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处理方式及披露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的差异分析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的差异分析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33]号文批准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也经政府部门批准实施,在认真研读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同时,本人也想把学习的体会总结如下:一、无形资产摊销处理上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同时第十九条规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和残值后的金额。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规定:无形资产应按直线法计算摊销,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从这两个规定我们可看出:一项无形资产如果使用寿命确定的话,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是一致的,但是如果不确定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会计核算上应不进行摊销,但是从税务处理上还应按不低于10年进行摊销处理,这样才会节约税务成本。
例如:2008年1月1日某企业取得一项发明专利,支付转让款400万元,该专利使用年限不确定,年末该企业会计利润为600万元,该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50万(假定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600-400/10+50=610万元,因为会计准则上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即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不会随着减值的提取发生变化,但是其账面价值会因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而下降。
摊销的会计分录如下: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40*25%=10万元,贷:递延所得税负债10万元。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分录如下: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0*25%=12.5万元,贷:所得税--递延所得税50*25%=12.5万元。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及协调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及协调首先,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会计准则强调真实、公允和全面的会计信息揭示,而所得税法则强调纳税人根据法定期间利润计算税额。
会计准则要求按照收益实现的原则确认收入和费用,而所得税法则可能根据税收政策的需要对收入和费用进行调整。
2.会计准则对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有详细的规定,而所得税法则可能对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方式有所不同。
例如,会计准则可能要求确认和计量预计负债,而所得税法则可能在一定条件下不承认预计负债,从而对税务账务产生影响。
3.会计准则对营业收入、费用支出以及资产和负债的摊销有明确的规定,而所得税法则可能对这些项目的确认时间、计量方法和摊销期限有不同的要求。
这就意味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能需要调整会计报表中的相关项目。
其次,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协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会计准则中,通常会有特定的税务规定,以确保会计报表中的税前利润与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基本一致。
这样可以减少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之间的差异。
2.针对与税收有关的特殊事项,例如税前费用支出的扣除和税前收入的确认,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通常会有相应的配套规定,以确保处理方式一致。
3.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鼓励纳税人进行税务和会计政策的前瞻性规划,以减少因税务和会计处理差异而产生的税负。
为了进一步协调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一些国家还规定了特殊的会计政策适用于所得税计算。
例如,允许使用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账户的国家会要求纳税人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
总之,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之间存在差异和冲突,但也有一些协调的地方。
为了减少差异和冲突,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通常会有一些配套规定和政策安排,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公允和准确揭示,同时也确保纳税人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税。
浅析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在税务处理方面的差异

浅析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在税务处理方面的差异摘要:所谓视同销售业务,就是说货物改变用途但却并没有真正实现销售。
从会计和税法两个角度来说,会计认为它不符合常规会计上的收入确认标准;而税法认为它与销售它与销售行为是一致的,因此需要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本文就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会计准则;所得税法;差异一、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关系在我国的会计实务中,会计和税收的关系经历了由统一到分离再到协调的过程。
1993年以前采用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统一模式,二者在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方面基本相同。
1993年《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和1994年税制的确立,使得企业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首次出现了明显差异,会计和税法相互分离。
2001年的《企业会计制度》提出:会计制度应与税收法规尽量保持一致,不能一致的就适当分离,可采取纳税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
至此,我国的会计与税收关系处于协调模式下,既坚持分离,同时又尽量协调分离导致的差异。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与国际惯例的趋同;2007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目前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仍处于协调模式下,但二者之间的差异呈现出新的特点。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就概念而言,财务会计是指通过对企业已经完成的资金运动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核算和监督,以为外部和企业有经济利害关系的债权人、投资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盈利能力等此类经济信息为目标的而进行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
而税务会计是介于税收学和会计学之间的一门边缘科学,其依据是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基本形式是以货币来计量的。
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从而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门特种专业会计。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及协调问题研究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及协调问题研究一、引言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两个重要法律制度,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管。
由于历史、法制环境、政策目标等因素的不同,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些差异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导致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两者的共性和差异性出发,深入探讨在当前中国的法律法规下,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及协调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共性和差异1. 共性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都是为了规范和监管企业的经济活动而存在的。
它们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两者都是通过明确规定一些具体的计量、确认和报告规则来监管企业的经济活动。
在某些方面,两者可能会有一些相似之处,比如对某项收入的确认时点、财务报表的合并等。
2. 差异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在一些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在对待企业的成本支出上,企业会计准则可能会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进行资本化处理,而税法规定可能要求在同样的情况下进行费用扣除。
在资产减值准备上,企业会计准则可能会要求进行资产减值测试,而税法规定则可能会采取更加保守的观点,要求在发生减值时及时扣除减值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在对待特定项目的计量、确认和报告要求上也可能存在一些差异。
为了解决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带来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应该加强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这样可以让两者在制定过程中更加兼容,并且在具体规定上减少冲突。
可以出台更多的跨领域的法律法规,明确企业在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如何合理遵循税法规定。
可以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两者之间关系的理解和把握。
在当前中国即将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新准则下,对于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协调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将两者之间的差异理清、解决,并且使得两者之间更好的协调一致,才能为企业经营活动提供更加明确和透明的法律法规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及纳税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及纳税调整摘要:资产负债表法下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复杂且不易于理解、掌握,本文先从分析会计准则与税法对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的差异开始,进而分析差异对当期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的影响,最终掌握所得税费用的计算。
关键词:计税差异当期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所得税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
利润表上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是当期应交所得税,会计确认的所得税费用是按照权责发生制,把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确认为费用,导致了会计上所确认的本期的所得税费用不一定等于税法确认的当期应交所得税。
一、《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在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差异会计和税法上的差异一是对收入、费用的确认时间或口径上不一致影响当期应交所得税计算;二是对部分资产、负债确认标准不一样,产生暂时性差异,影响递延所得税的计算。
(一)收入和费用确认、计量上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1.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
收入确认方面,企业会计准则同时符合五个条件,而税法对收入的确认,主要判断企业是否已经具备纳税能力,不需要进行会计职业判断,确认收入的标准具有固定性。
如分期收款销售中,会计准则在货物发出时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是买卖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会计准则在商品发出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不确认收入,但已办妥托收手续,而税法应计入纳税所得额纳税。
对于房地产企业的预收账款,会计准则于交房时确认收入,而税法在收到预收账款即确认为应税收入。
2.费用确认和扣除方面的差异。
(1)有扣除标准的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对工资薪金支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借款费用等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相关费用,在税前扣除。
而税法对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但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公益性捐赠等都规定有扣除标准和条件,符合条件和在标准内的准予扣除。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及协调研究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及协调研究企业会计准则是指在整个经营过程中,企业按照会计规范和会计原则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报告的一种规范性制度,规定企业会计核算和报告的范围、程序、方法和内容,是企业管理和监督的基础。
而企业所得税法则是国家用来调节企业所得税收的制度。
两者之间存在差异,需要协调。
一、两种制度的差异1. 计税时间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的计算时间通常为会计年度,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时间通常是纳税年度。
这一点会导致两个时间量从计算的角度上看不一致。
2. 报告对象不同企业会计准则的报告对象是股东,主要目的是使股东了解企业财务状况,提供信息用于决策。
而企业所得税则是向国家报告,目的是报税并缴纳税费。
3. 会计估计差异企业会计准则中,会计估计和分摊原则常常是依据会计师和管理人员自己的判断进行的。
而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估计和分摊原则是基于税法的法律规定它的使用,为了规避风险有着十分严格的标准及要求。
4. 税收费用不同企业会计准则往往把所有的费用都归为企业的成本,但企业所得税则会对某些费用进行特别处理,这些费用不应当被作为企业的税后利润进行计算。
受差异的影响,如果企业以会计准则为标准计算所得税,则可能会产生较高的税负率,这与税法的制定宗旨不符。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有效监督和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需要进行制度协调和配合。
因此,为协调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开展,有必要采取下列措施:1. 加强税务部门与企业的沟通和交流,提高企业对所得税制度的了解和认识。
企业需按税法规定的税务制度办理纳税申报,尤其是企业成立、变更、分立、合并等情况需要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 税务部门其要及时的审核给与认可社区,兼顾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不合法的纳税情况。
2. 确定合理的税收计算标准和税收征收准则,并与会计报告兼容。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应兼顾各方的利益和需求。
企业会计准则制定需要参考国际会计准则和中国企业的实际情况,避免出现类似“蓝鲸贷款”等的利益关系漏洞。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40个差异解析及涉税调整处理

在撰写本文之前,首先需要对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40个差异进行充分的理解和分析。
这个主题涉及到涉税调整处理,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以从简到繁、由浅入深的方式来探讨这一主题,以便读者能更深入地理解。
1. 简介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40个差异实际上是指在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的40个主要差异。
这些差异导致了在企业会计利润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不一致性,因此需要进行涉税调整处理。
2. 差异分析在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40个差异中,主要包括了资产和负债确认、收入确认、成本费用确认、投资会计处理、资产减值准备、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等方面的差异。
这些差异导致了在会计核算和纳税核算中出现了不一致性,需要进行涉税调整处理来保证财务报表的完整和真实性。
3. 涉税调整处理针对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40个差异,企业需要进行涉税调整处理来调整企业会计利润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不一致性。
在涉税调整处理中,需要对差异进行逐一分析,并根据所得税法规的要求进行调整,以确保企业所得税的正确计提和申报。
4. 个人观点和理解个人认为,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40个差异的存在是合理的,因为会计准则和税法法规的制定目的和适用对象有所不同。
然而,这也给企业在财务报表编制和纳税申报过程中带来了一定的复杂性和挑战。
企业需要深入理解这些差异,并且在涉税调整处理中严格按照法规要求进行处理,以确保企业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在本文中,我们对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40个差异进行了全面评估,并根据深度和广度的要求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探讨。
通过对涉税调整处理的介绍,希望读者能更深入地理解这一重要的主题。
本文也共享了个人对这一主题的观点和理解,希望能够给读者带来一些启发和思考。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40个差异的解析及涉税调整处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课题,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希望本文能够帮助读者更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这一主题,以便能够更好地应对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的挑战。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及协调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及协调一、差异:1.目的不同:会计准则的目的是提供企业财务信息,以满足内外部用户的需求;所得税法的目的是征收企业所得税,保证税收的公平与合理。
2.计量方法不同:会计准则采用成本原则、公允价值原则等方法进行资产和负债的计量;而所得税法以税法规定的核算方法为基础进行企业所得的计算。
3.过渡项目的处理:会计准则可能对一些项目进行分期确认,而所得税法对这些项目可能要求在一定时间内一次性确认。
4.项目的定义和界定:会计准则将一些费用或收入项目纳入会计报表中,而所得税法可能会将这些项目进行调整或排除。
5.成本的确认时机:会计准则可能允许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时机与所得税法规定的时机不同,导致会计利润和税收利润之间的差异。
二、协调:1.税务递延资产和负债:企业在税务计算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减税的情况,这就形成了税务递延资产。
而在会计准则中,这些递延计税差异需要进行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2.递延所得税费用: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将未计税差异计算并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这样可以反映出会计利润和税收利润之间的差异。
3.财务报表的注记披露:企业需要在财务报表的注记中详细披露递延所得税的相关信息,如计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费用的具体计算方法等。
4.所得税计提的确认方法:企业需要根据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根据实际情况计提所得税费用,确保企业对未来应纳税额的合理估计与公司的财务报表一致。
三、影响:1.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的差异可能导致企业的财务报表与税务申报之间存在差异。
因此,企业需要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的规定,确保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管理决策的影响: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的差异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管理决策。
企业需要评估会计准则和税法对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的影响,以便在制定决策时进行合理预测和规划。
3.税务风险的把控:企业需要充分了解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的规定,并配合税务机关的要求,遵守税法的规定,以降低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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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处理方式及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制定出发点不同, 导致两者在资产、负债的确认与计量方面可能存在暂时性差异, 在收益、费用损失的确认与计量方面可能存在永久性差异。
要正确认识和理解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 必须分析两者制定的目标和原则。
这是两者之间产生差异的根本原因。
一、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制定的目标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 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 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进行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也就是说, 会计核算的目标在于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
而税法则是以课税为目的, 主要目标是确保证国家的财务收入; 同时, 还要发挥税收杠杆的宏观调控、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
二、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制定原则企业会计准则非常重视会计信息的谨慎性, 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 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企业需按照谨慎性原则, 根据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商品跌
价、售出存货可能发生的返修以及或有损失等经营风险和不
确定性因素进行职业判断而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预计负责等。
而税法对所得税前扣除费用的基本原则是“据实扣除” , 即: 要求企业必须在实际发生支出和损失时才允许扣除, 否则申报扣除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偷税行为。
这是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原则上差异的突出体现。
究其原因, 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是根据会计人员凭借职业判断作出的估计, 其损失并不是“真实地发生”。
会计估计的这种风险, 税法之所以不允许扣除, 是因国家税收不承担纳税人估计的经营风险。
税法强调的是在有关资产真正发生永久或实质性的损害时才能得到即时处理。
这样规定既方便了税务管理, 同时也防止了硬性规定减值准备比例的不可控性。
另外, 会计核算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重视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 不拘泥于其法律形式。
税法虽然也尊重业务实质, 但更看重其法律要件, 严格遵循法定性原则。
三、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处理方式
1.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处理的主要模式。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处理模式一般划分为以下两种模式。
(1) 分离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相互分离。
会计方法的选择可以完全不受税收法规的限制, 税收上也不认可会计选用的具体处理方法, 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英国和美国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
在以英、美为代表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 资本为投资者所拥有, 财务报表主要为投资者的决策服务, 会计准则强调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并注重会计本身的科学性, 而不考虑税收法规的限制和影响。
同时, 英、美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真正起作用的不是法律条文
本身, 而是法院的判例及其解释, 成文法只是对普通法的补充, 税法也不例外。
法律对经济的约束较笼统、灵活,而没有系统、完整地对企业的会计行为进行规范, 在这些国家, 会计准则一般由独立的会计职业团体制定。
(2) 统一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 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内容上相互统一, 不允许存在差异。
会计方法的选择应满足有关税款计算的需要,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不存在重大差异, 计税时一般直接将会计核算结果作为税款计算的主要依据, 会计职能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为政府的管理控制服务。
法国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
在法国,经济的公有化比重较高, 国有企业几乎垄断了交通、能源等重要的国民支柱产业, 其会计的主要目标是满足国家对税务管理的需要。
同时,法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国家往往通过完备的法律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 财务会计受到诸如公司法、证券法和税法的影响, 从而使会计准则与税收等经济法规的关系十分密切。
2.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处理方式的选择。
笔者认为, 会计准则与税法适度分离, 是较为合理的一种方式。
会计准则和税法具有不同的理论体系, 两者的目标根本不同。
税法是以满足国家税收为主要目的, 而会计准则的服务目标主要是投资者、债权人等信息使用者。
不问情况就强行将税收意志体现在企业会计处理中, 效果并不一定好。
并且, 会计准则和
税法在收益、费用损失的确认原则和方法上存在很大差异,如果两者合一, 必然损害会计准则的科学性。
因此, 会计准则与税法适度分离是合理的。
我们既反对要求会计准则与税法完全一致的主张, 也反对会计准则与税法绝对分离的观点, 笔者认为会计准则与税法在适度分离的前提下, 可就两者的关系进行协调。
首先, 尽量缩小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这不仅有利于简化税款的计算, 而且还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其次, 逐步消除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产生复杂差异的条件。
四、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差异信息的披露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计算所得税的原则不同, 导致企业会计期间所计算的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存在差异。
在实际工作中, 企业按规定向税务部门提交所得税申报表, 详细反映“差异”信息, 以证明其应交所得税的正确性。
但是,在年度会计报告披露中, 一般较为简略。
1.企业全面系统地披露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差异信息的必要性。
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源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不一致” , 而这种“不一致”实质上是因为国家政策和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
如果从经营管理角度对“差异”进行分析, 我们会发现很多“差异”都从一定侧面、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水平、能力、效率等会计信息使用者需要了解的内容。
如: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罚金及滞纳金” ,反映了企业遵纪守法的情
况, 进而说明企业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及计提的有关资产的减值准备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造成的差异, 表明企业对固定资产折旧和资产管理的方式和态度(稳健或不稳健); “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各种支出, 如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 ,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企业的管理水平; “捐赠、赞助支出”则是企业关心社会、热心公益的体现。
因此, 会计信息使用者全面了解“差异”信息,实质上是从又一个角度了解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并有助于正确实施决策。
从发展趋势来看, 企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可选择的空间越来越大, 而税法的条款制定则越来越严密, 这从客观上使得“差异”会有增无减, “差异”将会更多地“隐含”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等。
同时“差异”信息并不包含企业商业秘密等不宜为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所了解的内容, 披露“差异”信息并不会削弱企业的竞争力。
可见, 为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遵循会计信息披露的充分性要求, 企业有必要全面系统地披露“差异”信息。
2. 现行税前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差异信息披露的不足。
目前会计信息使用者基本不能从会计报告披露中全面系统地了解“差异”构成信息, 其原因主要是会计报告在披露“差异”信息方面明显存在不足。
主要表现在: 一是披露要求缺乏刚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 财务报表列报》规定的“企业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中, 没有明确规定披露“差
异”的内容。
因此, 导致企业一般不愿意披露, 特别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滞纳金, 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各种支出等不利于企业的内容; 其次是披露不充分和不系统。
企业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差异”信息不详细,且分散交错地散见于有关项目中, 如果会计信息使用者要了解“差异”情况,还得借助于其他资料, 甚至需对其进行加工计算, 这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其构成情况。
3.编制“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差异说明表” , 全面系统地披露差异信息。
针对上述问题, 笔者认为企业可通过编制“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税差异说明表”来全面系统的披露“差异” 信息。
表中内容主要分别反映: ①收入类调整项目;
②费用、成本调整项目; ③资产负债类调整项目; ④计提各项准备金调整项目; ⑤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等。
通过该表,会计信息使用者和管理者能够全面系统地了解“差异”形成的内容, 有助于提高其决策质量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此外, 该表还可以对利润表起到补充作用, 即对利润表中的收入、费用等项目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