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 法人机构 反洗钱风险评估标准
四川省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办法

四川省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机制,客观评价四川省金融机构洗钱风险情况,标准洗钱风险评估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配套规章、《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方法(试行)》等反洗钱法规、制度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由金融机构潜在洗钱风险和反洗钱预防措施共同决定。
金融机构潜在洗钱风险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出售金融产品、提供各种金融效劳等过程中被犯罪份子利用洗钱的可能性或概率。
反洗钱预防措施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的潜在洗钱风险,从而减少金融机构总的洗钱风险。
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是指人民银行在收集、整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有关数据、材料、信息基础上,按照规定的原则、方式和标准,对金融机构潜在洗钱风险和反洗钱预防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从而全面、综合评估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的系统性活动。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在四川省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的目标是:客观评价金融机构洗钱风险,促进金融机构严格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和相关义务,构建洗钱风险预防体系,有效防范和遏制洗钱行为,维护辖区金融秩序。
第五条四川省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四川省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方法》,并领导、组织和协调四川全省洗钱风险评估工作。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金融机构洗钱风险估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推开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反洗钱风险评估标准

参考评分要点:(1)要求分支机构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及重大事项,没有的扣0.5分。
(2)对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含内部审计)做出计划安排或其他制度性安排,没有
1.4 分支 机构的合 规管理: (2分)
1.4.1 对于分 支机构反洗钱 合规管理工作 机制是否健全 。(2分)
的酌情扣0.2-0.5分。(3)对分支机构开展定期的反洗钱现场检查或内部审计,没有开
2. 内
控制
2.3.1 各部门
度(5
(条线)将反
分)
洗钱风险控制
要求有机融于
参考评分要点:(1)与反洗钱相关业务条线的操作规程中均包含反洗钱工作要求,没有
业务流程,并 1 的酌情扣0.5-1分。(2)反洗钱内控要求和操作规程完全或大部分独立于业务条线操作
相应建立了业
规程存在的,扣1分。以上各项累计最高扣1分。
的,扣0.2分。(6)未能根据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及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扣1分,分
支机构未能根据内部审计和内部检查情况,开展有效整改工作的,发现一条扣0.5分。以
上各项累计最高扣2分。如评估对象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最基层机构,此项可不扣分。
2.1.1 反洗钱
内控制度全面
2.1 制度 覆盖监管要求
建立:(2 。(1分)
错用反洗钱法律基本概念和常用术语的,扣1分。以上各项累计最高扣2分。
1.3.1 设立反
洗钱专门机构
1. 组 织架 构
或者指定内设 机构负责反洗 钱合规管理工 作。(1分)
1
参考评分要点: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合规管理工作,未设 立或未指定的扣1分。
(12
分)
织架
构 (12 分)
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反洗钱风险评估标准

错用反洗钱法律基本概念和常用术语的,扣1分。以上各项累计最高扣2分。
1.3.1 设立反
洗钱专门机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 组 织架 构
或者指定内设 机构负责反洗 钱合规管理工 作。(1分)
1
参考评分要点: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合规管理工作,未设 立或未指定的扣1分。
(12
分)
织架
构 (12 分)
标清晰。(1
分,不知晓扣0.5分。
1.1 风控 架构:(2
分 1.)1.2
银行业
分)
金融机构分支 机构按照全面
风险管理思想
建立健全反洗
钱风险控制体
系。(1分)
参考评分要点:(1)能否按照总部制度制定分支机构层面的操作细则,全面执行总部反
洗钱制度。(2)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与其他风险控制政策相比不存在明显弱化现象。是
附件2
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反洗钱风险评估标准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三级指标
评价标准
分数
参考评分要点
得分 评分依据
1.1.1 银行业
金融机构分支
参考评分要点:(1)反洗钱内控制度中不具有反洗钱风险控制政策或反洗钱风险控制目
机构反洗钱风 险控制政策目
1
标的描述扣0.5分,具有相关描述则不扣分。(2)询问高级管理人员(单位分管负责 人)及各业务条线人员是否知晓反洗钱风险控制政策或反洗钱风险控制目标,知晓不扣
1
否明显弱化可从以下方面判断,例如,反洗钱操作细则制定的层级是否足够,反洗钱风 险管理政策与其他风险控制政策问责严厉程度是否足以警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在内外部反洗钱审计及检查中,对于发现的问题,是否按照相关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处
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办法

##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机制,客观评价##金融机构洗钱风险情况,规X洗钱风险评估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国反洗钱法》与配套规章、《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等反洗钱法规、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由金融机构潜在洗钱风险和反洗钱预防措施共同决定.金融机构潜在洗钱风险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出售金融产品、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等过程中被犯罪份子利用洗钱的可能性或概率.反洗钱预防措施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的潜在洗钱风险,从而减少金融机构总的洗钱风险.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是指人民银行在收集、整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有关数据、材料、信息基础上,按照规定的原则、方式和标准,对金融机构潜在洗钱风险和反洗钱预防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从而全面、综合评估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的系统性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第四条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的目标是:客观评价金融机构洗钱风险,促进金融机构严格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和相关义务,构建洗钱风险预防体系,有效防X和遏制洗钱行为,维护辖区金融秩序.第五条##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人民银行##分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办法》,并领导、组织和协调##全省洗钱风险评估工作.人民银行##分行营管部、##各市州中心支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金融机构洗钱风险估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推动工作.第二章评估的组织实施第六条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由金融机构潜在洗钱风险评估和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组成.其中:——金融机构潜在洗钱风险评估由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各项业务数据、非现场监管资料、监管台账、现场检查资料、金融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核实资料以与其他途径了解的能反映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和洗钱风险情况的资料进行评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由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评估两个部分组成.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均采取百分评价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最终结果计算公式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得分=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得分×70%+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得分×3 0%.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等级最终由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和潜在洗钱风险评估结果综合确定.第七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人民银行##分行负责##市区金融机构〔##银行、##农商银行和##银行业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蓉分支机构除外〕洗钱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人民银行##分行营管部负责评估##银行、##农商银行、##银行业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蓉分支机构和##市郊县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负责本辖区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八条##市与各市〔地级市〕州金融机构的管理机构应每半年对本级与下级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组织开展自律评估,并根据自律评估的总体情况,填制覆盖本机构与下级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状况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表》〔附表1〕,撰写《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报告》;同时负责向本级和下属分支机构通报评估结果、督促评估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评估档案的管理等.第九条每年7月20日和1月20日前,##市区与各市〔地级市〕州金融机构的管理机构应向人民银行##分行和各市州中心支行横向报送半年或全年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表》、《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2〕和《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报告》.第十条人民银行##分行、##分行营管部和##各中心支行应成立评估小组,每年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和潜在洗钱风险实施评估,确定被评估机构最终洗钱风险,并填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表》〔附表3〕、和《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情况一览表》〔附表4〕,撰写《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一条每年2月5日前,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应将《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情况一览表》和《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报告》报送人民银行##分行反洗钱处.第三章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程序、内容与标准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每半年开展一次,自律评估分为评估准备、评估实施、评估报告三个阶段.〔一〕评估准备阶段##市区与各市州金融机构的管理机构应指定牵头部门,抽调业务骨干,成立由分管行〔或公司〕领导任组长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小组,专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与下属分支机构的自律评估工作.评估小组要结合本单位的业务开展和机构设置情况,按照《办法》的要求,制定评估方案,落实有关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评估职责,明确评估的内容和标准,细化评估的内部操作流程.评估前要组织评估人员学习《办法》和评估方案,熟练掌握评估方法和有关要求;组织本机构与下级分支机构全面梳理和自查上半年或全年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本级以与下级分支机构自查情况的资料,并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汇总分析,验证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发现异常或明显有差错的评估指标,要采取措施验证和核实.〔二〕评估实施阶段##市与各市州金融机构管理机构应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项目和标准,对本机构与下级分支机构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情况分项目进行评估〔具体评估计分方法和评估标准见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计算分项得分.根据分项得分计算总分.〔三〕评估报告阶段##市区与各市州金融机构的管理机构应于每年7月20日前将半年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表》和《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报告》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于次年1月20日前将全年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表》、《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和《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报告》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方式可以通过"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或"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网上报送,也可采取光盘形式人工报送.《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是人民银行判断金融机构潜在洗钱风险情况的基础资料,主要包括被评估机构的地域、分支机构和网点、业务种类和构成、客户构成等基本信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反洗钱自律评估组织开展情况;〔包括:评估领导小组建立和工作开展情况;评估方案制定和落实情况;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之间、各业务部门之间评估职责划分情况;评估覆盖的分支机构网点X围、内容和评估涉与的纸质或电子档案资料情况等〕2.自律评估单位执行反洗钱规定的基本情况;3.自律评估单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所述情况要涵盖《##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办法》各评估项目存在的问题〕4.整改措施;〔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应逐项提出整改措施〕5.下一步工作计划或安排.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采取百分评价制.评估具体方法是对评估项目逐项衡量,以各项目满分为限,根据评估标准对违反反洗钱法律规定的行为区别情况扣减分数,计算分项得分.各项目评估得分之和即为评估总分.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反洗钱自律评估具体标准如下:〔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2分〕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不健全,存在以下行为或现象之一的,扣0.5分,本子项目最多扣2分.1.未设立本级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或领导机构〕;2.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或领导机构〕成员缺少相关业务、技术、内审等必要部门;3.未明确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或职责不清晰;4.未明确反洗钱牵头部门;5.未明确本级反洗钱工作牵头部门和各职能部门职责,或权责模糊、职责不清晰;6.反洗钱牵头部门没有指定或配备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7.反洗钱相关业务部门未设立反洗钱岗位,未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反洗钱工作;8.反洗钱领导小组〔或领导机构〕未有效履职,未就反洗钱工作制度建设、全年工作安排、非现场监管自律评估、大型专项活动、等重大事项进行组织推动和部署落实;9.反洗钱牵头部门不能有效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影响反洗钱工作质量.〔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8分〕1.未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每缺一项以下内容的,扣2分,本子项目最多扣8分:〔1〕客户身份识别内部操作规程;〔2〕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3〕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内部操作规程;〔4〕反洗钱宣传培训制度;〔5〕反洗钱内部审计、稽核或检查制度;〔6〕协助人民银行行政调查制度;〔7〕反洗钱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8〕反洗钱责任考核机制;〔9〕反洗钱工作##机制.2.反洗钱内控制度照搬现有反洗钱法规和人民银行监管政策,没有结合自身业务开展和内部组织架构特点,将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等反洗钱监管法规和监管要求嵌入各项业务办理的具体操作流程中,不能体现"风险为导向、客户为中心、流程控制为手段〞要求,扣1分.3.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内容不全面,未涵盖反洗钱法规和人民银行监管政策的规定和要求,每发现一条,扣0.5分,本子项目最多扣1分.4.反洗钱内部操作流程各环节涉与的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岗位之间反洗钱职责不明确,反洗钱工作内容、方法和要求不清晰、不具体,反洗钱内控制度可操作性较差,扣0.5分.5.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明显不合理,未明确结合客户身份特点、并结合地域、业务、行业等要素,综合评价并划分客户洗钱风险,扣0.3分;高风险客户仅局限于黑人员;犯罪份子;司法、侦查和人民银行调查过的客户,扣0.2分.6.未明确规定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至少每半年对高风险客户进行一次审核;未明确规定本单位了解高风险客户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经营状况的实施部门、具体方法、内容和工作流程的,扣0.5分.7.大额交易报告监测X围不全面,有缺失和漏洞,扣0.5分.8.未建立以客户为监测单位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未将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中发现的可疑行为、交易纳入可疑交易报告X 围扣0.2分;未要求结合客户身份识别情况对异常交易进行人工分析甄别,并留存相关工作记录,扣0.3分.9.可疑资金的监测X围仅局限于反洗钱系统提取的异常交易,没有覆盖所有业务以与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扣0.5分.10.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未包含涉恐融资的交易和行为,扣0.2分.11.反洗钱内部审计制度未明确审计周期、审计X围、审计内容、审计方式之一的,扣0.2分,本子项目最多扣0.5分.12.反洗钱##制度不清晰,缺乏##X围、##内容、##措施、##期限以与各相关部门##职责之一的,扣0.1分,本子项目最多扣0.3分.13.反洗钱绩效考核制度未明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考核内容、标准和方式的,扣0.5分.14.反洗钱宣传培训制度没有针对本机构具体情况,对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作出部署,缺乏实质性的制度安排,扣0.5分.15.协助人民银行行政调查制度相关部门职责不清,协查内容不全面的,扣0.5分.16.人民银行出台新的反洗钱法规、政策和规X性文件后未修订反洗钱内控制度相关内容,或进行了修订但时间超过3个月,扣0.2 分.通过自查、审计、非现场监管以与现场检查后,发现制度漏洞或缺陷,未修订反洗钱内控制度相关内容,或进行了修订但时间超过3个月,扣0.3分.〔三〕客户身份识别情况〔40分〕1.为客户办理以下业务时,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认证义务,比例达到5%以上的,扣10分:——银行业金融机构〔1〕开立账户和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时,未按照有关规定核对客户真实有效的##件或##明文件,未按照规定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未留存##件或##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2〕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存取业务时,未按照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件或其他##明文件;发现异常情况后,未进一步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3〕自然人客户由他人代理存取现金,单笔存〔或取〕款的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时,未核对存款人〔或取款人〕和户主的有效##件或者##明文件,并登记存款人〔或取款人〕的##、联系方式以与##件或者##明文件的种类、.〔4〕存款人因合理理由无法提供户主有效##件或者##明文件,且单笔存款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的现金时,未参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七条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提供一定金额以上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对存款人开展相关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未进一步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5〕为客户提供保管箱服务时,未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6〕为客户提供跨境汇款业务时,未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登记汇款人和收款人有关信息;〔7〕为客户提供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服务时,未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未按照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未按规定对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办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业务时,未按照规定了解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未核对客户有效##件或其他# #明文件,未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未留存##件或##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保险业金融机构〔1〕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 00 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 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 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未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件或者其他##明文件,未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未留存有效##件或者其他##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2〕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未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未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件或者其他##明文件,未确认申请人的身份.〔3〕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险公司未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件或者其他# #明文件,未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未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未留存有效##件或者其他##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信托公司设立信托时,未核对委托人的有效##件或者其他##明文件,未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件或者其他##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影印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与其他金融机构与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未核对客户的有效##件和其他##明文件,未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件和其他# #明文件.2.未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客户采取持续的身份识别措施,未关注客户与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未与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每发现一户,扣1分,本本子项目最多扣3分.3.除信托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信托资金或财产,未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未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或名称、联系方式,每发现一起,扣1分,本子项目最多扣2分.4.未按《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与二十三条规定与时对客户进行身份重新识别并更新客户信息的,每发现一户,扣1分,本子项目最多扣3分.5.未综合客户身份特点、地域、业务、行业等要素对客户风险进行与时划分,扣4分;未结合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进行调整,扣4分.6.未对高风险客户或账户至少每半年审核一次;未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的客户身份识别实施,了解高风险客户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或经营状况,未对其交易进行资金监测的,每发现一户,扣2分,本子项目最多扣5分.7.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未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分别应当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扣2分.8.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不符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扣2分.9.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并确认属于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可疑行为,未按要求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本子项目最多扣5分.〔四〕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40分〕1.未指定或配备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扣1分.2.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每发现1起,扣1分,本子项目最多扣5分.3.对于客户利用网络、、自助交易终端等工具开展的非面对面金融业务,未强化内部管理措施,更新技术手段,不能确保相关交易信息和客户信息能够完整传送,保障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扣2分;集中存放或储存交易数据的金融机构,不能与时向各层级或各业务条线人员提供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所需的数据资料,扣3分.4.未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的维护工作,扣1分;未采取切实有效的技术手段,对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实施全天候实时监测的,扣1分;如发现交易与监控所列国家〔地区〕、组织、个人有关,未立即送交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扣1分;获得新的监控后,未立即针对监控做回溯性调查的,扣1分;如发现本金融机构已与监控所涉主休建立了业务关系或者有涉与监控的交易发生,未立即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扣1分.5.如果客户、客户的实际控制人、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以与办理业务的对方金融机构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未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审查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和交易背景情况,并按照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扣1分.6.未结合客户身份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等情况对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进行人工分析、甄别,并留存相关工作记录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本子项目最多扣13分.7.大额交易资金监测X围不全面或大额交易提取标准有误,导致漏报大额交易报告,每发现一起,扣1分,本子项目最多扣5分8.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补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每份扣0.5分,本子项目最多扣5分.〔五〕反洗钱宣传培训情况〔2分〕1.未对新员工、反洗钱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开展反洗钱培训的,扣1分;2.未按照要求面向客户与社会各界进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宣传的,扣1分.〔六〕反洗钱信息##情况〔2分〕1.违反规定泄露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最多扣1分;2.透露客户被询问、核查和调查信息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最多扣1分.〔七〕配合各项反洗钱工作情况〔4分〕对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组织开展的调研和活动等监督管理工作配合不积极的,每次扣1分,最高扣4分.〔八〕反洗钱工作内部监督检查情况〔2分〕1.未开展反洗钱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扣2分;2.未根据本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审计或检查方案,审计或检查内容覆盖面较窄,审计或检查质量不高,扣1分;。
反洗钱风险评估

反洗钱风险评估是对金融机构控制洗钱风险能力进行的定性定量评价,包括22个二级指标、62个评价标准、138个参考评分要点,对银行整体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评判。
2013年,该行在人民银行的悉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围绕“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思路,认真履行商业银行反洗钱职责和义务,有效开展各项反洗钱工作。
一是完成了反洗钱管理职能部门移交,全面调整反洗钱组织架构建设,严格履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二是下发反洗钱制度规范10余个,进一步明确工作流程,提高反洗钱工作可操作性;三是推动反洗钱培训常态化,重点做好对新员工、新设反洗钱岗位人员、客户经理和中高层管理人员等的培训,并加强指导和交流;四是加大信息系统对反洗钱工作的支持,设计开发反洗钱报表系统,为各项日常反洗钱工作提供科技支撑,提高工作效率;五是广泛开展反洗钱宣传教育,积极履行我行社会责任;六是加强反洗钱检查及考核力度,提高制度执行力及管理实效。
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均为该行反洗钱评估取得较好成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办法

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机制,客观评价ⅩⅩ金融机构洗钱风险情况,规范洗钱风险评估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反洗钱法》及配套规章、《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等反洗钱法规、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由金融机构潜在洗钱风险与反洗钱预防措施共同决定。
金融机构潜在洗钱风险要紧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出售金融产品、提供各类金融服务等过程中被犯罪份子利用洗钱的可能性或者概率。
反洗钱预防措施能够降低金融机构的潜在洗钱风险,从而减少金融机构总的洗钱风险。
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是指人民银行在收集、整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有关数据、材料、信息基础上,按照规定的原则、方式与标准,对金融机构潜在洗钱风险与反洗钱预防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从而全面、综合评估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的系统性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ⅩⅩ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要紧包含:(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的目标是:客观评价金融机构洗钱风险,促进金融机构严格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与有关义务,构建洗钱风险预防体系,有效防范与遏制洗钱行为,保护辖区金融秩序。
第五条ⅩⅩ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制定、解释与修改《ⅩⅩ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办法》,并领导、组织与协调ⅩⅩ全省洗钱风险评估工作。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管部、ⅩⅩ各市州中心支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金融机构洗钱风险估的组织领导与实施推动工作。
第二章评估的组织实施第六条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由金融机构潜在洗钱风险评估与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构成。
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反洗钱局鲁政

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反洗钱局鲁政在金融行业中,洗钱活动一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为了应对洗钱风险,金融机构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并划分客户的风险等级。
这样可以确保金融机构能够识别并防止洗钱行为,以保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公共利益。
洗钱是指将非法获得的资金,通过一系列复杂的交易处理过程,使其看起来像是合法来源的资金。
洗钱活动对金融系统和社会经济发展都构成严重威胁。
因此,金融机构需要制定有效的反洗钱政策和措施,以减少洗钱风险。
首先,在评估洗钱风险时,金融机构应该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这些因素包括客户的背景、行为模式、所在地区以及涉及的业务类型等。
金融机构还可以参考反洗钱相关法规和标准,如《反洗钱法》和《国际反洗钱标准》等。
通过对这些因素的评估,金融机构可以对客户的洗钱风险进行合理的判断。
为了准确评估洗钱风险,金融机构还可以利用一些专业的风险评估模型和工具。
这些模型和工具可以帮助金融机构根据客户的个人或公司特征,对其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这样可以有效识别出高风险客户,并采取相应的监控和防范措施。
根据洗钱风险评估的结果,金融机构需要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
一般来说,客户的风险等级包括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
高风险客户通常是那些与高风险行业、高风险地区或具有可疑交易行为的客户。
中风险客户可能存在洗钱风险,但不如高风险客户明显。
低风险客户则是指没有或极少存在洗钱风险的客户。
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金融机构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
对于高风险客户,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其账户的监控和审查,确保及时识别并阻止可疑交易。
中风险客户也需要一定程度的监控,以确保他们的交易符合反洗钱的规定。
对于低风险客户,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一些简化的措施,以减少其业务办理的限制和审核流程。
除了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金融机构还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这些机制包括建立反洗钱合规部门、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培训等。
通过这些措施,金融机构能够提高员工对洗钱风险的认识和防范能力,从而更好地保护金融系统的安全。
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反洗钱风险评估标准

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反洗钱风险评估标准一、引言反洗钱是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守的重要法律法规要求。
为了确保金融机构法人机构能够有效识别和管理洗钱风险,制定本标准,旨在提供一套明确的评估指南,帮助金融机构法人机构评估其反洗钱风险水平,确保其合规性。
二、背景反洗钱是指通过一系列措施和机制,防止犯罪分子将非法获得的资金或财产转化为合法资金或财产的行为。
金融机构法人机构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防范洗钱风险的重要责任。
为了确保金融机构法人机构能够有效履行反洗钱职责,评估其反洗钱风险水平显得尤为重要。
三、评估指标1. 法律合规性评估- 评估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是否建立了反洗钱合规制度,并能够有效执行。
- 评估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法》、《反恐怖融资法》等。
- 评估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是否建立了内部监控机制,能够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
2. 客户尽职调查评估- 评估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是否对客户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客户身份核实、资金来源核实等。
- 评估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是否建立了客户风险分类制度,并能够根据客户风险等级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控。
- 评估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是否建立了客户可疑交易监测机制,能够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
3. 内部控制评估- 评估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合规培训等。
- 评估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是否建立了内部报告制度,能够及时报告反洗钱风险和可疑交易。
- 评估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是否建立了内部审计机制,能够对反洗钱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和评估。
4. 外部合作评估- 评估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是否与相关监管机构、执法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能够及时共享信息和情报。
- 评估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是否参与行业自律组织,并积极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 评估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是否与国际反洗钱组织保持联系,了解国际反洗钱最佳实践并进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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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反洗钱风险评估标准一、环境(Circumstance)(29分)1. 组织架构(18分)1.1 风控架构:(2分)1.1.1 金融机构反洗钱风险控制政策目标清晰。
(1分)参考评分要点:(1)反洗钱内控制度中不具有反洗钱风险控制政策或反洗钱风险控制目标的描述扣0.5分,具有相关描述则不扣分。
(2)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高级管理层人员是否知晓反洗钱风险控制政策或反洗钱风险控制目标,知晓的,不扣分,不知晓的,扣0.5分。
1.1.2 金融机构按照全面风险管理思想建立健全反洗钱风险控制体系。
(1分)参考评分要点:(1)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与其他风险控制政策相比不存在明显弱化现象。
是否明显弱化可从以下方面判断,例如,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制定的层级是否足够,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与其他风险控制政策问责严厉程度是否足以警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发现一项问题,均扣0.5分,扣完为止。
(2)金融机构对各类风险的管理政策均衡,反洗钱风险控制体系与金融机构控制其他方面风险的机制性差异不可能导致洗钱风险控制不力。
(3)金融机构自身公司治理结构不存在较严重的缺陷,例如金融机构是否按照《公司法》成立并建立了相应的公司治理结构。
如被评估金融机构为上市公司,原则上此项可不扣分。
以上各项累计最高可扣1分。
1.2 高管履职:(4分)1.2.1 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高级管理层的反洗钱职责定位适当。
(2分)参考评分要点:(1)金融机构没有以制度形式明确高级管理层的反洗钱职责并予以完整清晰描述的扣0.5分。
(2)承担反洗钱合规管理职责的高管人员级别适当,具有履职的充分权限,例如高管人员级别应不低于承担对其他风险事项进行管理的高管人员。
承担反洗钱合规管理职责的高管人员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不扣分;为分管负责人的,如果经了解,其分管的反洗钱业务经主要负责人授权可获得充分履职权限的,扣0.1分;级别低于分管负责人,或为分管负责人但没有充分履职权限的扣0.5分。
(3)在制度中明确、完整地规定了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对于反洗钱重大事项或敏感事项处理的责任。
上述层次人员的责任缺一项扣0.5分。
1.2.2 高级管理层(法人机构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成员反洗钱履职情况。
(2分)参考评分要点:(1)高级管理层(法人机构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讨论反洗钱事项的会议次数年均少于3次的,扣0.5分;少于2次的,扣1分;少于1次的,扣1.5分。
(2)董事长或总经理(或类似职务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书面批示年均少于5次的,扣0.5分;少于3次的,扣1分;少于1次的,扣1.5分。
(3)根据会议记录、书面批示以及监管掌握的其他情况,判断高级管理层(法人机构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有履行相关反洗钱职责的素质或能力,判断标准:一是会议记录、书面批示以及监管掌握的其他情况出现与反洗钱法规政策不符或滞后于当前反洗钱法规规定的,扣1分;二是会议记录、书面批示仅是简单复制反洗钱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要求的,扣0.5分;三是批示中明显错用反洗钱法律基本概念和常用术语的,扣1分。
以上各项最高可扣2分。
1.3 机构和岗位设置:(8分)1.3.1 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合规管理工作。
(2分)参考评分要点:(1)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合规管理工作,未设立或未指定的扣2分。
(2)所指定的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内部未建立专业反洗钱机构或团队的,扣1-2分。
以上各项最高可扣2分。
1.3.2 反洗钱合规管理人员具有履职的基本能力和素质。
(2分)参考评分要点:(1)反洗钱合规管理人员专兼职情况,专职人员少或低于同等资产规模或同类型其他金融机构平均数的扣1-2分。
(评估全辖情况和本级机构情况)(2)反洗钱合规管理人员岗位级别低于本机构其他风险管理岗位(如银行信贷风险、稽核检查、业务检查,保险理赔岗等)级别的,扣1分(评估本级机构情况)。
(3)反洗钱合规管理人员稳定性,反洗钱专员在当前岗位上的平均任职年限低于40个月的扣0.5分,低于30个月的扣1分。
(评估本级机构情况)(4)反洗钱合规管理人员反洗钱知识测试平均成绩(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分类,综合本级和下属分支机构情况评估),良好扣0.5分,及格扣1分,不及格扣2分。
以上各项最高可扣2分。
1.3.3 业务条线反洗钱资源配置情况。
(2分)参考评分要点:(1)业务条线设置反洗钱岗位并明确其反洗钱职责,未设置反洗钱岗位的,缺1个扣0.5分;未明确职责的,缺1个扣0.5分,职责内容笼统不具备操作性的,扣0.5至1分。
(2)业务条线人员参加反洗钱知识测试平均成绩(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分类,综合本级和下属分支机构情况评估),及格扣0.5分,不及格扣1分。
1.3.4 反洗钱资源配置是否与金融机构业务发展和风险变动情况相适应。
(2分)"得分=公式(1)和公式(2)的低值一是以客户规模增长为参照系:计算公式(1):客户规模年度增长率=[本年客户(账户、保单)量-上年客户(账户、保单)量]/上年客户(账户、保单)量×100%计分方法:(1)增长率≤0且有专职反洗钱人员增加,或是反洗钱专职人员增加超过20%的,得2分。
(2)反洗钱专职人员增加超过10%的,得1分。
(3)0<增长率≤10%(规模较大金融机构)或20%(规模较小金融机构)且未增加专职反洗钱人员的不得分。
(4)10%(规模较大金融机构)或20%(规模较小金融机构)<增长率≤30%(规模较大金融机构)或50%(规模较小金融机构)且未增加专职反洗钱人员的,得-1分。
(5)30%(规模较大金融机构)或50%(规模较小金融机构)<增长率且未增加专职反洗钱人员的,得-2分。
二是以资产规模为参照系:计算公式(2):资产规模年度增长率=(本年度所有者权益-上年度所有者权益)/上年度所有者权益×100%计分方法:(1)增长率≤0且有专职反洗钱人员增加,或是反洗钱专职人员增加超过20%的,得2分。
(2)反洗钱专职人员增加超过10%的,得1分。
(3)0<增长率≤20%(规模较大金融机构)或30%(规模较小金融机构),且未增加专职反洗钱人员的不得分。
(4)20%(规模较大金融机构)或30%(规模较小金融机构)<增长率≤30%(规模较大金融机构)或50%(规模较小金融机构)且未增加专职反洗钱人员的,得-1分。
(5)30%(规模较大金融机构)或50%(规模较小金融机构)<增长率且未增加专职反洗钱人员的,得-2分。
"1.4 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4分)1.4.1 对于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合规管理工作机制是否健全。
(4分)参考评分要点:(1)对分支机构应报告的反洗钱重大事项或敏感事项予以明确,对报告和处理流程,处理机构、部门、人员的权限和责任进行制度性安排;没有的,扣1分;制度不完善的(如报告事项不全、路径不清晰、责任不明,未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等),酌情扣0.5至1分。
(2)对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含内部审计)做出计划安排或其他制度性安排,没有的扣0.5-1分。
(3)对分支机构开展定期反洗钱现场检查或内部审计,没有开展本项不得分,年度现场检查覆盖率(按下一级分支机构数计算)低于10%的扣1.5分,10%-20%的扣1分,20%-30%的扣0.5分,30%以上的不扣分。
(4)对分支机构的检查和审计项目设置合理,未将最新监管要求纳入检查和审计项目的扣0.2分,对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全面检查的机构数低于20%的扣0.5分。
(5)根据内部审计和内部检查情况,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工作;根据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及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没有提出整改要求的,或没有采取措施督促落实整改的,每项扣0.5分,没有追责的,每项扣0.5分,高级管理层未对整改情况和追责情况进行督促落实的,扣1分。
以上每项最高可扣4分。
2. 内控制度(8分)2.1 制度建立:(2分)2.1.1 反洗钱内控制度全面覆盖监管要求。
(2分)参考评分要点: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可疑交易识别和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反恐怖融资、海外机构和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管理、反洗钱保密、反洗钱内部审计、反洗钱宣传培训、反洗钱工作绩效考核、反洗钱责任追究、协助反洗钱调查等制度,缺少一项酌情扣0.5-1分,扣完为止。
2.2 制度更新:(2分)2.2.1 根据监管政策变化及时更新制度。
(1分)参考评分要点:评估期内监管政策没有变化,或者根据监管政策变化对内控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了及时更新的得1分,监管政策有变化,但未对内控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更新的不得分。
2.2.2 根据业务发展建立匹配的反洗钱制度或对反洗钱制度进行更新。
(1分)参考评分要点:评估期内推出新业务(产品、服务),及时制定或对已有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或相关业务操作规程进行了更新的得1分,有更新但控制措施不足以抵御新业务洗钱风险的扣0.5分,未更新的扣1分。
2.3 制度约束:(4分)2.3.1 各部门(条线)将反洗钱风险控制要求有机融于业务流程,并相应建立业务操作规程,具有可操作性。
(2分)参考评分要点:(1)与反洗钱相关业务条线的操作规程中均包含反洗钱工作要求的得2分。
(2)反洗钱内控要求和操作规程完全或大部分独立于业务条线操作规程存在的,酌情扣1-2分。
(3)部分业务条线业务操作规程中没有反洗钱风控要求的,酌情扣0.5-1分。
2.3.2 反洗钱合规纳入绩效考核要求。
(2分)参考评分要点:(1)金融机构将高级管理层和业务条线人员反洗钱履职行为纳入年度或其他定期的绩效考核范围,缺少对高管层考核的,扣2分,缺少对业务条线人员考核的,每项扣0.5分。
(2)对分支机构和海外机构高管的绩效考核中包含有反洗钱绩效考核内容的,没有的扣1分。
(3)绩效考核中包含有反洗钱内容,但不充分或不合理的,酌情扣0.5-1分。
(4)对于发现重大可疑交易线索的金融从业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或表扬,未包含上述内容的酌情扣0.5-1分。
3. 合规文化(3分)3.1 宣传培训:(3分)3.1.1 宣传。
(1分)参考评分要点:(1)组织分支机构开展宣传活动,每年2次及以上得1分,1次得0.5分,未开展宣传不得分。
(2)宣传工作具有创新性,综合考虑形式和内容的新颖程度、宣传效果等,判断标准:一是完全采用人民银行提供的宣传材料,仅宣传反洗钱法规内容的,扣0.5分;宣传时发挥主观能动性,能够自行设计和印制宣传材料,采取较为新颖有效的宣传方式的不扣分。
3.1.2 培训。
(2分)参考评分要点:(1)对培训有制度性安排,对培训频率、参训人员、培训内容、培训效果检查有明确规定,没有制度安排的,扣2分;缺一项内容扣0.5分;对分支机构培训情况未纳入考核审计内容的,扣1分;(2)组织员工开展持续的反洗钱知识和技能培训,每年至少开展1次以上反洗钱培训,得1分,5次以上得2分,未开展培训的,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