收, 利得税对个人和 公司工商经营活动收益征收, 物业税 则对个人和公司出租土地 、 楼宇的租 金收益征收 。 因此 , 香港现行 的所得 税均涉及对个人有关收益的征税 , 为 了便于比较, 可将其统称为个人所得
用 累进税率 和 比例税率 ,按所 得的
种 类 分别 适用 不 同的税 率 。其 中 , 超额 累进税 率适用于工 资 、薪金所 得 、个体工 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 和 对企事业 单位的承包经 营 、承租
经 营 所 得 ,其 他 所 得 适用 比例 税
人为取得相 同数额的所得支付的成本 费用 占所 得 的比例各不相 同 ,甚至 相差很远 ,规 定所有纳税 人都从所
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 建立一个设计 科学 、 规范合理 、 调控 力强 的个人所 得税制也就逐渐提上 日程。 本文拟对 内地 、 香港 的个人所得 税进行简要 比
较和 分 析 , 中找 出对 内地 个 人所 得 从 税 改革 的 启示 。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区别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区别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区别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在计算方式、税率和税务政策方面存在许多区别。

计算方式有所不同。

香港实行的是综合税制,即将个人所得的总额作为计算基础,然
后按照一定的税率进行征税。

而在大陆,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税制,即根据个人所得
的来源和性质进行分类计算,并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征税。

税率也有所不同。

香港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相对较低,最高税率为17%,适用于超过120万元港币的收入。

而在大陆,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7个级别,最低税率为3%,最高税率为45%,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收入水平。

税务政策方面也存在差异。

香港实行的税务政策相对简化,减少了纳税人的税务负担,并且有制度保障。

在大陆,税务政策相对复杂,但也有一些税务优惠政策,例如专项附加
扣除、个税起征点的提高等,旨在减轻中低收入人群的税务负担。

香港和大陆在纳税申报和缴纳方式上也存在差异。

香港的纳税申报相对简便,纳税人
可以通过电子申报系统进行申报,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申报。

在大陆,纳税人需要按照
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纳税申报,并采取自行申报的方式,需要提供相关的纳税材料。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在计算方式、税率和税务政策方面存在较大的区别。

香港的
个人所得税税率较低,税务政策相对简化;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较高,税务政策相对
复杂,但也有一些税务优惠政策。

纳税申报和缴纳方式也存在差异。

这些差异使得香港和
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实际操作和纳税人的税务负担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香港与大陆个人所得税税负比较

香港与大陆个人所得税税负比较

香港与大陆个人所得税
税负比较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香港与中国大陆个人所得税税负比较
一、税率和扣除额
香港以应纳所得额为计税依据,薪俸采用15%的标准或2%- 17%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和都采用15%的标准税率计税。

纳税人可以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但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的薪俸税,不得超过以扣除费用前的总所得乘以标准税率计算出来的税额。

香港没有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而是规定了免税条件和免税额。

香港现行的薪俸免税免税额、扣除额及税率如下文表一及表二所列。

表一:免税额和扣除额
中国大陆实行收入扣除基本费用后的余额累积超额累进税率,征税范围包括工资以及薪资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以及经营所得、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以及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以及股息所得、财产承租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它所得等所有收入。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为3% – 45%,起征点为3,500元,月收入超过3,500元开始征税, 实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中国大陆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如下文表三所列。

表三:中国大陆薪金税率
按四级累进税率计算的应交税金:。

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与香港利得税的差异比较与影响分析

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与香港利得税的差异比较与影响分析
( 一) 香 港利 得 税概 况
跨境运输利润 通常为乘客和货物的 乘客或货物于香港境 内启
起 运 地 运 — 全 额 征 税
同时 , 在香港税法 中 , 对于属地原则也 有一些例外规 定 , 主要集 中 于香港税务条例第十五条 。主要有 : 于香港放映 电影 、 录影带等取得 的 收入 ; 于香港取得 的与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投资支 出没有关联 的补 助收
税务筹划
中国 内地企业 工业有 限公 司 沈玲 玲
随着 “ 一国两制 ” 构想 的提 出与实践 , 香港特别行政 区实行独立的 财政预算 , 社会 主义制度 与资本 主义 制度共存 、 共荣。中央人民政府不
在香港征税 , 香港施行独立 的税 收制度 , 自行立 法规定税 种 、 税率 、 税收 宽免 以及其他税收事务 。香港税法 因其特殊历史 原因以及政 治 、 经济 、 文化背景等环境影 响, 与内地税法之 间实质上存在 区别 , 香港税 法与内 地税法各有其独一无二的税收地位。 对于总部设在香港 , 主要附属公 司与 内地经 营注册 的公 司 , 在 日常 经营过程 中 , 受到两 地税法 的双重 制约。本文将 主要介绍香港 的企 业 所得税 ( 利得税 ) 的特点 , 最后对两 地企业所得税对 该类公司 的影 响进
为 了鼓励 投资和资本 流动 , 香港税法 的另一个重要特 点是对于资 本项 下的收益 , 即有关 处置长 期 、 非经 营性资产 ( 如 固定 资产 、 长期投 资) 所产 生的收益 , 不计 人应纳税 。在实 际业务 中, 有关 的资产是资本 性的还是经营性 , 主要看取得该 资产 的 目的, 一般的划定标准主要有
一 一

香 港 利 得 税 的 主 要 特 点

大陆与香港会计准则差异及原因

大陆与香港会计准则差异及原因

大陆与香港会计准则差异及原因目前,我国有不少企业赴香港上市必须披露按香港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信息。

本文拟比较大陆与香港两地会计准则的差异及其原因,以期对发行或拟发行H 股的公司有所裨益。

一、大陆与香港会计准则的不同之处总的说来,大陆与香港会计准则差别不大,其主要差别体现在:1.香港会计准则强调公允价值的运用,而大陆会计准则更强调账面价值。

香港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一样,在资产计价,尤其是资产交易方面,强调了公允价值的运用。

而依据大陆现行会计制度和已颁布的会计准则,基本上以账面价值作为资产计价的基础,这种差别突出表现在对投资和非货币性交易的处理上。

2.在资产减值的计提方面,尽管两地的会计准则都规定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但具体规定有所不同。

总体说来,大陆的规定更具体,例如对存货不能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均作了规定。

而香港的规定相对而言更为原则,判断资产减值中的个别认定法的运用更为普遍,更强调公司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

3.都将关联方交易作为处理的重点,但侧重各有不同。

大陆更重视防止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因此对关联方间出售资产等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较严。

而香港会计准则更强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充分披露。

就具体的会计事项而言,两者也有一定差异,主要列举如下:1.应收款项:香港准则规定的坏账准备计提范围比大陆广,不仅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还包括应收债券等一切应收债权。

2.存货:大陆准则规定发出存货计价可采取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

而香港准则不接受后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其余方法相同。

3.固定资产:大陆准则一般以资产历史成本或净值计价,而香港准则允许资产重估并考虑折旧的影响;同时大陆准则对折旧方法的变更认为是会计政策变更,而香港准则认为这是会计估计变更。

4.借款费用资本化:大陆准则只允许为购建固定资产发生的专门借款的费用在符合条件时可以资本化,而香港规定凡为购建符合条件的资产(不一定是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在一定条件下均可资本化;大陆计算资本化金额=累计加权平均支出*资本化率,香港规定计算资本化金额=所有借款费用;大陆规定暂时投资收入应计入当期损益,不得冲减资产成本,香港规定暂时投资收入必须冲减资产成本。

香港税法与大陆税法的不同特点分析

香港税法与大陆税法的不同特点分析

香港回归祖国后,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及其它税收事务。

因此,1997年7月1日后,我国形成了两种相对独立的税收法律制度并存的现状。

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及政治、经济、地理等因素的影响,香港税法与大陆税法存在较大的差异,各自具有独特的税收地位。

对香港税法和大陆税法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其不同特点,以求两种税法的相互协调,这对发展香港及大陆经济,加强和完善我国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香港税法与大陆税法的不同特点分析(一)香港与大陆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行使的征税权力,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

基于这种权力,一国政府可以决定对哪些人和对象征税,征何种税以及征多少税。

在实践中,各国都是以纳税人或征税对象与国家主权存在的属人联系或属地联系作为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或依据,或者根据属人原则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收入行使征税权;或者根据属地原则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收入行使管辖权。

目前,大多数国家则同时行使双重税收管辖权,即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收入行使征税权,同时,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收入行使征税权。

我国大陆借鉴各国的实践经验也是同时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管辖权。

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构成我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无论其收入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境外,都需要按照中国的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而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也需要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缴纳所得税。

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和地理特点,香港始终以有利于吸引外资、有利于促进本地经济贸易发展为出发点,因此,香港税法体现出税制简单、征税面窄的特点。

在税收管辖权的确立方面,香港与大多数国家不同,选择单一行使收入来源管辖权,即各种税收的征收仅限于来自香港地区的财产和收入,凡是来源于香港之外的财产和收入一概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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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回归祖国后,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及其它税收事务。

因此,1997年7月1日后,我国形成了两种相对独立的税收法律制度并存的现状。

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及政治、经济、地理等因素的影响,香港税法与大陆税法存在较大的差异,各自具有独特的税收地位。

对香港税法和大陆税法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其不同特点,以求两种税法的相互协调,这对发展香港及大陆经济,加强和完善我国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香港税法与大陆税法的不同特点分析(一香港与大陆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行使的征税权力,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

基于这种权力,一国政府可以决定对哪些人和对象征税,征何种税以及征多少税。

在实践中,各国都是以纳税人或征税对象与国家主权存在的属人联系或属地联系作为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或依据,或者根据属人原则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收入行使征税权;或者根据属地原则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收入行使管辖权。

目前,大多数国家则同时行使双重税收管辖权,即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收入行使征税权,同时,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收入行使征税权。

我国大陆借鉴各国的实践经验也是同时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管辖权。

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构成我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无论其收入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境外,都需要按照中国的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而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也需要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缴纳所得税。

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和地理特点,香港始终以有利于吸引外资、有利于促进本地经济贸易发展为出发点,因此,香港税法体现出税制简单、征税面窄的特点。

在税收管辖权的确立方面,香港与大多数国家不同,选择单一行使收入来源管辖权,即各种税收的征收仅限于来自香港地区的财产和收入,凡是来源于香港之外的财产和收入一概不征税。

这样,投资者在香港进行投资经营将承担比其它国家和地区低的税收负担,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到香港进行投资或经营。

(二税制结构和税收模式的选择存在较大差异税制结构是指组成税收制度的各税种在总税收收入中的比例构成,一般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直接税为主体税的税收模式;另一种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的税收模式。

从国际实践来看,目前发达国家一般是以直接税为主体税;发展中国家则主要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税。

香港于本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形成以直接税为主体税的税收模式。

其直接税主要由所得税和财产税组成,目前征收的税种主要为:利得税、薪俸税、物业税和遗产税。

利得税,相当于公司所得税,是对在香港从事经营工业、专业或商业的公司、合股商号、团体及独资企业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1]。

它是香港最主要的一个税种,约占各种税收收入总额的45%。

由于香港实行收入来源管辖权原则,征收范围仅限于香港境内的利润。

薪俸税,相当于个人所得税,是对在香港服职或受雇从而获得或赚取入息的人征收的一种税,“入息”一般包括薪金或工资、酬金、佣金、花红、津贴等收入。

由于香港实行收入来源管辖原则,征收薪俸税的收入也仅限于个人在香港境内赚取或获得的。

物业税,是对香港的土地及楼宇的收租业主征收的一种税。

遗产税,是对死亡的人在香港所遗财产征收的一种税,由遗产继承人缴纳,征税的遗产是指死亡人生前所能支配和拥有的财产权益,包括不动产、金钱、股票、商誉、权利等。

香港的间接税主要有印花税、消费税及几个零星税种。

印花税是对在香港签立的不动产、证券、票据以及其它应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纳税采用按定率或定额加贴印花的方式,在香港应贴而不贴印花的凭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香港是自由港,对进出口的货物不征收关税,但对酒类、烟、碳氢油类、饮料和化装品,无论是进口或是在香港生产在本地使用,都要缴纳消费税。

此外,香港还对彩票收入征收博彩税;对娱乐场所发售的入场券收入征收娱乐税;对酒楼旅店的房金收入征收房租税;对新购进的汽车征收汽车首次登记税和汽车牌照税;对物业占用人征收差饷税。

香港与大多数国家不同的是不征收增值税或销售税。

我国大陆目前的税制结构主要还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的税收模式,主要税收收入来源是对公司、企业征收流转税。

经过1994年新税制改革后,大陆形成了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以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为辅的税制体系,流转税主要由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构成,所得税主要由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涉外企业所得税构成。

从流转税与所得税的实际征收情况看,1995年流转税约占整个税收收入总额的77%,所得税只占13%以下,其中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2.4%。

[2]从香港和大陆税制结构差异的形成来看,主要原因在于两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以及国家税收职能和目标的选择。

香港属于经济发达地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高,企业经济效益好,个人有较高收入,因此,香港主要以企业和个人的收入为征税对象,而且,由于香港在经济管理、会计核算及税收征管方面都是比较先进的,客观上为所得税制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我国大陆是一个生产力不高,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较低且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由于企业整体经济效益较差,个人收入较低,加上税收征管水平还不高,因此,我国大陆税收以流转税为主。

流转税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广泛,税源稳定,不受生产经营成本的影响,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另外,流转税计算简便,不涉及成本和费用的扣除,征管相对容易,税源也便于控制。

(三香港实行“避税港”式的税制格局长期以来,香港政府一直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盈余、税收轻简的财政原则,基于此税收原则,香港确立了税种少、税负轻、征管严、易操作的税制格局,促成了香港作为国际避税港的地位。

香港始终把税种限制在少数范围内,有些国际上普遍开征的税种如增值税、社会保险税等都未开征。

已开征的税种的税负也很轻,从主体税种看,利得税的税率分别为16.5%(适用于有限公司和15%(适用于非有限公司,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税率相比都是相当低的。

由于利得税是对公司、企业的纯利征收,计算纯利时原则上纳税人为赚取利润所付出的各种费用均可以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另外,为了推进技术革新,企业的固定资产除正常折旧外还可对机器设备成本的60%、工业楼宇成本的20%提取首次折旧,所以,实际税负更低。

香港薪俸税基准税率为15%,同时规定了较高的免税额,因此,大多数工薪收入达不到起征点,据报道,在香港500万人口中,缴纳薪俸税的只有20万,约占总人口的4%。

物业税的税率也为15%,按租金计算,计算时可扣除20%的维修费。

由于香港实行收入来源管辖权,对来源于香港之外的所得不征税,境内实际税负又很低,且纳税人在境外从事经营活动赚取的利润汇回香港不必缴纳利得税,因此,一方面投资者在香港的投资收益一般高于在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另一方面,也为投资者逃避国外的高税负提供了条件,形成香港典型的避税港地位。

但与一般避税港有所不同的是,香港对税收的管理严格。

纳税人负有申报纳税责任,并由税务局进行评税,如果纳税人短报收入,税务局可罚款1万港元,并可加罚相当于少缴税款3倍的罚款;有意瞒报收入经定案后,最高罚款为5万港元,还可加罚相当于少缴税款3倍的罚款。

1994年,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的指导思想,我国大陆进行了全面的税制改革。

经过这次税制改革,税收由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及资源税五个种类组成,其中每一类又由相应的税种构成,税种达20多种,其中既有能够保证财政收入增长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又有能够调节经济和分配的消费税和所得税,并且还设置了起特殊调节作用的行为税,基本形成一个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的复合税制体制。

从大陆的整体税负水平看,基本属于中等偏下,如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普遍低于发达国家和某些发展中国家。

但与香港比较的差别在于税收征管薄弱,税收征管手段和方式不科学,税收流失相当严重。

(四香港和大陆税收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的差别九十年代以来,国际经济、政治形势的变化引起世界各国财政分权化趋向,各国普遍推行以分税制为特征的税收管理体制。

分税制是在中央和地方之间,根据各自的职权划分税源,并以此确定各自的税收权限、税收体制、税务机构和协调财政收支关系的一种体制。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实行的分税制基本上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完全的分税制,即彻底划分中央和地方税收管理权限,把所有税种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不设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如美国、意大利采用此种体制;另一种是不完全的分税制,即把所有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我国大陆1994年税制改革确立的分税制是不完全的分税制,即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

但我国中央税、地方税及共享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

作为全国最高税务机关的国家税务总局不仅拥有执法权,而且还具有一定的授权立法权,它可以依法拟订和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令、法规,制定和执行实施细则及税收行政规章,提议税种的开征和停征、税目的增减、税率的调整。

大陆税收实行分级征管,中央税和共享税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中央税务机构直接划入地方金库,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

国家税务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系;地方税务系统则实行地方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但以地方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实行分税制,国税局和地税局各司其职,能保证中央和地方税收及时充足地入库,同时,也体现了税收管理体制上“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香港由于地域狭小,没有象大多数国家一样实行分税制,而是采用一级税制,即在港府的一级财政体制下,相应设置一级税务机关。

香港实行议会政体,税法由立法部门的律政司制订,作为全港税务最高行政机关的税务局负责执行税法,但又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可以就税收法规修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而财政司对执法的具体工作不直接干预。

税务局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工作,并将征、管、查三种职责分开,形成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的征管机制。

在香港,所有纳税人的资料档案都是通过电脑系统管理,税务人员与纳税人一般不直接接触,往来一般通过书面形式。

在征税方式上规定了既方便纳税人纳税,又利于税务当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报税、评税、收税、追税制度。

在通常情况下,香港税务局在收到纳税人呈交的报税表后,由评税主任评定税额并发出税单,每张税单都有一个缴税日期。

为确保纳税人准时交税,香港税务局主要用电脑追讨欠税。

在税单过期时,电脑便会发出追税及加收百分之五附加费的通知单。

在税单超过六个月仍未清缴时,电脑会发出加百分之十附加费的追税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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