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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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域主要道路沿线设立乡村风貌规划公示牌的紧急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域主要道路沿线设立乡村风貌规划公示牌的紧急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域主要道路沿线设立乡村风貌规划公示牌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4.08
•【字号】遂府办函[2009]86号
•【施行日期】2009.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域主要道路沿线设立乡村风
貌规划公示牌的紧急通知
(遂府办函〔2009〕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城乡规划法》,推进城乡环境和乡村风貌综合整治工作,现将在市域主要道路沿线设立新村规划公示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示牌设置地点
成南高速、遂渝高速、遂绵高速、国道318、省道205沿线(简称“五线”)各镇(乡)、村辖区内。

二、公示牌规格
长15米,高8米,其中离地高度2米,公示牌长×宽=15米×6米(具体要求见附件)。

三、公示牌内容
村民聚居点规划及风貌整治规划,新建或改建建筑效果图等。

四、请各区县人民政府接此通知后,及时组织,务必在4月15日前按要求完
成上述工作任务。

附件:新村规划公示牌设计图(略)
二○○九年四月八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13•【字号】遂府办函[2014]251号•【施行日期】2014.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遂府办函[2014]2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有关精神,现将加强全市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加大投入、建养并重、协调发展”的目标,建立健全全市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公路管理水平,实现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全覆盖。

做到管养责任落实到位、机构人员配备到位、管理制度执行到位、资金筹措落实到位、监督检查考核到位,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畅通、优美的公路交通服务。

二、明确责任(一)责任划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是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含桥梁)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路政管理责任主体。

市交运局是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监督、指导全市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市公路局是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部门,负责协调、监督、指导、考核全市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公路大中修项目的设计、申报工作。

市路政执法支队负责监督、指导全市路政管理工作。

(二)事权划分1.养护管理。

市城区原已移交相关部门管理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含桥梁),其管理范围、权限、职责不变(详见附表)。

2.路政管理。

国省干线公路路政行政许可事项由市路政执法支队负责,农村公路路政行政许可事项由各县(区)交运局、园区负责。

3.超限治理。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辖区负责。

省道205线凉水井超限检测站移交船山区管理,城北综合执法点移交遂宁开发区管理,其他超限治理检测站点按现管理方式不变。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遂宁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31日遂宁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遂宁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和《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遂宁市城市规划区和市、县(区)政府确定并公布实施城市管理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立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牌、交通诱导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安全护栏、防眩设施、照明设备、道路交通隔离设施等。

第三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派出机构(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遂宁市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遂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是各自辖区内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完善并组织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管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组织相关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道路沿线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配套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其正常运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遂宁市城市风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遂府办函〔2020〕32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遂宁市城市风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遂府办函〔2020〕32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遂宁市城市风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
通知
正文:
----------------------------------------------------------------------------------------------------------------------------------------------------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遂宁市城市风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年”工作方案〉的通知》(遂委办函〔2020〕4号)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遂宁市城市风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在城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并依法申请办理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许可”修改为“在城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或技术规范要求,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3日
——结束——。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公路绿化工作的通知-遂府办函[2009]160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公路绿化工作的通知-遂府办函[2009]160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公路绿化工作的通知正文:----------------------------------------------------------------------------------------------------------------------------------------------------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公路绿化工作的通知(遂府办函〔2009〕16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加快我市公路绿化步伐,确保今年底全市国、省道公路实现全面绿化,推进“人人植棵树,遂宁变绿洲”活动持续深入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职责,明确任务根据《四川省绿化条例》和部门绿化分工负责制的有关规定,市交通局负责我市境内未下放到区县管养的国、省道公路的绿化,其余国、省、县、乡、村道公路的绿化,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各级绿化委员会负责审核公路绿化方案,指导、协调和检查公路绿化工作;各级林业部门负责公路绿化的技术指导,并对破坏公路行道树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确保公路绿化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搞好规划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绿化的规划工作。

道路绿化要按照国、省、县、乡、村道的不同标准分别做好规划,特别是国道、省道以及城市进出口等主要交通干线,要高标准、高质量地搞好规划。

规划绿化用地需占用农民土地时,当地政府要给农民一定补偿,保证栽得下、能成活、管得好、见成效。

树种要选择生态性、景观性、安全性、适生性较强,胸径6厘米以上,使其建成后真正成为一道亮丽的绿化风景线。

各地规划公路绿化设计方案务必于7月底前完成,并落实好种苗,9月底前完成整地打窝,确保2009年秋冬季完成栽植。

三、创新机制,保证投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公路绿化的投入,负责解决公路绿化资金问题,同时要创新机制,采取多渠道筹集公路绿化资金。

要把公路绿化与全民义务植树有机的结合起来,将绿化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包栽植、包成活、包管护的“三包”制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公路绿化,大力开展认建、认管公路绿化活动,要积极鼓励社会投资公路绿化,推进我市“人人植棵树,遂宁变绿洲”活动深入持久开展。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函[2016]7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函[2016]7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函[201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遂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5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3日遂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保障遂宁市城市绿线的实施,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加快推进遂宁市海绵城市试点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遂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种绿地的控制线和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绿线、规划预留绿地绿线和古树名木绿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遂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绿委办等单位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

城乡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绿线范围,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原则、标准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并对下一层次规划中的绿地配置提出指标分配和控制要求。

第五条城乡规划、住建、国土、水务、林业、农业、环保、交运、文广、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乡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规时,应当根据城市总规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出的绿地规模、指标要求进一步细化落实,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不规范管理也给城市形象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城市容貌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等设置的广告,以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充气装置、条幅、旗帜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管理原则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与城市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三、管理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交通运输、公安、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四、规划与审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路段、位置、形式、规格、色彩等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广告内容审查证明等。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五、设置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2、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3、不得损害城市容貌和城市景观。

4、不得利用行道树、路灯杆、电线杆等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5、不得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治理意见

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治理意见

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治理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户外广告登记证》、《户外广告登记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为规范我市主要道路、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改善高速公路周边环境,美化市容市貌。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公路沿线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设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区,是指高速公路、桥梁北连接线、高速公路至工业园区连接线、省道线、省道线、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等城市两侧建筑控制区外边界200米的用地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拟建设的其他主要道路两侧户外广告的规划、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规划第五条城市范围内道路沿线户外广告规划由xx、市建设(规划)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按照统一规划和地方特色的要求负责编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规划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广告牌设置规格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第三章设置和许可第八条市xx授权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DIC)负责全市范围内道路户外广告牌的统一投资、建设和统一运营管理。

第九条市建设(规划)局根据本市辖区内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规划要求,负责我市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审批。

第十条在户外广告区域内,应当根据广告规划要求设置广告牌,并兼顾与当地城镇规划和重大基础设施规划的衔接。

第十一条广告牌不得改变公路结构,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行车视距和妨碍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二条广告牌设置用地,由国家投资公司在当地镇、村帮助解决。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根据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SDIC投资建设一定期限的广告位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支付给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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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遂宁市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8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遂宁市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遂宁市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美化路容路貌,改善公路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沿线户外广告,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设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包括县道和乡道);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区域为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边界至其外侧200米、国道两侧边沟外缘20米至其外侧150米、省道(包括县道和乡道)边沟外缘15米至其外侧100米规划许可范围。

第四条市域范围内已建、在建和待建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规划、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县道和乡道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规划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林业、国土等相关部门按照一路一规划和具有地方特色的要求,编制市域范围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干线公路沿线户外广告总体规划,征求高速公路沿线县(市、区)政府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实施;所在区县政府组织编制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详细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规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也不得擅自改变广告牌的设置规格。

第三章设置与许可
第七条市和区、县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市域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干线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规划要求,负责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第八条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者在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户外广告设置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同意的证明;有土地相邻权的人,还需得到土地相邻权人同意的证明;广告牌设置需占用林地的,设置者在得到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的同意前,还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载体位置关系图;
(四)户外广告施工设计图及效果图;
(五)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不超过2年。

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者应于期满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设置。

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者应于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20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

第十条在户外广告设置区域内,广告牌的设置为沿线一列式排列,并兼顾当地城镇规划和重大基础设施规划。

户外广告应当按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按设置审批程序办理。

第四章技术与标准
第十一条公路沿线户外广告按以下要求设置:
(一)高速公路、国省干线道路单侧纵向间距原则上不小于1000米,两侧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500米(互通区、服务区、收费广场、跨线桥除外)。

县乡道两侧设置间距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依据规划确定。

(二)广告截面与公路呈85°角,广告牌下边缘距公路路面垂直高度不小于8米。

(三)广告牌形式为单立柱双面体外灯光广告牌,形状为长方形,载面面积为102平方米(宽17 m×高6 m)。

(四)广告牌架体采用钢结构,基础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基础和上部结构具有能承受
的相应强度,并符合抗震设防要求,以确保牢固、安全。

第十二条广告牌设置不得改变公路结构,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行车视距和妨碍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十三条广告牌载体图案及文字要清晰、简明、易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广告牌立柱上应按路名和方向统一编号和标注,便于相关部门监管和服务。

第十四条广告牌的照明光源应注意照明方向,不得直射和侧射路面,不得造成行车眩目,不得影响居民生产、生活。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公益广告按一路一规划的要求分配落实到县、区,由县、区统一管理,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第十六条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依法履行确保广告牌安全、整洁、美观的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取得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向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发布广告,并在户外广告牌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

第十八条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县、区的交通、规划、执法、工商、国土、公安、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对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管理。

对未经规划批准擅自设置的广告牌,由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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