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方案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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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建立有效的客户风险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风险是指洗钱风险,即因未能遵循反洗钱法律法

规或监管要求,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薄弱,未能觉察或报告涉嫌洗钱的行为而卷入

洗钱案件所带来的各类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第三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是指机构根据客户身份、风险等级分类标

准,对客户按照高、中、低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目的是根据客户不同的风险等级

采取不同的识别和监控措施,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第四条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的范围包括预付卡的发行和受理。

第五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审慎性原则。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对防范洗钱风险有重要意义,必须充

分了解客户,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严谨地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定。

(二)风险相当原则。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风险较高的领域应当采取强化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可以采取简化反洗钱措施。

(三)全面性原则。应全面考虑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风

险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为每一位客户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

(四)同一性原则。应建立合理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引导不同不同条

线(部门)参与客户风险评估工作,最终确定同一客户唯一的风险等级。

(五)动态管理原则。应定期或不定期故居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及时调整客

户风险等级及风控措施,确保客户风险等级符合实际情况。

(六)自主管理原则。经评估认定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分类管

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的,可作出不遵循《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

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决定,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

过程及结论,以备核查。

(七)保密性原则。各部门相关人员应对客户风险等级的评定标准和评定情况严格保密,防止信息外泄。

第二章产品 / 业务的风险评估体系

第六条洗钱内部风险评估重点考察产品风险以及与支付业务直接相关的操

作风险,包括产品属性、业务属性等要素。并结合自身情况,合理设定各风险要素的子项。

第七条产品属性要素主要考察产品本身被用于洗钱的可能性,公司应综合考察各子项的影响,考察范围包括:

(一)客户的身份信息是否掌握全面;

(二)客户的构成范围;

(三)是否存在跨境交易;

(四)产品价值大小;

(五)赎回的难易程度;

第八条业务属性要素主要考察产品购买、赎回过程中设计是否合理,能否

有效防范洗钱风险,考察范围包括:

(一)获取客户信息的难易程度;

(二)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是否真实有效、尽职调查是否合理;

(三)业务涵盖范围;

(四)是否允许代办;

(五)使用现金收支的概率;

(六)购买和赎回流程控制和审核;

第三章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机构应根据客户的特点并参考以下因素对客户的风险等级进行评定。

(一)客户的类型和背景。客户如为洗钱罪上游犯罪多发领域的法人、自然人,则风险等级可能较高。

(二)客户活动的目的和性质。如活动的目的和性质不明确,则风险等级可

能较高。

(三)客户信息的透明程度。如客户信息的透明程度不高,则风险等级可能

较高。

(四)客户商业关系的类型和复杂性。公司客户如为经营娱乐场所的机构、

不从事实体经营的机构、现金流量高的机构、经营高价值品的机构或与大额资金

有关的机构,则风险等级可能较高。

(五)是否有故意隐瞒身份识别信息的行为。如客户故意隐瞒、错误或明显

臆造填写有关身份信息,则风险等级可能较高。

第十条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标准是指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账户的属性,结合考虑地域、国籍、行业、职业、交易规律、交易种类偏好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风

险等级的标准。客户风险等级分为 4 个风险等级, 1 级风险最低, 4 级风险最高。

第十一条客户风险等级分类:

(一)结合客户的地域、行业性质、业务类型、客户特性等实际情况,针对

单位客户与个人客户进行差异化的风险评级标准。

(二)逐一对照《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所列的每个风险子项进行风险评估。

(三)赋予每个风险子项权重及评分,根据评分及权重赋值计算客户风险等级,计算公式为:。

(四)客户风险等级最高为100 分,35 分及以下为低风险,系统为一级风险;

35 以上 65 分及以下为一般风险,系统为二级风险; 65 分以上 85 分及以下为次高

风险,系统为三级风险; 85 以上 100 分及以下为高风险,系统为四级风险。

(五)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金融机构可直接将其风险等级确定为

最高,而无须逐一对照上述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进行评级。

1、客户被列入我国发布或承认的反洗钱监控名单、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及

类似监控名单的客户;

2、客户为外国政治公众人物或其亲属、关系密切人;

3、客户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属于钱述范围客户;

4、客户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5、拒绝配合支付机构依法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6、支付机构自定的其他可直接认定为高风险客户标准;

(六)详细风险划分规则参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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