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合集下载

培训学校办学章程范本

培训学校办学章程范本

培训学校办学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培训学校和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培训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培训学校的名称为:_____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的性质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第四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提高受培训者的知识水平和技能,为社会培养有用之才。

第五条学校的办学地址为:_____。

第六条学校的审批机关为:_____,登记机关为:_____。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学校的举办者为:_____。

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_____万元,由举办者出资。

第九条学校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开展_____培训课程;2、提供_____相关的咨询服务;3、组织与_____相关的实践活动。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学校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一条董事会(或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聘任和解聘校长;2、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董事会(或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_____次会议。

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或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或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由董事会(或理事会)聘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公司章程范本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公司章程范本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公司章程范本******(公司名称)章程(辅题:须载明公司章程修订次数、历次修订和生效时间)注:1、*为必须载明的事项。

文中提示内容或选择性内容在提交的章程中应予删除或相应修改;2、范本中有下划线的,应当填写;3、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作相应修改。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股东第三章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五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六章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第七章内设公司(行政负责人)第八章公司党组织建设及其工作机制第九章教职工第十章学员第十一章资产和财务管理第十二章公司的变更与终止第十三章公司其它规定第一章总则基本内容要求:1.章程制定依据和目的;2.公司名称和地址;3.公司性质和办学宗旨;4.公司办学规模、层次和形式等。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建立现代公司制度,维护公司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公司中文名称:公司地址:(地址应当详尽,如:xx省XX市xx县(市、区)XX街XX号)(以上信息应与公司审批机关核准的内容一致)第三条* 公司性质:社会力量举办营利性非学历教育机构。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具体项目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填写。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为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

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1、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已实缴。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培训学校的名称为:学校具体名称。

第二条本培训学校的性质是:由举办者姓名/名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培训学校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为学员提供优质的教育培训,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培训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具体登记机关名称;本培训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具体业务主管单位名称。

第五条本培训学校的住所地是:详细地址。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是:举办者姓名/名称。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培训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培训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培训学校开办资金:具体金额元;出资者:出资者姓名/名称,出资金额:具体金额。

第九条本培训学校的业务范围:(一)具体培训课程 1;(二)具体培训课程 2;(三)具体培训课程 3。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培训学校设理事会(董事会),其成员为X人。

理事会(董事会)是本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

理事(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董事)任期X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培训学校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培训学校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董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组织和管理,维护教育质量和教育公益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依法在办学区域内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机构。

第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质量第一的原则,遵循诚信、专业、创新和适应社会需求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设立组织机构,并注明各职能部门的名称、职责和权力。

第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理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决策事项需要经过理事会讨论并以多数通过。

第七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理事会由董事长、董事、监事组成。

董事的选任和换届应当遵循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章程和相关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董事长是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决策执行。

第九条监事是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能部门,由机构外部人员组成。

第十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设立教务部、行政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责。

第三章办学宗旨第十一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为广大社会成员提供优质的非学历教育服务,培养和提升学员的综合素质和社会技能,促进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十二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法律和伦理的框架内提供多样化、灵活的教育项目和培训课程。

第四章培训项目第十三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学员需求,制定并提供多样化、灵活的培训项目。

第十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应当经过严格的教学设计、师资甄选、教材编写,并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和实践设备。

第十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定期评估和调整培训项目,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第五章学员管理第十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管理制度,明确招生、培训、考核、评定和证书颁发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七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确保学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学员个人隐私,严禁泄露学员信息。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校园内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提高教育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生1. 接受该学校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该学校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学生应该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尊重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刻苦、自尊自爱、勇于担当,积极参与校内外各项活动,珍视校园环境和公共设施设备。

3. 学生的个人隐私应该得到尊重,不得擅自公开、泄露、传递学生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教师1. 教师应该具有专业知识、道德素养,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法律法规,始终保持良好的师德和高尚的师德师风。

2. 教师应该全面认识学生,注重个性化教育,尊重学生的思想和需要,帮助他们全面发展和展现个性。

3. 教师应该重视课程建设和教学研究,注重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

第四章管理1. 学校应该根据当地文化和教育事业发展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对校内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 管理应该注重法制教育,加强诚信建设,强化纪律约束,确保学校秩序正常、安全稳定。

3. 管理应该注重事业发展,加强教育教学改革和质量保障工作,不断提高学校整体竞争优势。

第五章财务管理1.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财务公开透明,保障学校财务收支合理性和安全性。

2. 学校应该根据自身经济实际搞好财务预算和财务性决策,注重资产管理和投资分析,在保持财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争取利润最大化。

第六章其他1. 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由学校中层干部会议讨论决定。

对于重要条款,须经校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属同。

2. 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生效,与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章学生管理1. 学生的日常管理应当实行班主任制度,每一位班主任应当认真负责,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密切与家长的联系,了解学生的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学生的评价制度应当包括学科成绩、素质评价、品德评价等方面。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本机构宗旨、规范管理、保障各方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为民办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旨在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机构名称与性质第三条机构名称为“XX教育培训中心”,简称为“XX教育”。

第四条本机构性质为民办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法定地位与任务第五条本机构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开展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本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培训服务,满足社会和个人的教育需求;推广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开展教育研究和教育咨询活动;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四章经营范围第七条本机构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成人教育培训;青少年课外辅导;语言培训;艺术、体育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教育咨询和教育评估服务。

第五章组织机构与管理第八条本机构设立董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定机构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本机构设校长一名,负责机构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本机构设立教学管理部门、行政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负责教学、行政和财务的具体工作。

第六章股东权益与责任第十一条本机构的股东享有以下权益:参与机构重大决策的权利;享有机构利润分配的权利;对机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本机构的股东应承担以下责任:遵守机构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按期缴纳出资额;支持机构的运营和发展。

第七章财务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本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四条本机构应定期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章终止与清算第十五条本机构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依法终止: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发生分立、合并;自行决定解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本机构终止时,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该模板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管理和运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是指经批准设立并以盈利为目的从事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本章程应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本章程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的部分,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条本章程适用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筹建、运营和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学校的设立与管理第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并依法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学校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个体经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

学校应依法获取营业执照。

第七条学校要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包括校长办公室、教务处、行政处、财务处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学校应聘请合格的专业人员担任教师,并依法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学校应落实每位学员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个人信息、学习情况、成绩记录等,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妥善保管。

第十条学校应定期开展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三章学校的教学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并依法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的教学监督与评估工作,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

第十三条学校应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激发学员的学习兴趣和培养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应定期组织学员进行考试或评估,及时反馈学习情况,提供必要的学习指导和辅导。

第四章学校的质量保障第十五条学校要制定质量保障体系,确保教育质量的稳定和持续提升。

第十六条学校应定期进行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学校要加强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合作,积极引进企业教师和实训场所,提升学员的实践能力。

第十八条学校要建立学员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学员的投诉和意见,并做好相关记录。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本机构名称为:XXX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本机构)。

第二条法律依据本机构的设立、管理和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宗旨本机构的宗旨是:面向社会,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实用的非学历教育服务,培养具备现代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的人才,推动我国非学历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经营范围本机构经营范围为:职业技能培训、公共课程培训、特定领域培训、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机构设置本机构设立理事会、校长办公室、行政部、教学部、财务部、人事部等职能部门。

第六条理事会本机构理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设立会长、副会长和理事若干名,理事由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中推荐,经理事会选举通过,任期为三年。

第七条校长办公室本机构校长办公室是校长的工作机构,负责全校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管理机构各职能部门,在校长领导下分管各类日常工作。

第八条行政部本机构行政部是全校行政管理中心,负责现代化体制的构建,制订和实施校内管理规章制度,公共设施管理,行政流程改革等工作。

第九条教学部本机构教学部是师生教学管理的核心部门,负责各类教学工作计划、教学资源配置和师资队伍建设、学风、师德师风等工作。

第十条财务部本机构财务部是学校财务管理的主体,负责制定财政预算、日常收入支出管理、会计账目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第十一条人事部本机构人事部是人事管理的中心部门,负责制定人事招聘计划、制定合理薪酬体系、员工培训发展等工作。

第三章考核评估第十二条教学质量考核本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所开展的各类培训课程进行考核评估,对学员进行评估,对教师进行考核评价,并及时发布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内部管理评估本机构定期内部管理评估,对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加强对整改工作的检查。

第十四条市场竞争力评估本机构积极开展市场竞争力评估,提高市场知名度和公信力,争取更多的合作机会,培育良好的市场信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说明:该文本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XXXX为填入内容,()为选择或提示内容。

各教育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有关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的名称为:靖远县加合舞蹈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市民政局核准名称)。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的性质:由XXXXX(公司、个人)自愿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本教育机构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XXXXXX;办学层次:非学历;办学形式:业余授课;招生对象:XXXXX。

第五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审批机关是:无锡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无锡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无锡市教育局。

第六条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无锡市教育局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无锡市民政局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的注册地址:XXXXXX(租赁/自有),邮编:XXX。

第八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第九条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XXXXXX公司,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公司(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司、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三)查阅本教育机构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本教育机构开办资金:人民币XXX万元;出资者:XXXXXX公司;出资形式:货币(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比例:100%(实物及其他折价额,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的40%)。

第十一条本教育机构的业务范围:XXXXX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XX人。

董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董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

董事会在其成员中设董事长1名。

董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推选产生。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每届任期叁年。

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本教育机构章程;(二)制定发展规划和办学活动计划;(三)审核本教育机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决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决定本教育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教育机构办学负责人;(七)罢免、增补董事;(八)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董事会每年召开XX次会议。

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聘任、解聘本教育机构办学负责人;(二)修改本教育机构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本教育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教育机构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负责人,由董事会依照任职条件,进行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办学负责人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三)提出本教育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六)董事会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二条本教育机构内设机构及职责参照同级同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设置和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教育机构设立监事会,成员3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监事在举办者、本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或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教育机构董事、办学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教育机构财务;(二)对本教育机构董事、办学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教育机构董事、办学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教育机构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第二十六条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二十七条本教育机构按照审批机关批准办学内容,招收学生、制订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制订相应教学管理制度。

经审批机关备案后发布招生简章(广告)。

第二十八条本教育机构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提供教育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教师,并制订相应的教师管理、考核的制度。

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章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本教育机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资产和财务管理第三十二条本教育机构设立的资产来源:举办者出资总额:由无锡致远计算机教育有限公司出资XXX 万元;出资形式:货币(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比例:100%(实物及其他折价额,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的40%)。

第三十三条本教育机构设立注册资金:XXX万元第三十四条本教育机构的经费来源:举办者出资投入资金;接受政府资助;在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收入;社会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教育机构执行物价部门备案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教育费用。

第三十六条本教育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本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办学资金专项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抽逃或者挪用。

办学盈余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教育机构依法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八条本教育机构依法建立资产管理制度。

教育机构存续期间,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由教育机构依法实施管理和使用,不得抵押,不得转让或用于校外投资。

第三十九条本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规定的《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立专门帐户,设置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保证会计、出纳分工负责,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情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本教育机构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教育机构自觉接受办学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和督导。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第四十二条本教育机构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四十三条本教育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等办学项目,由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如进行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四条本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五条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自愿终止办学,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由学校报审批机关批准。

按照国家的规定由审批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财务、财产清算和结算,清偿债务,处理一切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教育机构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自愿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本教育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教育机构经办学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后,即为终止。

终止的教育机构向办学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学校印章。

第四十八条本教育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办学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以出资额为限返还出资人,剩余部分转入无锡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0X年XX月XX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