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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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墙体材料监管的通知-豫建建[2011]77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墙体材料监管的通知-豫建建[2011]77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墙体材料监管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墙体材料监管的通知(豫建建〔2011〕77号)各省辖市、各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局(委):今年以来,全国多个省市相继发生因建筑材料质量问题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我省郑州市“京沙快速路”拆迁安置房建设过程中,也发生了因煤矸石烧结砖质量问题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8栋主体完工的工程予以拆除,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加强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的质量抽查、检测,切实把好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质量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做好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当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支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我省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提速,工程建设任务将十分繁重和艰巨。

工程建设质量好坏关系到经济发展,关系到广大群众安居乐业,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定要把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作为建设系统中心工作,进一步提高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质量监管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建筑材料尤其是新型墙体材料的检测、抽查、监管力度,严格履行建筑材料认证制度,完善全省建筑墙体材料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切实加强建筑墙体材料进场质量检测和监管(一)工程质量各方主体必须高度重视工程建设所用建筑材料,特别是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全面考察建筑材料厂家的质量情况,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必须提供全面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材料检验报告,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和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书)。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扎实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省厅《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实施,深入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质量管理标准化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能对本地区工程质量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厅认定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厅成立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遵循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认定发布一次,每次数量不超过120 项。

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程建设规模及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和分配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名额。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认定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申报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二)工程规模:1.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群体工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2.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3.市政园林工程:市政工程造价6000万元以上,园林工程造价3000万元或绿化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4.工程质量标准化水平高的其他工程。

(三)工程项目应完成主体工程量不低于30%(四)房屋建筑工程申报时须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规程》(DBJ41/T196—2018)进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并达到质量管理标准化A级。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办法(53号文)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办法(53号文)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办法(53号文)第一篇: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办法(53号文)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监督机构通过巡查随机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一个或若干个受检工程或对某一个工程中一项或若干项内容的随机检查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利用检测设备、仪器等工具对建筑原材料或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或测量的监督检查活动。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成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8〕86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成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8〕86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成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成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8〕8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为加强我省成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住宅综合品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建住房〔2002〕190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豫发〔2016〕17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成品住宅的指导意见》(豫建房管〔2017〕23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质量责任,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一)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在办理成品住宅项目施工许可前,建筑设计与室内设计施工图一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结果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并应完成包括内装工作量的各类招标工作,将内装工程连同土建、安装工程一并申请办理各类建设手续。

建设单位负责或委托监理单位实施一体化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加强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

在工程建设中,要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成品住宅样板房应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后180日内不得拆除。

鼓励在已完成的结构内做样板房。

样板房设施设备与设计文件列明的质量标准、规格型号、性能参数等一致。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放管服”改革中涉及开挖市政道路相关问题的通知-豫建城〔2018〕46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放管服”改革中涉及开挖市政道路相关问题的通知-豫建城〔2018〕46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放管服”改革中涉及开挖市政道路相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放管服”改革中涉及开挖市政道路相关问题的通知豫建城〔2018〕4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建局、城管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郑东新区市政园林局: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减轻供热、供气等企业负担,减少供热、供气企业申请办理破路施工手续,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临时道路占用费按照2017年7月1日公布实施的《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综〔2017〕54号)要求,取消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工本费、公路设施损坏赔偿费、公共图书馆服务收费、市政设施损坏补偿费),将临时道路占用费、绿地占用费纳入市政设施损坏补偿费范围,取消该项收费。

二、缩短审批时间各市县结合本地情况,压缩临时占用掘动城市道路审批流程,在前置手续完成的情况下,从审批受理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三、加快工程进度各市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36号)精神,加强供热、供气等各类管线工程施工的监管,建立完备的城建档案,对存在超期施工占压道路行为的,应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018年6月26日——结束——。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豫建建[2014]12号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豫建建[2014]12号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正文:----------------------------------------------------------------------------------------------------------------------------------------------------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豫建建[2014]12号2014年2月18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加。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或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4.03•【字号】豫建[2013]64号•【施行日期】201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2013〕6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现将《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反馈我厅建筑管理处。

2013年4月3日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规范其质量行为,保障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质量,依据《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豫建建〔2013〕22号)等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专项试验室,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有资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混凝土企业)内部设置的、负责质量检验、保证其质量体系符合相关规定的部门。

第四条混凝土企业必须设立专项试验室,并严格管理。

二级混凝土企业的试验室需通过省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现场能力确认,三级混凝土企业试验室需要通过所属省辖市、省直管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现场能力确认(具体内容见附件1)。

监督机构应根据要求,对现场进行考核。

考核不合格的试验室,不予核发试验室能力确认证书。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扎实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省厅《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实施,深入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质量管理标准化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能对本地区工程质量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厅认定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厅成立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遵循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认定发布一次,每次数量不超过120项。

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程建设规模及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和分配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名额。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1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认定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申报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二)工程规模:1. 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群体工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2. 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3. 市政园林工程:市政工程造价6000万元以上,园林工程造价3000万元或绿化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4. 工程质量标准化水平高的其他工程。

(三)工程项目应完成主体工程量不低于30%。

(四)房屋建筑工程申报时须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规程》(DBJ41/T196—2018)进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并达到质量管理标准化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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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8月—1 —目录1 总则 (6)1.1 目的 (6)1.2 编制依据 (6)1.3 适用范围 (7)2 行为准则 (7)2.1 基本要求 (8)2.2 质量行为要求 (9)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13)3.1 地基基础工程 (13)3.2 钢筋工程 (14)3.3 模板工程 (15)3.4 混凝土工程 (16)3.5钢结构工程 (17)3.6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18)3.7 砌体工程 (20)3.8 防水工程 (21)3.9 装饰装修工程 (22)3.10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24)3.11 通风与空调工程 (25)3.12 建筑电气工程 (26)—2 —3.13 智能建筑工程 (27)3.14 住宅室内环境检测 (28)3.15电梯工程 (28)3.16市政工程 (29)4 质量管理资料 (33)4.1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33)4.2 施工试验检测资料 (34)4.3 施工记录 (36)4.4 质量验收记录 (38)5 附则 (38)—3 —1 总则1.1 目的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行为,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指导参建人员规范作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观感和主要使用功能质量,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1.2.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1.2.2 部门规章(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5)《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6)《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质〔2018〕95号);(7)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4 —(8)《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豫建〔2012〕53号)(9)《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豫建建〔2014〕113号)(10)《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建建〔2014〕114号)(1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6〕66号)(12)《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2016〕127号)(1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建城〔2017〕76号(1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成品住宅的指导意见》(豫建房管〔2017〕23号)(15)《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豫建〔2018〕13号)(16)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成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8〕86号)1.3 适用范围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 行为准则—5 —2.1 基本要求2.1.1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2.1.2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2.1.3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2.1.4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责任。

2.1.5 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2.1.6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联合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

2.1.7 推动建设单位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量化评价,实施精细化管理。

2.1.8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风险管控体系,—6 —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2.2 质量行为要求2.2.1 建设单位(1)开工前,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2)不得肢解发包工程。

(3)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4)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工作。

(6)向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

(7)开工前,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

(8)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应符合要求。

(9)不得指定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10)及时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

(11)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分户验收。

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12)工程竣工时,应当按规定设置质量责任制永久性标识牌;(13)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2.2.2 勘察、设计单位(1)勘察、设计文件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在工程施工前,应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图设计—7 —文件作出详细说明。

(3)及时解决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设计单位应对严重质量问题的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审核。

(4)按规定参与地基验槽、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2.2.3 施工单位(1)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工程。

(2)项目经理资格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

(3)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人员。

(4)配备齐全项目涉及到的相关图集、规范及标准。

(5)按规定对测量仪器、设备、工具等进行使用前符合性检查;所从事测量的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6)编制并实施施工组织设计。

(7)编制并实施施工方案。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制订防治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专项方案,并在施工中落实。

(8)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积极推行可视化交底。

(9)全面实施质量管理标准化,按照《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规程》DBJ41/T196的要求,落实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设置图片样板、工序样板和工程样板。

(10)按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进场检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8 —(11)按规定需见证取样检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未经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并经检验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12)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13)严格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并经“三检”合格。

(14)做好各类施工记录,实时记录施工过程质量管理的内容。

(15)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

(16)按规定做好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报验工作。

(17)按规定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做好记录。

(18)按规定处置不合格试验报告。

(19)对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应当及时履行保修义务。

2.2.4 监理单位(1)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应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

(2)监理工作符合《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DBJ41/T208-2018,配备监理人员应与工程建设规模相匹配,并到岗履职。

(3)编制并实施监理规划。

(4)编制并实施监理实施细则。

(5)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6)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9 —审查。

(7)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

(8)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做好旁站记录。

(9)对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10)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做好平行检验记录。

(11)组织或参与检验批工程(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12)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复查质量问题整改结果。

2.2.5 检测单位(1)不得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2)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3)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4)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5)应当使用具备检测能力的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检测试验。

(6)应当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7)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0 —(8)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9)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3.1 地基基础工程3.1.1 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基槽验收。

3.1.2 地基强度和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相关项目的试验检测。

3.1.3 填方工程的施工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3.1.4 素土和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的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3.1.5 砂石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水泥土搅拌桩、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夯实水泥土桩等复合地基的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3.1.6 沉井与沉箱混凝土强度、平面位置、尺寸、终沉标高、渗漏情况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3.1.7 无筋扩展基础、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筏形与箱形基础的强度、轴线位置、基础顶面标高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3.1.8 刚性复合地基的桩身强度、桩身质量、单桩承载力和复合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3.1.9 桩基础承载力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桩基础—11 —的强度、承载力、桩身完整性还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3.1.10 对于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地基,应有经设计单位确认的地基处理方案,并有处理记录。

3.2 钢筋工程3.2.1 钢筋、成型钢筋进场时,应按规范要求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规范要求;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规范要求作抗拉强度、伸长率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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