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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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书面形式主要有哪些

合同书面形式主要有哪些

合同书面形式主要有哪些交易往来为保险起见,都会签订一个书面合同,以防以后发生纠纷。

那么,合同书面形式主要有哪些呢?下面,我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

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我一起来看看吧。

一、合同书面形式主要有哪些书面形式又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1、一般书面形式。

是指用文字来进行意思表示,如书面合同,授权委托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行为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等。

一般书面形式,或为当事人约定采用,或为法律、法规规定采用。

如果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的,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在民事行为中,具有不同的效力,如证据效力、成立效力和生效效力。

在书面形式作为证据效力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事行为及其权利义务,均以书面形式作为证据效力的情况下,只有在书面内容含混不清或者不完备时,才可以口头证据作为补充。

在书面形式作为成立要件或者生效要件的情况下,书面形式不仅具有证据法上的效力,而且具有实体法上的效力。

民事行为的成立或者生效要符合约定或者法定的书面形式。

否则,当事人之间虽就民事行为的内容意思表示一致,也不能使民事行为成立或者生效。

2、特殊书面形式。

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获得国家有关机关承认的文字记载形式。

包括:(1)公证形式。

(2)鉴证形式。

(3)见证形式。

二、需要采用书面合同形式的情形有哪些法律明确规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有:商业借款合同、6个月以上的长期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委托监理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

其他法律明确规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主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的著作权转让合同;信托合同;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按照招标投标方式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委托拍卖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动产质押合同、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否认质押合同、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船舶所有权转让合同、船舶抵押权合同、航次租船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民用航空器转让合同、民用航空器租赁合同、通用航空企业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合同。

书面合同形式包括哪些?

书面合同形式包括哪些?

For a company to develop rapidly, it can rely on hiring good talents, especially smart talents.(页眉可删)书面合同形式包括哪些?导读:根据《合同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合同的内容、效力,书面合同可以分为普通合同和监督合同两种。

一、书面合同形式包括哪些根据《合同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合同的内容、效力,书面合同可以分为普通合同和监督合同两种。

所谓普通合同,是指只要双方当事人就某些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了书面合同的形式,并且在上面签字盖章,合同的内容不违法,那么,这样的合同就生效,就要受到法律保护。

所谓监督的书面合同,是指签订了书面合同之后,除了双方当事人要签字盖章之外,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公证、鉴证、登记审批以及银行审核等手续,这样才能生效。

需要说明的是,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电子邮件等,都属于书面合同的组成部分。

单从合同的书面形式方面来划分,也可以把合同分为简易合同和格式合同两种。

二、关于书面合同的变更或撤销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三、签订电子合同注意事项我国已出现网上交易形式并且发展很快。

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订立合同,主要形式有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又称电子信箱,电子邮件与我们平时寄信差不多,一般我们将信件投人邮箱,邮政系统进行分拣、运输、投递,将信件交给收信人。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电子数据等其他形式。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所谓书面形式,就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是什么正是因为上述原因,合同法尽管没有作出与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十一条相同的规定。

但就合同要式形式,在立法上作了技术性的弱化。

如第36条的规定,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在形式上虽然与要式要求有不同,但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对此接受的,合同成立。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要式可以分为法定之要式和约定之要式。

法定之要式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约定之要式,是当事人约定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成立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则为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故合同以不要式合同为常态,但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如不动产买卖,法律常规定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形式订立合同。

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1、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则指合同的成立无须具备某种特定形。

2、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

那么何谓要式合同,学术界却有不同的解释,关于适用的文书,是指上述行政机关的职员在职务上制作、取得的文书、图画以及电磁记录等。

3、所谓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与此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为不要式合同,即法律不要求必须以某种形式订立,当事人可以任意采取何种形式都为有效的合同。

微信聊天属于书面形式吗

微信聊天属于书面形式吗

微信聊天属于书⾯形式吗微信是最常⽤的聊天⼯具,⽽微信的聊天内容在民事诉讼中,也是属于证据的⼀种,所以⽤微信聊天时要注意内容。

书⾯形式的合同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微信聊天内容是属于数据电⽂,属于书⾯形式的⼀种。

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微信聊天属于书⾯形式吗1、民法典规定,书⾯形式的合同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微信聊天内容是属于数据电⽂,属于书⾯形式的⼀种。

2、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九条【合同订⽴形式】当事⼈订⽴合同,可以采⽤书⾯形式、⼝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数据交换、电⼦邮件等⽅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的数据电⽂,视为书⾯形式。

⼆、⼝头合同和书⾯合同的区别有哪些1、⼝头合同,是以⼝头的(包括电话等)意思表⽰⽅式⽽建⽴的合同。

但发⽣纠纷时,难以举证和分清责任。

不少国家对于责任重⼤的或⼀定⾦额以上的合同,限制使⽤⼝头形式。

2、书⾯合同,即以⽂字的意思表⽰⽅式(包括书信、电报、契券等)⽽订⽴的合同,或者把⼝头的协议作成书契、备忘录等。

书⾯形式有利于分清是⾮责任、督促当事⼈履⾏合同。

中国法律要求法⼈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以书⾯形式签订。

其他国家也有适⽤书⾯合同的规定。

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订⽴合同,既可以采⽤书⾯形式,也可以采⽤⼝头形式。

⼝头合同和书⾯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民法典规定,书⾯形式的合同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微信聊天内容是属于数据电⽂,属于书⾯形式的⼀种。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店铺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合同签订方式有几种合同的方式

合同签订方式有几种合同的方式

合同签订方式有几种合同的方式合同签订方式有几种1、书面签定:(1)门店:您可以直接到所咨询的旅行社门店签订合同;(2)传真:双方确定旅游行程后,旅行社把盖章后的合同传真给顾客,在合同发送后24小时内或该旅行社要求时间内,顾客收到后认真阅读并签字回传,旅行社收到回传件后会电话或短信确认,合同即时生效。

2、网上签订:如果顾客在旅行社网站支付费用,在付费前须认真阅读合同条款、补充条款等内容,选择“阅读并接受以上合同条款、补充条款、保险条款和其他所有内容”并付款后,视为双方默认合同实际履行。

3、其他方式:合同的形式有哪些?合同法第10条规定:合同的形式主要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1)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写成书面文件的方式达成的协议。

这种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纠纷和解决争议,具有重要作用。

传统的书面形式有合同书、书信、电报、电传、传真等;还有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高科技的形式。

(2)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面对面地谈话或者以电话交谈等方式达成的协议。

口头订立合同的特点是直接、简便、快速,数额较小或者现款交易通常采用口头形式。

口头合同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广泛采用的合同形式。

口头合同最大的缺陷就是发生纠纷举证难。

(3)其他形式,是指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成立的合同,也称之为默示合同。

此类合同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明确表示成立,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推定合同成立。

如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后,出租人未提出让承租人退房,承租人也未表示退房而是继续交房屋租金,出租人仍然接受租金。

尽管当事人没有重新签订合同,但是可以依当事人的行为推定合同仍然有效,继续履行。

合同表现形式有哪些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的口头形式指当事人只有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

口头形式优点在于方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

合同形式的种类有哪些

合同形式的种类有哪些

合同形式的种类有哪些合同形式的种类一般分为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知道要用的是哪一种形式的合同。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合同形式的种类有哪些_合同类型包括哪几种,分享给大家!合同形式的种类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我国《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经济合同的形式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之间明确权利义务的表达方式,也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表现方法。

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

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对话方式表达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

当事人在使用口头形式时,应注意只能是及时履行的经济合同,才能使用口头形式,否则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书面方式表达相互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凡是不能及时清洁的经济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除主合同之外,与主合同有关的电报、书信、图表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

书面形式便于当事人履行,便于管理和监督,便于举证,是经济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3.其他形式这是《合同法》的新规定,鉴于社会生活中各种合同极端复杂,仅仅书面与口头两种形式不能穷尽所有的合同形式。

合同形式有缺陷有何后果1、一般后果:合同不成立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即可认为如果应当采用而没有采用书面合同原则上不成立。

2、特别后果:合同无效我国原来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的合同,往往认定为无效..现在,我国合同法原则上是将要式合同的方式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的。

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

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

一、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等多种形式,还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多种,最通常的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协商订立的并由双方签字(或者问时盖章)的合同文本,也称作合同书或者书面合同。

通常合同书中明确地记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具体内容。

因此,发生争议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比较容易解决纠纷,摆脱了“口说无凭”的状况。

所以,除即时清结的合同以外,最好采用签订合同书的形式。

二、订立合同的形式有哪些在合同形式问题上亦采取了国际上通行的“不要式原则”,只是对某些合同才要求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来订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形式形式订立合同的形式。

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以文字方式表达协议内容所订立合同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关于书面形式的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其他形式其他形式一般是指推定形式,即是指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以外的合同订立形式,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而用实际行为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的形式。

如某当事人将货币投入自动售货机,买卖合同即告成立。

三、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形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订立的方式范文

合同订立的方式范文

合同订立的方式范文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形式在对于固定证据、警告当事人郑重其事、区分磋商与缔约两个阶段均有重要意义。

口头形式的合同虽方便易行,但缺点是发生争议时难以举证确认责任,不够平安。

书面形式是指以合同书、信件等各种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合同形式。

根据规定,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也属于书面形式的一种。

另外,根据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等多种形式,还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五)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六)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增资的合同;
(八)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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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和传真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多种,最通常的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协商订立的并由双方签字(或者同时盖章)的合同文本,也称作合同书或者书面合同。

通常合同书中明确地记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具体内容。

因一、书、信件、电报、电传和传真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多种,最通常的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协商订立的并由双方签字(或者同时盖章)的合同文本,也称作合同书或者书面合同。

通常合同书中明确地记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具体内容。

因此,发生争议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比较容易解决纠纷,摆脱了“口说无凭”的状况。

所以,最好采用签订合同书的形式。

合同书有多种多样,有行业协会等制定的示范性合同文本,国际上也有通行的某种行业的标准文本,也有营业者提供的由营业者制订的格式合同文本,大量的还有双方当事人自己签订的合同文本。

一般来说,作为合同书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必须以某种文字、符号书写。

2.必须有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签字(或者同时盖章)。

3.必须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合同也可以信件订立,也就是平时我们所说的书信。

书信有平信、邮政快件、挂号信以及特快专递等多种形式。

电报、电传、传真也属于书面形式,大量的合同通过这三种形式订立。

二、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订立合同,近年来在国外发展迅速,我国也已出现网上交易形式并且发展很快。

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订立合同,主要形式有电子数据交换(英文为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简称EDI)和电子邮件(英文简称为e-mail)。

电子邮件(e-mail),又称电子信箱,电子邮件与我们平时寄信差不多,一般我们将信件投人邮箱,邮政系统进行分拣、运输、投递,将信件交给收信人。

所不同的是,电子邮件的传递是通过电子计算机系统来完成的。

它要求发信人与收信人都有计算机终端,与计算机网络系统连接并登记注册,网络系统为每一个注册用户分配一个信箱,也就是在计算机的存储空间内划分出区域并确定相应的用户名及口令,用户可以随时随地通过计算机使用口令开启信箱,进行写作和收发信件。

电子信箱系统中传递的信件与传统的信件不同,它是电子信件,其内容可以是文本文件,数据文件以及传真、语音和图像文件等。

电子信箱是一种新型的快速、经济的信息交换方式,是实现办公自动化的重要手段,不仅可用于个人间、间的通讯,而且还可用于各种活动。

电子数据交换(EDI),又称“电子资料通联”,是一种在、间传输订单、等商业文件进行贸易的电子化手段。

它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将贸易、运输、保险、银行和等行业信息,用一种国际公认的标准格式,完成各有关部门或者公司、企业之间的数据交换与处理,实现以贸易为中心的全部过程。

电子数据交换60年代始于欧洲与美国。

早期的EDI只是在两个商业伙伴之间通过计算机直接通信完成,70年代数字通讯技术加快了EDI技术的成熟与应用范围的扩大,出现了跨行业的EDI系统。

80年代EDI标准的国际化以使其应用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EDI是一种新颖的电子化贸易工具,是计算机、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相结合的产物。

国际标准化组织将其描述为:“将贸易或者行政事务按照一个共认的标准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或信息数据格式,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输。

”一般的买卖,是由买方向卖方发出订单,卖方按照订单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及发货票后开出支票给卖方,卖方到银行兑现。

而EDI的处理过程是:企业收到EDI订单,EDI系统就会自动处理该订单,检查订单是否符合要求;安排生产;向供应商订购零配件;向运输部门预订集装箱;向海关、商检等部门申请许可证;通知银行并给订货方开出EDI发票;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单等,使整个交易过程在最短时间内准确完成。

1984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开始研究电子数据,并着手起草法律草案。

原来搞EDI,后来认为仅搞EDI太狭窄,因通过计算机或其他类似方式签订合同还有电子邮件和计算机传真等多种形式。

199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十八届会议,制定了电子商业示范法草案,此草案只规定了第一部分“电子商业总则”的内容,征求意见,并继续工作,增加了第二部分“电子商业的特定领域”,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于1996年6月通过了《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并于同年12月发布了该示范法的说明指南。

示范法将以电子方式进行的贸易称作“电子商业”,将各种通过电子方式传达信息的手段称作“数据电文”,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示范法对电子合同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核心内容是:一、确认电子合同的有效性。

第5条“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规定,不得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第11条“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人各方另有,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以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

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二、确定电子合同符合法律对书面、签字、原件的要求。

1.法律对“书面”的要求问题。

第6条规定,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法律对“书面”的要求。

2.法律要求“签字”的问题:第7条规定,如果采用可靠的方法鉴定了某人的身份并表明该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含的信息,即满足了法律对“签字”的要求。

3.法律对“原件”的要求问题。

第8条规定,如果可靠地保证信息次以最终形式生成并保持了完整性,同时可以将信息展示,即满足了法律对“原件”的要求。

三、确定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

第9条规定,在任何法律中,证据规则的适用在任何方面不得以它仅是一项数据电文或者并不是原样为由否定一项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

对于以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信息,应给予应有的证据力。

在评估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时,应考虑到生成、储存或者传递该数据电文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持信息完整性的办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的办法,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

世界各主要国家都面临传统合同法与电子商务合同的冲突问一题。

如英国1968年的《证据法》规定,民诉中第一手传闻可以采证,据此,计算机输出资料也可采纳作为证据。

1979年银行法明文承认用电子形式所保存的数据。

美国判例法承认商务记录作为传闻证据的例外,只要是在进行正常的业务中作成并于业务完成的同时或稍后输入的,此做法已为《统一证据法规则》所采纳。

美国《联邦诉讼规则》还规定,此项例外适用于以任何储存方式的数据,当然包括计算机储存的数据。

英美的判例法也都允许当事人在证明无从取得正本时可以使用抄本以证明正本的内容。

英国的民事诉讼证据法也规定可以采纳计算机输出文件的抄本。

1998年3月,澳大利亚电子商务专家组给司法部长提交了“建立电子商务法律框架”的报告。

报告中就电子商务提出以下立法建议:1.国家应当确认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的书面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订立合同的技术手段的差异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如采用性能有差别的不同的订立的合同效力是一样的。

3.电子商务合同主要适用于商事行为,但不宜适用于、、提单及等。

4.关于订立电子商务合同的签字问题,只要能确认签字,任何形式都应当得到承认,不宜只承认数码式签字。

5.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适用有关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

6.应当减少政府在电子商务合同方面的管理职能。

7.可以参照“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草案”制定澳大利亚的法律。

如可以吸收示范法第5条关于数据电文交易法律效力的规定;第6条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只要能够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符合法律要求的规定;第10条关于数据电文留存的规定;第11条关于确认电子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的规定等。

但不宜将示范法第13条关于数据电文归属的规定;第15条关于确认何时收到信息的规定纳入澳大利亚有关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

理由是上述规定较为复杂,不易操作。

还有的专家提出,在电子商务合同立法中还应当解决在订立电子商务合同过程中的知情权问题以及电子商务合同付款的安全、保密等问题。

为了解决电子合同的问题,韩国1991年12月颁布了《促进贸易自动化条例》,是对EDI的应用法规,共7章29条和一个附录。

该条例从总体上解决了电子文件作为合法的书面文件、的合法性和计算机记录的证据力等几个问题,条例对EDI应用过程中当事人各方的责任作出限定,并明确规定了。

进入90年代,我国电子商务合同应用逐步开展,电子商务的有关问题也得到有关机构与组织的重视。

我国政府对这一领域的工作十分重视,多次派代表出席国际会议,参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会议,并对电子商业示范法的制定发表意见。

为实施中国EDI自动化通关系统,海关总署于1992年9月颁布第36号总署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其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经电子计算机传送数据的报关单与手工填写的报关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各试点海关还具体订立了EDI通关暂行管理办法,并通过海关与用户的,具体规定了参加EDI通关的审批办法、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发生争议时的裁定方法等。

为了约束和规范实施EDI的行为,推动EDI的应用的发展,广东省政府于1996年10月颁布了《广东省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EDI)暂行规定》,于1997年1月1日实施。

该规定共24条,对电子报文作为合法的书面形式、电子签名的合法性以及有关问题作了规定。

第八条规定,协议方依据协议,利用EDI服务中心的EDI网络系统进行信息传递或交换,其电子报文是合法、有效和可执行的。

第九条规定,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电子报文的内容可以随时查阅的,则此电子报文同合法的书面文件。

第十条规定,由协议方或法律、法规要求文件必须签名,而电子报文附有电子签名时,则此电子报文视同符合协议方的要求或法律、法规的规定。

统一合同立法,电子商务合同是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些部门、单位和专家也建议合同法中应当确认采用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

因此,合同法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我国实践中需要解决而又较有把握的问题作出规定。

本条明确规定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作为合同的形式,并且该条文的表述也表明并不限于此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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