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税金及税理士制度简介
日本的税种

日本的税种所得课税一、个人所得税(一)纳税人居民。
居民是指到纳税期限为止连续1年以上在国内有住所的个人。
其中,又把居民分为永久居民与非永久居民。
凡连续在日本居住达5年之久的居民,纳税人必须就境内外的一切所得申报纳税。
凡是不打算在国内永久住下去,1年以上5年以下连续有住所的个人为非永久性居民。
对于非永久性居民,纳税人只限国内源泉所得、国外源泉所得中国内支付的部分和来自国外的汇款部分。
非居民。
非居民指居民以外的个人,即在日本居住时间不到l年的个人,对于非居民仅就国内源泉收入纳税。
(二)课税范围按日本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上是对全部所得进行综合征税,但在计算时将所得分为十类,规定各自的计算方法。
(1)工薪所得。
工资、薪水、薪金以及与此类似的所得。
(2)一次性所得。
抽奖、赛马中彩的奖金、人寿保险合同等一次性所得。
(3)不动产所得。
地租、房租等不动产所得与不动产权利出租或出借的所得。
(4)转让所得。
转让股票、房屋、土地等资产的所得(转让库存资产不在内)。
(5)红利所得。
以法人得到的红利、盈利分配,证券投资信托的收益分配。
(6)利息所得。
公司债与存款利息、合同运用信托(贷款信托等)、公司债投资信托的收益分配。
(7)退职所得。
退职时得到的退职补贴、一次性津贴等一次性发给的所得及同类所得。
(8)事业所得。
农业、渔业、制造业、批发业、零售业、服务业等事业产生的所得。
(9)山林所得。
购置满5年的采伐或转让则属于事业所得或杂项所得。
(10)杂项所得。
如稿费、公共年金、人寿保险合同年金、公司债偿还收益等所得。
(三)应税所得的计算1.工薪所得。
工资所得的金额是从当年的收入中作了工资所得扣除之后的余额。
工薪所得扣除额如表1所示:表1 工薪所得扣除率表注:最低扣除金额不少于65万日元。
2、一次性所得。
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因收入的开支以及一次性所得的特别扣除(50万日元)的余额,将其相当于1/2的金额与其他所得合并征税。
3.不动产所得。
日本税金

1税金(1) 生活与税金在日本居住1年以上者,即使是外国国籍,如有一定收入与日本人同样也具有纳税的义务。
首先让我们来学学日本的各种税制。
(2) 税金的种类日本的税金大体上可分为向国家缴纳的国税和向都道府县及市区町村缴纳的地方税。
所得税为国税的代表税金,住民税、汽车税等为地方税。
此外,国税、地方税又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所得税、住民税等为直接税、消费税等为间接税。
直接税间接税国税所得税、法人税、继承税、赠予税等消费税、酒税、香烟税、关税、印花税等地方税都道府县税都道府县民税、事业税、汽车税等地方消费税、道府县香烟税,高尔夫场利用税等市町村税市町村民税、固定资产税、轻型汽车税等市町村香烟税、入浴税等2国税向国家缴纳的税金称为国税,所得税和消费税归类于国税。
2-1 所得税(1) 所得税简介所得税是指对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您获得的所有收入所征收的税金,在下一年的2月16日至3月15日期间必须进行“确定申报”(请参照(2)确定申报)。
但是,即使都是外国人但因其身份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的不同,其征税范围和税率也不同。
●居住者与非居住者“居住者”是指在日本拥有住所、或者迄今为止持续1年以上有住所的个人,原则上根据收入以与一般日本人相同的税率进行征税。
居住者以外的个人被称为“非居住者”,对于非居住者,原则上税款为其收入的20%。
●纳税方法(确定申报与源泉征收)做生意者等自己计算收入金额、必要经费、税款等,然后直接向税务署申报称为“确定申报”。
相对于此,对于如工薪者那样从公司领取工资、奖金的工薪阶层(工资收入者),没有必要办理“确定申报”。
公司每个月自动从工资中扣除、缴纳所得税。
这就是所谓的“源泉征收”。
2国税(2) 所得税的确定申报●确定申报简介自营业、农业、自由业等人必须计算从前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1年期间所获得的所有收入金额,并根据该金额计算出税额提出确定申报。
而大部分的工薪者没有必要。
但是,工薪者如有以下的情形也必须提出确定申报。
日本税收制度简介

日本税收制度简介日本是亚洲东部太平洋上的一个群岛国家。
国土面积为37.79万平方公里,2001年人口为1.27亿人。
日本是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经济实力仅次于美国列世界第二位,属于高收入国家,2001年国内生产总值为503.59万亿日元(2001年平均汇率:1美元=121.58日元)。
一、日本税制概况日本实行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课征的制度,由中央征收的税称为国税,由都道府县征收的税为地方税,日本的税收立法权统一在国会,各种税法都要经国会批准,主要税种管理权集中在中央,一些地方税的解释权或减免权归地方政府。
日本实行的是中央地方兼顾型税制,国税、地方税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体系。
国税由大藏省管理,地方税由自治省管理。
日本现行税制共有53个税种,国税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遗产和赠与税、地价税、酒税、烟税、挥发油税、地方道路税、石油天然气税、印花税、汽车重量税等;地方税的主要税种有:个人和法人居民税、个人和法人事业税、不动产购置税、汽车税、汽车购置税、轻油交易税、固定资产税、特别土地持有税、事业所税、城市规划税等。
另外,日本的社会保障税不是独立的税种,而是以加入保险的形式缴纳的。
在日本现行税制中,国税所占比重极大,地方税所占比重相对较小。
日本税收制度简介二、日本税制的发展日本税收制度的形成,主要是借鉴了外国的税收制度。
经过明治维新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两个阶段,随着其经济的高速发展,日本已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税收制度。
1868年明治维新以前,日本的税收制度以土地税为主,土地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80%左右。
此后,虽然在1881年提高了酒税,于1887年引进了所得税,但由于经济发展处于初级阶段,所得税收入仍占税收收入的50%以上。
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第二世界大战前我。
1940年日本大规模改革中央、地方的税收制度。
在直接税方面,分为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重点转向对个人所得课征;对企业所得住所法人税按6%的固定比例征收。
浅议日本税理士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浅议日本税理士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摘要:日本在变革税制的四个阶段中,逐步建立了当今世界最为健全、最为完善的税务代理制度,其颁布的《税理士法》包括有关税理士的业务、资格、考试、注册登记、权利和义务等详尽的内容。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税务代理业也将最终在我国占据重要的地位。
通过对日本税理士制度的介绍,总结其特点给我们带来了经验启示:我国税务代理业的发展必须加快法制化进程、提升从业人员的素质及独立性、加大宣传的力度和角度。
关键词:税理士制;税务代理;启示日本在税制变迁过程中,不仅在世界范围内最早创立了税务代理制度,并且在税制改革与发展中将其建立成为了当今世界上最为健全、最为完善的税务代理制度。
因此,对日本税理士制度的分析与借鉴具有重大意义。
一、日本税务代理业的历史变迁从明治时代日本近代税制草创至今,日本税务代理业的发展一共经历了四个阶段:税制草创时期,明治天皇开创的近代日本租税制度为税理士制度的萌芽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确定时期,此阶段日本近代税收初具雏形,产生了区域性的《大阪税务代办管理规则》;发展时期,日本税制结构向所得税为主体转型,明治政府提出了税理士制度修正法案;以及战争时期,日本中央地方税制进行了全面改革,并在1942年颁布了《税务代理士法》。
二、日本税理士制度的介绍(一)税理士资格的取得:1.对税理士考试资格的限制。
日本对税理士资格的取得做出了严格的限定。
《税理士法》规定:税理士考试面向大学毕业者、从事税务或会计工作一定年限以上者,或具有上述相当学历或实践经验者;其中律师(包括有律师资格的人)、公证会计师(包括有公证会计师资格的人)属于免试人员。
2.对税理士考试科目的设置。
税理士职业的性质要求其从业人员既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又拥有业务实践技能。
因此,《税理士法》对税理士考试的科目做了具体的规定,主要科目有:所得税法、法人税法以及会计学中的簿记论及财务诸表论。
(二)税理士的权利与义务:税理士法对税理士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促使税理士依法办事。
日本税收制度概述.doc

日本实行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征税体制,由中央征收的税种称为国税,由都道府县征收的税种称为地方税。
日本的税收立法权统一在国会,各种税法都要经国会批准,主要税种管理权集中在中央,一些地方税的解释权或者减免权归地方政府。
日本实行的是中央地方兼顾型税制,国税、地方税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体系。
国税由财务省管理,地方税由总务省内设的自治部门管理。
日本现行税制中的国税、地方税共有53个税种, 国税主要税种有:法人税、个人所得税、继承与赠与税、消费税、酒税、烟税、挥发油税、地方道路税、石油天然气税、印花税、汽车重量税等; 地方税主要税种有:个人居民税、法人居民税、个人事业税、法人事业税、不动产购置税、汽车税、汽车购置税、轻油交易税、固定资产税、特别土地持有税、事业所税、城市规划税等。
另外,日本的社会保障税不是独立税种,而是以加入保险的形式缴纳的。
(一)主要税种概况1.法人税⑴纳税人法人税的纳税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普通法人组织和其他有经营性收入的法人组织。
纳税人分为国内法人和外国法人。
总部设在日本境内的为国内法人,总部设在日本境外的为外国法人。
国内法人应当就其来源于日本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法人税;外国法人只就其来源于日本境内的所得纳税。
⑵征税对象、税率法人税的征税对象是法人各经营年度从事经营获取的利润。
国内法人就经营所得、清算所得、退休年金基金等所得缴纳法人税。
来源于日本境内的所得共分为11类:经营和资产运用所得、提供劳务所得、不动产租赁所得、存款利息所得、股息所得、贷款利息所得、资产转让所得、广告所得、人寿保险基金所得、从隐名工会等组织分得的所得、中小企业风险准备金。
法人税的基本税率是30%。
资本金不超过1亿日元的法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800万日元,适用税率为22%;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00万日元,适用税率为30% 。
⑶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利润总额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①股息处理。
实行法人之间分配股息扣除制度。
外国税制浅析——日本税制分析-文档资料

截至2013年3月底日本人口总 数为1.26亿人,比2012年减少 26.6万人,连续4年减少。日本 全国有39个道府县的人口减少 。减少最多的是北海道,为 2.99万人。其次是受福岛第一 核电站事故影响的福岛县,减 少2.07万人。减少率最高的是 秋田县,为1.23%。
2011年日本 GDP:375783.2813亿元 USD$59742.97亿美元 2012年日本 GDP:400970.917452亿元 USD$60937.8294亿美元 2013年日本 GDP:408990.33588亿元 USD$62156.586亿美元
民族极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日本非常强调个人对 团体的绝对服从。 其五,日本民族非常热衷于学习和改造。 其六,遵守纪律、追求完美 日本这种民主性形成 的原因:资源贫乏,地域狭窄的地理特点决定了日 本的文化特征。
国家与地方分税制财政体制
日本现行的行政区划为:一都(东京都)、一道(北海道)、二府(大阪府和 京都府)、四十三个县。县以下设市、町、村。都道府、市町村为地方事政体 。现行日本税制,是于1948年建立起来的,二战后受美国的影响,建立了以申 告纳税制度和所得税的综合课税为中心的税制,形成了现在日本税制的基础, 后经不断发展改革,而日趋完善。在税收体制上,日本实行分税体制,彻底的 税种划分,互不干扰。日本税收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中央税又叫国税,是指 由国家征收的税款,通常由大藏省所属国税厅负责征收。地方税是地方公共团 体征收的税款,地方公共团体是指道府县是市町村,因而地方税分道府县税和 市町村税,分别由本级财政局下属的税务部门征收。
(2)60年代中期以来日本连年的贸易黑字态势,导致日本的外汇 储备雄居世界各国之首。大量顺差的贸易不平衡状况,引起了大 量对日贸易 逆差的许多国家特别是欧、美国家的强烈不满,以至 于不断向日本施加压力要求日本进一步开放市场,增加进口。破 于国际贸易上的压力,日本政府在 80 年代后期开始考虑研究扩大 内需问题。其方法有两个:一是扩大财政支出, 增加政府投资, 二是增加居民消费, 把过高的储蓄转化为投资。而通过税制改革 扩大内需,是一条减少与他国贸易摩擦的必经之路。
日本的税金及税理士制度简介

日本的税金及税理士制度简介东京税理士会目录前言・・・・・・・・・・・・・・・・・・・・・・・・・・・・・・1 1.税务行政构成・・・・・・・・・・・・・・・・・・・・・・・2~3 (1)国税机构(2)地方税机构(3)租税法律主义(4)申报纳税制度(5)税务检查及救济制度2.日本的税理士制度・・・・・・・・・・・・・・・・・・・・・4~5 (1)税理士的业务(2)税务・会计的专家「税理士」(3)税理士会3.在日本的主要税种・・・・・・・・・・・・・・・・・・・・・・・54.征收所得金・・・・・・・・・・・・・・・・・・・・・・・・5~9 (1)征收个人所得税(2)征收法人所得税(3)源泉所得税制度5.征收赠与及继承税・・・・・・・・・・・・・・・・・・・・・・10 (1)赠与税(2)继承税6.征收消费税・・・・・・・・・・・・・・・・・・・・・・・・・107.对财产及交易所征收的税金・・・・・・・・・・・・・・・10~11 (1)固定资产税・城市规划税(2)汽车税・小型汽车税(3)事务所税(4)登记许可税(5)不动产保有税(6)印花税前言回顾我国的税制及税务行政,大多数人认为,直到第二世界大战前为止,尽管不能很好地起到行政职能,但是事后的救济方面,还是发挥了足够的作用。
1942年(昭和17年)税务代理士法制定后,以纳税人税务代理为职业的国家资格制度首次诞生了。
但它仍然带有税务行政的一个辅助部门的强烈色彩。
伴随着战后民主化的潮流,1947年(昭和22年)代替了以往的赋课课税制度,创立了纳税人将自己的所得自己计算后,进行申报、纳税的这种申报纳税制度。
此外,1949年(昭和24年)美国的邵普税制考察团来日进行税制调查时,建议采用近代的税制,即所谓的“邵普意见书”。
这是至此为止的以间接税为中心的税制转变为以直接税制为中心的税制体系。
同时,还建议强化申报纳税制度的改革。
以此建议为契机,1951年(昭和26年)制定了现行的税理士法,从而取代旧的税务代理士法。
日本税务管理及其启示

日本税务管理及其启示一、日本的税收制度与税务行政概况1、日本的税收收入结构日本税收主要由所得税类、消费税类及财产税类构成。
所得税类包括个人所得税和法人税。
个人所得税是由国税系统对个人全年劳动所得和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征收的税收,同时地方税务部门还要对个人全年劳动所得征收工人居民税及个人事业税。
法人税是由国税系统对法人公司经营所得征收的税收,地方税务部门对法人公司经营所得要征收法人居民税和法人事业税。
消费税类包括消费税以及对烟、酒、石油天然气等特殊商品消费征收的各种税收。
日本消费税(类似我国增值税)起始于1989年,其税收负担为消费者,税率是5%。
资产税类主要包括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的遗产税、赠予税、地价税、印花税和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不动产购置税、固定资产税、特别土地所得税等。
以2005审计年度预算一般审计为例。
日本的全年收入为44兆日元,其中法人税11.5兆日元(相当于企业所得税),占26。
2%;所得税13。
2兆日元(相当于个人所得税),占29。
9%;消费税10.2兆日元,占23.1%;其他如挥发油税4.9%、酒类税3.7%、烟草税2.0%、遗产税2.8%等等.2、日本的税制建设最近,日本国税厅采取了一系列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来确保收入的稳定增长。
一是建立了税收征管工作的业绩评价制度。
按照《信息公开法》的要求,通过具体的目标考核,强化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监督,提高了国税部门工作的透明度。
其次,充分利用国税征管信息综合信息管理系统(KSK系统),加强综合管理。
该系统从1995年1月开始试运行,于2001年11月推广至全国范围。
在清缴欠税方面,国税厅成立了集中电话催缴中心,该中心利用KSK系统的信息资料,对欠税纳税人进行集中催缴管理。
在反避税工作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化,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日趋复杂,国际税收管理工作面临越来越艰巨的任务,反避税工作扮演着更加重要的角色.日本国税厅设立了国际税务专门官,专司对跨国公司或大企业的税务检查,防止企业通过关联企业交易转移利润.总之,日本税收征管模式的科学性和征管手段的先进性大大提高了日本的税收征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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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税金及税理士制度简介东京税理士会目录前言・・・・・・・・・・・・・・・・・・・・・・・・・・・・・・1 1.税务行政构成・・・・・・・・・・・・・・・・・・・・・・・2~3 (1)国税机构(2)地方税机构(3)租税法律主义(4)申报纳税制度(5)税务检查及救济制度2.日本的税理士制度・・・・・・・・・・・・・・・・・・・・・4~5 (1)税理士的业务(2)税务・会计的专家「税理士」(3)税理士会3.在日本的主要税种・・・・・・・・・・・・・・・・・・・・・・・54.征收所得金・・・・・・・・・・・・・・・・・・・・・・・・5~9 (1)征收个人所得税(2)征收法人所得税(3)源泉所得税制度5.征收赠与及继承税・・・・・・・・・・・・・・・・・・・・・・10 (1)赠与税(2)继承税6.征收消费税・・・・・・・・・・・・・・・・・・・・・・・・・107.对财产及交易所征收的税金・・・・・・・・・・・・・・・10~11 (1)固定资产税・城市规划税(2)汽车税・小型汽车税(3)事务所税(4)登记许可税(5)不动产保有税(6)印花税前言回顾我国的税制及税务行政,大多数人认为,直到第二世界大战前为止,尽管不能很好地起到行政职能,但是事后的救济方面,还是发挥了足够的作用。
1942年(昭和17年)税务代理士法制定后,以纳税人税务代理为职业的国家资格制度首次诞生了。
但它仍然带有税务行政的一个辅助部门的强烈色彩。
伴随着战后民主化的潮流,1947年(昭和22年)代替了以往的赋课课税制度,创立了纳税人将自己的所得自己计算后,进行申报、纳税的这种申报纳税制度。
此外,1949年(昭和24年)美国的邵普税制考察团来日进行税制调查时,建议采用近代的税制,即所谓的“邵普意见书”。
这是至此为止的以间接税为中心的税制转变为以直接税制为中心的税制体系。
同时,还建议强化申报纳税制度的改革。
以此建议为契机,1951年(昭和26年)制定了现行的税理士法,从而取代旧的税务代理士法。
从此税理士以税务方面专家的身份,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推动申报纳税制度的实施。
另一方面,现行的税制也是在“邵普意见书”的基础之上形成的以所得税、法人税等直接税以及作为补充的间接税为核心的税制体系。
此后经过数次税制的修正,演变成现行的税制。
正象其标题所表示的那样,为了尽可能使外国人浅显易懂地理解日本税法,我们专门编写了这本小册子。
同时还对支撑着日本税务行政制度的纳税代理人——税理士以及税理士制度的概要作了通俗易懂的介绍。
针对外国人的税务制度,由于各国之间达成的租税条约内容不同,加上企业领域里又涉及到转移定价税制、资本弱化税制、税金回避税制这样问题,税务制度之复杂,故若有不明和难解时,请向税理士咨询。
东 京税理士会1.税务行政的构成日本的税务行政,依据征税管辖权限的不同,大致分为国税和地方税两个行政机构。
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分别处理相应的税目业务,其概要如下。
(1) 国税机构国税的行政机构是以财政省的直属机关—国税厅为首,在它之下全国各地设11个国税局和冲绳国税事务所,以及524个税务署,以它们为窗口从事征税业务。
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等国内申报、纳税业务均可在纳税人的居住地所属的税务署进行。
(2) 地方税机构统管地方税税务的是总务省的自治税务局,承担都道府县税、市町村税等地方税的策划立案及课税权归属决定等。
但实际的申报和征收业务是由拥有课税权的各个地方公共团体进行的。
即都道府县税由县税务所征管,而市町村税是由市役所、区役及村公所的税务课征管。
(3) 租税法律主义日本宪法第30条明确规定「根据法律条文,人民负有纳税义务。
」及第84条规定「新增税种、及更改现行税种都必须通过立法或制定相关法律条文方可实施。
」,我们把它定义为租税法律主义。
税金是为了公共福利而筹集的资金,是把人民手中的一部分收入转移到国家手里。
因此,税金的缴纳・征收都必须是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这一点非常明确。
(4) 申报纳税制度①确定纳税义务的方式确定税金的纳税义务方式除了「申报纳税方式」和「赋课课税方式」以外,还有一些是随着纳税义务发生自然而然成为纳税对象的。
「赋课课税方式」是指由税务行政厅确定应纳税额的课税方式。
固定资金税、汽车税及国税附加税等税目都是属于这种方式。
另外,源泉所得税、印花税等,不需要办理特别手续,随着纳税义务发生的同时,应纳税额就被确定下来。
在以上的介绍中,日本的租税主要还是以申报纳税制度为基本核心的。
申报纳税制度是纳税人自己将所得金额计算后,自己申报交纳的课税制度。
这种以人民主权原则为日本宪法理念,在税务制度方面也得到了充分地体现。
②纳税申报及请求更改纳税申报有以下几种情况a.期限内申报利用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必须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提交纳税申报表。
按照这个规定提交的申报表,我们把它称为期限内申报表。
b.期限外申报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交申报表的纳税人,即使是超过期限,如果是在税务署长作出决定之前的话,也可以提交期限外申报表。
c.修改申报已提交了纳税申报表或者是接到更改通知的纳税人,如果是因应纳税额过少的话,其申报只要是在税务署长作出决定之前,就可以提交修改申报表。
另外,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表后,如果其被课税额过多的话,从法定申报期限起1年之内,可以向税务署长提出调整课税额要求。
③蓝色申报蓝色申报制度是指对备齐各种必要帐薄的纳税人,在得到税务署长的认可下,可通过提交蓝色申报表的方式, 申报所得税和法人税。
这种蓝色申报制度在税法上可以享有各种特殊待遇。
这是为了普及申报纳税制度和促进建立会计帐薄而设立的制度。
④电子申报国税的申报、纳税、申请、提交等,可以选择利用英特网进行电子申报(e-Tax)。
(5) 税务调查及补救制度①申报纳税制度的宗旨,原则上是由纳税人的申报来确定纳税义务的。
其申报如果被认为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话,那么税务署长可以进行税务调查,并根据调查的结果来确定纳税金额。
在这里,税务署长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调查纳税人的帐薄文书等。
对没有提交纳税申报表的人,通过调查结果,计算应交纳税金,由税务署长作出征税决定。
此外,对已提交了纳税申报表的人,经调查,发现申报金额过少的话,税务署长有权作出更改决定。
对更改或税务署长的决定而发生追征时,作为处罚将追缴所规定的加算税。
②不服申述制度及诉讼对税务署长作出的更正或决定处分表示不服时,可以向税务署长提出「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仍不服时,可以向国税不服审判所提出「请求审查」。
对国税不服审判所的决定仍不服时,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2.日本的税理士制度法人、个体营业者以及特定薪金所得者,必须履行自我申报的义务。
但是,日本的税制非常复杂,因此,通常都是委托税理士或税理士法人代理・代办。
(1) 税理士的业务税理士作为税务专家,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上,遵循申报纳税制度理念,通过公正的税务代理,去赢得纳税人的信赖,真正实现租税法中所明确的纳税义务。
税理士以此为自己的使命。
税理士法中规定的税理士及税理士法人的业务如下:①税理士业务1. 税务代理(代理・代办向税务机关提交的申报等,以及代理・代办对税务机关的调查或处分提出主张或陈述)2. 税务文书(各种申报表,申请书,不服申述书等)的编写3. 税务咨询②附带业务(在处理税理士业务的同时,可承接诸如财务报表写成,会计记账代理等有关财务会计的业务)③税务诉讼的辅助人业务(2) 税务・会计的专家「税理士」所谓税理士,是指依据税理士法被授予资格的民间税务专家。
税理士资格仅授予国家统一考试的合格者或拥有同等知识的人。
现在已注册的税理士在日本全国大约有7万名。
他们应纳税人的要求,列席参加税务署的调查,解答税务疑难及进行会计帐薄的记帐工作。
在日本,法律上严格禁止非税理士者办理税理士的业务。
另一方面,税理士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作为会计的咨询顾问,同公司的董事一道参与起草财务报告书工作。
(3) 税理士会税理士为了开展其业务,必须在税理士会登记、入会。
税理士会在全国共有15个,它们的联合组织为日本税理士会联合会。
在东京有东京税理士会,作为其下属组织又分为各支部组织,它们的管辖区域与各个税务署是相同的。
税理士会对支部及会员做些指导联络、监督等工作,并也随时为会员举办进修学习班。
3.日本的主要税金4.征收所得税(1) 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日本对个人征收的税金有「所得税」、「住民税」以及在一定的范围内征收的「事业税」。
①所得税1.所谓的所得,是指从该年度的总收入金额中扣除必要支出后的剩余部分。
所得分为10种。
利息、红利、不动产、经营企业、工资、退休金、山林、转让、临时收入以及其它收入。
有所得的个人通过计算每年1月至12月的所得和税金,利用「申报纳税制度」来完成纳税义务。
这其中,对于工资收入者还有源泉征收和年末调整制度。
符合以下情况的人必须进行申报■薪金、奖金年收入总和超过2,000万日元的人■薪金、退休金以外的收入总和超过20万日元的人■从两处以上领取薪金的人所得税的申报期为转年的2月16日至3月15日之间。
2.纳税人的种类依据个人居住身份的不同缴纳税款。
居住身份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非永久居住者居住者中、未加入日本国籍居住者*(注) 却在过去的10年中,5年在日本拥有「住址」、或者以内在日本国内拥有住址至今为止连续居住1年以上或拥有住所的人个人并拥有「住所」者非居住者永久居住者居住者以外的人非永久居住者以外的人*(注)日本国内居住的工资收入者,除预期逗留期不足1年者以外,进入日本国境后即被认为居住者3.所得的课税范围所得的课税范围国内源泉税所得国外源泉税所得分类国内支付国外支付国内支付国外支付非居住者全额课税全额课税全额课税只对国外支付金额中,预定汇到国内的部分(即对国外的支付所得中保留在国外的金额不给予课税)居住者永久居住者全额课税全额课税全额课税全额课税非居住者原则上课税不课税②住民税我们把都道府县民税及市町村民税统称为住民税。
以1月1日为基准,拥有住所的人都需向住所当地政府按所得比例和均摊比例缴纳住民税。
即使自己不居住只作为办公室或拥有房产者也需按均摊比例缴纳住民税住民税的计税方法,以前一年的收入为标准进行计税。
(2) 征收法人所得税在日本,对法人征收的税种里又分属于国税的「法人税」、属于地方税的「法人住民税」及「法人事业税」三种。
①法人税1.法人税是针对法人所得征收的,分国内法人和国外法人两种。
国内法人是指总部机构在日本国内的法人。
国外法人是指国内法人以外的法人。
外国企业在日本设立分公司或关联企业时,被视为国内法人。
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工厂或其他永久性机构,被视为国外法人。
2.纳税义务的种类国内法人无论是国内源泉所得,还是国外源泉所得,都有纳税义务。
而国外法人只在拥有「特定的国内源泉所得」时发生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