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和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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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案例
某企业主要从事生物领域的科研工作,2016年从科技厅取得了一笔专项科研项目经费130万元。

那么,该企业取得的此项政府补助,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呢?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政策分析
一、哪些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第二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

关于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四)精选全文完整版

关于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四)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关于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四)关于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四)五、政府补助的所得税处理鉴于实务中遇到的几种政府补助的情况及税法的相关政策,需要做一下梳理分析。

一点思路:见到该类情况处理账务时,可分三步走,先分析政府补助的确认、再分析相关费用支出的核算,最后研究所得税的处理,会计准则和税法要求不要互相混淆。

(一)政府补助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政府补助的形式主要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和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

企业不论通过何种形式取得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准则规定,在会计处理上应当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根据以上准则分析,我们就先把“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排除在外,那么“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一般包括什么情况呢?本人认为:除了国家作为股东出资外,就是按照文件规定明确要求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根据“指南”相关解释: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

也就是说,有时候国家不一定是所有者身份,或者解释为放弃了所有者身份。

该拨款文件除了企业收到的具体文件,有时候还要搜集国家部委颁布的一些法规,以确认是否计入“资本公积”。

如果有明确规定的,视同资本性投入,财务上参照“专项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4]185号)“第十八条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

收到的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371号)“第二十条企业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期限到2010年12月31日。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项目投资补助金计入企业资本公积金,贴息资金冲减企业财务费用。

【案例解析】政府补助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案例解析】政府补助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案例解析】政府补助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纳税调整及填报前言:本文以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为目的而撰写。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版,以下简称“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有专门的政府补助相关纳税调整栏目,但是该表的填报说明专门声明: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本表不作调整,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纳税调整。

 因此,本文主要探讨政府补助征税的情况,对于满足不征税收入的暂不涉及。

 一、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一)政府补助的分类 会计准则第四条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二)政府补助的计量 会计准则第七条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三)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1.初始计量的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第八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说明:与2006版准则相比,2017版准则允许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1)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 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2)确认为递延收益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 贷:递延收益 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2.相关资产提前处置的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第八条规定,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如何处理

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如何处理

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如何处理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不征税收入不同于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收益;免税收入是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只是在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

不征税收入包括:(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不征税收入的三种类型: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由于企业涉及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多种多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针对某类具体项目的收入能否界定为不征税收入一直是企业财务人员关注的热点。

纳税人应分清应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从而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

一是国家投资和专项借款不属于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由财政拨付的国家投资和政府向企业的贷款资金则没有明确。

《通知》指出,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应当是政府借款给企业的行为,付不付息不做明确规定,但本金一定要归还,这是借款与拨款的根本区别,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企业的支持形式可能是低息或者免息。

投资与借款具体行为与收入无关,也就不是所得税应税收入。

二是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资金可视为不征税收入。

《通知》指出,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人总额中减除。

新准则下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及涉税处理

新准则下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及涉税处理

财会研究新准则下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及涉税处理刘萌1张庆2(1.西安工业大学,陕西西安710000;2.西安外事学院,陕西西安710077)摘要:政府对于企业的财政补助主要包括给予特定行业的政策性补助和给予企业的科研专项拨款,是为了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投入,促进科技创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手段。

企业在收到补助后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是企业要面临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政府补助;会计核算;税收政策1引言政府为了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会给予企业适当的补助用于科研开发。

企业在收到政府补助时,要严格按照政府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照补助的用途使用资金,会计核算要规范,核算内容要完整、真实、准确,要有完备的审批手续和程序,做好政府补助资金的税务工作。

2新准则下政府补助更改的背景和意义政府补助是政府对特定企业的无偿财政拨款,新准则下的政府补助主要针对企业科技创新、节能减排、产品发明等等,主要包括低息贷款、税收返回和提供担保等等。

政府可以通过补助的形式,使企业的发展向着政府希望的方向前进。

政府补助在市场经济国家非常常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方向有重大影响,新准则下政府要在政府补助方面建立更加公平、透明的环境,企业也应当对政府补助做好会计核算和涉税处理。

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无偿获得的资产,具有无偿性和收益性。

新准则下债务豁免、税收减免以及增值税出口退税都不属于政府补助范围。

政府补助一般附有条件,企业在获得政府补助后,要按照政府所附的条件使用,否则政府可以撤销或收回[1]。

新准则下政府补助规定更加明晰,规定了企业核算的会计方法,更强调公允价值观念,实质重于形式,使企业政府补助方面的利润变动更小,会计信息更加真实,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减少了不当盈余,但是容易导致政府补助收入长期挂账,企业负债虚增,影响企业未来的融资。

3企业政府补助的具体会计核算方法新准则下企业政府补助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总额法,即企业的政府补助会计核算不是一次性而是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可以设置为递延损益科目,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的设置为营业外收入科目,与企业资产相关或与企业在将来的收益相关的,可以先计入递延收益,再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

收到财政补贴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收到财政补贴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收到财政补贴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一、会计处理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政府补贴,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计入营业收入。

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及解读——政府补助》规范,与日常活动相关的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二、增值税处理在2020年1月1日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已废止)处理: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在2020年1月1日以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处理: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征税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二)不征税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不征税收入,汇算清缴调了个寂寞!

不征税收入,汇算清缴调了个寂寞!

不征税收入,汇算清缴调了个寂寞!前面经常会收到读者留言,问这个补贴是不是不征税收入,那个补贴是不是不征税收入。

为什么大家都对不征税收入非常感兴趣,我觉得这是很正常的,不征税,就这三个字,不管其背后还有什么规定,不征税这三个字就足以吸引纳税人,我们做会计的日日夜夜的学习目的不就是能顺利完成企业纳税申报日常事项,如果有能力能帮企业合理节税自然是更优秀了,所以听到不征税三个字,关心一下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

但是关心归关心,我们在关心之余到底有么有认真的了解它呢?不征税收入的条件是什么呢?满足条件调整后,我们还需要注意什么呢?这就是今天二哥要分享的调整事项,所得汇算申报表中的不征税收入调整事项。

这个填表说明是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一致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主要就包括这几类,而这几类中,有一类我们企业是比较熟悉的,那就是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

财税[2008]151号对财政性资金的定义是: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而你发现这部分内容是不是基本上涵盖了我们政府补助规范的内容啊?也正是因为如此,很多人一听到政府补助,就想到不征税收入,自然而然的认为收到的政府补助就是不征收收入。

但是事实上并没有这么简单,我们忽略了一个关键的字眼!那么这个具体又有什么明确要求呢?财税[2011]70号给出了答案。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 政府补贴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 政府补贴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政府补贴问题1:企业的政府补助金如何入账?交所得税吗?解答:企业取得政府补助的,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政府补助的分类根据政府补助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或者弥补相关成本或费用的形式不同,政府补助可以分为两类: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通常情况下,相关补助文件会要求将补助资金用于取得长期资产。

长期资产将在较长的期间内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会计上有两种处理办法可供企业选择,一是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随着使用逐步结转入损益;二是将补助冲减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反映长期资产的实际取得成本。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之外的政府补助。

此类补助,主要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费用或损失。

收益期相对较短,所以通常在满足补助所附条件时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的成本。

(二)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新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对政府补助给出了两种会计处理方法:1.总额法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政府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成本费用的冲减。

2.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所补偿费用的冲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三)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1.总额法先按照补助的金额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通过折旧或摊销等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贷记“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2. 净额法将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企业按照扣减了政府补助后的资产价值对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四)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应当选择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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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征税收入”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回复:按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不征税收入”与“政府搬迁收入”有哪些区别?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
而不征税收入不需要提供上述文件。

4、企业在执行会计制度的情况下,收到“不征税收入”与“政府搬迁收入”的账务处理是怎么的?
回复:不征税收入计入资本公积科目;而政府搬迁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偿收入,不征税收入
5、企业如果是执行会计准则,收到“不征税收入”与“政府搬迁收入”的账务处理是怎么的?
回复:不征税收入是计入营业外收入-不征税收入中处理,而政府搬迁收入的会计处理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企业在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时首先要区分政府补助和政府资本性投入,对于政府补助,又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偿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性投入,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在专项应付款核算,待工程项目完工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对未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拨款结余需返还的,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四条规定,对于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即参照上述规定先作为政府资本性投入处理。

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作为政府补助,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作为国家资本性投入,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是不同概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一些纳税人认为不征税收入是一种企业所得税优惠。

这是对不征税收入的误解,本文对此阐述如下。

第一,不征税收入作为法律名词,在《企业所得税法》中首次被提出时是与免税收入并列出现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明确,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从本质上讲,不征税收入是相对于应税收入而言的,而免税收入则是从属于应税收入的。

第二,不征税收入有明确的范围,与税收优惠中的免税收入有明显的界限。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免税收入的范围,即“(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三,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在税收待遇上存在明显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9〕87号文件第三条特别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免税收入的税收待遇则不一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强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
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税收待遇集中体现在各自所对应的扣除项即成本费用上。

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成本费用无论多少均不得税前扣除,独立于应税收入形成的应纳税所得额之外,就算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扣除项目超过了不征税收入本身,也无法在应税收入中得到弥补;而免税收入形成的成本费用则实实在在地影响了所得额,形成的亏损也可以在法定年限得到弥补。

第四,国家税务总局对不征税收入提出了明确的核算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严格界定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

财税〔2009〕8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于不征税收入,纳税人必须根据相关性原则单独核算收入与支出,而对于免
税收入则没有相关要求,只有纳税人出现享受不同税收待遇项目时才有类似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这也是相关性原则在所得税立法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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