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强迫劳动制度
员工手册-05禁止强迫劳动政策

禁止强迫劳动政策公司与员工建立协商、合约式劳动关系,禁止及不支持任何劳役或强迫劳工,严禁出现体罚、监禁、暴力威胁情况,确保员工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工作或劳动。
一、公司招工时须以公正自愿为原则,禁止以任何强迫或欺骗手段招聘员工。
1.招工时以及员工入厂工作后,不得扣押员工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2.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员工入厂不需要担保或订立契约。
3.任何人不得向员工索取介绍费或以其他理由收取费用。
4.招工人员需向应聘人员介绍公司基本情况及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尤其是有关工作时间、工资福利待遇等信息。
5.经双方协商程中,员工须通过必要的训练,车间主任须详细地为员工介绍产品要求、工艺程序、职业危害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合理安排生产(适当劳动时间及适当的劳动强度)。
6.公司与员工经过协商,双方同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正规劳动关系。
二、在生产过程中需要而需加班加点的,公司根据生产需要情况下,员工本人书面申请进行加班,且不得超过法定时间。
3.在未完成上述要求而指示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进行惩罚。
4.工厂遵循加班自愿的原则。
为了便于组织、安排生产,员工如不参加预计的加班工作,需提前通知本部门主管。
5.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强迫员工实行具有显著安全卫生风险的作业或违章作业。
6.员工上班工作期间允许有合理理由时离位(如上卫生间、饮水等)。
三、休息时间员工可以自由进出厂门。
1.出于管理和反恐安全考虑,员工中途出入厂区,需要办理手续。
如上下班指纹打卡、中途出入需要主动将出门证、请假单交由保安查验登记等。
2.非串岗及违规操作等原因,员工可以在厂区进行合理工作活动,不受管理人员或保安的非法干涉。
四、员工身体不适应时需请假就医,凭医生出具的证明可以请假休息。
五、员工可以按要求提前申请离厂(具体参照人事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
六、公司由于正常保安事务设保安人员(保护公司财产及员工安全),而非监督强迫劳动。
用工单位绝不强迫劳动、不使用童工承诺书

用工单位绝不强迫劳动、不使用童工承诺书尊敬的各位员工、合作伙伴及社会各界:我们深知作为一家用工单位,肩负着维护员工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责任。
在此,我们郑重承诺,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绝不强迫劳动、不使用童工,为员工提供一个安全、健康、公平的工作环境。
我们承诺:一、尊重员工意愿,绝不强迫劳动我们将充分尊重员工的意愿和选择,不采取任何形式的强迫、威胁、利诱等手段要求员工从事违背其意愿的工作。
员工有权自主选择是否接受工作安排,有权拒绝不合理的工作要求,我们将充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使用童工我们深知童工问题对社会的危害,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不使用未满法定年龄的儿童从事任何形式的劳动。
我们将加强对招聘环节的管理,确保所招聘的员工均符合法定年龄要求,并定期进行员工年龄核实,防止童工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员工培训与教育,提高员工权益保护意识我们将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培训与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劳动法律法规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员工自我保护意识。
同时,我们将建立员工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反映问题,对涉及强迫劳动、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四、加强合作与监督,共同维护员工权益我们将积极与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合作,共同推动员工权益保护工作。
同时,我们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我们将认真倾听、积极改进。
我们深知承诺只是开始,行动才是关键。
我们将以实际行动践行上述承诺,为员工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安全的工作环境。
我们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
特此承诺!承诺单位:(用工单位名称)承诺日期:XXXX年XX月XX日用工单位绝不强迫劳动、不使用童工承诺书(1)尊敬的合作伙伴及社会各界:我谨代表本单位,郑重承诺我们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不强迫劳动,不使用童工,为员工提供一个安全、健康、公平的工作环境。
《强迫劳动公约》与《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简介

《强迫劳动公约》与《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简介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1930年6月28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14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1957年6月25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40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
这两份公约,是国际劳工标准的核心文件,时至今日,在国际劳工组织的181个成员国中,已有173个批准了第29号公约,171个批准了第105号公约,说明这两项公约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理解和认同。
现我国通过这两个公约,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和国际劳工基本权利保护运动的开展,我国借鉴国际劳动标准的相关公约,反思我国规范强迫劳动行为的相关立法和实践。
那么这两份公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呢?1.《强迫劳动公约》的主要内容《强迫劳动公约》最大的贡献在于其第一次以国际公约的形式界定了何为“强迫劳动”,该定义具有广泛的影响力,至今仍为国际劳工组织、国际社会及各国所引用。
其第2条第1款规定,“强迫或强制劳动”(forced or compulsory labor)一词系指以任何惩罚相威胁,强迫任何人从事的非本人自愿的一切劳动或服务”。
在这一定义下,客观方面的“以任何惩罚相威胁的强迫”与劳动者主观方面的“非自愿”相结合,构成了强迫劳动的完整概念。
同时,第29号公约还列出了五项虽具有强迫劳动的形式、但应当合法存在的例外,它们是:(1)兵役例外:根据义务兵役制的法令,为纯军事性质的工作而要求从事的任何劳动或服务不是强迫劳动。
(2)公民义务例外:作为完全自治国家公民的正常公民义务一部分的任何劳动或服务不是强迫劳动。
(3)服刑例外:根据法院判决强制任何人从事的任何劳动或服务不是强迫劳动,但是这种劳动或服务系置于公共当局的监督和控制之下,而且该人不得由私人、公司或社团雇佣或安置。
(4)紧急状况例外:在一切可能危及全体或部分居民的生存或安宁的紧急情况下(如火灾、水灾、饥荒、地震、恶性流行病等)强制付出的劳动或服务不是强迫劳动。
禁止强迫强制控制劳动程序

文件编号RBA-QP-A 01版本 1.0禁止强迫和强制性劳动控制程序页码第2页共4页制订日期2018-5-301.0目的为保障员工人身自由,确保本公司所雇用之员工均属自愿受雇和人道待遇。
1.0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劳动管理。
1.0职责3.1行政部负责制定劳动人事相关制度,并负责传达、实施、监督执行。
3.2各生产部门负责执行公司劳动人事相关制度,确保员工自愿从事劳动,防止强迫和前置劳动行为发生。
3.3总经理负责确保本公司劳动人事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劳动人事主管部门以及客户要求;负责批准并确保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4.0工作程序4.1自由选择职业4.1.1应在公司《员工招聘管理程序》等相关文件中声明自由选择职业的政策。
行政部负责对员工进行入职教育时应向员工宣传公司就业政策和人事管理制度,并保留培训记录。
4.1.2所有员工都需受到人道待遇并自愿被雁用,不得使用囚工、监狱工、抵债工等。
4.1.3公司禁止向劳动者收取就业介绍费等任何手续费及保证金,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向进厂员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
4.1.4招工时以及员工入厂工作后,不得扣押员工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4.1.5行政部招工人员需向应聘人员介绍公司基本情况及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尤其是有关工作时间、工资福利待遇等信息。
经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4.1.6若员工离职遵循正常途径(即提前30天书面申请),公司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惩罚。
4.2身份证件的使用和保管4.2.1公司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员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它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例如:护照、工作签证/许可证、国籍、住所、身份证、社会保障/保险卡/证明文件、出生证、银行证明文件等。
4.2.2公司不保管政府签发的身份证或个人证明文件原件,确需人事管理需要时,公司可以向劳动者征求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4.2.3员工应如实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禁止任何方式的伪造或损伤。
如发现隐瞒伪造、故意损坏、篡改政府签发的身份证明文件时,公司不予录用,情节严重时提交公安部门处理。
反强迫劳动管理制度

反强迫劳动管理制度1、公司制定并维持《反强迫劳动管理制度》,确保在招聘录用、劳动管理、行动自由等方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2、公司尊重工人自由权利,包括受聘自由、辞职自由、加班及行动自由等。
3、公司禁止采用任何限制劳动自由的行为,如扣押身份证件、收取押金或抵押财物、扣押工人工资、强迫搜身、限制工人出入工厂和强迫加班等。
4、公司不使用也不支持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包括契约劳动、抵债劳动、奴役劳动、以惩罚或恐吓手段的、被强迫的、或者非自愿的劳动。
5、各级人员,包括保安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强迫搜身、强迫加班、限制员工行动自由或恐吓打骂员工。
保安人员只负责维持公司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阻止未经批准人员、车辆的出入以及防止偷窃、打斗事件的发生;保护公司和员工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公司不使用保安人员对员工执行纪律处罚。
6、公司绝对不利用囚工(监狱劳工)。
7、公司建立申诉渠道(员工代表、意见箱等),让员工有机会反映其在工作上的意见或建议。
8、若发现有使用任何强迫劳动或强迫劳工,应及时通知管理者代表或行政部;要求停止强迫劳动或强迫劳工的使用并采取必要的支持行动。
9、公司保证控制加班时数,员工有自由加班的权利。
10、公司不会强迫员工加班加点,员工可以回绝非正常加班,公司不会因此来由扣发员工工资,更不会以此来由解雇员工。
11、公司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工人签署劳动合同,明确雇佣条件,确保工人清楚明白,招工时不得附带任何限制性的、不合理的条件。
只要员工有正当的、合理的理由,各级管理员不得通过劳动合同不合理地限制工人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12、在生产过程中,因员工生产不合格产品而返工返修时,禁止办理人员强迫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返修或者吵架、虐待员工行为。
13、公司处罚措施均书面通知违纪本人。
处罚规定见《员工手册》中的“赏罚制度”。
决意处罚时必须由没有利益冲突的人员查清事实,取得证据,允许本人申辩。
发现有不正当的处罚行为,可以直接向员工代表、部门主管甚至总经理投诉。
禁止强迫劳动政策

禁止强迫劳动政策一、标准要求公司不得使用或支持使用强迫性劳动,也不得要求员工在受雇起始交纳“押金”或寄存身份证原件。
二、理解要点标准禁止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包括监狱劳动、契约劳动、抵债劳动、奴役劳动、以惩罚为恐吓手段的、被强迫的、或非自愿的劳动。
♦使用监狱劳动(Prisoner Labor)或者劳改犯的劳动是最典型的强迫劳动。
监狱工厂的囚犯是出于违反法律而接受国家的惩罚,他们的劳动是非自愿的劳动,在中国,使用拘留所、收容所或劳教场的在押人员的劳动也是强迫劳动。
♦契约劳动是指工人的行动自由被严格限制,而且往往得不到劳动报酬,比较普遍的情况是,雇主往往禁止契约劳动工人自由离开,或者契约劳动工人不能自由选择结束雇佣关系。
♦抵债劳动往往是由于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欠下他人债务而不得不为他人工作以抵消债务,如“父债子还”,抵债劳动工作的目的在于还债而不是取得劳动报酬。
抵债劳动作为一种传统现象经常发生在巴基斯坦和印度,20世纪90年代就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并遭到批评。
修订后的2001版标准将抵债劳动作为强迫劳动的一种情况。
♦强迫劳动还有其他形式,如通过劳动合同不合理地限制工人解除雇佣关系的权利,雇主扣押工人身份证明文件,限制工人下班后离开工厂或宿舍,招工时收取押金等等。
♦强迫劳动问题是核心劳工标准中,惟一的一项列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协议的标准。
WTO规定允许各国采取措施禁止监狱产品进口。
我国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很多监狱机关设立了自已的附属企业,通过这些企业利用罪犯进行无偿的或者廉价的劳动,然后把产品投放到市场上获利,甚至把产品出口到国外。
另外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也与国际司法和劳工公约存在较大的冲突,一些专家呼吁,尽快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公司应根据劳动法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雇佣条件,确保工人清楚明白,招工时不得附带任何限制性的、不合理的条件。
♦公司明确工人的雇佣自由,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押金或扣押工人身份证明文件作为雇佣条件,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工人合法的辞工自由。
中小企业如何应对员工的劳动强迫

中小企业如何应对员工的劳动强迫劳动强迫是指雇主以强制手段迫使员工参与工作并剥夺其自由的现象。
在中小企业中,员工被迫劳动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中小企业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以保护员工的权益,改善劳动环境,并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首先,建立健全制度是有效预防和应对劳动强迫的关键。
中小企业应制定合理的劳动规章制度,并将其公之于众。
该制度应明确规定工作时间、薪资支付、加班和休假等方面的问题,避免漏洞和不合理之处。
此外,中小企业还应设立举报机制或投诉渠道,鼓励员工提出问题和意见,并对举报行为进行保密和保护。
通过建立健全制度,中小企业可以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减少劳动强迫的发生。
其次,加强员工培训和技能提升也是解决劳动强迫问题的关键措施。
中小企业应积极开展培训活动,帮助员工提高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
通过培训,员工能够更好地适应工作要求,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减少被迫劳动的可能性。
此外,中小企业还可以通过提供晋升机会、奖励优秀员工等方式,激励员工积极进取,增强工作动力。
通过加强员工培训和激励机制,中小企业可以提升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减少劳动强迫的现象。
除了建立制度和加强员工培训,中小企业还应该注重改善劳动环境。
良好的劳动环境是预防和减少劳动强迫的重要因素。
中小企业应确保员工的工作条件合理,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例如,提供舒适的工作场所、安全的工作设备等。
此外,中小企业还应尽可能减少加班和超负荷工作的情况,避免员工被迫加班。
同时,建立健全的工作监督和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问题。
通过改善劳动环境,中小企业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幸福感,减少劳动强迫现象的发生。
最后,中小企业需要积极参与相关社会组织和机构,共同打击劳动强迫现象。
中小企业可以加入行业协会或商会,共同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倡导公平竞争和人文关怀。
此外,中小企业还可以与权威机构合作,进行员工权益保护的培训和宣传活动。
通过参与社会组织和机构,中小企业可以扩大影响力,推动全社会共同关注和解决劳动强迫问题。
新劳动法案对强制劳动的规范与禁止

新劳动法案对强制劳动的规范与禁止引言:强制劳动是一种侵犯劳动者基本权益的行为,国际上广泛认同的劳动法原则之一是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劳动。
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意识的提高,各国纷纷制定法律来规范和禁止强制劳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也加大了对强制劳动的打击力度,并且在2019年实施了新的劳动法案,进一步完善了对强制劳动行为的规范与禁止。
一、新劳动法案对强制劳动的规范新劳动法案对强制劳动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禁止强制劳动:新劳动法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强制劳动。
这意味着雇主不能通过暴力、威胁、虐待或其他违法手段强迫劳动者工作。
2.确立劳动自由的原则:新劳动法案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工作,禁止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劳动自由。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明确了解工作的内容、要求和待遇,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接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
3.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新劳动法案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并且享有适当的休息和休假。
4.加强劳动合同的保护:新劳动法案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础,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事项,用人单位不得变相违约或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二、新劳动法案对强制劳动的禁止除了对强制劳动进行规范外,新劳动法案还明确禁止了强制劳动的行为。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禁止非法拘禁和剥夺自由:新劳动法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拘禁、害怕、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
劳动者有权随时离开工作岗位,如果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2.禁止虐待和侵犯劳动者人身权益:新劳动法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对劳动者进行虐待和侵犯人身权益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体罚、恐吓、侮辱、歧视等行为,以及违法买卖人口、强迫劳动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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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强迫劳动制度
一、目的
保障员工的自由权益和人格不受侵犯,切实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适用范围
适合于公司所有部门,从员工招聘开始到员工结束劳动合同为止的全过程。
三、定义
强迫劳动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指企业在招聘和使用劳工时,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劳工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迫使用劳工。
四、基本规定
1.公司尊重员工自由权利,员工享有择业自由、辞职自由、加班自
由及行动自由等。
2.确保员工工作出于自愿,加班出于自愿。
3.确保没有童工、劳改犯在工厂内工作,确保生产没有分包给监狱
劳工。
4.不向员工收取押金和手续费,不强迫员工购买用于工作的物品。
5.按照当地法律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员工全部薪酬,支付薪酬的同
时向员工提供工资单及标示工资单上的项目。
6.杜绝为阻止员工离职而扣押员工工资的行为。
7.不因员工拒绝加班而对员工进行惩戒。
8.不以为了偿还欠工厂或者第三者的债务强迫员工工作。
9.所有员工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二份,公司与员
工各执一份。
10.不以强迫、恐吓、惩罚、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迫员工劳动。
11.审核员工身份证原件,留用其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原件由员工
自己保存。
12.员工离职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即可自由辞职,并与公司结算工
资、办理交接手续。
13.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强迫工人续签合同。
14.员工在上班时间里有使用洗手间和厕所的自由。
五、处理程序
出现强迫劳动行为,有二种处理办法。
一是按公司《员工投诉管理办法》投诉处理;二是到濮阳市劳动保障局等政府部门投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