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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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4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4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学院职工差旅费用支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通信费等与差旅活动相关的支出。

第三条:差旅费用申请和报销应符合省财政部门和学院相关规定,务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和发票。

第四条:差旅费用的申请应提前向学院行政部门提交,经审批后方可出差。

第五条:差旅费用的报销应及时完成,每笔费用报销需提交相关费用明细和报销凭证。

第六条:差旅费用的报销应按照学院财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报销金额超过一定标准需经过额外审批。

第七条:差旅费用应合理控制,遵循节俭原则,避免浪费和奢华行为。

第八条:对于差旅费用管理中涉及的违规行为,学院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应经学院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

附则: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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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差旅费管理,规范差旅费报销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和学生。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因公出行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其他必要费用。

第四条学校差旅费管理遵循“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实行预算管理、报销审批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五条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差旅费预算,报学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教职工和学生因公出行,应提前向所在部门申请,填写《差旅费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学校财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以下凭证:
(一)差旅费申请表;
(二)交通票据(如火车票、飞机票、长途汽车票等);
(三)住宿费发票;
(四)伙食补助费发票或收据;
(五)其他必要费用发票或收据。

第八条差旅费报销标准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的票据金额报销;
(二)住宿费:按实际发生的票据金额报销,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
(三)伙食补助费:按实际出差天数和规定标准计算;
(四)其他必要费用:按实际发生的票据金额报销。

第九条财务部门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条学校审计部门对差旅费管理进行监督,定期对差旅费报销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精品)

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精品)

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工作人员在国内出差期间的工作与生活需要,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离开XX市区公务出差,开展教学、科研及管理等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实行公务出差报销审批制度。

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差旅费构成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差乘坐客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㈠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供选择的,工作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㈢严格控制工作人员使用专车。

确因情况特殊,须事先由经费负责人批准。

第五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发生的房租费用。

工作人员应在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地点入住。

第六条伙食补助费是补助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的伙食费用。

第七条市内交通费是补助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三章报销管理第八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据实报销,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城市间不得包乘出租小汽车。

确因情况紧急等特殊情况,需多人包乘出租小汽车的,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后报销。

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据实报销。

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由出差人说明情况,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据实报销。

乘坐飞机的,凭加盖中国民航发票专用章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登机牌报销,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据实报销。

因情况紧急超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由出差人说明情况,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后报销。

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保障学校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差所产生的差旅费用管理,包括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

三、差旅费标准住宿费标准:根据出差目的地和出差时间,按照当地公务出差住宿标准执行。

出差人员应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住宿地点,并保存好相关发票或收据作为报销凭证。

交通费标准:根据出差地点和交通工具类型,按照学校规定的交通费用标准执行。

出差人员应选择合理、经济的交通方式,并保存好相关票据作为报销凭证。

伙食补助费标准:根据出差地点和时间,按照学校规定的伙食补助标准执行。

出差人员应自行负担伙食费用,并在报销时提供伙食补助费的合理凭证。

四、差旅费报销程序出差前,出差人员应填写《出差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学校财务部门备案。

出差期间,出差人员应妥善保管好相关票据和凭证,确保票据真实、完整、清晰。

出差结束后,出差人员应及时整理票据和凭证,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学校财务部门审批。

学校财务部门对报销单据进行审核,核实票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报销。

五、差旅费管理要求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报销。

出差人员应妥善保管好相关票据和凭证,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学校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差旅费管理制度,加强差旅费报销的审核和监督工作,确保差旅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学校应定期对差旅费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追回违规报销的费用等。

对于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的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其他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其他规定为准。

学校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规定

学校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差旅费管理,规范差旅费报销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学校经费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差、培训、考察、参加会议等产生的差旅费用报销。

第三条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经费。

第二章出差审批与报备第四条教职工因公出差需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填写《出差审批表》。

第五条《出差审批表》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出差事由、时间、地点、人数、交通工具;(二)预计差旅费用;(三)出差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部门负责人对《出差审批表》进行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在出差前向财务部门报备,填写《出差报备单》。

第三章差旅费用报销标准第八条差旅费用报销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交通费:1. 乘坐火车:出差人员根据职务级别,可乘坐硬席、软席或高铁二等座;2. 乘坐飞机:出差人员根据职务级别,可乘坐经济舱或公务舱;3. 乘坐长途汽车: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1. 住宿标准根据出差地点、职务级别和住宿条件确定;2. 住宿费实行限额报销,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三)伙食补助费:1.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天数和实际用餐情况确定;2. 伙食补助费不得超过每人每天100元。

(四)市内交通费:1. 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制,每人每天50元;2. 出差期间确需使用出租车、租车等,需经审批后凭据报销。

(五)通讯费:1. 通讯费实行限额报销,每人每天30元;2. 报销通讯费需提供通讯费清单,并注明用途。

第四章差旅费用报销流程第九条出差人员返回学校后,应及时将相关报销材料提交给财务部门。

第十条财务部门对报销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出差审批表、报销单、发票、行程单等。

第十一条审核通过后,财务部门将报销款项支付给出差人员。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学校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学校资金进行的各项境内公务出差。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包含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长期聘用人员及学生等,下同)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四条学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

出差人员必须填写《XX大学境内出差审批单》,按规定报经项目负责人和单位有关领导审批。

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或业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应不超过以下标准:标准对应人员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一类1.院士、文科资深教授、其他相当于院士的学者。

火车软卧、一等软座、高铁/动车商务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2.二级教授,55周岁(含)以上三级教授,长江学者及千人计划入选者、百千万工程国家级人选,四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同上同上公务舱凭据报销二类1.正高级职称人员;2.五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人员。

火车软卧、一等软座、高铁/动车一等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三类其余人员火车硬座、硬卧、二等软座、高铁/动车二等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一)符合第一类差旅费标准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二)同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选择差旅费标准。

学校差旅报销_管理制度

学校差旅报销_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差旅管理,规范差旅费报销流程,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因公出差产生的差旅费用报销。

第二章出差审批第三条教职工因公出差,应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出差事由、时间、地点、人员、交通工具及预计费用等。

第四条部门负责人对出差申请进行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出差审批流程: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校长或校长授权人。

第三章出差费用标准第六条出差交通费按照以下标准报销:1. 火车:教职工出差,原则上乘坐硬座,如需乘坐软卧、高铁、动车等,需经审批人同意,并按实际费用报销。

2. 飞机:教职工出差,原则上乘坐经济舱,如需乘坐公务舱、头等舱等,需经审批人同意,并按实际费用报销。

3. 公共交通:乘坐出租车、长途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第七条出差住宿费按照以下标准报销:1. 国内出差:住宿费标准根据出差地点及当地物价水平确定,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XXX元。

2. 国外出差:住宿费标准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出差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标准报销:1. 国内出差: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XXX元。

2. 国外出差: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报销流程第九条出差人员返回后,应及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附上相关票据和审批手续,报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十条部门负责人对报销单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

第十一条报销单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送财务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对报销单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1.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审批的行程、时间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2. 出差人员应妥善保管好相关票据,如票据丢失,需承担相应责任。

3. 出差人员应节约开支,不得浪费。

4. 出差报销应按时办理,逾期不予报销。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规范学校差旅报销流程,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同时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中央、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在聘(含非固定编制、外聘、返聘)的教职员工、与我校有业务合作、科研合作关系的临时工作人员、协作办公人员。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部门和二级学院必须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严格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

树牢过紧日子的思想,严肃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严禁安排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旅游。

严禁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以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等行为,坚持维护公务差旅费管理制度刚性约束力,消除“隐形浪费”问题,切实维护学校清廉形象。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城市间的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的地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不允许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私家车。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或绕道的,超支部分及绕道费用自理。

具体包括:(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见附件1:《工作人员出差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等级表》。

(二)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

省内出差,副处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使用科研项目经费乘机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其他人员任务紧急或情况特殊需乘坐飞机的,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省外出差,所有人员均可乘坐飞机。

(三)乘坐飞机的,应当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航空公司同一航班同一时点最低价格的航班优惠机票(含预订包含行李托运等基本服务的最低价格机票),也可选择购买各航空公司提供的低于政府采购优惠价的团队价格或促销价格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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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xxxxxx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工信厅财〔2015〕59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xxxxxx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xxxx大学2016年8月31日xxxxxx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工信厅财〔2015〕59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的各教学单位、直属单位和机关各处(部),其他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教职工、学生及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 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四条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出差人员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

出差人员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差旅费。

各单位及经费负责人对出差人员发生的差旅费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

各单位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加强政策宣传,督促、审查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

第五条审批管理(一)因公出差的审批1. 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由校党委书记审批;2. 副校长、校长助理由校长审批;3. 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4. 处级单位其他人员由本单位处级领导审批;5.离退休人员、学生及外聘人员等由经费负责人审批。

(二)职工经批准外出进修学习,按学校相关规定,须经人事部门或组织部门等审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一)各类人员级别以学校人事部门认定为准,其中“相当人员”经学校批准后报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备案执行;(二)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三)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员,按使用经费性质报销相应等级标准差旅费;(四)符合第一类差旅费标准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八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对应等级和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对于高于对应等级和规定乘坐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购买票价和自身对应等级和规定票价“孰低”的原则报销。

因紧急公务无其他交通工具选择、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的,提供书面说明,由经费负责人审批,可据实报销交通费。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限报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多买费用自付。

订票费、签转费、退票费及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对于在偏远、野外、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等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租车前往的,需提供书面说明,经经费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批准,租车费、过路过桥费据实报销,租车发生的汽油费合理、凭据报销,所报销的票据应与出差时间地点一致。

租车出差的,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住宿费标准按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财行〔2016〕71号)执行(附表1),今后遇财政部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学校随之进行调整。

其中,院士、管理二级及以上人员和相当人员对应部级标准;教授、副教授及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管理三、四、五级人员以及相当人员对应司局级标准;其余人员对应其他人员标准。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对应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因特殊情况未按对应级别标准入住的,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的,应提供书面说明,由经费负责人审批,可据实报销住宿费;使用其他经费报销的超标部分自理。

第十五条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根据会议和培训通知上安排的住宿地点,据实凭据报销住宿费,不受住宿费标准限制。

第十六条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能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但以下情况可以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一)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二)其他实际发生住宿未能取得住宿费发票或住宿证明的,由出差人员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由经费负责人审批。

上述特殊情况如出差人员出差时间超过15天并申请补助的,所在单位处级领导审批,正处级人员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七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一)普通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特殊地区(西藏、青海、新疆)为每人每天120元。

(二)出差开展海试、湖试等试验,可适当提高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300元。

是否提高伙食补助费标准,由科研项目经费负责人确定。

如提高伙食补助费标准,由试验接待单位提供试验证明或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说明试验事由、地点、时间、参加人员及申请补助标准等,经单位分管科研的副院长审批并加盖公章后按审批额计发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计发,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计发。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每人每天80元。

市内交通费原则上按规定标准补助。

确有特殊情况,经经费负责人审批,可据实报销,不再计发补助。

第六章外地学习、实习等其他差旅费第二十二条出国外语培训、公派在国内读取学位人员及访问学者等长期培训,在途期间费用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予以报销,学习期间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教师参加工程实践培训,在途期间费用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予以报销,工程实践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综合补助30元。

参加工程实践培训期间原则上由接收单位负责提供住宿条件,学校不予报销住宿费用;如有特殊情况,参加工程实践培训教师本人出具对方不提供住宿的情况说明,经学院领导同意后报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备案,原则上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标准凭据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教师带学生在外地实习的费用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予以报销。

第二十五条出差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差旅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

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二十六条经学校批准临时借调到上级部门工作或外派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工作的人员,报销差旅费时须提供书面的情况说明,说明事由、报销内容、在外期间补助标准(在不高于国家标准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及经费出处等事项,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往返借调、外派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七条经所在单位处级领导批准,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计发。

第七章本科生、研究生差旅费第二十八条本科生实习、研究生实践教学活动按本科生院、研究生院有关制度规定的标准报销。

第二十九条本科生、研究生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城市间交通费及住宿费可参照“其余人员”执行。

补助标准可根据经费负责人意见适当降低。

第三十条使用实习、实践及科研经费以外经费报销的,除相关部门有规定外,本科生、研究生出差,城市间交通费及住宿费可参照“其余人员”执行,原则上应乘坐火车,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90元。

根据经费负责人意见,补助标准可适当降低。

第八章报销管理第三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在出差前填制出差报告审批单(见附表2),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一次性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须出差报告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会务费发票、培训费发票等相关材料,将票据按类别、顺序粘贴到票据粘贴单上,并按规定进行审批。

在职人员住宿费、机票等支出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十二条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并负担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不计发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三十三条确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可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或劳务费,但不得同时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四条出差期间,由其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的,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五条差旅费票据丢失的,按以下情况处理: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丢失的,出差人提供票据丢失说明,经费负责人审批后予以报销。

能够取得车票订单等替代票据或依据有关凭据确定行程的,按确定的金额报销并给予补助;无替代票据及证明的,按硬座票价报销,无法确定出差时间的不给予补助。

住宿费票据丢失的,出差人提供票据丢失说明,经费负责人审批,如取得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发票专用章等印鉴的原票据复印件或证明,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能取得票据复印件或证明的,只报销差旅费的票面金额,不计发补助。

第三十六条“十一”黄金周及“春节”期间不计发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费,如有特殊工作需要,提交书面说明,由经费负责人审批后可计发补助。

第九章监督问责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出差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

对未经批准出差、审批不严、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等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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