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ACCOUNTING LEARNING137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王岱昶 成都远大蜀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摘要:当今的世界已步入全球化时代,会计准则也成为商业通用的语言,我国作为世界上经济发展最为迅速的国家之一,也及时紧跟经济浪潮制定出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应对措施和方案。
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加快了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进程,促进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和接轨,这是大势所趋,潮流所向。
新会计准则的变革和发展,也扩大了与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差异,虽会计准则与税法同属规范经济行为的专业领域,但两者存在诸多的差异。
首先,各自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
准则的重要职能之一是指导和约束各企业按规定的原则对各项经济业务进行如实的确认、计量和列报,以保证资产、负债及权益、收入成本及费用等各项数据真实完整地反映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
而税法是国家强制性、无偿参与社会分配从而实现财政收入;其次,它们分别遵循着不同的规则、规范着不同的对象;最后,世界经济走向的需要,作为国际通用语言的会计准则是我国经济走向世界必不可少的保障。
我国税法的制定则是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以法的形式去明确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鼓励平等竞争,符合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而这些差异必然会增加纳税人遵从税法和会计核算的成本和难度,文章在会计准则框架和税收法规下进行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税会差异;基本原则;纳税调整;常见业务引言税会差异已成为当前会计核算工作和税收征管工作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它关系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健全和税制的完善。
同时也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防范各项风险、维护投资人利益、保障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的要求。
日常经济业务的税会差异主要是针对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的差异,因此文章将从税会差异处理原则出发,结合典型案例和常见业务分析,在其具体的运用上希望对读者有所裨益。
一、税会差异处理的基本原则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问题,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出现不一致时,该如何进行处理。
会计核算准则与税法的原则和差异

会计核算准则与税法的原则和差异在会计核算中,由于会计核算原则与税法核算原则的不同,会产生会计基础和计税基础的不同,从而产生递延所得税,本文会计核算原则与税务核算原则的差异进行探讨。
《四川会计》四川省级经济文章发表,创刊于1981年,是财会专业刊物。
探索和交流有关会计新旧制度转轨、会计改革、成本改革及财务改革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一、会计核算原则与税务核算原则的差异1.权责发生制原则。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支出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但是,增值税会计处理却不完全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如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子目,其中进项税金抵扣是采取购进扣除法,由此可以看出,此项会计处理是按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进行核算的。
2.谨慎性原则。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新的《会计准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8项减值准备。
但由于对这8项减值准备并没有规定其计提标准,容易造成企业利用减值准备来调节收入,调节利润,达到延期纳税甚至避税的目的。
因此,税务制度中仅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对坏账准备的计提作了规定,而没有对其他7项的减值准备作出相应的规定。
因此,企业在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必须作纳税调整,增加了核算程序。
3.配比原则。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配比原则,配比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试析固定资产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试析固定资产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一、在固定资产概念上差异:1、《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
虽然会计与税法对于固定资产定义的表述并不完全一致,但是两者的实质应当是一致的。
会计与税法都没有对固定资产的起点金额作出规定,给予了企业很大的职业判断权限。
二、固定资产计量计价上差异: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由此可见,会计和税法对于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要求是基本一致的。
2、《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3、《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主在存在的差异:在一般情况下,外购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是一致的。
但是对于“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税法对于外购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的确定并无特殊规定,因此,对于会计确认为当期损益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此时企业应当记载固定资产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异,然后在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或者处置出售固定资产时,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

汇报人: 2023-11-16
目录
• 引言 •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基本差异 • 具体项目差异分析 • 对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的影响 • 解决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建议和措施
01
引言
会计准则和税法概述
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是一套规范和指南,用于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以便向财务信息使用 者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信息。
无形资产摊销
要点一
会计准则
企业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等因素选择 合适的摊销方法进行摊销。摊销方法一经确定,不得 随意变更。
要点二
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无形资产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摊销 年限和摊销方法进行摊销。如果企业实际摊销年限短 于税法规定的摊销年限,则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摊销年 限进行纳税调整。
VS
税法
通常采用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基础,即以取 得资产或发生负债时的实际成本作为计税 基础。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资产和负债, 如房地产、金融工具等,税法也允许采用 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
03
具体项目差异分析
存货计价方法
会计准则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或个别计价等方法对存货进行计价。计价方法一经确 定,不得随意变更。
会计准则要求严格按照历史成本进行计量,而税法则按照公允价值或者税务机关核 定的价值进行计量,这会导致资产价值的不同。
会计准则对资产和负债的分类和列报有更严格的要求,而税法则更注重实用性,两 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
对利润表的影响
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确认和计量收入和费 用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利润表存在差异
。
预提费用和递延税款
会计准则
企业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费用,并在实际发生 时进行费用确认。同时,对于递延税款,应当按照权责 发生制原则确认。
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和税务差异分析

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和税务差异分析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固定资产是一项重要的投资。
为了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减少和使用效益的消耗,会计人员会进行固定资产的折旧核算。
然而,固定资产折旧在会计和税务两个方面存在差异,这导致了企业在会计和纳税时面临着不同的要求和规定。
本文将重点分析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和税务差异,并探讨其产生的原因和对企业的影响。
一、会计和税务折旧的基本概念会计折旧是指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和折旧方式,以等额法、减值法或其他合理方法,按照规定的期限和金额计算固定资产的价值减少,并在会计报表中予以体现的一项核算处理。
会计折旧的目的是确保会计报表的准确性,体现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和使用状况。
税务折旧是指企业根据税务法规,按照规定的税法期限和税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的价值减少,并在纳税申报表中予以体现的一项税务处理。
税务折旧的目的是合理减少企业纳税额,降低税务负担。
二、会计和税务折旧的差异1. 折旧方法的选择会计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
而税务折旧方法通常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核定折旧、定额抵减等,企业只能按照税法要求使用特定的折旧方法。
2. 折旧年限的确定会计折旧年限通常根据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和折旧政策来确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而税务折旧年限通常由税务法规定,一般为固定的期限,如3年、5年等。
3. 折旧额的计算会计折旧额是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值、残值和折旧年限来计算的。
而税务折旧额通常是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值、残值、折旧年限和税法规定的折旧率来计算的。
4. 折旧费用的确认会计折旧费用通常在核算期间内按月或按季度进行确认,并计入会计报表中的损益表。
而税务折旧费用通常按照税额的计算期间进行确认,并在纳税申报表中进行填报。
三、差异产生的原因和影响1. 税法立法的目的不同会计准则和税法立法的目的不同,会计准则的目的是衡量和报告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税法的目的是征收和管理税收。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比较及纳税调整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比较及纳税调整孙小婷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摘 要:会计与税法在计量属性、应计基础、扣费标准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因两者存在的差异影响了税务工作的有序实施,无形中增大了企业交税计算的难度,增加了盈余操纵的几率。
从而给会计信息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区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并进行协调具有很强的必要性。
本文就这些方面对两者出现差异的原因进行分析,强调协调会计与税法差异时应重视的问题,并针对纳税调整提出相应的策略。
关键词:会计 税法 差异 纳税调整2006年2月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2007年实施,该准则对生产经营时会计要素、会计科目、会计处理方式进行了规范,从而使企业明确账务处理的正确方式。
2008年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该法规对企业生产经营时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进行了规范与说明。
两个法规对于收益规定并不一致,会计上的收益表现为会计利润,税法上则体现为应纳税所得额。
针对协调两者间差异的问题,许多学者也做过相关研究。
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人们对于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性议论更加激烈,本文对会计与税收存在差异的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在明确两者差异的基础上对两者差异的协调提出几点建议。
一、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的原因造成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度因素,二是盈余操纵。
而盈余操纵多数是因人为因素导致的,因此不进行论述。
本文就制度因素展开分析,从有助于协调会计与税法差异的方面展开探究,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分为以下几类。
1.因计量属性不同导致的差异。
税法通常使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在应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方面的范围要小于会计准则的范围,所以在确定分期付款购买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金融资产入账价值方面会造成短暂性差异。
2.因应计基础不同导致的差异。
新企业会计准则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确认、计量以及报告的基础,对于当期已完成的收入与应当负担的或者已发生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视为当期收入与费用进行处理,对工业企业而言,确认收入是实质重于形式的体现,企业已转移商品所有权的风险与报酬是确认收入的实质性前提。
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产生的会计与税务差异分析

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产生的会计与税务差异分析作者:杨萍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6年第07期摘要:固定资产作为现代企业资产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主要是通过对其计提折旧来补偿其价值的损耗。
在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中对固定资产的初始价值、折旧的计提、后续计量、减值准备计提等方面的内容都做出了规定。
这使得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产生了较大的差异,分清楚固定资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对于财务人员正确的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对税务人员更好地完成税务征收管理工作有着积极对促进作用。
本文将就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产生的会计与税务差异进行分析,以期为企业的财务人员、税务管理部门提供真实的财务数据,为保证企业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奠定基础。
关键词: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会计税务差异一直以来,会计与税收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相互借鉴的密切关系。
虽然,会计与税法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但是,会计、税法由于所体现的目标存在差异、基本原则不同、服务对象不同从而使得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凸现出来。
同理,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中,对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随着现代企业的不断发展,固定资产这一生产经营重点重要内容,不论是企业固定资产的构建、使用、处置等都为企业的经济活动、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因此,探讨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以及对产生的差异的协调,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国新颁布并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彰显出我国会计改革的进程与会计法治建设新时期的到来,更体现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进程中,会计制度与国际趋同的大形势。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对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信息披露等进行了全面地规范,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地位不言而喻。
随着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与实施,将规定国内资产的概念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特备时对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计税依据、后续的税前抵扣、资产的处置损益等做出了详细说明,以此保证了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基的准确性、确定性、可验证性。
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税会处理差异分析

ACCOUNTING LEARNING165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税会处理差异分析文/欧阳弘毅摘要: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业务会计处理十分复杂,与税法的处理方式存在较大的差异。
本文从初始成本、租赁期间着手进行税会差异分析,并列举实例探讨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纳税调整。
关键词: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税会差异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业务会计处理十分复杂,与税法的处理方式存在的差异比较大,当纳税人发生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业务时,应根据税法与会计处理方式之间的差异,及时进行纳税调整。
一、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初始成本计量差异根据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应以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未来各期支付的款项(包括租金、担保余值、 优惠购买选择权价格,但不包括初始成本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长期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在租赁谈判和签订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如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根据税法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二、租赁期间主要业务的税会差异(一)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采用实际利率法在未来租赁期间将“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根据税法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不计算现值,即将会计准则中确认的未实现融资费用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然后分期计提折旧。
因此,在租赁期间,对于会计上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的“未确认融资费用”,税前不可以扣除,按照每年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作纳税调增处理。
(二)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根据会计准则规定,计提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时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一样的折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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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2011-1-10 11:33齐洪涛【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一、固定资产的范围《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
虽然会计与税法对于固定资产定义的表述并不完全一致,但是两者的实质应当是一致的。
会计与税法都没有对固定资产的起点金额作出规定,给予了企业很大的职业判断权限。
二、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一)计量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由此可见,会计和税法对于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要求是基本一致的。
(二)外购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差异分析:在一般情况下,外购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是一致的。
但是对于“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税法对于外购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的确定并无特殊规定,因此,对于会计确认为当期损益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此时企业应当记载固定资产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异,然后在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或者处置出售固定资产时,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例1:2008年1月1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特大型设备。
合同约定,甲公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价款。
该设备价款总计900万元,在2008年到2012年的5年内,每半年支付90万元,每年的付款日期分别为当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
2008年1月1日,设备运抵并开始安装,发生运杂费和相关税费300860元,已用银行存款付讫。
2008年12月31日,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发生安装费97670.60元,已用银行存款付讫。
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假设折现率为10%):1、购买价款的现值为:900000×(P/A,10%,10)=5530140(元)借:在建工程5530140未确认融资费用3469860贷:长期应付款90000002、支付运杂费和相关税费借:在建工程300860贷:银行存款3008603、2008年6月30日,根据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应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为553014元(计算过程略),设备安装期间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借:在建工程553014贷:未确认融资费用5530144、2008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支付款项,账务处理略。
5、2008年12月31日,根据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应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为518315.40元(计算过程略),设备安装期间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借:在建工程518315.40贷:未确认融资费用518315.406、支付安装费借:在建工程97670.60贷:银行存款97670.607、2008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为:553140+300860+553014+518315.40+97670.60=7000000(元)借:固定资产7000000贷:在建工程7000000差异分析:根据税法规定,该项固定资产的的计税成本应为9398530.60元(9000000+300860+97670.60),其与会计成本的差额2398530.60元(9398530.60-7000000),应当在今后计提折旧或者销售、处置固定资产时,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8、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该设备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后,剩余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不再符合资本化条件,应当在分摊年度计入当期损益。
剩余未确认融资费用为:3469860-553014-518315.40=2398530.60(元)借:财务费用2398530.60贷:未确认融资费用2398530.60差异分析:因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实际已经计入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所以会计在进行分摊时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98530.60元。
(三)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1、会计与税法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差异详见:《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借款费用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2、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对固定资产估价入账及其调整在会计准则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明确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但纳税人应注意,此项规定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仍有很大差异:第一,在实际投入使用时,没有全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金额暂估入账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发票取得后还要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取得全额发票后,如果与暂估价格有出入的,税务处理上须进行追溯调整。
该项规定很好地体现了税法上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但对该规定,仍会存在不少争议:如果12个月内取得全额发票,对计税基础进行调整时,相应地计提折旧适用追溯调整法,还是适用未来估计法;12个月内又零星取得发票,是否调整计税基础;12个月内未全额取得发票,是否承认原来暂估确认的计税基础中取得发票部分等问题,笔者倾向于,第一,折旧调整,适用追溯调整法,第二,12个月内虽未全额取得发票,但又零星取得发票,对取得部分可以调整计税基础,第三,12个月内未全额取得发票,承认暂估计税基础中取得发票部分,并继续计提折旧。
[案例]某企业建造一项固定资产,合同预算总造价为200万元,2010年9月投入使用,但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只取得部分发票合计150万元。
企业预计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年限5年,保留残值为零。
[分析]上述案例中,固定资产由于已投入使用,并且合同预算总造价可以确定,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200万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2010年,可税前计提折旧10万元(200÷5÷12×3),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如果2011年度仍未取得剩余发票,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只能确认为取得发票部分150万。
在2011年汇算清缴的时候,首先需要对2010年计提的折旧进行调整,调增2.5万元(10-150÷5÷12×3)。
如果至2011年9月份的12个月内又取得30万发票,未取得剩余20万发票,则计税基础调整为180万,调增2010年折旧1万元(10-180÷5÷12×3),之后按计税基础180万继续计提折旧。
(四)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接受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差异分析:因为会计对于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采取的是公允价值计量原则,所以会计与税法不存在差异。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企业会计准则》在确定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成本时,未说明相关税费的处理,但是根据会计原理,接受固定资产投资时产生的相关税费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即会计与税法不存在差异。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财政部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指出,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
盘盈的固定资产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的应税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
差异分析:对盘盈固定资产,会计处理时作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而税务处理时应当作为本期收入,因此,企业应当在盘盈年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因为盘盈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追溯调整后的成本)与计税成本(重置完全价值)很可能存在差异,所以还需在以后提取折旧或者处置出售时,继续进行纳税调整。
(六)其他融资租赁,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企业合并等情形形成的固定资产,其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异另行讨论。
三、存在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例2:H公司经国家批准,2008年1月1日建造完成核电站核反映堆并交付使用,建造成本为250000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40年。
该核反映堆将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应在该项设施使用期满后将其拆除,并对造成的污染进行整治,预计发生弃置费用250000万元。
H公司确认固定资产成本的账务处理如下(假设折现率为10%,净残值为0):弃置费用的现值=250000×(P/F,10%,40)=5525(万元)借:固定资产25055250000贷:在建工程25000000000预计负债55250000《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确认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时,弃置费用不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