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仲裁在域名转移争议程序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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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我国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2019我国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域名由于巨有很多的商业价值,所以很多人或者企业都在抢注域名,抢注后如果域名的价值体现出来的就以高价转手给其他人从而获得不菲的经济利益,抢注行为很容易造成域名的争议,那么2019我国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有哪些?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域名争议的纠纷方式(一)域名抢注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

cn/中文域名争议。

作为美国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所指定的世界四家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之一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依据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解决诸如。

com、。

org、。

net等通用顶级域名争议。

(二)通用网址抢注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通用网址争议。

(三)无线网址抢注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无线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无线网址争议。

(四)短信网址抢注作为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授权的短信网址争议机构,依据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短信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由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短信网址争议。

二、域名争议解决办法1、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争议协商解决争议,即由争议当事人直接接洽处理有关域名纠纷。

由于涉案双方彼此清楚纠纷症结所在,同时又无类似仲裁或诉讼中必须出示有效证据的过高要求,极大的方便了当事人准确充分地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因此这种解决方式在实践中运用极广。

友好协商解决域名争议的方式,比较符合我国长期以来“息讼止争”及“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易于被人们所接受。

如果能够有效协商处理,无疑是商业上的成功。

但需要提示的是,往往大多数协商只停留在电话或面谈等口头形式,因为久谈不决而一拖几年,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律的最后保障也将丧失殆尽。

域名转出免责协议

域名转出免责协议

甲方(域名所有者):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域名转入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域名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该域名”)的所有权,现甲方同意将该域名转出给乙方。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定义1. “域名”是指由甲方注册并拥有的、可在互联网上使用的、具有独立标识的网络名称。

2. “域名转出”是指甲方将域名所有权转移给乙方的行为。

3. “域名转入”是指乙方接受甲方域名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二、域名转出条件1. 甲方保证该域名已注册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甲方保证该域名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且未涉及任何侵权行为。

3. 甲方保证该域名未处于暂停使用、冻结或其他限制状态。

4. 甲方保证该域名在转出前已支付完所有相关费用。

三、域名转出流程1. 甲方向乙方提供该域名的注册信息、域名转入方信息等相关资料。

2.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资料后,对域名进行审核。

3. 审核通过后,乙方将向甲方支付域名转出费用。

4. 甲方在收到域名转出费用后,向域名注册机构申请域名转出。

5. 域名注册机构审核通过后,将域名转移至乙方。

四、免责条款1. 甲方对域名转出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政策法规变化等原因导致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 甲方对域名转出后因乙方使用不当、侵权等行为引起的任何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3. 甲方对域名转出后因乙方域名管理不善、丢失等导致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 乙方在域名转出后,如因自身原因导致域名无法正常使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备注: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如何避免受制于CN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两年期限规定

如何避免受制于CN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两年期限规定

如何避免受制于CN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两年期限规定作者:张彩芬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6年第05期关键词CN域名期限规定争议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

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

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该条规定通常被解读为:如果争议域名自首次注册已经超过两年,则权利人无法通过《解决办法》程序来解决域名争议,而只能依靠复杂的法院诉讼方式。

这在时间和费用上都给权利人造成了沉重的负担。

在适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处理的域名争议案件实践中,专家已经达成共识,认为域名转让构成新的注册;在CN域名争议案件中,域名转让是否也可以视为新的注册,从而使得首次注册期已满两年的CN域名争议得以适用《解决办法》来处理,这尚属未知,先前的实践中也没有此类案例。

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最近作出的一份域名裁决对此予以了明确裁决。

该裁决认为,将CN域名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属于域名注册行为;而域名在此情形下,重新注册未满两年的,应当适用《解决办法》来解决域名争议。

基于此,该裁决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HKIAC案件编号DCN-1500641)。

一、案件简介权利人莱丹品牌股份公司(Leister Brands AG)是瑞士一家研发和制造塑料焊接、工艺加热及激光塑料焊接等产品的公司,旗下品牌包括“LEISTER”和“莱丹”等。

权利人在中国对“LEISTER”和“莱丹”享有在先的注册商标权。

2006年12月5日,广州莱丹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广州莱丹”)注册了与权利人的“LEISTER”商标相同的CN域名(下称“争议域名”),并将该域名网站用于竞争性的市场营销,包括将争议域名网站命名为“LEISTER官网”,在网站显著位置使用权利人的“LEISTER”商标,并销售多款带有权利人“LEISTER”商标的产品以及权利人竞争对手的产品,以及在网站上虚假宣称广州莱丹为“瑞士leister新加坡和维修服务中心驻中国办事处”等。

域名纠纷的“行政性准仲裁”透析

域名纠纷的“行政性准仲裁”透析



“ 行政 性 准 仲 裁 ”的 适 用 范 围— — 关 于 “ 域
名 纠纷 ”
“ 名 纠纷 ” 字 面上 可 以理 解 为 以域 名 ( ) 域 从 权 为 争议 客 体 的 争 端 。从 广 义 上讲 , 以将 “ 名 纠 可 域 纷 ”概括 地 划 分 为域 名 之 间 的 纠纷 ( 涉 及 商 标 ) 不 、 域 名 与 商标 之 间 的关 联 纠纷 。前者 发 生 的 主要 原 因 是 为 了保 护 域 名 的 “ 识性 ”, 标 域名 本 身具 有 天 然 的 排 他性 , 因为从 技 术上 讲 , 可 能 同时 存在 同样 的域 不 名 。在遵 循 “ 在先 注册 ”原则 的条 件下 , 名 的 分 配 域 不 会 产生 冲突 。然 而 , 如 同相 类 似 、 正 易混 淆 的 商标 往 往 导致 商 标 争议 一样 ,相类 似 的域名 也 会 带 给公
域 名 是 为 了方便 记 忆 而给 网址起 的 “ 名称 ”, 包 含 一 系 列 字母 、 字 和符 号 , 常 是 商 标 、 数 通 商号 的英 文 或汉 语 拼音 , 目前 已发展 到 可 以用汉 语 作 域名 。 域 名 系统 ( N 作 为 电子 网络 的特 殊 名 称 系统 , D S) 主要 遵循 着 “ 在先 注 册 ”和 “ 名 唯一 ” 原则 。 以说 , 域 等 可
二 、“ 政 性 准 仲 裁 ” 的 产 生 机 理 — — 从 I 行 — C N 的争 端解 决 机 制分 析 A N
nt e”和 “ o 是 否构 成 域 名 冲突 的基 础 , 律 尚 . m” c 法
未 明确 , 可是 如果 法 律确 认 其 域名 权 , 么 这类 纠 纷 那 可 能 大量 发 生 。 又  ̄t na o t na o c 就 是 [i y. m与 i y. m. 1a c a c n 不 同 的两个 网站 , 可是 类 似 的 纠纷 又是 明显 存在 的 。 是 否 在 法 律 上 建 立 “ 名 域 名 ”制 度 , 对 域 名 淡 驰 反 化 , 域 名进 行 防御 性 保 护 ? 对 这类 操 作 在实 践 中能 否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案件编号:CND-2019000026]投诉人:集奥代数股份有限公司(GeoGebra GmbH)地址:奥地利林兹市沃尔夫大街90号(A-4040 Wolfauerstr 90, A-4040 Linz, AT)投诉人:王晓文地址:中国江苏宿迁市沭阳县贤官镇任庄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网)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北京裁决书(2019)中国贸仲域裁字第0043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2014年11月21日生效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集奥代数股份有限公司(GeoGebra GmbH)于2019年5月31日针对域名“”以王晓文为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有关“”域名争议案。

案件编号:CND-2019000026。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案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作出本裁决。

现将本案案件程序、基本事实、当事人主张、专家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一、案件程序2019年5月31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

2019年6月3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投诉人确认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

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传送信息确认函,请求提供其WHOIS数据库中有关本案所涉域名的相关信息。

2019年6月4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确认本案所涉争议域名由其提供注册服务,争议域名目前状态为有效,现争议域名持有人为本案被投诉人。

域名- 域名为什么会被仲裁

域名- 域名为什么会被仲裁

域名为什么会被仲裁域名具有唯一性、先占性,不可再生性,它不象商标在不同的领域允许共生,域名一经注册即被独占,全球范围内不可能再出现第二个一样的域名。

比如说国内的“梅花”商标,是应用最普遍的商标之一。

由于域名和商标分属不同领域的不同系统,再加上时间差的原因,一般企业想要达到理想状态,是有难度的。

比如说,自已注册的商标,其对应的域名不一定是未注册状态,这个时候,域名权与商标权,甚至商号权、网站名称权等就形成了冲突。

除了收购外,另外一个途径就是仲裁。

因为收购是域名投资市场正常的交易行为,小编今天就以几个域名仲裁案例,来说说域名仲裁。

1、为什么会被仲裁呢?先注先得、所有权明确的域名,为什么会被仲裁呢?域名仲裁的依据,一般认为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2和《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第3项都规定,禁止复制、仿造或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用于任何商品或服务。

网络作为现实的延伸,国际公约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同样也延伸到网络世界中,而域名作为网络上一种唯一的、排它性的标志,自然是首当其冲。

但是,由于域名注册的自由,开放,先得原则,与商标的保护,又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和约束,因此,ICANN就针对域名争端制定了《域名争端统一解决政策》,同样,中国国别后缀管理机构CNNIC则制定了《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可以说,域名仲裁规则,是国际社会在自由开放的互联网领域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有效体现。

2、域名仲裁的法律地位案例:2015年12月1日,腾讯公司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申请仲裁域名,三人专家组根据多数意见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腾讯公司所有,裁决作出后,持有者北京将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被投诉人“li ming”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讼腾讯公司,要求确认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不具有恶意,不侵犯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确认对争议的域名享有合法权益,有权继续持有并使用争议域名。

此案例已明确表明,域名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要明显低于法院判决。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条的规定,贸仲委受案范围是:(一)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三)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四)涉及中国法人、自然人及/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外国的、国际组织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资金、技术或服务进行项目融资、招标投标、工程建筑等活动的争议;(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六)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它国内争议。

上述仲裁规则将原来只受理涉外经贸争议调整为国内外经贸争议,扩大了贸仲在国内的服务领域,得到了国内企业界的广泛欢迎。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第二条的规定,贸仲委受理金融争议的范围是: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均可以提交贸仲委仲裁。

规则所指金融交易,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上所发生的本外币资金融通、本外币各项金融工具和单据的转让、买卖等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1、贷款;2、存单;3、担保;4、信用证;5、票据;6、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7、债券;8、托收和外汇汇款;9、保理;10、银行间的偿付约定。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授权,解决中文域名争议、通用网址争议、.CN域名争议。

此外,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还作为国际通用顶级域名(gTLDs)管理机构美国互联网络名称和数码分配公司( ICANN)授权的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之北京秘书处,负责解决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

贸仲委实行仲裁员名册制度,当事人应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仲裁员。

仲裁员均是从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的。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doc 21页)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doc 21页)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doc 21页)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了保证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则。

第二条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而进行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受本规则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本规则制定的《补充规则》所约束。

第三条本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一)《解决办法》: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解决办法》构成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对域名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二)注册协议:指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所签订的域名注册协议。

机构网站上专家名册中公布的、有资格担任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域名争议专家组成员的人。

(十二)《补充规则》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制定的补充规则。

第二章文件的提交与送达第四条域名争议案件文件的提交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向一方当事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二)专家组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文件,必须同时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和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三)文件传送方有义务为其传送的文件保留记录,以记载有关文件传送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供有关当事方查阅,并用以制作相应的报告;(四)当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被告知未收到其所传送的文件时,或者传送文件的当事人自己认为未能成功地传送有关文件时,该当事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此后,任何文件的传送与回复均应当依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指示为之;(五)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更新其详细的联络信息。

第五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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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仲裁在域名转移争议程序中的应用作为ICANN指定的TDRP争议解决机构,亚洲域名仲裁中心(简称为“ADNDRC”)和位于美国明尼苏达州的ADR Forum所做出的TDRP裁决数量都不多。

究其原因,与2016年前相关规则语言晦涩、投诉胜诉率低有一定关系。

从公开的信息来看,ADR Forum自2004年后共作出3起TDRP裁决,其中2016年之后2起;ADNDRC共作出4起TDRP裁决,2016年之后1起,全部是由其香港秘书处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做出。

按照2016年后新TDRP规则更加明确的适用标准,近期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一起TDRP裁决,独任专家组判定美国注册商NameSilo归还中国注册商TodayNic于2017年被恶意转移的三个域名。

借由这个裁决,我们根据现有案例梳理了TDRP政策适用的基本情况,在此进一步探讨TDRP程序在域名恶意转移程序中的相关应用。

1.欺诈式域名转出。

在欺诈式域名转出的情况下,域名注册商常常愿意提起TDRP投诉。

在这种情况中,域名注册人可以另行在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违约或者侵权诉讼,要求域名注册商承担相应责任。

从相关裁决来看,此类案件中提交投诉的域名注册商通常要证明:
(1)注册商已经尽到一定的域名安全保障义务;
(2)域名转入的新注册商具有恶意。

(1)注册商尽职责任:一般而言,只有注册商故意或者恶意造成的漏洞,注册商才有责任进行弥补。

在证明注册商尽职步骤中,大部分国内外的注册商都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使用了一定技术手段防止域名被盗,从而不应对域名被盗负有责任。

例如,在2009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做出的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v. eNom Incorporated
(HKT0900001)案中,原注册在万网下的域名在未经域名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被非法转移到美国域名注册商eNom。

域名注册人杨某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状告域名注册商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万网公司)侵权,要求其恢复被盗域名的原有状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经法院查明,虽然万网公司根据其注册转移流程核实了办理域名转出时的注册人身份,但提交转移申请的申请人身份实为假冒,而转移注册服务商申请表上也没有ID持有者的签字。

域名注册人承认有人进入了他的邮箱窃取了相关域名转移密码。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判定万网公司有主观过错,未履行必要的合适程序,且在此之后继续收取域名注册人杨某所交纳的域名续费,行为构成侵权,要求万网公司恢复域名至原有状态。

在判决做出后,在与eNom注册商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万网公司提交了TDRP投诉。

由于案件中万网公司证明了其域名转移程序符合ICANN要求,合理保障了注册域名的安全,并在域名转移过程中对注册人身份进行了一系列核查,专家组判定eNom归还被非法转移的域名。

另外,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最新作出的 v. NameSilo LLC案(HKT-1800005)中,投诉注册商也试图证明域名被盗纯属黑客对其后台进行攻击,在现有
技术手段下其已经履行对域名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不具有过错。

专家组接纳了投诉注册商的证明理由,判定NameSilo归还被盗域名。

(2)恶意:TDRP投诉注册商除证明其已经尽到相关安全责任之外,通常还需证明域名被转移至的注册商具有相关恶意。

关于恶意,美国ADR Forum案件似乎较早根据政策制定者本意确立了相关审查标准,即此恶意应当理解为域名转入的注册商所具有的恶意,而并非盗用域名者的恶意。

在2017年的TierraNet, Inc. v. Lexsynergy Ltd 案
(FA1709001749613)中,与上述两起案件相似,提交投诉的域名注册商在域名转移的实施过程中要求域名注册人提供相关身份证明,但后来发现转移申请的提交人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是假的,而真正的域名注册人并没有要求实施相关域名转让程序。

在与域名转入的注册商协商未果之后,失去域名的注册商提交了TDRP投诉,认为根据欺诈性转移原则,新注册商需要归还域名。

然而,本案裁决专家认为,TDRP程序中的恶意要求新获得域名的注册商具有恶意,或者至少具有主观过错,而不是仅仅要求域名转移人具有恶意,并据此拒绝了相关转让投诉。

这种对于转让政策的理解应当被认为是合理的。

在任何一起域名的欺诈性转移案件中,行为人(经常是黑客或者域名盗用者)均存在恶意,因此,若不额外要求域名获得注册商具有恶意并对其行为进行区分,将有可能造成TDRP程序的滥用,违反了TDRP鼓励域名注册商良性竞争的立法本意。

然而,从亚洲域名仲裁中心的裁决来看,亚太地区的专家似乎普遍认为,在注册商协商过程中明知或应知域名转移程序存在欺诈而拒绝归还域名,可以判定为新获得域名的注册商
具有政策所要求的恶意。

例如在近期的, Inc. v. NameSilo, LLC 案中,提交投诉的中国注册商TodayNic(时代互联)宣称在其和注册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四个域名被非法转移至美国注册商GoDaddy和NameSilo。

经过多次协商,GoDaddy归还了被盗的域名,而NameSilo拒绝归还剩下的三个域名,TodayNic因此提交相关TDRP投诉。

在裁决中,专家组比较了两个域名注册商的行为,认为根据同一次欺诈性转移,GoDaddy履行了更高尽职要求归还域名,比较而言,可以推断出另一域名注册商拒绝归还域名的行为已经具有主观恶意。

因此,专家组最终判定被盗域名转移回投诉方,由被投诉方承担仲裁费用。

专家组在裁决中没有采纳被投诉注册商的相关答辩,即其获取域名的程序合理,而是参考了在协商之后其的行为,和2009年HiChina案中的专家意见基本保持一致倾向。

总体来说,在裁定域名欺诈性转移的案件中,专家组会对投诉方所尽的安全责任和被投诉方的恶意进行平衡,当投诉注册商尽到了较高的安全审查义务,且在域名被盗之后积极与对方注册商进行协商争取相关域名归还而未果的情况下,提交TDRP投诉,可能会具有更高的胜算。

另外,从专家组的裁决来看,在TDRP新政策下,注册商用协商的手段解决域名转移中出现的争议仍然被鼓励。

2.域名转移申请被拒绝。

TDRP投诉也同样适用于域名转移申请被不合理拒绝的情况。

如上所述,ICANN鼓励域名的自由转移,相对于欺诈性转移的适用,相关政策对于域名转移申请的不当拒绝,其判
定标准更为明确。

根据IRTP第3.7条:注册服务机构可以拒绝域名转移申请的情况包括:欺诈,关于授权转移的人的身份存在合理争议,因之前注册期存在欠款导致域名处于保留状态,来自域名持有人的明确书面异议,域名处于锁定状态,距离域名初始注册未满60天,以及距离上一次域名转移未满60天。

根据IRTP第3.8条:注册服务机构必须拒绝域名转移申请的情况包括,域名是UDRP、TDRP或者URS程序的主体,收到有管辖权法院的判令,或者域名处于注册人变更后的60天锁定期。

域名注册商违反上述规定不当拒绝另一注册商的域名转移申请,注册商可以提交TDRP投诉。

从现有公开的裁决来看,专家认为IRTP所列举的拒绝转移情况是穷尽性的。

也就是说,在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情况下,注册商不能拒绝转移要求。

在2014年ADR Forum作出的easyDNS Technologies Inc v. PDR Ltd. d/b/a 案
(FA1312001532690)中,美国域名注册商PublicDomainRegistry根据伦敦市警察局所出具的相关域名暂停要求(suspension request),认为域名注册人可能就大批域名涉及犯罪,而争议所涉域名也包含在涉案域名当中,从而拒绝了争议域名的转出请求。

应当获得的域名注册商提起了TDRP投诉,认为根据TDRP政策,警察局所出具的命令不符合IRTP第3.8条中域名注册商拒绝转移的情况。

专家组同意了投诉人的意见,并认为司法机关的文件不具有法院判决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因此注册商不应该以此为理由拒绝转让域名。

注册商违反了相关政策,应立刻解锁域名,配合转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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