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
3、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等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评估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各项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
第三条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四条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三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期货公司会员除按上述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审核外,还应当按照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五条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三具有相应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四相关业务人员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五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板市场规范发展,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理性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创业板市场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相关信息,有针对性的进行风险揭示、客户培训、投资者教育等工作,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特性的基础上开通和参与交易。
第三条会员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业务制度和操作指引,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客观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五条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交易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第六条会员应当在营业场所现场与客户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一式两份,由会员经办人员见证客户签署并核对相关内容后再予签字确认。
上述文件签署两个交易日后,会员可为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七条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如要求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在按照第六条第一款的要求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时,应当就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特别声明”。
风险揭示书必须由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
上述文件签署五个交易日后,会员可为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八条客户不配合会员适当性管理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会员可以拒绝为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九条会员应当妥善保管客户创业板市场适当性管理的全部记录,并依法对客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条会员应当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途径,针对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向其讲解创业板市场的性质、相关法规及规则,持续提示参与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
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范本

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投资者因投资决策不当而遭受损失,确保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证券市场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机构、证券分析师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核心原则是:适当性原则、公平对待原则、信息披露原则和风险自担原则。
第二章投资者分类第四条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是指不具备证券投资专业知识和经验,无法准确判断证券投资风险和收益的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是指具备证券投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准确判断证券投资风险和收益的投资者。
第五条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的具体划分标准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第三章证券产品风险等级划分第六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证券产品的风险特性、投资对象、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因素,将证券产品划分为高风险、较高风险、中等风险、较低风险和低风险五个等级。
第七条证券服务机构在销售证券产品时,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的风险等级,并告知投资者适合购买的风险等级。
第四章适当性匹配第八条证券服务机构在销售证券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服务时,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财务状况等因素,将其与相应的证券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适当性匹配。
第九条证券服务机构在销售证券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服务时,不得向投资者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适应的证券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条投资者在购买证券产品或者接受证券服务前,应当如实告知证券服务机构其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财务状况等信息。
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信息披露与告知义务第十一条证券服务机构在销售证券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服务过程中,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收益、费用、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信息。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或相关服务,适用本办法、本公司其他业务规则及相关行业自律组织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本公司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第三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了解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并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二)了解拟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三)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进行持续跟踪和管理;(四)提供产品或服务前,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性质、特点、业务规则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五)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五条本公司可对参与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投资者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对投资者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本公司的投资者按照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成为合格投资者第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履行以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一)对于投资者,应当全面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二)对于本办法投资者,应当履行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第八条投资者要求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公司认为该产品或服务超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应当向投资者警示风险。
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产品或服务准入条件的投资者,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第九条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7.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做好《期货和衍生品法》配套规则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协会自律规则体系,协会对《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适当性细则》)。
《适当性细则》已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2024年7月15日附件1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督促期货行业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期货经营机构、期货公司子公司(以下统称“经营机构”)向交易者公开销售或者非公开转让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交易者提供证券期货和衍生品等相关业务服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制定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经营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向交易者销售适当的产品或者提供适当的服务。
第四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办法》、本细则及其他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交易者分类第五条经营机构向交易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交易者信息,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查询、收集交易者资料;(二)问卷调查;(三)知识测试;(四)其他现场或非现场沟通等。
2017年发字11号附件:东吴期货能源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实施办法(试行)

东吴期货有限公司能源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能源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适当性制度),规范公司相关业务操作,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期货交易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南(暂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申请能源期货交易编码应当满足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和能源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
第三条公司各营业部(含直属营业部)、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应当根据本办法全面履行知识测试、综合评估等职责,评估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能源期货交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了解投资者、风险揭示、风险分类管理、风险警示、持续性风险评估,向投资者提供适当性产品与服务等。
第四条交易结算部负责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修订,负责组织能源期货适当性制度开户环节的落实,合规稽核部负责制度的审核以及事后的稽核,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按照适当性制度的要求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规范执行能源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各项要求。
第二章适当性制度部门职责第一节营业部职责第五条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通过查询、收集投资者资料、调查问卷、知识测试、其他现场或非现场沟通等方式了解投资者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自然人的姓名、国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六)诚信记录;(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九)其他必要信息。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金融期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金融期货交易的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基本原则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平性原则:确保所有投资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公平的交易机会。
透明性原则: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实施标准和程序应公开透明。
风险匹配原则:投资者的交易需求与风险承受能力应相匹配。
第二章投资者分类第四条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根据其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第五条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包括: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理财产品。
具有一定规模和投资经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符合特定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六条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指不符合专业投资者条件的其他投资者。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七条投资者评估期货公司应当对投资者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
投资知识和经验。
风险承受能力。
第八条投资者分类管理期货公司应根据评估结果,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并实施分类管理。
第九条投资者教育期货公司应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提高其对金融期货市场的认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第四章风险揭示与信息披露第十条风险揭示期货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合同前,应充分揭示金融期货交易的风险。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期货公司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金融期货市场的重要信息,包括市场动态、政策变化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监督管理机构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制度解释本实施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施行时间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34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顺利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强化会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
为做好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普通投资者不适用《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首次参与按照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电子方式重新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三、各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确保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规范有效开展。
四、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深证会〔2009〕147号)、《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深证会〔2016〕1号)、《关于做好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证会〔2016〕2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证会〔2016〕7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4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板规范发展,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理性参与创业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板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参与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申购、交易(以下统称创业板交易)的适当性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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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等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评估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各项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
第三条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四条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 万元;
(二)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三)具有累计10 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 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期货公司会员除按上述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审核外,还应当按照交易所制定的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五条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
编码:
(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 万元;
(二)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 万元;
(三)具有相应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
(四)相关业务人员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五)具有累计10 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 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期货公司会员为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的,参照本条执行。
第六条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获得监管机构或者主管机关批准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特殊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七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进行调整。
第八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办法及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制定本公司的实施方案,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完善内部分工与业务流程。
第九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高级管理
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复核评估人、开户经办人、客户
开发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期货公司会员开展股指期货开户业务,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工作制度报交易所备案。
交易所无异议的,期货公司会员才能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严格验证投资者资金、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和商品期货交易经历,测试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审慎评估投资者的诚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督促客户遵守与股指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交易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风险教育,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告知投诉的方法和程序,妥善处理纠纷,督促客户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会员委托具有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与证券公司建立业务对接规则,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要求,对证券公司相关业务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
第十七条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 的原则, 承担股指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
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第十八条投资者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投资者维护自身
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交易所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第十九条交易所对期货公司会员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相关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时,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投资者开户材料、资金账户情况等资料,不得
隐瞒、阻碍和拒绝。
交易所在检查中发现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存在违规行为的,进行必要的延伸检查,并将有关违规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第二十条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行为的期货公司会员,交易所可以采取约见谈话、责令参加培训、增加内控合规自查次数、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责令处分责任人员、限期说明情况、专项调查和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会员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整改、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申请开立新的交易编码、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提出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建议。
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工作人员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交易所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和取消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提出撤销任职资格、取消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建议。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特殊法人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须经监管机构或者主管机关批准才能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其他法人;一般法人系指特殊法人以外的法人。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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