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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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办学管理规定

民办学校办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竞相发展旳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有关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旳告知》以及上饶市人民政府《有关深入增进民办教育发展旳决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运用非财政性资金举行旳各类民办教育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三条申请设置民办学校旳,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学校章程和其他材料。

学校章程中必须载明出资人及举行者与否要获得合理回报。

合理回报旳获得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第四条民办学校举行者需在当地银行按办学规模存入办学专题资金,并办理验资公证手续。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举行者共同委托有资质旳社会中介机构(人)对举行机构旳资金来源和原始投入等进行评估验证,并将评估验证成果核准立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应有独立、固定旳办学场地和校舍。

举行民办一般完全中学、职业高中、初级中学旳,其校园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按市教育局旳原则执行;举行民办小学旳,其校园面积不得少于15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举行民办乡(镇)中心幼稚园旳,其校园面积不得少于5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民办学校旳教学用房要拥有自己旳房地产权。

 第六条 民办学校旳校舍建设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建设部和教育部2023年4月颁布旳《都市一般中小学校舍建设原则》执行。

民办学校应按照办学层次做到教学和教学辅助用房以及行政用房基本配套。

理科试验室、科学(小学自然)试验室、仪器保管室、图书阅览室、音乐教室、美术活动室、体育器械室、劳技室、计算机室、卫生室等多种专用旳教室应基本齐全。

新审批旳学校,其设施设备必须满足当年教学需要,并制定出详细旳添置计划。

未按添置计划贯彻设施设备旳,次年将限制招生或不容许招生。

已经审批设置旳学校,基本设置不达标旳,必须制定出详细旳完善计划报审批机关,在每年招生前由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定,达不到规定旳,当年不得招生。

教育局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度

教育局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度

教育局民办教育增进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科教兴国战略,增进民办教育事业旳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旳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运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旳活动,合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旳,根据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旳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对旳引导、依法管理旳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遵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旳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旳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旳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运用宗教进行阻碍国家教育制度旳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旳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旳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行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旳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奉献旳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扬。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旳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旳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旳民办教育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旳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旳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旳民办教育工作。

第二章设置第九条举行民办学校旳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行民办学校旳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有法人条件。

第十条设置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旳需求,具有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旳条件。

民办学校旳设置原则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旳设置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举行实行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旳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旳权限审批;举行实行以职业技能为主旳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旳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旳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立案。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发布人:成教股发布时间: 2022-09-16 10:51:201、凡申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级各类学校均需填写本表。

2、本表系存档材料,须用兰、黑钢笔正楷字体书写,字迹不清者,不予受理。

3、本表一式三份,正式批准后退还办学者一份。

一、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以面向社会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二、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三、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五、公办学校参预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一〉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及资格证明文件、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 (学校占地面积、建造面积、教学设施等) 、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根据宣城市教育局制定的民办学校章程范本来制定);〈四〉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五〉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的验资报告);〈六〉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第一条和第二条〈三〉〈四〉〈五〉〈六〉项材料。

〈一〉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允许的决定。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一〉申办报告和章程的审查;〈二〉申办人资格和办学能力的审查;〈三〉办学条件、经费来源及证明文件的审查;〈四〉办学中涉及的有关政策的审查。

申请民办学校流程

申请民办学校流程

申办民办学校流程一、前期准备1、办学地点:租赁期一般不少于3年,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300m2,同时还需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学校校舍进行安全工程鉴定,并出具“校舍安全工程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原件最好准备2—3份)2、成立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委员会会决策机构,成员必须由5人以上(含5人)奇数组成,制定学校章程、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教学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卫生及财务管理制度,所有理事成员签字按手印(章程最好能准备3份原件)3、学校领导要求:校长应具有从事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或学校管理工作经历,校长及副校长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教师资格,并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校长应当是专职的,不得由法定代表人兼任。

校长、副校长年龄不超过68周岁.二、名称的核准1、事项内容:确定学校的名称并经过民政局核准2、办理部门: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3、需提交的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表(至民政局领取)4、注意事项:应采用的名称样式为“南宁市西乡塘区****培训学校”,切忌出现“中心”“艺术”等字眼三、验资按民政局核准的名称到银行开户并注入资金(办学注册资金不少于15元),,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最好能准备3份原件)四、学校的筹设1、举办者到行政审批大厅教育局窗口领取材料2、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或由行政审批大厅教育局窗口递交材料)提交申办学校相关材料。

教委民教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学校的教学场地进行实地考察。

3、需提交材料:⑴办学许可申请书⑵民办培训学校办学审批表⑶民办学校法定责任人情况登记表⑷民办学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鉴定表⑸民办学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⑹民办学校聘任校长登记表⑺民办学校理事会花名册(附身份复印件验原件、学历证书复印件验原件、教师资格证复印件验原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⑻民办学校管理费用人员花名册(附身份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财务人员上岗证及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⑼民办学校专任教师花名册((附身份复印件验原件、学历证书复印件验原件、教师资格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⑽民办学校申请设立时所有校舍、设备、器材、设施清单⑾其他:章程原件、“校舍安全工程鉴定报告”原件、验资报告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核准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注意:教育局审核通过后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样办学许可证",还有4份红头文件即关于准予设立学校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有些地方可能只发一份,到就得自己复印了)五、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1、举办者到办证大厅民政局窗口领取材料2、所需提交的材料: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样办学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⑵、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章程原件、验资报告原件、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⑶、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表,包含:登记申请书、登记基本情况表、法定代表人(负责)登记表、举办单位(举办者)情况及内设机构情况表、执业人员登记表、办公住所证明、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审批表、银行账号印章备案表⑷教育局给的红头文件:关于准予设立学校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教育局当时给多份的,就给原件,只给一份的,就复印)3、到报社登报:民间组织成立(复印发票给民政局)4、由民政局出证明:刻章注意:给民政局的所有复印件都要加盖学校公章,所以3、4点要视当地民政局的时间和顺序要求办理民政审核通过后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六、物价局1、举办者到办证大厅民政局窗口领取材料2、所需的材料:⑴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租赁合同、法人代表身份证各复印1份验原件⑵申请报告⑶教育局给的红头文件:关于准予设立学校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教育局当时给多份的,就给原件,只给一份的,就复印)⑷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民办教育机构基本情况表、章程核准表⑸公章物价局审核通过后发“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备案表”或“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许可”,记得拿一份给教育局备案。

民办学校申报审批流程图

民办学校申报审批流程图
决定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评议意见 作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决定。同意 设置的办理审批证件。公办、集 体办颁发登记注册证,民办颁发 办学许可证。
筹设的应当说 明理由。
设立:对达到设置标准的, 自受理之日起 2 个月内作出是否 批准设立的决定。
公办、集体办:到编制、质监、物 价等部门办理法人单位登记、组织机构 代码、收费审批等相关手续,并刻制印 章、开设账户。
民办:到民政、质监、物价等部门 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组织机 构代码、收费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刻制 印章、开设账户。
公告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的 民办学校申报审批流程图
申请 申请人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提出申请,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 填写《福建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学 申请登记表》。
受理 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申报材料 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并在 5 日内告知补齐、补正材料。超过 期限视同受理。
审查 教育行政部门核实申报材 料;实地考察;形成审核评议意 见。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流程及所需材料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流程及所需材料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流程及所需材料为了规范民办学校(培训机构)的设立,保障教育质量和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我国对民办学校(培训机构)设立进行了明确的审批流程和所需材料的要求。

下面将详细介绍民办学校(培训机构)设立的审批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审批流程1.申请阶段(1)填写申请表。

申请表一般包括学校(培训机构)名称、所在地、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管理机构等基本信息。

(2)编写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需要包括学校(培训机构)的办学宗旨、教育目标、教学内容、教学管理、师资力量以及经费支持等方面的介绍。

(3)提交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申请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办学许可证、教师资格证等。

2.初审阶段(1)初审材料。

教育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评估。

(2)现场考察。

教育主管部门会派人员到申请学校(培训机构)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办学条件和设施。

3.终审阶段(1)组织专家评审。

教育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对申请学校(培训机构)进行评审,评估教育资源配置、师资水平、办学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2)听证会。

教育主管部门会组织听证会,邀请申请学校(培训机构)的相关人员参加,就申请材料进行公开询问和辩论。

(3)审批结果。

教育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和听证结果进行审批,对申请学校(培训机构)是否获得设立资格进行最终决策。

二、所需材料1.学校(培训机构)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法人证书等。

2.学校(培训机构)的教学设施及条件证明文件。

包括校舍、教室、设备等可供教学使用的场所和设施的证明材料。

3.学校(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证明文件。

包括教师的资格证书、教师队伍情况及教师聘用合同等。

4.学校(培训机构)的财务状况证明文件。

包括近三年的财务报表、银行资信证明等。

5.学校(培训机构)的教育方案及教材。

包括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材等。

6.学校(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制度文件。

包括招生录取制度、教学管理规定等。

民办教育机构筹设、申办程序

民办教育机构筹设、申办程序

民办教育机构筹设、申办程序申办、变改、停止提交资料与办理程序一、筹设申办民办教育机构需提交资料及审批程序(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需提交的资料1.单位或个人提交筹办学校申请书(申请书需说明举办者、办校(园)主旨、培育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系、经费筹备与管理使用、拟办校(园)名称等)。

法人申办要盖有法人单位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人署名,公民个人申办要署有创办人自己的署名与联系方式;2.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先到民政局或工商质监局申请名称早先赞同。

依据举办者自发原则,拟申办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民政局进行申请名称早先赞同;拟申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工商质监局进行申请名称早先赞同。

举办者应将赞同后的办学名称交至民办学校审批部门报审。

3.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简历;假如两个(含两个)法人联办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合办,应有合法的联办或合作协议,并说明主要创办单位或主要举办者;4.递交办学资本验资证明,明确注册资本数目和经费根源;启动资本和运行资本的根源、数目、使用计划;5.属捐献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献协议,载明捐献人的姓名、所捐财富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有关有效证明文件。

教育部门组织考评组进行初步审察(审察报批的各样资料及观察场所),写出观察建议提交县教科体局党委会议议论。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能否赞同的决定,并送到申请人。

(二)申请正式建立学校,需提交的资料1.筹设赞同书;2.筹设状况报告;3.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许其余决议机构构成人员名单;4.学校财富的有效证明文件;5.用作校园的房产证及校园校舍平面设计图、房产全部权人的身份证、租借协议或赞同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在住所小区内创办的要供给小区的有关规划文件。

6.消防建筑工程允许建议书(存案)、消防建筑工程查收建议书(存案)、食堂卫生允许证,校舍建设完工查收合格证或房子安全判定证明。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四)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四)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1.办理程序(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①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②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③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④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教育局组织联审和考察。

职教科、基教科审核办学必要性,人事科审核师资配备,计财科审核办学资金,职教科进展实地考察。

(3)县教育局受理筹设民办小学、民办幼儿园的申请,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申请筹设民办初中和民办高中的,县局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4)同意筹设的,根据类别分别由市、县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3.办理时限30天4.收费标准不收费(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程序1.办理程序(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①筹设批准书。

②筹设情况报告。

③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④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⑤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⑥县教育局对举办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民办学校的审核意见。

(2)教育局组织联审和考察。

中、初教科审核办学必要性,人事科审核师资配备,计财科审核办学资金,职社科进展实地考察。

(3)县教育局受理正式设立民办小学、民办幼儿园的申请,自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初中和民办高中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4)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根据类别分别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说明理由。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3.办理时限3个月4.收费标准不收费(三)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程序1.办理程序(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①申请办学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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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工作指引一、适用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广州市面向社会举办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中等及以下学历和非学历教育以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或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根据本工作指引办理设立报批手续。

设立民办高等院校及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按省教育厅的要求办理。

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的,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办理。

二、举办者资格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三、民办学校的设立标准申报设立专修(培训)学院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东省专修学院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一)的要求。

申报设立自学考试辅导机构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东省自学考试辅导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二)的要求。

申报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三)的要求。

申报设立各类非学历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四)的要求。

申报设立普通高级中学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州市普通高中办学基本标准(试行)》(见附件五)的要求。

申报设立普通初级中学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州市民办初中办学基本标准(试行)》(见附件六)的要求。

申报设立普通完全中学的,其办学条件应当同时符合普通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的设置标准。

申报设立普通完全小学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州市民办小学基本标准(试行)》(见附件七)的要求。

申报设立幼儿园、托儿所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幼儿园托儿所审批注册办法〉的通知》(见附件八)的要求。

四、审批机关申报设立幼儿园、托儿所、小学、初中、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由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报设立普通高中、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专修(培训)学院和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由市教育局审批。

申报设立卫生类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市教育局审核,认为具备办学条件的,报省教育厅审批。

申报设立中外合作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以下层次的各类学历及非学历教育学校或机构的,由市教育局审批。

申报设立高等院校(含中外合作举办)的,由市教育局审核,认为具备办学条件的,送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五、申请筹设学校需要提交的材料(一)、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拟办学校名称、法定代表人、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及邮政编码;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5、设立专修(培训)学院、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学校(机构)的,提供开设专业的论证报告(内容包括社会需求,自身所具备或准备创设的师资、实验实习等方面条件)。

6、学校建设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建成后的校园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同时分别列出教室、实验室、实习室场、专用场室、图书馆、体育馆、礼堂、饭堂、厨房、宿舍及其他配套用房的面积数);体育运动场馆配置;实验、实习场室、专用场室设施设备的配备,设立专修(培训)学院、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学校(机构)的,按专业分别列出相应的专业教学实验实习设施设备;图书的配置;教育信息化建设及后勤设施设备的配备;完工日期;投资预算。

分期投资的,分别列出每期的建设项目、完工日期和投资预算;7、校园建设规划平面图,分期建设的,同时提供各期规划平面图;8、中外合作办学的,提供双方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书;9、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注意事项1、举办者的有关资格证明材料包括:①、机构举办者,提交机构注册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②、个人举办者,提交中国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年龄不超过75周岁)及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的证明,举办者个人简历,公职人员作为举办者,还须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办学的证明。

③、机构举办者,提交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举办者的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

个人举办者,提交银行存款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④、提交筹设学校资金的银行专户存款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2、规范学校的命名设立专修(培训)学院的,按《广东省专修学院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一)的规定命名。

设立自学考试辅导机构的,按《广东省自学考试辅导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二)的规定命名。

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和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按《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九)及《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见附件十)的规定命名。

设立基础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其名称一般为“行政区域名称+字号+小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中学、幼儿园)”。

学校的命名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①、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粤港澳”、“粤港”、“粤澳”等字样;②、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③、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④、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的名称;⑤、已被撤销的教育机构的名称。

3、学校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①、举办者对他的任命(委托)书及本人接受任命(委托)的书面材料;②、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年龄不超过75周岁),公职人员还须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其出任法定代表人的证明。

4、办学条件包括:①、场地。

用文字列出校园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运动场地面积,并列表说明建筑面积中教室、实验室、专用室、实习室、图书馆(室)的间数、每间的面积数和总面积数,专修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还要有满足需要的校外实习场所(以学校与提供实习场所的单位的协议为凭证)。

自有校舍的,提交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教学用地证明文件。

租赁校舍的,提交租赁合同书和出租方合法的产权证明文件。

②、设备设施。

已有的,用文字进行总体的表述,并附表格列出设备设施的名称、数量、单价和总金额。

准备新购置的,列明购置的计划(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和金额及时间)。

③图书资料。

已有的,用文字进行总体的表述,并提供图书登记册的复印件。

准备新购置的,列明购置的计划(包括种类、数量和金额及时间)。

5、内部管理体制是指举办者将以何种模式管理学校(如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或其他模式),而非指学校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

6、经费筹措是指在学校建设和正常运转过程中,筹措经费的方法和途径。

经费的管理使用是指学校收入的管理、使用原则和方案。

7、资产来源是指学校资产构成的形式,如自有、租赁、购买、捐赠等。

六、申请正式设立学校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一)、需要提交的材料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的章程;4、举办者聘任的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组成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7、筹设学校(举办者)与受聘校长、专任教师及财会人员草签的一年以上的聘任合同书(学校设立后签署正式的合同);8、专任教师情况总表(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毕业院校及专业、学历、职称、任教课程)。

设立专修(培训)学院、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学校(机构)的,分别列出每个专业各门课程的任课教师;9、完整、规范的教学计划;10、学校各方面的日常管理制度;11、《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一式四份);12、房管部门出具的校舍房屋安全鉴定书、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鉴定书、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学校饭堂卫生合格证;13、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注意事项1、学校章程的制定要依法、规范,内容包括:学校名称,性质,办学宗旨,内部组织管理体制,举办者、教职工、学生的权利、义务,资产管理使用原则,财务管理,教职工聘任及福利待遇,学校停办的程序等。

可参考市教育局提供的范本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

2、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须为5人以上并且为奇数。

组成人员要在提交的名单上签名。

组成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个人简历。

学校经批准正式设立后,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上报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3、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为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学校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

4、提交的校长、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书、专业资格证书、职称(技术)等级证书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七、直接申请设立学校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本指引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一)款中3~13项规定的材料。

八、中外合作办学的学校,无论是申请筹设或直接设立,境外合作者均须提供:1、当地教育机构主管部门签发的注册证书或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及经我市公证处公证的中文译本;2、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外交部其他驻外机构及新华社分社)出具的办学资质证明文件。

九、负责审批的教育行政主管机关认定举办者提交的申报材料已齐备并正式接收申报材料为受理之日。

对申请筹设的学校,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

对申请正式设立学校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举办学历教育的学校,批准设立的时间迟于4月底的,当年不能招生办学。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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