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22•【字号】浙教办函〔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9〕18号各有关学校:为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度检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年度检查对象为由省教育厅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
二、时间安排每年1-3月;各有关民办学校要在每年2月底前提交相关资料。
三、资料准备(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检申请表(原件);(三)学校章程(章程如有修改,需提交董事会决议、新老章程并附修订对照表);(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五)校长聘任证明;(六)年度工作总结;(七)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四、组织实施省教育厅建立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检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计财处、法规处、人事处、高教处、基教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年检日常工作由省教育厅计财处负责。
联系人:黄飞。
联系电话:*************,邮箱:*****************。
五、工作要求(一)各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认真开展自查,全面、准确、真实地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如实提供有关材料,自觉、主动接受检查。
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整改。
逾期提交年检材料或当年未参加年检,当年一律评定为不合格。
(二)对年检通过的民办学校在办学许可证上加盖年检合格章,并向社会公布。
(三)对年检未通过的民办学校,将按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未通过的加盖年检不合格章,并视情况按规定给予削减次年招生计划或停止次年招生资格直至吊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公布昆明市2012-2013学年度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培训机构办学水平检审结果的通知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公布昆明市2012-2013学年度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培训机构办学水平检审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3.09.29•【字号】•【施行日期】2013.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公布昆明市2012-2013学年度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培训机构办学水平检审结果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教育局(管委会社会事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和《昆明市民办学校促进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市教育局下发了《关于对昆明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培训机构2012-2013学年度办学水平进行年检的通知》(昆教民[2013]7号)的文件。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民办学校(园)自查、县(市)区教育局逐校复查、市教育局重点抽查的办法和程序,对2012-2013学年度昆明市民办学校(幼儿园)从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办学质量等方面进行了学年度检审,现将年检结果公布如下:2012-2013学年度昆明市共有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1521所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培训机构参加年检,其中,民办幼儿园787所;民办中小学142所;民办职业学校31所;民办培训机构561所。
年检优秀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培训机构225所;年检合格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培训机构1120所;年检基本合格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培训机构67所;年检不合格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培训机构13所;新增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培训学校57 所;限期整改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培训学校25所;暂停办学、停止办学和暂停招生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培训机构13所;缓检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培训学校1所。
另外,全市共撤销79所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培训机构,撤销的民办学校(园)不参加年检。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省管民办学校(培训机构)2013年度年检结果的通报-甘教民管函[2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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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关于省管民办学校(培训机构)2013年度年检结果的通报正文:----------------------------------------------------------------------------------------------------------------------------------------------------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省管民办学校(培训机构)2013年度年检结果的通报(甘教民管函〔2014〕6号)各省管民办学校(培训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教育厅成立“省管民办学校年检工作领导小组”,于2014年2月17日至3月25日对省管民办学校进行了年度检查和认证评估。
专家组采取“查阅档案资料、实地查看、教师座谈、观摩教育教学活动”等形式,从办学方向与依法办学、学校管理与组织活动、招生宣传及收费情况、资产与财务管理、师资建设和教学管理、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等六方面,按照细则标准对民办学校进行量化考核。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年检结果本次年检共有36所省管民办学校,其中高职1所,中专5所,非学历教育机构30所。
经民办学校自查和专家组审核材料、现场检查、综合评议,认证考核2013年的办学及管理情况,年检结果为:年检合格单位23所:兰州外语职业学院、甘肃东方工业中等专业学校、甘肃新科工业学校、甘肃恒利中等专业学校、兰州信息工程中等专业学校、甘肃金城理工中等专业学校、兰州新博雅外国语专修学院、甘肃金钟培训学院、天水计算机专修学院、甘肃会计专修学院、兰州国际经济专修学院、甘肃星火职业专修学院、兰州现代管理专修学院、甘肃华约传媒专修学院、甘肃经济技术进修学院、兰州安德外语专修学院、甘肃黄河文理进修学院、甘肃泽远教育专修学院、甘肃敦煌酒店管理专修学院、甘肃省书画研修学院、甘肃工商培训学院、甘肃尚书堂专修学院、天水新科技专修学院。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4.04•【字号】甘人社通〔2021〕123号•【施行日期】2021.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1〕123号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省属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切实规范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培训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将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2020年度年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年检对象2019年12月31日前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其中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省人社厅进行年检,其他由各市州、县区人社局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年检。
二、年检材料(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2020年工作总结(主要是培训情况、师资状况、办学条件、安全管理、财务管理、收费情况、招生宣传和上一年度年检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情况及下年度培训计划)。
(二)2020年度党建工作总结(主要是党组织建设和作用发挥情况,重点检查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是否纳入学校章程,党组织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等环节是否有效发挥作用)。
(三)填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报告书》(见附件1)。
(四)2020年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清样。
(五)《办学许可证》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结果运用(一)年检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次。
全省各级人社部门要将年检结果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在办学期间,办学地址与注册地址不符、发布虚假广告、被投诉案件中学校负有主体责任、违规开展招生培训、出租转让办学资质、到期未及时办理延续办学等其他情形的,年检评定为不合格。
银川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04.14•【字号】•【施行日期】2023.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各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为规范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引导举办者依法依规办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通知》(宁教发办〔2020〕29号)文件精神,对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进行年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2023年4月23日—4月27日二、检查范围经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批复设立,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
三、检查内容重点对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依法办学、组织管理、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财务管理、办学行为、安全工作等内容进行检查。
四、检查组织实施(一)检查组成员组长:袁辉市教育党工委委员、市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成员:自治区教育厅发展规划处、职业与成人教育处相关负责人、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教育局及培训机构所在地教育局有关工作人员。
联络员:秦立国6888723(二)检查方式1.学校自查。
2023年4月22日前,各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应当对照检查细则,完成2022年度办学情况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2.实地检查。
市教育局于2023年4月23日至4月27日,组织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工作(具体行程安排另行通知)。
听取汇报,由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负责人汇报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时间控制在15分钟以内)。
查阅资料,各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需按照《2022年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年检量化细则(试行)》要求,准备相关资料,供检查组查阅。
3.评定等次。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检查情况评定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等次。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幼儿园年检工作的通知-鄂教基[2012]24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幼儿园年检工作的通知-鄂教基[2012]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c2d7ddde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a1.png)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幼儿园年检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幼儿园年检工作的通知(鄂教基[2012]24号)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促进我省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幼儿园(含公、民办幼儿园,学前班,下同)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对象和内容检查对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资格的各级各类幼儿园。
年检内容、标准和办法:由各市、县根据国家、省有关标准、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检查的具体内容,应包含“依法办园(即执行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情况和依法取得办园资质等)”、“办园条件(即园舍条件、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教玩具配备等)”、“保育教育(即保教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促进幼儿健康成长等)”、“组织管理(即幼儿园管理机构设置、章程制定与实施等)”、“财务管理(即收支财务管理和资产使用管理等)”、“办园行为(即招生、办班、学习材料征订、安全管理及教职工聘任等)”等方面的情况。
民办幼儿园的年检,结合《湖北省民办学校年检办法(试行)》(鄂教规[2011]8号)一并开展。
二、责任主体和程序责任主体: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幼儿园年检工作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指导和督办。
年检的具体程序:第一步,幼儿园自查(每年2月底完成)。
年检材料按要求准备,报本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步,县级检查(每年4月底完成)。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整改结果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整改结果的
通知
正文: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整改结果的通知
根据《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5年度市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和办学能力评估结果的通告》,我局对不合格需整改的市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现将验收结果通告如下:
一、郑州高端职业学校整改后验收合格,准予继续办学。
二、郑州市新阳光烹饪职业培训学校、郑州市名仕职业培训学校等2所职业培训学校整改后经验收仍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0条之规定,决定不再延续其办学许可,终止办学资格,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自行失效。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7条、58条、59条、60条之规定,上述终止办学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做好债权债务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终止办学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定事项,将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和学校印章送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2016年9月13日
——结束——。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和办学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和办学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3.30•【字号】•【施行日期】2016.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和办学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为进一步促进全市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高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水平,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现将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及办学能力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评估对象2015年12月31日前由我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办学未满3年的接受年度检查,办学满3年的参加办学能力评估。
二、年检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机构资质、管理人员资质、师资队伍、场地设施设备、教学管理、办学规模与培训质量情况等。
三、年检评估步骤全市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评估工作采取先自查,再根据隶属关系由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社局对所辖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评估的方式进行,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自查阶段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对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能力评估表》(附件6),逐项逐条按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评,并于4月15日前将自查自评结果和总结以及需提交的材料按隶属关系报送至主管部门。
(二)评估阶段各县(市、区)人社局要在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组织人员对所辖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并评分,评定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
出现否决项(附件1)或评估得分低于60分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评估得分在60分及以上75分以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结果为合格;评估得分在75分及以上90分以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结果为良好;评估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结果为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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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xx年度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
构)
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为加强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扬中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规定,现将20xx年度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本市范围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具有办学资质的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及其他各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下文统称民办教育机构)。
二、年检标准
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依据相应标准分类实施。
三、年检上交材料
1.《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
2.《年检表》(详见附件1);
3.教职工名册(详见附件2);
4.《积分等级考评表》自评部分(详见附件3)。
年检表、教职工名册、积分等级考评表同时上交纸质稿和电子稿。
纸质稿要加盖单位公章和负责人签名;电子稿发送至@.
四、年检备查材料
各年检单位须准备以下书面材料,供年检现场检查时备查。
要求按下列顺序排列,用A4纸打印或复印,分类装档备查。
1.校长(幼儿园园长、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个人简历、学历证、教师资格证(或技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场地房产证明(含20xx年度租用合同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3.教职工花名册,教师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健康证、用工聘任合同,每人一档(相关证件需交验原件);
4.学生花名册,含就读学校、班级、家长联系地址和电话等信息;
5.办学章程、民办教育机构的业务管理、安全、卫生、岗位工作职责等各项制度,课程设置备案表;
6.安全卫生记录台帐,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安全演练记录等;
7.为学生提供伙食的须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8.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备案)意见书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验原件交复印件);
9.民办幼儿园需提供截止20xx年12月底的财务报表、固定资产明细账、食堂财务账目(可按现金日记帐形式提供账目)、收费许可证(或备案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账务审计报告;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供截止20xx年12月底的财务报表、培训合同、银行存款证明,在民政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另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0.根据年检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年检方法与步骤
年检工作分阶段实施,具体包括:自查自评、集中年检、结果公示。
其中,集中年检采取听汇报、实地查看、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
(一)自查自评(2019年4月7日前)。
各民办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对照标准做好自查自评、问题整改工作,按照要求填写准备相关材料,并于4月7日前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逾期不报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年检。
(二)集中年检(2019年4月8日—20xx年5月15日)。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教育局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组织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年检工作,并进行积分等级考评认定。
(三)结果公示(2019年5月16日—5月31日)。
教育局分别对所属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年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含等级),所有被限期整改及注销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均向社会公布。
六、年检结果评定与运用
(一)年检结果评定
年检结果评定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其中合格单位按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按照积分等级考评标准,考评结果满分为100分。
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考评得分95分以上为A级;得分80-94分为B级;得分70-79分为C 级;得分60-69分为D级。
考评结果为初始积分,有效期为一年,全年动态监管,发生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扣分处理,积分扣除至下一等级的动态降低等级,情节严重者,取消考评等级资格,撤销其办学资格,并予以公告。
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将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其办学资格:
(1)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年检或考评得分低于60
分的;
(2)擅自设立教学点的;
(3)擅自改变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名称、地址、层次、类别、举办者、校长、法定代表人、决策机构成员和章程的;
(4)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未依照有关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5)非法颁发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6)群众举报较多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7)内部管理混乱,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超规模招生、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8)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9)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10)未履行承诺,产生责任投诉的;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行为的。
(二)结果运用
年检结束后,教育主管部门在办学许可证副本填写年检结果并加盖年检印章,年检结果(含等级)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年检合格且积分等级考评结果为A 级的单位,次年年检时可简化手续;积分等级为B、C级,
需要整改的单位,须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积分等级为D级单位,教育主管部门将每月对其进行复检,连续2次抽检不合格的,将取消考评等级资格,直至撤销其办学资格。
所有需限期整改单位,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年检合格单位要在公示栏中出示年检结果(含等级),作为本单位的信誉证明,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七、工作要求
(一)年检期间(工作日),民办幼儿园不得安排调休或放假,确保学生、教职工在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确保教职工在校。
(二)各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应根据年检内容和要求做好年检相关准备工作,档案材料做到分类存档。
(三)各单位要确保报送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八、组织领导
为加强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领导,市教育局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综合教育科、人事科、组宣科、德育科、计划财务科、督导科、安保科、行风办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教育科,具体负责年检工作的组织实施。
年检工作小组名单
组长:印斌
副组长:王家新蒋陈超杨卫群冯丽娟冯义成
成员:杜国兵、宫建红、杨德洪、戴平、戎梅、肖松、徐晖、余长仁、周剑、瞿春红、李文韬、张琪、吴军红、孟凡荣、黄敏、孙亚军、佘明、仲蓓、邓佳、文婷、甘玲艳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