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事实问题的审查标准

合集下载

对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几个问题的分析

对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几个问题的分析

对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几个问题的分析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由于证据不足而导致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受到质疑的情况。

这种情形在实践中很常见,由于证据难以收集,难以确定,难以使人信服或者因为证据被毁等原因,行政机关常常不具备充足的证据来实施行政行为。

本文将探讨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的几个问题。

一、如何判断证据不足在合理范围内对于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证据不足,需要判断在合理相关范围内。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确保事实准确、法律适用、程序合法。

事实是行政行为的基础和前提,行政机关必须有充分证据支持行政行为的事实基础。

法律是行政行为的指导和依据,依法行政是行政行为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般来说,判断证据不足的标准包括行政机关是否尽一切力量收集证据,是否花费了合理的时间和成本进行证据收集,是否尽量避免对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造成不正当损害等方面。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按照以上标准尽到充分的证据收集义务,就可以认为行政行为证据不足。

二、证据不足的原因和表现证据不足的原因复杂,主要包括证据难以获得、证据不足或证据缺失以及证据不可信等方面。

首先,证据难以获得是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的主要原因。

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需要充分收集相关证据,确定相关事实。

但是,某些证据可能难以获取,如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这时行政机关就很难收集到足够的证据。

其次,证据不足或证据缺失也是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的原因之一。

行政机关可能只有部分相关证据,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来确定事实,这就容易导致行政行为证据不足。

最后,证据不可信也可能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

行政机关可能收集到相关证据,但这些证据存在不可信之处时,行政机关就不能把这些证据作为支撑行政行为的基础。

三、如何证明证据不足证据不足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一个重要问题,为了评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当事人需要充分证明证据不足。

当事人应记录下相关证据收集的情况,例如证据是否难以获得,证据数量是否充足,证据真实性等,确保有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

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诉讼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就是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将探讨这个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保障公正性和合法性。

一、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在行政诉讼中,事实认定是十分重要的。

因为行政诉讼案件之所以会发生纠纷,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事实认定上的不当。

因此,确立事实是行政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基本任务。

事实认定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案件中的事实存有争议,需要经过法院审理查明、确认的审查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需要进行事实认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1. 证据的收集和审核这是一种最常见的方法,法院需要搜集、审查、认定相关证据,来判断事实的真实性。

例如,法院可以利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手段来查明事实。

2. 程序推定法这是指法院可以根据已经确认的事实,然后推定出其他可能存在的事实。

例如,法院利用相关规则、程序等来推定未能得到证实的情况。

3. 反推法这是指法院可以通过推断法令或事实,推断出应有的事实。

例如,法院推断出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违法性如何等等。

二、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除了事实认定之外,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法律适用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恰当明确的法律适用,是行政诉讼判决的重要依据和保障。

恰当适用法律,才能使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决合法、公正,这样才能够遵循审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法律适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因为法律适用是基于事实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事实认定的精确性和准确性是法律适用的前提。

在法律适用上,法院需要慎重对待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性问题在法律适用时,要首先考虑行政机关是否符合规范,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2.制度问题在法律适用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制度,例如诉讼时效、管辖权、仲裁等制度问题。

3.特殊情况在一些特殊情况中,例如国有资产处置、土地征用等,还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具体分析研究。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行政法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审核,可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在具体的审查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审查对象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对象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这包括所有形式的行政行为,无论是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等,只要是经过行政机关的决策执行的行为都是行政行为。

二、审查标准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是法律和法规。

在审查时,需要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来判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这包括行政机关是否有权作出这一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等。

三、审查程序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程序是非常重要的。

在进行审查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审查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一般需要由相关当事人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提出申请。

因此,在审查时,需要仔细查阅审查申请,确定审查的范围和内容。

2. 审查材料: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需要相关材料,并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材料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证据等。

3. 调查核实:在进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时,还需要进行调查核实。

这包括与当事人、证人和相关部门进行联系,核实行政行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审查报告: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完成后,需要撰写审查报告,阐述审查结果和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四、审查标准的解释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需要解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标准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考虑到法律规定的意图及其立法背景,并根据实际情况适用规定。

五、对审查结论的处理当行政行为被认为非法时,需要对其进行撤销、改正或赔偿等处理。

在进行处理时,需要考虑到当事人的权益、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实际情况等因素。

总之,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保障公民权益和国家稳定的重要手段,需要认真对待。

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与合法要件

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与合法要件

案例与思考:
徐建国在湖北麻城火车站出站时,麻城铁路 公安处车站派出所的3名警察强行要求检查居 民身份证。徐要求警察严格按照《居民身份 证法》的规定,说明理由且出示执法证件方 可查验,但遭到警察拒绝,并强行带至民警 值班室继续接受盘问,徐建国认为警察行为 违法,遂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麻城铁路 公安处,在法院受理此案后,被告找到原告, 表示道歉,并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必要支 出,赔偿原告损失。鉴于被告能闻过则改, 原告提出撤诉,法院裁定准许。
贸市场一律给予优先安排。三、在规定的时 间内,到新集贸市场申请摊位经营的一律给 予优惠,免收一个月摊位费。四、新集贸市 场的摊位费和摊位费的交付方式基本按照旧 农贸市场的标准和方式执行或面议。五、如 有旧农贸市场的摊主已预交四月份以后(含 四月份)的摊位费,迁入新集贸市场继续经 营的,新集贸市场顺延免收摊位费;不再经 营的由新集贸市场给予退还(凭有效凭证)。 六、自2004年4月1日起取消旧农贸市场,逾 期不迁移摊位者,采取强制措施迁移。
本案中,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 拘束力、执行力是如何体现出来的?
条件
效力
行为明显重大违法, 无 如要求行为人去犯罪、 自始不发生效力 效 行为毫无法律依据、
毫无事实根据
后果
可随时主张无 效;随时宣告 无效;可获行
政赔偿
撤 行为一般违法或明显

不当
被撤销前被推定 为有效,撤消后 溯及力为自始无
确定力是相对的。
㈢、拘束力
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 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效力。
1.拘束力的关键词是“自觉遵从”
2.拘束力的作用对象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 人。
3.拘束力可能产生两种意义上的后果,一 是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实现,二是相对人在 法定期间不主动履行而激活执行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2004年4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2004年4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2004年4月)(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对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法院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和受理第一条(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条(排除范围)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下列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三)针对不确定对象并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受理,但法院只审查程序,不审查实体);(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决定;(六)起诉期限未届满,行政机关申请先予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执行后果无法补救的行政行为;(七)执行内容不具体或不明确的行政行为;(八)其他不宜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法律规定受理)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但未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执行权为司法专属权,因此应当受理)。

第四条(立案条件)对行政机关提出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一)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已届满,或者在此之后行政机关另行书面指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已届满;(四)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五)申请未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六)申请人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八)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有可执行的内容;(九)被申请人是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十)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20号(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于2010年1月4日起施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为规范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

第四条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

第五条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第六条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浅论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

浅论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

律 问题还是 事实问题 。行政行为 司法审查标 准是一 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 。就相 关问题进行粗略的探 讨。
关键 词 : 政 行 为 ; 行 司法 审 查 ; 准 ; 标 强度 中 图分 类 号 : 9 D2 文 献标 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1 7 4 ( O O O— 0 7 — 0 l7 — 7 O 2 1 )l 0 l 2
L 0 Y u Y I a o . 1 F
☆ 旅 游 与 法 ☆
浅 论 行 政 行 为 司 法 审 查 强 度

( 山 师 范学 院 乐

乐山 6 40 ) 10 4
政法学院 , 四川

要: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 实际是关 于行政行 为司法审查 的标 准问题 , 其取决 于案件或所 争议 的问题是 法
鉴 意 义。

中“ 违法 ” 包括 实质的违法 与程序 的违法 ;2 是否侵犯宪法 () 的权 利 、 力 、 权 或 特 免 , 中宪 法 规 定 的权 利 包 括 公 民 的 权 特 其 选举权 、 人身 自由权 、 言论 自由权 、 当程序权等 ;3 是否超 正 () 越法 定的管辖权 、 权力 或限制 , 或者 没有法定权利 ;4 是否 () 专横 、 任性 、 滥用 自由裁量权 , 根据 司法实践 , 滥用 自由裁量 权 的 行 为 又 包 括 目的 不 当 、 断 与 反 复 无 常 、 虑 了 不 相 关 专 考 的因素和未考虑相关 的因素 、 不作为和迟延等 ;5 是否没有 () 事 实 根 据 ;6 是 否 没 有 “ 质 性 证 据 证 据 ” () 实 。 在 德 国 , 法 审 查 的 标 准 一 般 称 为 “ 政 行 为 的 控 制 理 司 行 由”主要包括六个 : 1无权 限;2 超越管辖权 , , () () 包括超越地 域管辖权 与超越实体 管辖权 ;3 实体瑕疵 , () 包括法 律瑕疵 、 事实瑕疵 、 违背善 良道 德 、 不清楚 、 错误方法等 ;4 违反程序 () 与形式 ;5 超越 自由裁量权 , () 包括超越 自由裁量权范围和不 行使 自由裁量权 ;6 滥用 自由裁量权 , () 具体包括违反合理性 原则 ( 具体化为适 当性原则 、 必要性 原则 和比例原则 ) 不正 、 确的 目的 、 不相关的因素 、 违反客观性 、 违反平等对待。 从上 , 我们可 以大致看 到英 美法 系和大陆法系司法审查 标准的异 同。 传统上 , 英美法 系国家法院重在审查法律 问题 , 而很 少 审理 事 实 问题 。 据 美 国谢 弗 朗案 件 ,法 院 只 能 审查 根 “ 行政 机关 的法律解 释是否合理 , 不能用法 院认 为正确 的解释 代替行政机关 的合理解释 。 也就是说 , ” 法院对法律问题的审 查也 应 采 用 合 理 性 标 准 。 大 陆法 系 国家 由于 受 职 权 主 义诉 而 讼模式 的影 响 ,对事 实问题 与法律问题往往进行完全审查 , 并 采 用 严 格 的 审查 标 准 。 因 此 , 院对 事 实 问题 不 仅 要 审 查 法 其合 理性 , 而且也要审查 其正确性 , 即能够排除其 他合理 的 可 能 性 。不 过 , 行 政 法 的 发 展 来 看 , 论 是英 美 法 系 , 是 从 无 还 大陆法系 , 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都趋 向于采用一定程度的 对 合 理性 审查 。另外 , 大法 系都 同样 重视 实体 与程 序 的审查 , 两 且 对程序的审查还包括法定 的和非法定 的程序的审查。 如英 国 的 自然 正 义 原 则 、 国 的正 当程 序 原 则 、 国的 比例原 则 等 。际是关于行政 行为 司法 审查 的标 准 问 题 , 取 决 于 案 件 或 所 争议 的 问 题 是 法 律 问 题 还 是 其 事 实 问题 。行 政 行 为 司 法 审 查 标 准 是 一 个 重 要 且 复 杂 的 问 题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与司法审查标准二者紧密联系 , 关系 到司法机关审查行 政行为是 否合法与合 理的标准 和尺 度, 直接影响着行政行 为司法 审查 的合法性 、 正性与权威 公 性 。 是, 但 由于行政 案件 的多种多样 , 以决定了各国难以给 所 司法 审 查 设定 一 个 固定 的 、 体 、 尽 的标 准 。 而 行政 行 为 具 详 然 司法 审 查 标 准 的 复 杂 性 并 没 有 阻 止 各 国 确 定 相 对 明 确 的 司 法审查标准。 世界上 多数 国家都通过立法或判例的形式结合 各 国的国情确 定了各具 特色的对行政行 为 司法 审查的原则 性标准。 这些立法和判例对 于科学构建我国的行政行 为司法 审查标准 , 确立合理的行政行为 司法审查强度具有积极 的借

事实审还是法律审?--对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的思考

事实审还是法律审?--对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的思考

本文 由于篇幅的限制, 只拟对第一十 闻置连行 法 院 在 受 理 之 后对 行 政 争 议 所 涉行 政 行 为 进 探讨 , 即从对外国相关错 度介绍人手。 舟析我 行 实 质 性 审查 . 法 院行 使 司法 审 查权 力 的体 国行 政 诉讼 中法 院 对 受 案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是 只 是 现 ; 与 受理 有 着 本 质 区别。 它审 与 法律 审 T 它 还
摧 毁 设 立 行 政 机 关 的 目 的 至 干 法 律 审 的 概 念
获 得作 为 行政 行 为 构 成 要 件 事实 的 根 据 是 否 存 在的 结论 , 并进 一 步 以此 结论 为 标准 对 行政
体 制 英 美 法 系采 取 对抗 制诉 讼 体 制 , 体 制 此
则 要 比事 实 审 清晰 得 多 。 谓 法律 审 就是 指法 所 院 以 法 律 、 规 为 依 据 , 明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适 法 查 用 法 律 是 否 正 确 , 断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是 否违 判 法 。 是 司 法 权制 约 行 政 权 的集 中体 现 , 推 这 是 { 行政 诉 讼 的 意义 所 在, 学 界对 诉 讼 中法 院 亍 故 的 法律审 基 本 上是 无 异 议 的 。 见 行 政诉 讼是 可
围 也有 区别. 案范 围是 指 人 民法 院 受理 行 政 受 案件 的范 围 , 哪些行 政 行 为可 以 成 为行 政 诉 即 讼 的 标 的 , 些 行 政 案 件 法 院 可 以受 理 : 反 哪 它 映 了 行 政 相 对 人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司 法 保 护 的袍
・ 收稿 日■ : 0 — l —们 2 l 2 o 4 4
审 查还 是 也 包括 合理 性 审 查 ; ) 仅 审查 原告 (是 3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行为事实问题的审查标准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根据对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理解,合法的行政行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行政主体权力来源合法;(2)行政主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3)符合法定程序;(4)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其中第二个条件涉及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

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应采用什么样的审查标准,在理论与实践中理解不一,有的主张采用合法性审查标准,有认为审查标准即为证明标准。

笔者认为,应采用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双重审查标准。

一、事实问题与证明标准、审查标准
正如英国行政法学家韦德所言,事实问题是特定案件的基本事实,它必须在适用法律之前予以确定,它是“证人所观察到并由证据加以证实的事实”。

它包括事实和证据两个方面的问题。

事实认定是行政主体通过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采纳,对某一事实进行推理和认知,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最后按一定的证明标准通过内心确认对案件的事实作出结论的过程。

在具体行政行为中,事实认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但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并不是事实认定的主体,这与法院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担当事实认定的主体是不同的。

行政诉讼中,法院是从行政主体已经认定的事实开始切入事实问题,由“事实结论”回溯到行政程序中的收集证据、举证责任分配、证据规则的运用和证据采信,以及由证据到事实的推定、认定。

因此,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任务是对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进行审查。

证明标准就是达到肯定(或否定)特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的质和量的要求,是法律要求负有举证责任者应当达到使事实主张得到证实的程度。

它只是在判断案件事实时才需要。

行政诉讼的目的不是要查明案件事实,而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进行审查,审查行政主体认定事实是否合法、抑或合理,因此就不应存在“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说。

在行政诉讼中,对事实问题法院该如何审查,这就涉及到法院审查事实问题的标准。

二、对行政行为事实问题审查的标准
各国对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审查标准是不一样的。

在英美法系中,法院一般对行政主体的事实认定采取尊重的态度,对事实问题进行较宽松的审查,只要事实的认定符合合理性的标准即足够。

这与英美法系国家先进的程序观
念和发达的行政程序制度是分不开的。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对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进行严格区分,而是统一都进行全面的审查,采用严格的审查标准。

随着行政法的发展,两大法系对事实问题审查的趋势,都是采取相对较低的审查标准,而不对认定事实采正确性、唯一性标准。

事实问题主要由行政机关决定,法院主要解决法律问题。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院放弃对事实问题的审查权,而是法院尊重行政机关对事实的判断。

我国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因此,对行政行为事实问题的审查首先要坚持合法性审查的标准。

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行政主体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来源是否合法;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举证责任分配是否合法;对事实的定性是否准确等等。

合法性审查是对行政行为事实问题的证据形式要求,在对事实问题进行审查时,首先要进行合法性审查。

如果认定事实所依赖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则无需再进行合理性审查。

合理性审查是对事实问题的内容要求,要求行政主体认定事实合理。

因为客观事实虽然的确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但行政主体认定的事实毕竟不同于客观真实,它仅仅是被法律所认可的事实,即法律事实。

行政主体在确定事实时,一旦它面临的信息不充分或有冲突时,行政主体拥有判断权,而对于行政主体的判断,法院应尊重其合理的判断,特别是当对有些事实的判断属于行政官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范围内时。

而判断行政主体认定事实是否合理,就必须借助合理性的审查标准。

合理性审查标准主要审查:行政主体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行政主体从证据到事实的推定和认知是否符合常理、符合逻辑经验法则;行政主体认定事实采用的证明标准是否恰当、合理。

综上所述,对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进行审查,法院应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双重审查标准,既要防止行政机关采纳非法证据,又要尊重行政机关对事实的合理判断。

徐开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