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新旧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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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系统讲解(6)

待有关拨款项目完工后,对于形成固定资产并按规定留给企业的,应 按实际成本,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同时: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 对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拨款部分,报经批准后: 借:专项应付款 贷: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等科目) 对形成的资产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 借:专项应付款 贷: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等科目) 对按规定应上交结余的专项拨款,应在上交时: 借:专项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系统讲解(5)

5.技术研究或技术创造专项补助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专项应付款等科目 在为完成承担的国家专项拨款所指定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实际发生时, 应按与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相同的方法进行归集,并在“生产成本”科目下单列 项目核算。 借:生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对形成产品并按规定将产品留归企业的,应按实际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 同时: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 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则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下单列项 目归集所发生的费用。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与国际会计准则比较


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我国已有的规定还不够系统,需要进一步完善。 为了更好地应对世贸规则提出的要求,提高政府补助信息的透明度, 也为了便于企业操作,财政部制订了专门的政府补助会计准则。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 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补助,是指企业 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 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补助以外的项目。 本准则规范了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考虑到与 其他准则的协调目的,向企业提供的所得税减免、以及债务豁免将分 别在“所得税会计准则”和“债务重组准则”中反映,不列入本准则。 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中国准则没有涉及到政府援助的规范及披露。 (返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新旧对比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新旧对比
第十四条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直接取得费用化,对应于费用化借款费用的部分,冲减财务费用;对应于资本化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相关资产价值。
该规定与历史上各项以“财建”文号发布的贴息的财务管理规定一致,通过会计准则规定向财务规定靠拢的方式,消除了两者规定不一致的矛盾。即,对于贴息的会计处理,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都不再计入营业外收入。
(一)债务豁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债务重组》。
(二)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
第五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明确从银行取得财政贴息贷款的,可选择处理方式。其中方法(一)的做法与《瑞华研究2010~2016汇编》之问题4-1-49中的做法类似。
但是,如果采用方法(一),则将导致相关借款(金融负债)的入账价值与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不一致,这两者之间存在潜在的矛盾。
鉴于IFRS下并没有此处方法(一)的选项,因此建议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尽可能选择方法(二),以避免出现境内外准则差异。
第二条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第二条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定义一致;资本性投入调整到第五条。
第三条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财会[2006]3号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财会[2006]3号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财会[2006]3号比较2017年5月25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改文件发布的背景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了修订,针对新修订的政府补助,我们做逐条对照:项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 [2017.05.10 发布]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06〕第3号)[2006.02.15 发布]修订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新旧一致第二条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第二条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去掉了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的描述,但定义一致。

第三条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无偿性。

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新增第三条:不再强调从政府直接取得,明确政府是实际拨付者的代收代付的,也属于来源于政府,明确无偿性无对价。

以便于区分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是政府补助、政府资本性投入还是政府购买服务。

第四条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16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16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1)20×7年1月1日,甲企业确认应收的财政补贴款 借:其他应收款 3 900 000 贷:递延收益 3 900 000
(2)月末,将补偿保管费的补贴计入当期收益 借:递延收益 l 3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1 300 000 (2)20×7年3月30日,甲企业实际收到财政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 3 900 000 贷:其他应收款 3 900 000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示例
• 某企业接受一项政府补助100万元,用于补 偿治理工业废水。企业在20×8年10月份收 到款项,但废水处理项目自20×9年起才营 运,项目使用寿命10年。 20×8年10月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 000 000 贷:递延收益 1 000 000 20×9年项目开始运营后的十年,每年都: 借:递延收入 1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 000
或者所补偿费用的扣减。 政府补助准则要求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总额法
(一)政府补助的确认
➢会计确认:1.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 条件;2.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税收确认:一般来说,应在实际收到政府 补助时再计入收入总额,即应按收付实现 制确认收入的实现,因为企业实际收到款 项时才具有纳税能力。在企业能够收到政 府补助,但尚未收到政府补助时,在税收 上还不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2、财政贴息:税务上应区分财政贴息的不同 方式进行处理: 第一,对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 企业的,财政贴息收入作收入总额处理, 利息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第二,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 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 贷款,受益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 和确认利息费用。 所以,对企业取得的财政贴息收入会计与税 收规定是一致的。由此形成永久性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政府补助主要包括财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形式。

第三条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一)政府补助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对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机构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机构只是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则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政府补助是无偿的。

政府与企业之间双向、互惠的交易不属于政府补助。

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属于互惠交易。

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要求作为所有者权益进行会计处理的,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企业与政府发生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交易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且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适用本准则。

第四条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五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债务豁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

(二)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第六条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七条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中注明的价值计量;如该资产相关凭据上没有注明价值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不论通过何种形式取得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准则规 不论通过何种形式取得的政府补助, 定,在会计处理上应当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通常情况下,政府补助为 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通常情况下,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因为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政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府补助的原则和理念, 府补助的原则和理念,政府补助主要是对企业特定产 品由于非市场因素导致的价格低于成本的一种补偿。 品由于非市场因素导致的价格低于成本的一种补偿。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最终也是与收益相关,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最终也是与收益相关,只是暂 时作为递延收益处理,在相关资产形成、 时作为递延收益处理,在相关资产形成、投入使用并 提取折旧或摊销时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 提取折旧或摊销时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
201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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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与资产相关或与以后期间收益相关的,先计入“ 与资产相关或与以后期间收益相关的,先计入“递延收 科目,然后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益”科目,然后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企业取 得的政府补助之所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得的政府补助之所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是因为企业在 日常活动中取得的政府补助, 日常活动中取得的政府补助,形成经济利益流入的组成 部分,但由于是无偿的,又不符合销售收入或提供服务 部分,但由于是无偿的, 收入的确认条件,因此计入“营业外收入” 收入的确认条件,因此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或者通 递延收益”科目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过“递延收益”科目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政府补助-新旧准则差异

政府补助-新旧准则差异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2017.05.10 发布]
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06〕第3号)[2006.02.15发布]
修订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允许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按净额法冲减相关成本。
第十条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一)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二)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三)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新旧一致
第二条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第二条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去掉了“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的描述,但定义一致。
第三条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ຫໍສະໝຸດ 新旧一致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第三条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㈠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㈡债务豁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第五条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㈠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㈡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六条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第七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然损益。

第八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㈠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㈡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分别下列情况处理:㈠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㈡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披露第十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㈠政府补助的种类及金额;㈡计入当然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㈢本期返还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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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CAS16政府补助新旧对比2006《 CAS 16—政府补助〉2017《 CAS 16—政府补助》新旧差异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制定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准则。

第二条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第二条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定义一致;资本性投入调整到第五条。

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者投入的资本。

第三条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明确政府是实际拨付者(最终来源),其他方代收(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对于企业收到的代付的,也属于政府补助。

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对“无偿性”给出进一步定义。

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无偿性。

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第三条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第四条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第五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明确日常活动中向政府收取对价的,适用收入准(一)债务豁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一(一)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则(可看作是将原财会 [2012]25 号文的相关规定纳入债务重组》。

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准则);(二)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2 年年报一所得税》。

计准则第 14 号一一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工作的通知》(财会 [2012]25 号)相关规定为:“企业与政府发(二)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生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与企业销一一所得税》。

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相应的所有者权益,不适用本准则。

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在判断该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应考虑该交易是否具有经济上的互惠性,与交易相关的合同、协议、国家有关文件是否已明确规定了交易目的、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属于政府采购的,是否已履行相关的政府采购程序等”。

债务豁免可能适用政府补助准则,如有条件豁免的政府贷款( IAS 20 中称为“饶让贷款”(forgivable loans) )。

此处对“日常活动”没有给出进一步定义。

我们预期在修订后准则应用指南中会对此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

但一般理解,此处的“日常活动”的概念应与存货、收入准则中“日常活动”的概念一致。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第二章确认和计量第五条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第六条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确认:(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六条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第七条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第七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第八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引入对政府补助的“净额法”处理,即与资产相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关的政府补助允许冲减资产价值;与收益相关的政府损益。

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补助允许冲减对应的成本或费用,与IAS 20 的规定一入当期损益。

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按照名义金额致。

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的“总额法”或“净额法”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属于企业的一项会计政策选择,一旦选定即不得随意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佘额变更。

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递延收益的摊销由平均分配改为“按照合理、系第八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第九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况处理: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入当期损益。

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第十条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第十一条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十二条企业取得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应当区分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两种情况,分别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进行会计处理:(一)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二)以借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并统的方法”,即与相关资产的折旧、摊销方法和年限一致。

资产提前处置时对相关递延收益余额的处理原则,与原应用指南中的相关规定一致。

允许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按净额法冲减相关成本;计入损益的具体项目包括冲减对应的成本、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将原讲解中的内容补充到准则正文中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可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新增“其他收益”报表项目财政贴息按拨付对象分别进行会计处理明确从银行取得财政贴息贷款的,可选择处理方式。

其中方法(一)的做法与《瑞华研究 2010~ 2016 汇编》之问题 4-1-49 中的做法类似。

但是,如果采用方法(一),则将导致相关借款(金融负债)的入账价值与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不一致,这两者之间存在潜在的矛盾。

鉴于 IFRS 下并没有此处方法(一)的选项,因此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借款费用,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借款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

递延收益在建议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尽可能选择方法(二)出现境内外准则差异。

,以避免借款存续期内釆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不得随意变更。

第九条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二)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披露第十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一)政府补助的种类及金额。

(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第十四条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第十五条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应当在需要退回的当期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二)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佘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三)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披露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一)政府补助的种类、金额和列报项目;(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直接取得财政贴息的,冲减借款费用。

即,区分对应的借款费用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对应于费用化借款费用的部分,冲减财务费用;对应于资本化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相关资产价值。

该规定与历史上各项以“财建”文号发布的贴息的财务管理规定一致,通过会计准则规定向财务规定靠拢的方式,消除了两者规定不一致的矛盾。

即,对于贴息的会计处理,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都不再计入营业外收入。

对退回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基本原则与原准则下一致,但如果原采用净额法处理的,退回时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在“营业利润”项目之上新增报表项目“其他收益”。

新增要求:要求披露政府补助的列报项目。

(三)本期返还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三)本期退回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第四章衔接规定第十八条企业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明确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按新准则执行,并采用未助釆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来适用法进行衔接处理。

施行曰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准则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

明确实施日期。

第二十条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明确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新准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一一存货〉等38 项则为准。

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 2006 〕3 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同时废止。

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政府补助会计处理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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