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之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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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与违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与违法要件

作业题目: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与违法性要件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的区别课程:法理专业:2011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姓名:张冶学号:4031141655授课教师:刘杨博士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与违法要件合法的行政行为与违法行政行为是基于行为的合法性对行政行为这一概念进行的一种分类。

合法行政行为是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行政行为。

例如从充分的证据,适用法律,符合法定程序和目的等等。

违法行政行为则指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行政行为,如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正确,不符合法定程序等等。

合法的行政行为与违法的行政行为的划分有助于划清行政行为的性质与合法性的界限。

在进一步论述合法行政行为与违法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的前提下,有必要先了解行政行为这个概念及其特征。

相比与大陆法系的国家,英美法律国家对于行政行为的界定没有一个清晰明确的概念;而在我国,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为实施国家行政职能而作出的,能直接或者间接引起法律效果并受到行政法规制的法律行为。

行政行为是由行政规定和行政决定两部分组成的。

基于胡建淼对行政行为法律特征的概括,行政行为共具有四方面的法律特征:1.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

此项特征强调了行政主体是授权管理一方作出的行为而不是被管理一方,即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2. 行政行为是国家实施与体现行政职能的行为。

此特征体现了行政职能只是国家拥有从多职能中的一项职能。

除去行政职能,国家还拥有立法,司法,军事职能等等。

3. 行政行为是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此特征是为了区分行政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因为后者并不产生法律效果。

而直接效果与间接效果则是基于对行政行为的两个方面,即行政决定和行政规定所产生的不同效果而进行的划分。

4. 行政行为是受行政法规制的行为。

此项特征只是简单地表述不同法律部门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的现象。

(1)在对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和特征进行了解之后,我们应该了解合法行政行为与违法行政行为的划分是基于行为的合法性对其进行的分类。

行政事实行为再认识

行政事实行为再认识
二、行政事实行为理论的比较研究
(一)大陆法系行政法上对行政事实行为的传统认识
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首倡于威玛共和国时代的德国。著名学者耶律纳克(W.Jelinek)认为,公权力之事实上行为并非受行政法支配,如若违法则依刑法、民法或国家赔偿法确定其赔偿责任。[7]在他提出“单纯高权行政”(Schlichte Hoheitsverwaltung)后,行政事实行为被正式纳入行政行为理论体系之内。他首将行政分为公行政与国库行政,公行政再分为高权行政与单纯高权行政,而单纯高权行政,例如建设街道、铺设绿地、垃圾焚化炉的兴建或交通事故的排除等,就是所谓的事实上行为。[8]依据耶律纳克的观点,事实上行为不受行政法支配,如若违法则依刑法、民法或国家赔偿法确定其赔偿责任,而行政法无拘束事实行为的余地,事实行为成为“法外之行为”。[9]但是,随着国家职能扩张,原先以执行法律、维持秩序为主要目的的消极行政,渐为提供服务、保障社会公益的积极行政所代替,而类似的无法用传统的高权行政理论解释的“事实行为”,诸如对公民所作之报道、鉴定,或资讯提供,行政指导,兴建公共设施,实施教育训练等行为,在行政法学上日益受到重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除行政处分、行政契约外,事实行为亦属于一种主要行为模式。”[10]现代法治国家要求任何行政行为皆须服膺依法行政之理念,事实行为亦必须服膺法律优越、法律保留以及比例原则。[11]因此,从20世纪初开始,行政法学对事实行为的研究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如果说大陆法系国家以拒绝柯俄曼的理论来修正传统的行政处分理论,表明借用民法中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来解释行政法中的事实上行为与法律行为方法的脆弱性,那么通过变通法律救济途径的方式,将事实行为变通纳入诉讼范围则表明,与其对事实行为之概念纠缠不休,还不如从权利保障之实用角度为事实行为可能造成之损害提供救济途径更为可取。

论行政事实行为的界定

论行政事实行为的界定

1、依职权行政行为和应请求行政行为。前者指行政主体依职权行使行政职 权的行为,后者则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相对人的请求下作出的行为。
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 明确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行为,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 定,结合具体情况作出的行为。
在未来的研究中,学者们可以进一步拓展对行政行为概念的研究范畴和应用 领域。例如,可以结合新时代背景下的治理理念和政策导向,深入探讨多元化治 理模式下行政行为的变革和创新;可以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 行政行为进行比较分析,提炼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政行为理论和实践经验;此 外,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
1、立法确认。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进行明确界定,以法律形式确 立行政行为的内涵与外延。
2、学理归纳。通过对行政法学、公共管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归纳总结 出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和构成要件。
3、案例分析。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和研究,深入探讨行政行为的实践应 用及其对公共管理的影响。
在界定行政行为时,学者们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
职务行为界定标准的重要性及应 用
职务行为是组织内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行为。职务行为界定标 准不仅关系到员工个人责任和义务的明确,还对组织的管理和运营至关重要。本 次演示将探讨职务行为界定标准的重要性和应用场景,并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 最后提出讨论和结论。
一、职务行为的定义与重要性
职务行为是指员工在组织内履行工作职责时所表现出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执行任务、管理资源、做出决策等。职务行为具有明显的组织性和权威性,代表 着组织的意志和利益。职务行为界定标准的确立,有助于明确员工职责范围和工 作要求,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降低组织风险。

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特征及与他行为竞合的甄别

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特征及与他行为竞合的甄别

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特征及与他行为竞合的甄别行政事实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地方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行为所形成的具体的客观事实,具有行政强制力和效力的最终结果。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同时也与其他行政行为存在着竞合关系,需要注意甄别。

一、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特征1. 行政事实行为的强制力和效力行政事实行为是国家机关或地方行政机关对特定事实所作的行政处理,其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和效力。

在法律面前,行政事实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行政事实行为还有强制执行力,当被执行人不履行行政事实行为所规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执行。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导社会行为的重要工具之一,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2. 行政事实行为的规定性行政事实行为是依据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而形成的,具有规定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能随意行使权力。

因此,行政事实行为具有强制力和效力的前提是在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范围内。

3. 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定程序行政事实行为是依据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经过必要的程序形成的。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遵循规定的程序,合法程序是保障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效力的重要前提。

因此,在行政事实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行政事实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行政事实行为的特殊性行政事实行为是具有特殊性的行政行为,其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事实行为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而不是以主观意愿为依据;(2)行政事实行为是专门针对某一个具体事实的行政处理,而不是以一般性的规则来处理;(3)行政事实行为是具有专门的强制力和效力的行政行为,其效力和强制力都比常规行政行为更加明显和直接;(4)行政事实行为的制定和执行都需要遵循特定的法定程序,其程序更为复杂,需要经过多个环节,确保行政事实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行政事实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的竞合甄别在行政事实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往往与其他行政行为(如行政命令、行政合同等)存在竞合关系,需要注意甄别。

第03讲_行政法律行为

第03讲_行政法律行为

【2014·单选题】下列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律效果是导致具体行政行为丧失拘束力【举例】2016年4月1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现行有效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规所替代、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已不适用等情形的15件规章予以废止。

现将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1996)【2011·多选题】根据举报,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市金童服装公司进行税务稽查。

经检查发现,该公司采取隐瞒销售收入的方式偷逃税款20万元。

市国税局稽查局向该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罚款20万元。

该公司不服,认为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遂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经复议,市国税局决定撤销该处罚决定。

根据我国行政法理论,市国税局撤销该处罚决定的行为属于()。

A.行政裁决行为的撤销B.要式行政行为的废止C.损益行政行为的撤销D.损益行政行为的撤回E.自由裁量行为的撤销【答案】CE【解析】(1)罚款20万元,剥夺服装公司财产权,选项C正确;(2)罚款往往是有一定幅度的,属于自由裁量的行为,选项E正确。

(二)抽象行政行为(★)从静态上讲,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1.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1)对象的普遍性:其行为对象是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3)准立法性(针对行政立法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4)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2.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1)行政立法行为有权行政机关依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并颁布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普遍适用的规则的活动,包括“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行政事实行为通俗易懂

行政事实行为通俗易懂

行政事实行为通俗易懂
行政事实行为通俗易懂的说法就是行政机关做了但又不产生法律效力的事实行为。

这种行为不以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只是出于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责和某种社会公益目的而实施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 行政性: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与行使行政职权有直接联系的事实行为。

2. 行政职责性: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机关基于法定职责实施的行为,虽然不具有法定的强制力,但一旦出现意外,行政机关要对其负责。

3. 非法定性: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不同,它不是按照严格的法律规定实施的。

4. 不确定性:行政事实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往往是不确定的,具有临时性和个别性。

总的来说,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出于管理职责或公益目的,也可能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尽管其产生的法律效果不确定,但一旦出现意外,行政机关需要对其负责。

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异同(全文)

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异同(全文)

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异同(全文)摘要:委托合同与无因管理行为分别作为典型的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二者有明显的不同。

但是仔细探究会发现,两者都是为了维护私人利益,只是方式路径有所不同。

本文从委托合同与无因管理角度对比分析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异同,来分析两种不同的行为制度是如何贯彻民法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法律行为;委托合同;无因管理一、委托合同与无因管理的概念与特征委托合同是当事人商定,由受托一方处理为了委托一方的利益而处理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作为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其成立标准同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即包括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一致三项内容。

而委托合同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委托事务不但包括法律行为,还包括事实行为;其次,委托合同的基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没有相互信任和了解,委托合同关系难以成立;第三,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第四,委托合同是诺成及不要式合同;最后,是委托合同是双务合同。

无因管理,在我国大陆地区,一般认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①目前的通说认为,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

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有:一、无因管理中的事务必须是他人事务。

二、须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管理的意思。

三、须物法律或合同上的义务。

二、委托合同与无因管理的区别(一)二者的法律效果不同。

委托合同成立后并不必然有效。

而无因管理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适法行为,具有阻却违法性。

其一经成立,便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属于一种法定之债。

(二)二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委托合同最核心的要素是双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

而无因管理不需要管理人和本人具有行为能力为必要。

(三)委托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但无因管理一定是无偿的,无因管理人不得请求报酬。

(四)二者的价值取向不同。

委托合同直接体现了民法的平等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

无因管理不是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是不承认私人意思自治的制度。

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规定(3篇)

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实施的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与行政法律行为相比,行政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其在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事实行为的定义、法律特征、法律效力、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国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行政事实行为的定义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实施的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不同于行政法律行为,其主要特征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功能。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特征1. 主体特定性:行政事实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

2. 目的公益性:行政事实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非行政机关自身利益。

3. 行为非法律性:行政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产生法律后果。

4. 功能行政管理性:行政事实行为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功能,如行政指导、行政征收等。

四、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效力1. 对行政相对人的效力:行政事实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拘束力,但并非法律约束力。

行政相对人应当遵守行政事实行为的要求,否则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相应措施。

2. 对行政机关的效力:行政事实行为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行政事实行为。

3. 对第三人的效力:行政事实行为对第三人具有参考价值,但并非法律约束力。

第三人可以根据行政事实行为的内容,调整自己的行为。

五、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责任1.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事实行为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行政处分、赔偿责任等。

2.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在接受行政事实行为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行政违法责任、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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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之异同
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产生于一个共同的行政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公民。

在有些情况下,两种行为是并列进行的;在有些情况下,两种行为则是相继进行或者是交叉进行的,它们之间存在广泛的内在的必然联系,它们既互相依赖,又互相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

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它们还会交叉和转化。

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一)两种行为的目标指向一致。

行政事实行为的目标主要是通过宣传、教育、服务、计划、指导、协调和改善公共福利等活动,帮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变为自觉行动。

行政法律行为的目标是通过行政强制手段即采取命令或禁止等方式保证国家的行政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保护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这两种行为的目标统一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意志,其内在的动力也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意志。

(二)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统一于同一的主体,有时它们的发生、发展相继在一定时间过程之中,所以具有相继性。

(三)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在进行过程中,它们相互作用、互为因果。

综上所述,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紧密相联,但这两种行为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笔者认为,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行为的性质不同。

因为行政事实行为没有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权利义务关系,它没有行政法律上的确定力、拘束力、强制力,是非行政权力的公务性行为。

而行政法律行为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法律行为,它不仅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设定了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它有法律的确定力、拘束力、强制力。

在行政机关实施权力行为时,它可以采取命令方式和禁止方式,相对人必须服从。

否则,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这两种行为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

(二)行为的结果不同。

行政事实行为的结果是不确定的,有的是隐形的,如行政信访行为实施后,有的会产生结果,有的就未必。

即使产生结果,在行政法上也没有强制力。

而行政法律行为实施后,相对人一方必须服从并履行行政法律行为所要求的义务,否则,行政机关可以国家力量强制履行,甚至予以相应的惩处。

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关系是不对等的。

(三)行为的程序不同。

一般来说,行政事实行为的发生和进行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许多行政事实行为是即生即灭,即使有的发生发展很长一段时间,也无需严格的程序。

例如,某城市发生地震,公民的生活受到严重损害,政府机关在组织抢险赈灾活动中,如果按照程序先救这后救那是不可能的,相比较行政法律行为就不同了,它的发生和进行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如行政机关要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行政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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