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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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站收费一览表项目收费标准

客运站收费一览表项目收费标准
票面金额20%、不足1元按1元计算
票面金额10%、不足1元按1元计算
票面金额50%、不足2元按2元计算
手续费2元
按退票处理
每票3元
每票2元
每票1元
每件1元
每件1元
每件1元的基础上各加收50%
每日每件1元
每日每件1元
每日每件2元
每票最高不超过1元
附表一
一、车辆站务收费
1.客运代理费
(1)客运代理费(质量信誉考核合格)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四级站及以下
(2)客运代理费(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四级站及以下
2.客运发班费
(1)一、二、三级客运站
(2)四级及以下
3.行包运输代理费
行包托运运价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7.行包保管费
8.小件物品寄存
普通小件物品
贵重物品或体积超过0.12立方米的物品
9.站台票(封闭式客运站)
每次最高不超过3元
每次3元
每分钟1元。
按单程票价总额50%计收
每票0.50元
每票加收0.50元
每票0.50元,不得加收
手续费1元
手续费1元、罚款100%
票面金额10%、不足0.50元按0.50元计算
四级站及以下
4.车辆清洗费
(1)城市
轿车、微型车
中、小型客车
大型客车
(2)县城
轿车、微型车
中、小型客车
大型客车
5.车厢内清洁费
中、小型客车及以下
大型客车
6.车辆提供水源和工具
承运人自行清洗车辆
轿车、微型车
中、小型客车

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票价公示表

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票价公示表
13:10、14:15、14:20 75.00 大型座席/高级/一类 直达 鹤山-深圳宝安 深圳市华光达运输实业有限公司 鹤山站 宝安客运
中心站 8:00、11:20、13:15
18:15 75.00 大型座席/高级/一类 直达 鹤山-深圳罗湖 江门市汽运、深圳恒誉汽运 鹤山站 侨社客运站 7:50-19:10车每30分钟1班共18班 80.00 大型座席/高级/一类 直达 珠海-顺德 广东省拱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拱北汽车客运站 龙江站 拱北客运站 7:50、9:20、10:20
汽车站 14:00 520.00 大型座席/高级/二类 普通 江西宁都-顺德 江西宁都顺达汽运公司、顺德汽运公司 顺德站 宁都汽车站 9:00 290.00 大型座席/高级/二类 普通 广西南宁-顺德 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顺德站 南宁埌东
客运站 10:30、15:30 200.00 大型卧铺/高级/二类 普通 金城江-
客运总站 9:30 700.00 大型座席/高级/二类 普通 四川玄滩-顺德 四川省泸州玄滩运业有限公司 顺德站 泸县客运
中心站 9:00、11:30 720.00 大型座席/高级/二类 普通 四川宜宾-中山 四川宜宾长锋客运公司 中山站 宜宾北门
中心站 12:00 740.00 大型座席/高级/二类 普通 四川西充-顺德 四川当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充公司 顺德站 西充城西
汽车总站 12:00 200.00 大型座席/高级/一类 直达 中山-广西岑溪 中山市小榄汽运公司、广西梧州超大金威汽运公司 小榄站 岑溪车站 8:15 100.00 大型座席/高级/二类 普通 顺德-广西玉林 顺德汽车运输公司、广西运美汽运公司 顺德站 玉林车站 9:50、晚20:00 140.00 大型卧铺/高级/二类 普通 番禺-广西靖西 佛山市汽车运输公司、广西驰程汽运公司 番禺站 靖西车站 13:00 350.00 大型卧铺/高级/二类 普通 顺德-江西全南 佛山汽车运输公司、江西新世纪汽运公司 龙江站 全南车站 7:20 130.00 大型座席/高级/二类 普通 江西南康-顺德 江西南康市通达运输公司 顺德站 南康车站 7:30、晚20:00 210.00 大型座席/高级/一类 直达 江西兴国-新会 江西兴国长运客运公司、江门市汽运公司 新会站 兴国汽车

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

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

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全省汽车旅客运价计算方法,进一步加强我省汽车旅客运价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促进我省旅客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交通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计算汽车旅客运价的依据。

在我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旅客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三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部颁发的《中国交通营运里程图集》(新世纪版)确定;省内营运线路里程也可按省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营运里程图》确定。

里程图内未列或所列里程与实际里程不符,按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测里程确定。

新的道路营运里程公布后按新确定的执行。

里程图内未列城市市区营运里程的,可按省会城市市区8千米,设区市市区4千米,县(市)城区1千米计算。

三、里程计算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

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

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

第四条行包计费重量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

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进整为1千克。

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1千克计重。

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见附表二)。

第五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二节计价类别第六条车辆类别一、客车按乘坐方式分为座席客车和卧铺客车。

二、客车按车身长度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

三、客车按等级划分:(一)大型客车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5个等级。

(二)中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4个等级。

(三)小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4个等级。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依据为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未经等级评定的营运客车一律按同车型普通级核定运价。

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

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我省汽车运价计算方法,规范我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我省道路汽车运费的计算依据。

凡在本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除外)的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输价格、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对道路汽车运价进行管理。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以适应运输市场的发展,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比价关系,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六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第七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按四舍五入进整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省际营运线路里程按照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省内营运线路里程按广东省交通厅核定颁发的《广东省道路营运里程图表》确定,里程图上没有标明的新建、改建公路、乡镇(村)公路以及城市市区道路,其里程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核定,新的公路(道路)营运里程图公布后,按新确定的营运里程执行。

因自然灾害、道路维修等原因车辆需绕道或改道行驶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改道或绕道的实际里程计算。

三、里程计算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

第八条行包计费重量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颁布单位:交通部/国家计委发文字号:交公路发(1996)263号颁布时间:1996-03-18实施日期:1996-05-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1996年5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请抓紧做好《规则》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对行政区内已有的汽车客运站收费办法要进行检查、清理,凡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要限期取消。

在制定《实施细则》时不得在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增设其他费目。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规则。

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

站级标准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第四条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第五条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

站级标准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第六条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第七条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按行包运输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

第八条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外部清洗服务和车厢内清洁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清洗、清洁费。

第九条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保温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收取车辆保温费。

第十条承运人需在客运站内停放车辆(应班车除外),委托客运站负责看管,客运站可根据不同车型按辆次、时间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停放费。

第十一条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为进站车辆提供安全检查和紧固机件等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安全服务费。

车辆如需修理,客运站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车辆修理费。

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一、收费标准1.1 基本收费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质量和服务规范》,汽车客运站基本收费应包括以下部分:1.车站站建和维护费用2.停车费用3.动态服务费用4.其他相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应根据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且应合理公正。

1.2 附加收费客运站可以根据需要,对某些附加服务实行收费。

如行李保管、卫生间使用等。

但相关附加收费应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并且应符合相关规定。

二、收费方式2.1 现金支付客运站应提供现金支付方式。

用户在售票窗口购票时,应当直接支付现金,并获得相应的收据等。

2.2 线上支付随着线上支付的快速普及,客运站应支持用户使用支付宝、微信等线上支付方式。

2.3 计费方式客运站可以采用按站计费、按公里计费或按票价计费等方式,但应当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各种计费方式的收费标准。

三、票据发放3.1 车票发放客运站应当开具合规定的发票或车票。

如果是纸质车票,客运站应当在售票窗口直接发放给用户;如果是电子车票,客运站应当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发放给用户。

3.2 发票管理车票上的信息应准确、清晰。

纸质发票应保存好,方便一旦有投诉或退款等业务需要,相关人员方便查询。

而电子发票则不需保存,提高客户购票便利度。

四、执法监督本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对汽车客运站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监管,确保质量公正,并对收费违规情况及时处罚,保证用户权益。

同时,用户在购票或服务中遇到的收费问题,可以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五、合理的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可以有力地规范客运站的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同时也保障了用户的合法权益。

因此,各地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新情况、新变化、新技术的发展,时刻保持对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更新完善。

汽车客运站收费标准

汽车客运站收费标准

汽车客运站收费标准汽车客运站是城市交通运输的重要枢纽,是人们出行的重要场所。

为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乘客权益,制定了汽车客运站收费标准。

以下是汽车客运站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候车室使用费。

乘客在汽车客运站候车室候车需要支付一定的使用费。

根据候车室面积和设施设备的不同,收费标准也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普通候车室的使用费为每人每小时5元,高级候车室的使用费为每人每小时10元。

乘客在候车室内使用自助餐厅、休息区等设施还需另行支付相应费用。

二、行李寄存费。

汽车客运站提供行李寄存服务,乘客可以将行李寄存在客运站的行李寄存处。

行李寄存费根据行李的大小和寄存时间长短而定,一般以每件行李每天收费。

大件行李寄存费为10元/件/天,中件行李寄存费为5元/件/天,小件行李寄存费为3元/件/天。

三、站内交通费。

为了方便乘客在汽车客运站内的出行,客运站通常会提供站内交通服务,如电瓶车、摩托车等。

乘客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支付相应的站内交通费用,以便快速到达目的地。

电瓶车费用为每人5元/次,摩托车费用为每人10元/次。

四、其他服务费。

除上述费用外,汽车客运站还提供其他一些服务,如包裹托运、车票代售等。

这些服务都有相应的收费标准,乘客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支付。

包裹托运费用根据包裹的重量和体积而定,车票代售费用为每张车票的5%作为服务费。

五、特殊优惠。

对于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及其家属等特殊人群,汽车客运站通常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例如,老年人购买车票可享受7折优惠,残疾人购买车票可享受5折优惠,军人及其家属购买车票可享受8折优惠。

这些优惠政策旨在给予特殊人群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综上所述,汽车客运站收费标准是为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乘客权益而制定的。

乘客在使用汽车客运站的各项服务时,应当了解相关收费标准,合理选择并支付相应费用。

同时,客运站也应当严格执行收费标准,确保收费公平合理,为乘客提供良好的服务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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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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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境内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 263号),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经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客运站站级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95)的规定划分为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四级站和简易站五类。

客运站应按核定的站级标准收费。

第四条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

客运站凭省交通厅核发的客运站等级证书,向所在地或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交通、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
第五条客运站为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
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停放、车辆安全检查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六条客运代理费
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客运运费=客运基准价×(1十浮动比例)×营运里程数×乘客人数。

不包括过路费、过桥费、隧道费、旅客站务费、代收基金等。

下同]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率按不同站级最高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6%、四级站5%、简易站4%。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但不能超过上述费率标准。

具体收费比例(费额)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价格主管部审批。

第七条客车发班费
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车次、发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一、二级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5%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具体比例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行包运输代理费
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按行包运输收入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

行包运输代理费率按不同站级最高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6%;
四级站和简易站为4%。

具体比例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车辆清洗清洁费
客运站根据承运人的要求,提供车辆外部清洗服务和车辆内部清洁服务,可向承运人收取车辆清洗、清洁费。

清洗、清洁费最高不得超过以下标准:清洗31座及以上车辆每辆次10元、30
座及以下车辆每辆次8元,清洁车厢内卫生31座及以上车辆每辆次5元、30座及以下车辆每辆次3元。

具体标准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车辆停放费
承运人需在客运站停车场停放车辆委托车站停车场负责看管的,可收取车辆停放费。

车辆停放费最高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一、二、三级站为:31座及以上20元/辆天,30座及以下的15元/辆天(以24小时为一天);四级及简易站按上述标准的70%计收,具体标准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对发班前2小时内到达的应班车,客运站不得向承运人收取车辆停放费。

第十一条车辆安全检查服务费
客运站应承运人要求,为进站车辆提供安全检查服务,可向承运人收取车辆安全检查服务费,每辆每次不超过5元。

承运人没要求此项服务的不得收费。

第十二条延误发班费、脱班费、顶班费、放空损失费
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延误发班或脱班,客运站可向承运人收取班车延误或脱班费。

因客运站的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的,客运站向承运人支付延误、脱班费。

承运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站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发车车位及服务,超过一小时不足二小时的视为延误发班,超过二小时视为脱班。

(一)因承运方责任造成延误发班的,承运方应按已售票额的20%,尚未发售客票的班次或车站不代售客票的班次,按50元/次支付给站方延误发班费。

因承运方责任造成脱班的,承运方应按已售票额的20%(清明、中秋、国庆、元旦等节假日按80%,春运期间按100%),尚未发售客票的班次或车站不代售客票的班次,按100元/次(清明、中秋、国庆、元旦等节假日按500元/次,春运期间按1500元/次)支付给站方脱班费。

因承运方责任造成脱班,站方另派车顶班的,承运方还应按核定座位70%(清明、中秋、国庆、元旦等节假日按85%,春运期间按100%)的实载率和50%的回程空驶费支付给站方顶班费。

(二)因站方责任造成延误发班的,站方应按已售票额的20%,尚未发售客票的班次或车站不代售客票的班次,按50元/次支付给承运方延误发班费。

因站方责任造成脱班的,站方应按已售票额的20%(清明、中秋、国庆、元旦等节假日按80%,春运期间按100%),尚未
发售客票的班次或车站不代售客票的班次,按100元/次(清明、中秋、国庆、元旦等节假日按500元/次,春运期间按1500元/次)支付给承运方脱班费;如果导致放空,站方还应按核定座位70%(清明、中秋、国庆、元旦等节假日按85%,春运期间按100%)的实载率计算的客运运费支付给承运方放空损失费。

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延误发班或脱班,延误发班或脱班方提前2小时通知对方的,不支付延误发班费、脱班费、顶班费、放空损失费。

第三章旅客站务收费
第十三条客运站向旅客提供补票、退票、送票、行包变更、行包装卸、行包保管、小件物品寄存、站务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第十四条补票手续费
对无票乘车但在出站时主动补票的旅客,客运站除补收自班车始发站至旅客到达站的票价外,应另加收补票手续费每票次0.5元。

对出站时经检查发现无票或持无效客票乘车的旅客,除需办理上述补票手续外,还应按票面金额的100%罚款。

补票手续费、罚款收入归客运站。

第十五条退票费
客运站办理退票向旅客收取退票费。

由于客运站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应允许旅客退票,并免收退票手续费。

开车后不办理退票。

退票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当次客运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不足0.5元按0.5元计算。

(二)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前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20%计收,不足1元按1元计算。

(三)旅游班车开车24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10%计收,不足1元按1元计算。

(四)旅游班车开车24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50%计收,不足2元按2元计算。

第十六条送票费
客运站应旅客的要求提供送票服务的,可按每票不超过3元的标准向旅客计收送票费。

第十七条行包变更手续费
旅客在行包起运前,要求取消或变更托运地点,客运站可按票次核收行包变更手续费1元。

旅客要求中途停运时,不收行包变更手续费,不退行包运费。

第十八条行包装卸费
客运站为旅客装卸行包,可按每件每装或每卸一次计收行包装卸费1元。

单件行包重量超过30千克或行包体积超过0.12立方米,行包装、卸费各加成50%计收。

第十九条行包保管费
行包到达站从行包提取通知发出或公告发布当日起计算,对超过3天提取行包的旅客,可按件按时间核收行包保管费。

行包保管费的收取标准为1元/件天。

行包保管费按件按每10千克每天为单位计收,不足10千克的按10千克计算。

第二十条小件物品寄存费
客运站对旅客寄存的小件物品,按件每天2元计收小件物品寄存费,超过凌晨0:00计费天数增加一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第二十一条旅客站务费
客运站具备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含提供空调服务)、治安保卫、安全检查、环境卫生、信息(含提供微机售票服务)等基本客运服务,可按每人次在客票内向旅客计收旅客站务费。

旅客站务费最高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一、二级站为1元;三级站和四级站为0.5元;简易站免收旅客站务费。

具体费额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站务费作为构成票价的一项成本因素,不得在客票外向旅客另行收取。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客运站在售票总额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站运双方协定提取有关费用后,余额部分(余额部分=售票总额-客运代理费或客车发班费—旅客站务费十行包运输收入—行包运输代理费—车辆停放费—车辆安全检查服务费±延误、脱班费—车辆清
洗费—车辆清洁费)应如期交承运人。

延误解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签订的协议向承运人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发布前本省有关汽车客运站收费的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省交通厅和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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