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情分析报告
法学本科案例分析报告 2800字

三一文库()〔法学本科案例分析报告 2800字〕案例分析报告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跟随律师及相关案件进行了实习并且承担了一部分工作,现选择其中一个案件进行一部分改编并且结合一些热点法律问题与争议完成案例分析报告。
一、案情概要在一个夜黑风高的夜晚,北京时间凌晨1点28分,司机陈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在一个V字型路口进行调头,由于路口转弯角度较大,加之是夜晚,视线不明确,司机陈某没有看到调头路口处有一个醉汉被害人王某躺在马路口,汽车碾压王某于车下,之后陈某下车查看并看见王某躺在汽车底下,随后司机陈某慢慢挪动汽车并且驾车逃逸。
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
经法医专业鉴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车碾压后造成内出血从而引发创伤性失血导致休克,最终死亡。
交警部门时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相关的勘察,认定被害人王某处于V字型路口偏左侧的地方,交警大队进行实物实验,利用一辆汽车进行现成模拟发现王某所处的位置在汽车调头时是无法被发现的,即处于一个视野盲点,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无法再及时的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一周后,司机王某被有关部门逮捕归案,并且交代了相关案件情况,其中包括被告人陈某说他当时以为被害人王某已经死亡的主观意志,其他情况与交警部门所认定的结果一致。
二、案例分析本案中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司机陈某对于撞人这个行为的定性,即是否属于意外事件。
第二个是陈某之后的逃逸行为如果来界定。
(一)、陈某撞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刑法》第 16 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意外事件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其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行为人无罪过且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法学本科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跟随律师及相关案件进行了实习并且承担了一部分工作,现选择其中一个案件进行一部分改编并且结合一些热点法律问题与争议完成案例分析报告;一、案情概要在一个夜黑风高的夜晚,北京时间凌晨1点28分,司机陈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在一个V字型路口进行调头,由于路口转弯角度较大,加之是夜晚,视线不明确,司机陈某没有看到调头路口处有一个醉汉被害人王某躺在马路口,汽车碾压王某于车下,之后陈某下车查看并看见王某躺在汽车底下,随后司机陈某慢慢挪动汽车并且驾车逃逸;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经法医专业鉴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车碾压后造成内出血从而引发创伤性失血导致休克,最终死亡;交警部门时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相关的勘察,认定被害人王某处于V字型路口偏左侧的地方,交警大队进行实物实验,利用一辆汽车进行现成模拟发现王某所处的位置在汽车调头时是无法被发现的,即处于一个视野盲点,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无法再及时的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一周后,司机王某被有关部门逮捕归案,并且交代了相关案件情况,其中包括被告人陈某说他当时以为被害人王某已经死亡的主观意志,其他情况与交警部门所认定的结果一致;二、案例分析本案中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司机陈某对于撞人这个行为的定性,即是否属于意外事件;第二个是陈某之后的逃逸行为如果来界定;一、陈某撞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刑法第 16 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意外事件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其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行为人无罪过且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虽然从法医的鉴定结论中可以认定,被害人王某的死亡和司机陈某的撞人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试验的报告材料里可认定,陈某撞人的主观状态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因为路段本身的构造和事故发生时天黑的客观原因以及被害人王某醉酒的主观过失造成的;这个有一个质疑,作为一个的司机,在调头行驶的时候肯定应当要减缓速度,注意安全,若是司机尽到这个注意义务,那么即使撞人了,被害人王某也不至于由于内出血,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是不是陈某主观上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呢被害人王某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深夜醉酒倒在危险的地方;一般正常的人都不会选择在转弯路口的位置躺着,那里是属于较为危险的地段;司机以自己的惯常思维,也无法能预料到掉头转弯处偏右位置会躺着一个人,尤其还是在深夜;法医的鉴定报告中说明了被害人王某并没有当场死亡;即使司机减缓速度深夜,如果周围不安全,司机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给被害人李某造成严重伤势的后果;是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的遗弃和逃逸行为给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几率;而且法律不应当强人所难,实际情况中没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没有断定被告人陈某造成损害的结果是故意或过失的证据,应当作出对被告人陈某有利的裁定和判决,不应当定陈某在撞人行为上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二、丁某逃逸行为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首先,基于第一点的判断,由于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和客观方面是否违法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观上有过失,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如行为人没有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不能认定为犯罪;刑法第 133 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法条及相关的分析,被告人陈某逃逸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次,被告人丁某的逃逸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则行为人犯的是是间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杀人罪中的行为人在认识意识上是明知危害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发生,意志因素是主观上对危害行为持放任态度,结果当事人因该危害行为而死亡;结合案件来说,被告人陈某发现有一人被其撞伤后,慢慢挪动汽车驾车逃离现场; 被告人陈某将被害人王某丢弃在路边是一种怎样的心理状态呢很明显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王某的死亡而不顾,然后驾车逃逸;被告人丁某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王某是具有救助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 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陈某却不对王某进行作为义务,对王某的现状听之任之,即使被告人陈某主观上认为王某死了,害怕而逃离,但是,没有对王某判断是生是死而大意逃离仍然是被告人陈某的过错,即使王某死亡,陈某仍然不应当丢弃被害人王某,应当由医生对王某的生死进行评断;所以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在这不应当得到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含义是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张明楷教授认为此原则有以下几种适用界限:1只有对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才能适用该原则;2对法律存在疑问时,应根据解释目标与规则进行解释,不能适用该原则;3在立法上就某种情形设置有利于被告的规定时,对被告人的有利程度,应当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根据;4在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进行合理推定,而不能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5虽然不能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为,但能够确信被告人肯定实施了另一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应择一认定为轻罪,而不得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对当事人的听之任之的主观心理的推断是合理的,不论被告人陈某是认为王某已死还是未死,对与王某来说,最坏的结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陈某却放弃了给王某一丝生存的机会,选择了最坏的结果,那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也必须合理公正;综上所诉,被告人丁某的逃离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三、基本结论或观点综上所述,案件中被告人陈某属于意外事件,但是随后其驾车逃逸的行为却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等待陈某的将是法律合理公正的裁判;。
案件法律分析及诉讼思路(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案件的处理和诉讼的进行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以一起具体案件为例,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诉讼思路。
本文将围绕案件的事实、法律依据、诉讼策略等方面展开论述。
二、案件背景(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合同纠纷。
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被告乙向原告甲采购一批设备,总金额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被告乙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全部款项。
然而,被告乙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支付货款,导致原告甲遭受经济损失。
原告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乙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原告甲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 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3. 被告乙是否构成违约;4. 原告甲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
三、法律分析(一)原告甲的诉讼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二是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三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本案中,原告甲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且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原告甲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二)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有效。
(三)被告乙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乙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甲有权要求被告乙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四)违约金问题关于违约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违约金应当与实际损失相当。
法律律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张三,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乙):李四,男,40岁,某市居民。
2019年5月,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李四将其名下位于某市XX区XX路XX号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张三。
合同约定,原告张三应在签订合同后3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10万元,余款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同时,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违约金总额20%的违约金。
2019年6月,原告张三如约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被告李四以各种理由拖延,直至2020年5月,过户手续仍未办理完毕。
在此期间,原告张三多次与被告李四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但被告李四始终以各种借口推脱。
无奈之下,原告张三于2020年6月向某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四:1. 履行合同,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手续;2. 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20万元;3. 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4. 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李四是否构成违约?2. 原告张三主张的违约金是否合理?3. 涉案房产的所有权是否已转移?三、法院判决1. 被告李四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告李四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2. 原告张三主张的违约金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被告李四的违约行为给原告张三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原告张三主张的违约金20万元合理。
律师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电子产品,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交付货物,甲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中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即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违约部分10%的违约金。
2018年6月,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
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进行了验收,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质量问题,但乙公司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交付的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以及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合同质量条款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货物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乙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
2. 货物质量问题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本案中,甲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乙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因此,乙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3.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法律援助案件的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援助制度日益完善,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本报告将针对一起典型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详细分析,旨在揭示法律援助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
二、案件概述(一)案件基本信息案件名称:张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21)某民初字第X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法律援助律师:李律师(二)案件基本情况张某与李某系邻居,2019年,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张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0%。
借款到期后,李某未能按时归还本金及利息,张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某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张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中心指派李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李律师接受指派后,迅速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三)案件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应当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年利率是否合法?三、案件调查与处理(一)调查取证1. 调取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及双方约定。
2. 调查李某的财产状况,了解其还款能力。
1. 李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及相关证据,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 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三)案件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李某应当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鉴于李某目前无力一次性偿还借款,法院判决李某分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四、案件评析(一)法律援助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作用本案中,张某作为弱势群体,因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申请了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律师李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张某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最终帮助张某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1. 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高律师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2. 完善法律援助资金保障机制,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3. 加强法律援助宣传,提高公众对法律援助制度的认识。
律师年度案例总结范文(3篇)

第1篇一、前言时光荏苒,岁月如梭。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国律师行业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为一名律师,我有幸参与了许多案件,现将本年度典型案例总结如下,以期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典型案例回顾1. 案例一: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负责甲方某住宅小区的建设。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等问题发生纠纷。
甲方起诉至法院,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处理结果: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我代理乙方出庭应诉。
通过调查取证、分析合同条款,我发现甲方存在违约行为。
在法庭辩论中,我运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推理,成功维护了乙方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甲方败诉,乙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 案例二: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发现其商业秘密被某竞争对手非法获取并使用。
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处理结果:我代理原告出庭应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收集了大量证据,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的存在。
在法庭辩论中,我强调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呼吁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侵权成立,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 案例三:某企业与某环保部门环境行政处罚纠纷案案情简介:某企业(以下简称原告)因涉嫌环境违法行为被某环保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原告不服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我代理原告出庭应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针对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从法律、事实、程序等方面提出质疑。
经过多次庭审辩论,法院最终撤销了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为企业争取了合法权益。
4. 案例四:某离婚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抚养子女。
处理结果:我代理原告出庭应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积极收集证据,证明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责任。
律师事务所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案件日益增多,涉及领域也越来越广泛。
本案例选取了一起典型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案件,旨在通过对案件的详细分析,探讨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职责、策略以及法律实践中的问题。
二、案件概述本案当事人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甲公司主张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乙公司则辩称,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拒绝付款。
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就货物的质量鉴定、合同解除条件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三、案件焦点1. 货物的质量问题是否构成乙公司拒绝付款的合理理由?2. 合同中关于解除条件的约定是否有效?3.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举证责任?四、律师策略1. 收集证据:律师首先协助甲公司收集了货物质量检测报告、合同履行情况证明等相关证据,以证明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2. 调查取证:律师对乙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收集了乙公司拒绝付款的原因、货物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
3. 法律分析:律师对合同条款、法律规定进行了深入研究,为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4. 庭前准备:律师协助甲公司制作了诉讼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书,并制定了庭审策略。
五、案件审理1. 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阶段,甲公司提供了货物质量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乙公司则提供了货物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主张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2. 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就货物的质量问题、合同解除条件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甲公司律师强调,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货物质量问题并非拒绝付款的合理理由。
乙公司律师则主张,货物质量问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检测报告不足以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同时,法院认为,合同中关于解除条件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