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合集下载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法信”平台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BT学院】2020年法考商经法 经济法 第五章

【BT学院】2020年法考商经法 经济法 第五章

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 ★★★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
性质 期限
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民事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 使用者签订。
行政行为,需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1.有期限限制;
2.使用年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前 1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 1. 无期限限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约定除外。 地的,应当予以批准;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 ★★★
用途 对价
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 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合资、合作经营及其他 经济活动; 2. 不同用途的使用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 50年,科教文卫体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 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3. 改变土地用途的限制:需要取得出让方和市、县 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变更
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有偿
无偿,但需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 ★★★
【例题•多选题】甲企业将其厂房及所占划拨土地一并转让给乙企业,乙企业依法签订了出让合同, 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5年后,乙企业将其转让给丙企业,丙企业欲将用途改为商业开发。关于该不动 产权利的转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150172)
A.甲向乙转让时应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 B.乙向丙转让时,应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C.丙受让时改变土地用途,须取得有关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的同意 D.丙取得该土地及房屋时,其土地使用年限应重新计算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宣传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宣传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节录)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现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现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现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一、前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中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法规,自2017年3月起正式实施,旨在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保障不动产权益。

本文将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全文进行详细解读。

二、总则该条例第1-4条总则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目的、范围、主体和规范原则。

其中,第1条明确不动产登记的目的是保障不动产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第3条规定进行不动产登记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4条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应当坚持“实名认证、真实登记、精准管理”的原则。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该条例第5-16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基本情况、职责、人员配备和管理制度。

其中,第5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成立不动产登记簿并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第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负责不动产登记、变更、转移等业务,并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12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工作人员,且人员要求相对比较高;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实行规范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机构规章制度。

四、不动产登记流程该条例第17-29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包括申请登记、审查和受理、登记和颁证等步骤。

其中,第2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进行不动产权利证书签发前的考核和审核,并向申请人发出不动产权利证书;第22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不动产登记申请进行公示和告知,并留置登记补正回执;第23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不动产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五、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和保护该条例第30-36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和保护。

其中,第3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效力自不动产登记机关记载之日起发生;第32条规定保护登记当事人的善意,但在不动产登记时,如果涉及到不动产权属的争议,应当进行公示和告知,并进行考核、审批等程序;第35条规定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程序等方式维护不动产权利,并应当加强法律援助和维权支持等措施,保障不动产权益。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6年1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四章不动产权利登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五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第六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七节海域使用权登记第八节地役权登记第九节抵押权登记第五章其他登记第一节更正登记第二节异议登记第三节预告登记第四节查封登记第六章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篡改不动产登记簿信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布-司法测验动态法大培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布-司法测验动态法大培训

第二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职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机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用必要的保险保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置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然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依照下列情形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规模,申请材料齐全、合乎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体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毛病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疆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报登记、查封登记等,实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履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一)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划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余情况。
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树立同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治理基本平台。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释义(完整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释义(完整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释义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及不动产的概念】..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类型】...........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条【登记原则】 (12)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权利种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 (22)第七条【登记管辖】 (26)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31)第八条【不动产登记簿】 (31)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的介质】.......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人员】 (41)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簿的保存和移交】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登记程序 (49)第十四条【登记申请】...............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五条【现场申请和登记申请撤回】 (51)第十六条【申请材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七条【受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八条【查验】.....................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九条【实地查看和调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条【登记期限】...............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一条【登簿和发证】...........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二条【不予登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68)第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69)第二十四条【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72)第二十五条【登记信息互通共享】 (74)第二十六条【保密义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七条【登记资料查询、复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知识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一、不动产登记的对象、种类和机构
(一)不动产登记的对象
1.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2.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3.下列权利无需登记
(1)国有土地所有权。

(2)权属争议的。

(3)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不动产登记的种类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三)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簿
(1)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不动产单元具有编码。

(2)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3)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①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②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③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④其他相关事项。

(4)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合法的介质形式。

①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②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5)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

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