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法律方法【圣才出品】
法理学 张文显 第四版 讲义(详细)

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将法学体系划分为: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2)从认识论的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自然法学派: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振兴——20世纪50年代:新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等1/ 69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一度非常昌盛。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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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法律行为9.1复习笔记一、法律行为释义1.行为与法律行为的界定行为是人们在一定目的、欲望、意识、意志支配下所做出的外部举动。
法律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2.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1)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意义社会意义,是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
或者说,法律行为不是一种纯粹自我指向的行为,而是一种社会指向的行为。
(2)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法律性,是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
(3)法律行为具有意志性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自然受人的意志的支配和控制,反映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
二、法律行为的结构1.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又称“法律行为构成之心素”,是法律行为内在表现的一切方面。
它们是行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及认知能力的总和。
(1)动机动机,是指直接推动行为人去行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或动因。
(2)目的目的是行为的本质要素,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达到或力求实现某种目标和结果的主观意图。
(3)认知能力①认知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
②认识错误,是指在法律活动中,行为人受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发生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之间不相一致的情况。
可分为:a.事实错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内容与所发生的客观事实相背离。
b.法律错误,指行为人对事实认识无误,但由于误解或不知法律而对该事实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认识有误。
2.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又称“法律行为构成之体素”,是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方面。
(1)行为,指人们通过身体、言语或意思而表现于外的举动。
①身体行为,指通过人的身体的任何部位所做出的为人所感知的外部举动。
②语言行为,即通过语言表达对他人产生影响的行为。
(2)手段,指行为人为达到预设的目的而在实施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方法。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权利和义务【圣才出品】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8.1重点导读◆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权利和义务的分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8.2本章要点详解一、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1.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1)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概念①中世纪,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首次把人的某些正当要求称之为“天然权利”。
②17世纪、18世纪,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统治的斗争中发明了“自然权利”武器,举起了“天赋人权”的旗帜。
③19世纪中期以后,“权利”和“义务”被作为法律(法学)的基本概念总结出来,权利和义务研究进入实证化阶段。
④20世纪初期,英美分析法理学家注重分析权利概念包含的丰富内容,并与义务和法律关系等概念联系起来研究,深化了对权利的理解。
权利与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整个法律的运作,都是通过权利与义务来规范调整法律行为。
(2)西方思想史上的义务概念①古希腊、古罗马时代,没有明确的法律义务概念。
②在中世纪的文献中,亦没有与法律权利相对应的法律义务的明确表述。
③法律义务成为独立概念并被学理分析始于近代。
分析法学派的鼻祖霍布斯可能是把义务与法律权利对应、把义务作为限定自由之法律约束的第一人。
④20世纪50年代以后,从分析义务概念中的“应当”入手,对义务范畴和义务现象作了比较全面的分析,使义务研究达到了相当深入的程度。
2.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1)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在中国出现是19世纪西学东渐之后。
(2)新文化运动把权利问题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新文化运动的先驱们高扬权利旗帜,提出“以权利本位主义,易家族本位主义”。
(3)进入社会主义时期后,法学也被扭曲为人治和政治斗争的工具以及阶级斗争之学,对权利和义务的研究和宣传既无必要又无可能。
(4)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法学界一些学者提出“法学应以‘权利义务’为自己的特殊对象”。
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一些学者提出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的观点。
中国传统文化主要以义务本位来规范人的行为,而不是强调人的权利本位。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5小时视频讲解】(第十九章 法律方法—

第十九章法律方法19.1 复习笔记一、法律方法概说1.法律方法的概念(1)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或者说,是指法律人寻求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
(2)法律方法的特征①专业性。
法律职业者有自己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式,这是一种与其他职业者相区别的判断与解决问题的方法,其核心是法律思维。
②法律性。
法律方法是根据法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法律是法律人判断是非的标准。
③实践性。
a.法律方法的目的指向是一种实践指向,即如何有效地解决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b.法律方法的主体是法律实践的主体,即从事审判、检察、法律服务等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职业者。
c.法律方法的评价标准是实践标准。
2.法律方法的内容(1)法律推理,是法律人将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
过程可以分为:①寻找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②分析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③分析、研究依据法律可以认定的事实;④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本案事实,以确定由事实引起的权利和义务,处理案件。
(2)法律发现,指法律人寻找和确定所要适用的法律规定的过程。
(3)法律解释,指法律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所做的进一步的说明。
(4)法律论证,是通过语言的形式,主要是书面语言,根据一定的理由对案件处理决定的正确性进行符合形式逻辑的推导和证明。
二、法律推理1.法律推理的概念法律推理是逻辑思维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是建立在法律条文与具体事实的这种既相关又不完全对应的关系的基础上的。
2.形式推理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就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
这种推理的前提是“法院可以获得表现为某条规则或原则的前提,尽管该原则或规则的含义和适用范围并不是在所有情形下都是确定无疑的,而且调查事实的复杂过程也必须先于该规则的适用。
”(1)演绎推理,指从一般的法律规定到个别特殊行为的推理。
(2)归纳推理,指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
(3)类比推理,指在法律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的情况下,比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的推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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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法的本体第十章 法律关系一、概念题1.法律关系(厦门大学2009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南京师大2008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5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4年研)答:法律关系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
2.创设性法律关系(厦门大学2011年研)答: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其中,创设性法津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这一分类表明,法不仅具有调整和维护现存社会关系的“事后”作用,而且还具有预测和创造新型社会关系的“事先”作用。
3.行为能力(北师2008、2006年研;中山大学2006年研)答: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
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标准有两条: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根据行为能力的不同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4.法律关系的客体(南京师大2006、2004年研)答: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
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缺少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成为毫无意义的东西。
5.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武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法律事实(中山大学2010、2004年研;武汉理工2010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9年研;武大2007年研;北师2007年研)答:(1)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是存在对立冲突的。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本体-第七章 法律体系【圣才出品】

第二编 法的本体第七章 法律体系一、概念题1.法律体系(厦门大学2011、2006年研;南京师大2010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武汉理工2007年研;武大2004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4年研)答: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有以下几个特点: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④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2.法学体系(中南财大2010年研)答: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整体。
法学体系是以人们对各种法律知识所研究的对象和范围不同作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其基本单位是法学分支学科。
它体现对古今中外各国的法律现象进行研究所形成的法律知识状态。
其研究的中心问题是解决由法律知识形成的法学分支学科的分类问题,属于理论范畴。
3.立法体系(浙大2006年研)答:立法体系是指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统一体系。
立法体系以各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在整个国家法律创制中的地位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为分类组合标准,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
当立法体系是法典式的法的形式时,它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致的。
4.法律部门与部门法(中南财大2006年研)相关试题:部门法(南京大学2004年研)答:“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部门法或称为法的部门,它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一国现存全部实定法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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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法的运行第十六章 法的制定一、概念题1.立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0年研;武汉理工2007年研)答: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立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①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②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③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④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⑤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2.授权立法答:(1)授权立法又称委任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委托行政机关行使的制度。
根据委托的范围,授权立法有两种主要表现形式:①立法机关在法律中明文规定委托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律的实施细则,是为细则委任立法;②立法机关仅就其未立法的某一事项或范围确定原则,由行政机关以行政法规形式调整之,是为原则委任立法。
(2)由于授权立法是以降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而追求一定的管理效率为代价的,所以,各国对它均有较为严格的限制:①规定一定时间的限制,不是无期限的授予;②规定一定的事项范围,不能超越范围行使委托权力;③授权机关保留随时收回授权的可能。
中国《立法法》明确规定了授权立法(即委任立法)。
3.立法技术答:立法技术是指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采取的如何使所立之法臻于完善的技术性规则,或者说是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中的操作技巧和方法。
例如,法的构造技术、语言技术。
任何国家或立法主体要使所立之法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不能不重视立法技术,以使立法臻于完善。
4.立法体制(南京大学2011、2008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9年研;武大2007年研;北师2007年研;南京师大2005年研)相关试题:立法体制与司法体制(中南财大2006年研)答:(1)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考研笔记(详细完整版)

1.明示终止
2.默示终止
(3)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各国法溯及力大体规定:
1.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
3,从轻原则;
4.从新兼从轻原则;5.从旧兼从轻原则。各国包括我国通常采用最后一个。
第四节: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原理
概念: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1、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或者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人民的行为,控制、变革或者发展社会的工具,目的是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或者人民自己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进程。所以,法作用于人民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实质上是统治阶级或者人民的意志在发挥作用,在影响社会。
二)来源:
(1)法律人吸纳
(2)法律人创设
(三)功能:
(1)认识功能
(2)表达功能
(3)提高法律合理化功能
二、法律概念分类
(一)依涉及内容
1.涉人概念:关于人(自然人、团体)的概念
2.涉事概念: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
2.良好的法律体系依赖立法者的认识能力。
3.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
4.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民主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等。
5.充足的物质基础。
第五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第一节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含义
法的理论渊源:是指法律原则或者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法的历史渊源:是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指历史上产生某一法律的法律原则或者规则行为的事件
法的文献渊源:特指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和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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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法律方法
19.1重点导读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我国法律解释权限的划分
◆法律解释的原则
19.2本章要点详解
一、法律方法概说
1.法律方法的概念
(1)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或者说,是指法律人寻求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
(2)法律方法的特征
①专业性。
法律职业者有自己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式,这是一种与其他职业者相区别的
判断与解决问题的方法,其核心是法律思维。
②法律性。
法律方法是根据法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法律是法律人判断是非的标准。
③实践性。
a.法律方法的目的指向是一种实践指向,即如何有效地解决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b.法律方法的主体是法律实践的主体,即从事审判、检察、法律服务等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职业者。
c.法律方法的评价标准是实践标准。
2.法律方法的内容
(1)法律推理,是法律人将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
过程可以分为:①寻找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②分析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③分析、研究依据法律可以认定的事实;④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本案事实,以确定由事实引起的权利和义务,处理案件。
(2)法律发现,指法律人寻找和确定所要适用的法律规定的过程。
(3)法律解释,指法律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所做的进一步的说明。
(4)法律论证,是通过语言的形式,主要是书面语言,根据一定的理由对案件处理决定的正确性进行符合形式逻辑的推导和证明。
二、法律推理
1.法律推理的概念
法律推理是逻辑思维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是建立在法律条文与具体事实的这种既相关又不完全对应的关系的基础上的。
2.形式推理
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就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
这种推理的前提是“法院可以获得表现为某条规则或原则的前提,尽管该原则或规则的含义和适用范围并不是在所有情形下都是确定无疑的,而且调查事实的复杂过程也必须先于该规则的适用。
”
(1)演绎推理,指从一般的法律规定到个别特殊行为的推理。
(2)归纳推理,指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
(3)类比推理,指在法律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的情况下,比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的推理形式。
其前提是:该法律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该法律条文赖以存在的基本原理和原则却可以包含某一行为或事件。
3.辩证推理
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指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
(1)司法过程中的辩证推理一般产生于下述具体情况:
①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对如何处理存在两种对立的理由。
②法律虽然有规定,但它的规定过于原则、模糊,以至可以根据同一规定提出两种对立的处理意见,需要法官从中加以判断和选择。
③法律规定本身就是矛盾的,存在两种相互对立的法律规定,法官同样需要从中加以选择。
④法律虽然有规定,但是,由于新的情况的出现,适用这一规定明显不合理。
(2)辩证推理的利弊
①辩证推理的长处在于,承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客观存在,把司法活动作为推动法律发展的力量。
②辩证推理的短处在于,在制度不健全和法官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它会演变为法官的任意司法,从而破坏法治。
(3)辩证推理向法律职业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他们在复杂的情况下,谨慎地确定、选择适用于本案的法律渊源、法律规范及其他规则,使自己的职业行为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三、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的概念
(1)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
①法律解释的对象,不限于狭义的“法律”,而是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在内的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
②法律解释的主体特指享有法定法律解释权的人或组织。
③法律解释通常是在法的实施过程中进行的。
(2)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①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只有经过解释,才能成为具体行为的规范标准。
②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③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只有经过不断的解释,法律才能趋于完善。
(3)我国法律解释权限的划分
①立法解释,泛指所有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解释。
它包括:
a.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以及对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解释;
b.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制定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行政法规的解释;
c.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对自己制定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立法解释包括事前解释和事后解释。
事前解释一般是指为预防法律、法规在实施时发生疑问而预先在法律、法规中对有关条款和概念术语加以解释;事后解释是指法律、法规在实施中发生疑问时,由制定法律、法规的机关进行的解释,即一般所说的法律解释。
②行政解释,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解释。
它有两种情况:
a.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解释。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③司法解释,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它包括:
a.审判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的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b.检察解释,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的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c.审判、检察联合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具体应用法律的共同性问题所做的联合解释。
2.法律解释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法律解释应该合乎法律的规定和基本精神,包括:
①法律解释应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越权解释;
②对低位阶法律的解释不得抵触高位阶的法律;
③对法律概念和规则的解释与法律原则必须保持一致。
(2)合理性原则
合理即合乎情理、公理、道理。
坚持合理性原则,必须:
①要符合社会现实和社会公理;
②坚持尊重公序良俗;
③顺应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尊重科学;
④要以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为指导。
(3)法制统一原则
法律解释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即要求法律解释应该在法治的范围内进行,其具体内容有:
①要将需要解释的法律规则、概念术语、技术性规定等方面的法律条款置于相应的法律、法规、条例中理解和把握,使解释活动从属于该法律文件的整体;将对个别法律部门有关规定的解释,纳入更高级的法律部门和整个法律体系全面掌握。
②要坚持各种法律解释之间已经建立的效力等级关系,解释工作要有全局观念、法治观念。
③在法律解释过程中,要建立和贯彻规范化的解释技术。
(4)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
法律解释需要结合法律制定时的历史背景,深入了解立法意图,把握立法原意。
同时要将历史与现实结合起来,既考虑法律制定时的历史条件和历史要求,又考虑社会经济政治状况的变化。
3.法律解释的方法
(1)一般解释方法
①语法解释,又称文法、文义、文理解释,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