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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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
第三编 行政行为
第一讲
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 最广义说 • 广义说 • 狭义说 • 最狭义说 行政事实行为、私法行为、内部(行政)行为
•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 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针对行政相 对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1、主体特征:行政主体
2、职能特征: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
3、法律特征:具有法律意义(产生行政法律 效果)
4、范围特征:外部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 时代特征: 1、服务性 2、从属法律性 • 法律特征: 1、单方性 2、强制性 3、裁量性 4、无偿性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
• 1、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 • 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 3、变更法律地位 • 4、确认法律事实和法律地位
• 到了2002年,某市交警支队作出了复议 决定,某县交警大队据此又作出了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案号仍为4070158号,认定孙某 负主要责任,矿务局负次要责任。
六、行政行为的成立和合法要件
• (一)成立要件 • 1、主体要件——行政主体 • 2、主观要件——意思表示 • 3、客观要件——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行为 • 4、功能要件——法律效果 • 行政行为的成立只是表明行政行为存在,
1、现代立法内容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 2、根据情况变化灵活地改废条款的必要性 3、根据地方实际能动地立法的必要性
• (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 为无效;
• (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行政行为改变的 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
•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 • 1、撤销的条件 •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 (2)行政行为不适当
• 2、撤销的法律结果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通常具有单方性、强制性、具体性、 程序性和可诉性等特点。
行政行为的特点
单方性
行政行为通常是行政主体单方面作出 的,不需要与行政相对人协商或达成 一致意见。
01
02
强制性
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力,对行政相 对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遵守和执 行。
03
具体性
行政行为是针对具体情况作出的,具 有明确的指向对象和实施条件。
行政许可
总结词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对象提出 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许其从事某种 特定活动的行为。
详细描述
行政许可是行政管理活动中常见的行政行为 之一,其目的是为了控制特定行业的准入门 槛,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行政许可的 范围和标准需要遵循法律的规定,被许可者 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才能获得许可。 行政许可的程序和要求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和 规范,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原则,避免滥用职权和不正当行使权力。同 时,行政机关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和司法审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05
行政行为的监督与救济
行政行为的监督
立法监督
司法监督
立法机关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行 为进行规范和监督,确保行政行为合法、 公正。
行政行为可能影响经济发 展,如行政许可、行政征 收等。
公共利益
行政行为应当维护公共利 益,确保国家和社会的发 展方向。
04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
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事实依据
事实依据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 行为时必须基于充分的事实依据,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避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什么意思

行政行为是什么意思

一、行政行为是什么意思
(一)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三)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是什么意思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一)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三)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

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四)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

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

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五)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

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三、行政行为的合法要求
(一)行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充分的事实根据。

(二)行为有明确的依据,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行为必须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

程序是实施行政行为所经过的步骤、时限方式等。

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

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

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行动或决策。

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目的,可以将其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和行政奖励等不同类型。

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助于明确行政机关的权力边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首先,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给予许可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标准主要包括合法性、公正性、透明性和效率性。

合法性要求行政许可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不能超越法定权限。

公正性要求行政机关在审查许可申请时,不能歧视申请人,要依法公正地进行审查。

透明性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应当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效率性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中,要高效、便捷地处理申请,避免滞后和拖延。

其次,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标准主要包括合法性、公正性、适当性和妥善性。

合法性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公正性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不能歧视当事人,要依法公正地进行处罚。

适当性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合适的处罚措施。

妥善性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要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处罚方式,确保处罚的效果。

再次,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或排除的行为。

行政强制的标准主要包括合法性、必要性和适当性。

合法性要求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必要性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没有其他合适的手段。

适当性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合适的强制措施,避免过度使用权力。

此外,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对行政争议进行裁决的行为,行政奖励是行政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或组织进行奖励的行为。

行政裁决和行政奖励的标准主要包括合法性、公正性和适当性。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是国家机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社会成员进行治理、管理、服务等活动的行为。

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奖励和行政裁决等。

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是国家权力的具体表现。

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着直接的、具体的影响。

行政行为的实施需要符合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行政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发出允许其从事某项特定活动的证明文件或决定。

例如,公民需要申请驾驶执照、办理护照等都需要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具有明确的合法性,许可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被许可人有权依法进行相应的活动。

行政机关在行使许可权力时,应当公平、公正、公开,遵循法定原则,不得滥用权力。

二、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国家机关在法律授权下,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查封、拆除等。

行政强制具有强制性和单方面性,行政机关在行使强制权力时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确保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表现,对其给予肯定、奖励和荣誉的行为。

行政奖励既可以是物质奖励,也可以是名誉奖励。

行政奖励可以激发公民和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其为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奖励时,要公平、公正、公开,遵循法定原则,确保奖励的公正和合理。

四、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纠纷或争议进行裁断的行为。

行政裁决具有权威性和终局性,一般情况下不可再审。

行政裁决的实施应当符合法定程序,裁决结果应当公正、合理、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行政行为的内容包括哪些多选题

行政行为的内容包括哪些多选题

行政行为的内容包括哪些一、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行政对象采取的具体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种形式。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 具有强制性: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的性质,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行政行为的执行。

2. 具有单方面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单方面做出的,行政对象没有选择的余地。

3. 具有处分性:行政行为可以对行政对象的权益进行限制、扣押、收回等处分性措施。

4. 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约束。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目的,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以下几类:1. 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的行政对象依法给予特殊权利或特殊待遇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 许可证的颁发:行政机关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对象颁发相应的许可证,使其具有特定的权利和资格。

- 许可的批准:行政机关对行政对象提出的特定请求进行审批,决定是否给予许可。

- 许可的登记:行政机关对行政对象的特定行为进行登记备案,确认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2. 行政奖励行为行政奖励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行政对象给予奖励或激励的行为,以鼓励其做出积极贡献。

行政奖励行为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 表彰:行政机关对在某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行政对象进行表彰和奖励。

- 奖金或津贴的发放: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对象一定数量的经济补贴或奖金作为奖励。

- 荣誉称号的授予:行政机关授予行政对象某种特殊的荣誉称号,以表彰其在某个领域的杰出表现。

3. 行政裁决行为行政裁决行为是行政机关对行政争议进行裁决的行为,以解决行政争议和纠纷。

行政裁决行为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 行政机关对行政争议进行仲裁,裁决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 行政机关对行政争议进行调解,协助双方达成一致。

- 行政机关对行政争议进行裁定,作出具体的决定和裁决结果。

4. 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行为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或处罚的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

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

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是行政法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行政组织、行政行为和行政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以下将分别从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两个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授权,对具有行政法律效果的专属对象采取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点:(一)权力性:行政机关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是基于法律规定和授权的,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

(二)特权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常常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其行为具有特殊权益和优势。

(三)公益性:行政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保护和实现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强制性: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力,被行政行为的对象必须遵守并履行。

行政行为种类繁多,包括许可行政行为、执法行政行为、裁决行政行为等。

行政许可是行政行为中的重要一部分,主要包括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决策、颁发许可证和监督执法等环节。

二、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行政程序具有以下特点:(一)法律性:行政程序必须依据法律进行,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二)公平正义性:行政程序要求公开、公正、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决策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三)效率性:行政程序追求高效率,在保证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时间和资源的浪费,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程序主要包括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等环节。

其中,公众参与是行政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可以增加决策的合理性和公众的满意度,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的关系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是密切相关的,它们互为因果,相互制约:(一)行政行为决定行政程序:行政行为是行政程序的基础,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决定着行政程序的具体要求。

(二)行政程序保障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的公平正义性、合法性和效率性可以保障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效力。

(三)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的协调关系: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需要相互协调配合,合理运用程序来提高行政行为的决策质量和效果。

名词解释行政行为

名词解释行政行为

名词解释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政府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发布、执行的具有一定强制力的公共事务决定或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重要方式,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行政行为通常包括行政命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

其中,行政命令是指行政机关发出的具有一定强制力、针对公众对某一事项作出规定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个人或组织进行的行为许可;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者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程序,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效率性等基本要求。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不合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异议或申诉,并有权通过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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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行政行为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从世界范围来看,行政行为概念因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需要而衍生。

相比之下,英美法系国家由于不存在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因而其行政法著作中鲜有关于行政行为概念的讨论。

印度法学家赛夫在比较法视野下指出:“严格说来,普通法没有制定出任何象在德国法律中发展起来的行政行为这个概念。

”1因此,行政行为从本质上说,它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基础性概念,在英美法系的行政法理论中没有它的位置。

不应将德国行政法上的对行政行为的各种表述与普通法中行政行为概念混淆起来。

严格说来,普通法没有任何像在德国法律中发展起来的行政行为这个概念。

在普通法中,行政机关的行为普遍地被划分为三种形式:即行政行为、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

根据普通法的这个划分方法,一切不属于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范围的行政机关的行为,都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

普通法对行政机关的这种分类方法,既使行政行为的范围广大无边,也比德国法上行政行为包括的范围更为广泛。

2行政行为作为一个学术概念是由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托·迈耶最先进行提炼和概括的。

奥托·迈耶将行政处分定义为“行政向人民就什么是个案的法所为的高权宣示”,3这个定义直到今天还是有其一定影响作用。

“行政行为”一词最早来源于法国行政法。

后来,这一概念被引入德国,并发展成为德国的行政法概念。

最初,行政行为包括根据公法或私法采取的一切行政措施。

后来,行政行为的范围逐步限定于在公法领域中采取的行政措施。

4例如德国行政程序法第35条规定,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调整公法领域的具体事件而采取的,对外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命令、决定或其他主权措施。

台湾行政程序法第9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的行政处分,系指行政机关就公法上的具体事件所为之决定或其他公权力措施而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之单方行政行为。

注意:德国行政行为概念和台湾行政处分概念并不能与我国行政行为概念相等同,其涵义至多相对于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概念。

台湾通说所谓的行政行为,是一个内容包含行政命令(即法规命令和行政规则)、行政处分、行政契约等等各种行政机关所为的行为。

之所以有必要建构行政行为这一概念,主要是认为借助其执行、落实一般抽象行政法规、确定具体个案权利义务状态的特征,不仅可以方便国家处理大量行政事务,有助于行政效率的提升,也可以明确界定国家与人民间的法律关系,而有利于法安定性与人民利益的维护。

在实体法上,行政处分就具有明确界定国家与人民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升法安定性的功能,在(行政)执行法上则有充当执行名义的功能。

至于其在行政救济法上发挥的则是提请救济的前提要件的功能。

因行政权的外在表现主要集中于行政行为,而且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大多是通过行政行为得以形成,所以,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一个基础性概念地位始终没有动摇过。

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学的基础性核心概念,是构成和发展其他行政法律制度的联结点。

我国现有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基本上是围绕着行政行为建立的。

我国有关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系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人,依法代表国家,基于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公务行为。

1[印]赛夫著:《德国行政法》,周伟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效公司1991年版,第85页。

2[印] M.P.赛夫著:《德国行政法——普通法的分析》,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7页。

3《Ein der Verwaltung zugehöriger obrigkeitlicher Ausspruch,der dem Unterthanen gegenüber im Einzelfall bestimmt,was für ihn Rechtens sein soll》.4[印]M.P.塞夫著,周伟译:《德国行政法》,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0页。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1.单方性。

2.强制性。

3.无偿性(不适用等价有偿原则)。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内容与形式一.行政行为的内容1.赋予或剥夺权利。

如行政奖励、行政处罚。

2.科以或免除义务。

例如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科以纳税款、行政主体减免纳税人的税款。

3.证明或确认关系。

行政主体可以通过行政行为依法认定、证明并宣告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例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确认;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对动物重大疫情的认定;对教师资格的认定;对婚姻关系的登记;对收养关系的登记;工伤的认定。

二.行政行为的形式1.口头形式。

仅适用比较简单的行政行为,内容复杂、后果重大的行政行为不宜采用。

2.书面形式。

这是行政行为最常见、最普遍的形式。

3.动作形式。

行政主体借助行政人的动作来进行意思表示的方式。

例如交警指挥交通的手势。

4.默示形式。

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具有法定性。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9条规定,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

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第三节行政行为的主要类型(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按行政行为针对的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系指由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系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对特定事件的处理。

二者区别:1.对象是否特定。

2.行为的溯及方向上,如果该行政行为是约束业已发生的行为,就是具体的;如果该行政行为是约束将来可能发生的行为,便是抽象的。

也就是说,如果一种行政行为是适用以前的事项,它便是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一种行政行为是适用往后的事项,那它便是抽象行政行为。

3.在行为适用的次数上,如果一种行政行为只能适用一次,就是具体的;如果一种行政行为可以反复适用,便是抽象的。

4.在行为效力的间隔上,如果一种行政行为无需通过中间的行为环节就可直接约束相对人的权利或义务,该行为就是具体的;反之,如果一种行政行为还需通过中间环节的行为才能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影响,该行为便是抽象的。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按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受行政法规范约束的程度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在法律对行政行为的条件、范围和程序等方面均有明确、具体规定,行政主体基本上没有选择、裁量余地,只能受法律严格约束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这种行为的特点在于,行政主体无法参与主观意志,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例如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的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系指在法律对行政行为的条件、范围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并非明确、具体,行政主体在遵守法律的同时,还具有一定的选择、裁量余地,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规定,对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人,可以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

在法律适用上,羁束行政行为只存在合法性问题,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不仅存在合法性问题,而且还存在公正性问题。

(三)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按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主动性程度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职权,无需相对人申请即可作出的行政行为。

例如行政主体对违法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

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作出的行政行为。

例如行政复议、行政奖励。

(四)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按行政相对人是否与行政主体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与自己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行政相对人就行政主体自身的内部行政事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主体对其公务员所作的奖惩、任免决定。

但是,针对内部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并非都是内部行政行为。

只有当行政主体针对内部相对人,并且基于行政隶属关系而实施的行政行为才是内部行政行为。

例如,县公安局针对本局工作人员因参与赌博而实施的治安处罚,税务局针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因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作的行政处罚,针对的对象虽然是内部相对人,但却并不是基于行政隶属关系而是基于行政管辖关系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因而就不是内部行政行为而是外部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与自己没有行政隶属的行政相对人(社会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行政主体自身以外的事务所作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

行政行为的这一分类源于大陆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但现在,大陆法学国家已经摆脱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束缚,从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的对接上看,这一分类已无实际意义。

在我国,目前仍受这一观念的影响,内部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内部行政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观点肇端于大陆法学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根据该理论,公法上的法律关系被分为一般权力关系和特别权力关系。

一般权力关系是指国家基于主权者身份对所管辖的公民行使公共权力。

而特别权力关系是指国家或公共团体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在一定范围内,对相对人有概括的命令强制权力,后者则负有服从的义务,如国家对公务员、国立大学对学生等。

特别权力关系的特征:1.当事人地位不平等:公务员只是行政主体的“附庸”;2.公务员义务不确定性;3.没有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4.对于公务员存在特殊的惩戒手段;5.不得向法院提起争讼。

其法律后果:无法律保留、无基本权利的适用和无权利保护。

从而形成权利救济的真空。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学理上将其概括为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

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理论:乌勒教授将特别权力关系分成基础关系,即所谓的外部关系以及管理关系,也可称为内部关系两种。

凡是有关该特别权力关系之产生、变更及消灭事项者,极类似形成权之作用,是为基础关系。

在属于及涉及基础关系事项,特别权力人所为之决定,属于可提起司法救济程序的行政处分。

而且特别权力人所为该处分也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授权方可,因此,法律保留制度也同样的受到重视。

所谓管理关系,指为了达到行政之目的,特别权力人所为一切之措施。

这些规则及措施,应视为行政内部的指示,属于行政规则,而不视为行政处分,故不可提起司法救济,也不必依循严格的法律保留原则。

乌勒教授这个理论的优点是在涉及相对人权利较巨之基础关系事项,可以获得法律保留及司法救济之机会,有助于基本人权之保障。

而对人民权益影响较少之管理事项,不认为可提起救济程序,也有助于行政内部纪律及行政目的的较有效达成,故两者目的皆可兼顾。

但是这个理论的缺点,在于界分这两种关系的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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