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教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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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客运票价标准

公路客运票价标准

公路客运票价标准
公路客运票价的计算方法根据不同情况而异,具体取决于客运车辆类型、按车型收费还是按计重收费、路段情况等一系列因素。

一般来说,客车票价的计算方法是根据里程和时间计算出来的。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 基本票价:根据车型和里程计算得出。

一般来说,基本票价是固定的,不论路程长短或是时间早晚,都按照基本票价执行。

2. 附加票价:根据不同的气候条件、路况、旅客需求等因素,可以对基本票价进行浮动。

一般来说,在恶劣天气、节假日或是加开班线等情况,票价可能会上涨;而在平峰期、淡季或是班线取消等情况,票价可能会下调。

3. 计时票价:对于一些快速、长途客运车辆,可能会采用计时票价计算方法。

计时票价是根据行驶时间、里程和车型等因素计算出来的,一般来说,时间越长、车型越高,票价也会相应上涨。

不同的公路客运票价计算方法对应着不同的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

在进行公路客运票价计算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确保票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一章 客运运价讲解

第一章 客运运价讲解
第一章 客运运价 第一节 旅客票价
一、旅客票价的制定
制定程序
考虑因素
铁 (1)宏观因素
路 (2)微观因素:列车种类(车次编定表)
客 运
车辆类型
组 织
设备条件
客票的使用期间
减收票价的规定

铁 路 客 运 组 织

铁 路 客 运 组 织

铁 路 客 运 组 织

旅客票价的分类及构成
硬座客票
2.附加票的票价计算
(1)公式:F附加=x%·E
即:尾数没有处理前的客票基本票价*比例
铁 (2)处理尾数,精确到元
路 注
客 运
(1)快速加快按普通加快票价2倍计算
组 织
(2)卧铺票价另加10元订票费
3.车票票价计算
客票票价和附加票票价加总

例:计算北京—上海硬座客票\快速加快票、硬卧中
铺票及空调票的票价。
D3=-30% D4=-40%
0
200
500
1000
1500
C0=0.05861 C1=0.052749 C2=0.046888 C3=0.041027 C4=0.035166
E=C0L0+C1L1+…..+CNLN
硬座客票的E=0.05861×200+0.052749×300+0.046888×500+….
0.06447
110
0.07033
120
0.07619
130
按开放式硬卧中铺票价另加30%计算
按开放式硬卧下铺票价另加30%计算
0.10257
175
0.11429
195

第一章客运运价

第一章客运运价
铁路客运规章教程
2021/8/2
1
课程概述
第一章 客运运价 第一节 客运运价里程 第二节 旅客票价
第三节特殊客运运价及直通过轨运输的计价
第四节第四节动车组列车票价 第五节 行李、包裹运价 第六节 客运杂费
第二章 旅客运送条件 第一节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 第二节 车票 第三节 售票与购票 第四节 旅客乘车条件 第五节 车票的有效期 第六节 误售(误购)、误乘、丢失车票的处理 第七节 车票的检验和违章乘车的处理 第八节 退票和旅行变更 第九节 旅客携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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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表1 各种票价率和比例关系
票种 硬座客票 软座客票
加快票
硬卧票
软卧票 空调票
票价率[元/(人 公里)]
比例(%)
0.05861(基础)
100
0.11722
200
普快
0.01172
20
特快
按普快票价2倍计算
上铺
0.06447
110
中铺
0.07033
120
下铺
0.07619
130
上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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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旅客票价
一、旅客票价的制定:
分类: 一是客票票价,包括软座、硬座客票价; 二是附加票价,包括加快、卧铺、空调票
价。 组成:包括基本票价和保险费两部分。 强制保险费:2013年1月1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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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客票价的构成三要素:
1.基本票价率与票价比例关系; 2.旅客票价里程区段; 对同一里程区核收同一票价起码里程:客票20km,空
n14 6131 070 .26 7 50
L 中 1 间 1 7 0 0 .5 0 5 1 0k 4m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颁布单位:交通部/国家计委发文字号:交公路发(1996)263号颁布时间:1996-03-18实施日期:1996-05-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1996年5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请抓紧做好《规则》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对行政区内已有的汽车客运站收费办法要进行检查、清理,凡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要限期取消。

在制定《实施细则》时不得在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增设其他费目。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规则。

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

站级标准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第四条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第五条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

站级标准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第六条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第七条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按行包运输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

第八条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外部清洗服务和车厢内清洁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清洗、清洁费。

第九条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保温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收取车辆保温费。

第十条承运人需在客运站内停放车辆(应班车除外),委托客运站负责看管,客运站可根据不同车型按辆次、时间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停放费。

第十一条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为进站车辆提供安全检查和紧固机件等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安全服务费。

车辆如需修理,客运站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车辆修理费。

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卸费各加成55%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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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包保管费
❖ 定义:行包到达站从行包提取通告发出或公告发布当日计算,对超过3天 提取包的旅客,右按件核收行包保管费.
❖ 收费标准:(1)行包保管费的收取标准为1元/件天 (2)行包保管费按件按每10千克/天为单位计收,不足10千克按10千克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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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 承运人结算 余额部分=售票总额—客运代理费或客车发班费—旅客站务费+行包 运输收入—行包运输代理费—车辆停放费—车辆安全检查服务费+延 误、脱班费—车辆清洗费—车辆清洁费
❖ 站方应如期将余额部分交承运人,延误解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 签订的协议向承运人支付滞纳金
❖ 站方收费要求: (1)因站方造成误班的,应按已售票额的20%,尚未发售客票的班次
或车站不代售客票的班次,按50元/次付站方误班费 (2)因承运方造成脱班的,应按已售票额的20%(清明、中秋、国庆、
元旦等节假日按80%、春运100%),尚未发售客票的班次或车站 不代售客票的班次,按100元/次(清明、中秋、国庆、元旦等节假 日按500元/次、春运1500元/次)付站方脱班费;如果导致放空, 站方还应按核定座位70%(清明、中秋、国庆、元旦等节假日按 85%、春运100% )实载率计算的客运运费支付给承运放损失费 (3)因不可抗力造成延误发班或脱班,延误发班或脱班方提前2小时通 知对方的,不支付延误发班费、脱班费、顶班费、放空损失费
许可证》 (4)按规定公布的收费细则,接受交通、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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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车辆站务收费项目
车辆停放费
车辆安检费

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详尽规范了站内的各项收费事宜。首先明确了各类费用的定义,如站务费、行李费、保管费等,并详细说明了这些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标准。对于特殊情况,如儿童、残疾人、军人等,也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以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此外,实施细则还对收费流程进行了规范,包括收费时间、收费方式、票据管理等环节,旨在提高收费效率和服务质量。乘客在进站、乘车、出站等各个环节,都能根据这份细则了解到自己需要支付的费用和享受的优惠,从而做费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为乘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一、收费标准1.1 基本收费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质量和服务规范》,汽车客运站基本收费应包括以下部分:1.车站站建和维护费用2.停车费用3.动态服务费用4.其他相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应根据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且应合理公正。

1.2 附加收费客运站可以根据需要,对某些附加服务实行收费。

如行李保管、卫生间使用等。

但相关附加收费应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并且应符合相关规定。

二、收费方式2.1 现金支付客运站应提供现金支付方式。

用户在售票窗口购票时,应当直接支付现金,并获得相应的收据等。

2.2 线上支付随着线上支付的快速普及,客运站应支持用户使用支付宝、微信等线上支付方式。

2.3 计费方式客运站可以采用按站计费、按公里计费或按票价计费等方式,但应当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各种计费方式的收费标准。

三、票据发放3.1 车票发放客运站应当开具合规定的发票或车票。

如果是纸质车票,客运站应当在售票窗口直接发放给用户;如果是电子车票,客运站应当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发放给用户。

3.2 发票管理车票上的信息应准确、清晰。

纸质发票应保存好,方便一旦有投诉或退款等业务需要,相关人员方便查询。

而电子发票则不需保存,提高客户购票便利度。

四、执法监督本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对汽车客运站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监管,确保质量公正,并对收费违规情况及时处罚,保证用户权益。

同时,用户在购票或服务中遇到的收费问题,可以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五、合理的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可以有力地规范客运站的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同时也保障了用户的合法权益。

因此,各地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新情况、新变化、新技术的发展,时刻保持对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更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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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

颁布单位:交通部/国家计委
发文字号:交公路发(1996)263号
颁布时间:1996-03-18
实施日期:1996-05-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1996年5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请抓紧做好《规则》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对行政区内已有的汽车客运站收费办法要进行检查、清理,凡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要限期取消。

在制定《实施细则》时不得在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增设其他费目。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规则。

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
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

站级标准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按行包运输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

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外部清洗服务和车厢内清洁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清洗、清洁费。

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保温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收取车辆保温费。

承运人需在客运站内停放车辆(应班车除外),委托客运站负责看管,客运站可根据不同车型按辆次、时间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停放费。

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为进站车辆提供安全检查和紧固机件等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安全服务费。

车辆如需修理,客运站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车辆修理费。

对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延误班车发车或脱班的,客运站可向承运人收取班车延误脱班费;因客运站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客运站应向承运人支付班车延误脱班费。

第三章旅客站务收费
客运站向旅客提供补票、退票、送票、行包变更、行包装卸、行包保管、小件物品寄存、站务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对无票乘车但在出站时主动补票的旅客,客运站除补收自班车始发站至旅客到达站的票价外,应另加收补票手续费。

对出站时经检
查发现无票或持无效客票乘车的旅客,除需办理上述补票手续外,还应按票面金额的50-100%罚款。

补票手续费、罚款收入归客运站。

客运站办理退票向旅客收取退票费。

由于客运站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应允许旅客退票,并免收退票费;开车后不办理退票。

退票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当次客运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不足0.5元按0.5元计算;
(二)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前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20%计收退票费,不足1元按1元计算;
(三)旅游客车开车24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不足1元按1元计算;
(四)旅游客车开车前24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50%计收退票费,不足2元按2元计算。

客运站按照旅客要求提供送票服务的,可按每票向旅客计收送票费。

旅客在行包起运前,要求取消或变更托运地点,客运站可按票次核收行包变更手续费。

旅客要求中途停运时,不收行包变更手续费,不退行包运费。

客运站为旅客装卸行包,可按每件每装或卸一次计收行包装卸费。

单件行包重量超过30千克或行包体积超过0.12立方米的,行包装、卸费各加成50%计收。

行包到达站从行包提取通知发出或公告发布当日起计算,对超过3天提取行包的旅客可按件按时间核收行包保管费。

行包保管费按件按每10千克每天为单位计收,不足10千克的按10千克计算。

客运站对旅客寄存小件物品,可按件按时间计收小件物品寄存费。

客运站具备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等基本客运服务,可按每人次在客票内向旅客计收旅客站务费。

站务费作为构成票价的一项成本因素,不得在客票外向旅客另行收取。

第四章附则
客运站在售票总额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站运双方协定提取有关费用后,余额部分应如期解交承运人。

延误解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签订的协议向承运人支付滞纳金。

本规则发布前有关汽车客运站收费的规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本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按照汽车运价管理权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费率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本规则自1996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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