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

If you tell a friend of happiness, you will get two happiness, and if you confide your sorrow to a friend, you will bedivided into half of sorrow.(页眉可删)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特点是:(1)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
(2)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
对于一般普通人民群众来说,提起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都可能会觉得非常陌生和不了解下面将结合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点、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以及抽象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大家在这方面做出解答,以供大家参考。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点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特点是:(1)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
(2)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
最重要的问题是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标准。
抽象行政行为需要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对当事人产生影响。
如果一个“抽象行政行为”不需要通过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而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那么它就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作不同的分类。
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依据、内容和目的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制定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行为规则。
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依授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和依职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
最常见的分类是以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与效力等级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即:1、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
指制定发布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
2、行政机关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主要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对象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四、其它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问题附:行政法规制定的流程建议送审主体权限立项起草审查公布实施备案解释①②①②③传批(③即授权立法)主体立项决定公布备案五、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与监督表二:六、提案主体(总结)★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九个主体(5+4)【立法法】第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立法法】第十三条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的七个主体(3+4)【立法法】第二十四条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立法法】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六个主体(2+4)【立法法】第四十三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行政法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第五章 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 2.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 中央行政立法: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各部门制定部门规章的活动称为中央行政 立法。 • 地方行政立法是指一定层级以上的地方人民 政府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在我国,目前有 权进行地方行政立法的机关包括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 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 人民政府。
• 特别授权立法通常有以下特点:(1)特别授权立法是单向 的。(2)特别授权立法的授权方和承受方,都必须是宪法 和组织法赋予有关立法权的机关。(3)特别授权立法的 “立法权”基于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决议而取得。(4) 对特别授权立法的程序、内容、范围、时间必须有所限制。 (5)特别授权立法不能同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委会规定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行政法 Administrative Law
第五章 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动态与静态) 动态: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规范性文件 的行为; 静态: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所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 2、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3)准立法性 (4)不可诉性
• 分析:
• 答:此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 • 但是如果政府根据这个决定对某个个体户进 行具体措施,那么就变成具体行政行为了。 • 应当受理,看看乡政府是否有权实施扣缴行 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和成立要件
行政法规 行政立法 部门规章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
分类
行政立法
成立要件
第五章 抽象行政行为

四、行政立法的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 制定、 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当 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具体包括: 具体包括: 立项与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一)立项与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年度规章 制定工作计划; 制定工作计划; 起草; (二)起草; 审查; (三)审查; 决定和公布; (四)决定和公布; 解释; (五)解释; 备案。 (六)备案。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其他行政规 范性文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依据 而成为行政复议的间接审查对象。 而成为行政复议的间接审查对象。 在行政诉讼中, 在行政诉讼中,合法有效的其他行政规范 性文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 性文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以作为 人民法院判决的理由。 人民法院判定的法律规范要报 上一级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备案, 上一级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备案,接受 备案的机关对之有审查权。 备案的机关对之有审查权。 在适用上, 在适用上,上级行政机关和本级或上级权 力机关有权改变或者撤销符合法定情形 的行政法律规范。 的行政法律规范。
三、行政立法的原则 立法法》 《立法法》对我国行政立法的原则作了明确规 包括: 定。包括: 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立法权限法定原则; (二)行政立法权限法定原则; 行政立法程序法定原则; (三)行政立法程序法定原则;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 (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 (五)民主立法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 科学立法原则。 (六)科学立法原则。
2.行政立法的法律规范效力范围。 行政立法的法律规范效力范围。 地域效力。 (1)地域效力。 人的效力。 (2)人的效力。 时间效力。行政法规、 (3)时间效力。行政法规、规章应当自 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30日后生效 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十二章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02
与具体行政行为不同,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是一类人或一类事,而不是特定的 人或特定的事。
03
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可以影响不特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
抽象行政行为涵盖了各种行政领域,如经济管 理、文化教育、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等。
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针对不同的对象和事项制定 不同的规范,如对某类行业或某类行为的规范 。
抽象行政行为通常是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来实 现的,这些文件可以是命令、决定、规定、办 法、细则等。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
普遍约束力
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 ,具有普遍约束力,对所有人都有 效。
规范性
抽象行政行为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 式发布,具有规范性和稳定性。
抽象性
抽象行政行为是对某一类人或某一 类事进行规范,而不是对特定的人 或特定的事进行规范。
司法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司法机关通过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保障公民的 合法权益。
司法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建议
司法机关可以就抽象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向有关机关提出建议,促进抽象行政行为的改进 和完善。
THANK YOU.
抽象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
发布生效
大多数抽象行政行为在发布时即具有法律效力,例如行政法 规、规章等。
特定时间生效
某些抽象行政行为需要等到特定时间才能生效,例如行政法 规中的“某年某月某日施行”的规定。
抽象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
撤销
当抽象行政行为存在违法、不当、超越职权等情况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予 以撤销。
2023
十二章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目录
•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 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 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 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 • 其他相关问题
抽象行政行为有哪些

抽象⾏政⾏为有哪些抽象⾏政⾏为的意思是在政府机关中专门对某些⼈某些事制定的,对⼈们有约束规范作⽤的⾏为。
按照抽象⾏政⾏为所制定的内容和想要达到什么⽬的为依据,将其分为执⾏性、补充性、⾃主性这⼏种。
关于抽象⾏政⾏为有哪些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什么叫抽象⾏政⾏为1、抽象⾏政⾏为的意思是在政府机关中专门对某些⼈某些事制定的,对⼈们有约束规范作⽤的⾏为。
其所约束的对象⼤部分是没有特定的,⽽且具有普遍性,⽐如某些事件或⼈的⾏为没有符合抽象规范的要求,政府机关就可以对其实施抽象⾏政⾏为来达到约束、规范的作⽤。
由此可见,抽象⾏政⾏为可以说是政府的⼀项重要的管理⼿段;2、抽象⾏政⾏为与具体⾏政⾏为的关系也是密不可分的,因为抽象⾏政⾏为产⽣的后果是⽣成具体⾏政⾏为的主要条件,但由于抽象⾏政⾏为不能诉讼,国家也还没有建⽴关于抽象⾏政⾏为的监督机制,若有别有⽤⼼的⼈⽤来做出违法的事,其产⽣的影响不是⼀般的严重。
所以国家对于抽象⾏政⾏为的监督只能加强,不能减少,由此达到违法⾏为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的减少;3、法律依据:《⾏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政管理秩序的⾏为,应当给予⾏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政处罚⽆效。
⼆、抽象⾏政⾏为有哪些1、按照抽象⾏政⾏为所制定的内容和想要达到什么⽬的为依据,将其分为执⾏性、补充性、⾃主性这⼏种:2、政府机关直接执⾏⼀些法律相关规则规章的叫执⾏性抽象⾏政⾏为;3、在政府机关在法律规章制度原基础上⾥再补充⼀些相关信息的,叫补充性抽象⾏政⾏为;⾃主性的抽象⾏政⾏为则是政府机关直接在⼀定的范围内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般发布规章制度的政府机构地⽅是国务院还有每个地区的⼈民政府,根据法律规定,乡镇及县级以上的⼈民政府都有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
但同时,县级以上的⼈民政府有权对县级以下的相关部门单位不正确的规章制度提出撤销或改变。
第十二章 抽象行政行为

七、WTO对我国行政立法的影响
• 1、对行政立法实施方面的影响 • 2、对行政立法公布程序的影响
第三节 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
• 一、概念与特征 • 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除行政法规、规章以
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 行政措施等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特征:主体的广泛性 效力的多层级性与从属性 规范性
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 规章的活动。 • (二)性质:行政行为+立法行为(从属 性)
二、行政立法分类
• 1、职权立法
授权立法 • 2、中央行政立法 地方行政立法
三、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
• 1、国务院——行政法规 • 2、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部门
规章 • 3、省级人民政府——地方规章 • 4、特殊市人民政府(省会市、较大市、 经济特区市)——地方规章
四、行政立法的原则
• 1、法律保留原则 • 2、依法立法原则 • 3、民主立法原则
五、行政立法的程序
• 1、立项 • 2、起草(草案) • 3、听取公众意见 • 4、审查 • 5、审议与通过 • 6、签署与审批 • 7、发布与备案
六、行政立法的监督
• 1、权力机关的监督 • 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 • 3、人民法院
第十二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概述
• 一、概念与特征
行政立法(行政法规、规章) 制定其它规范性文件
•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 (一)按制定依据、内容、目的分
制定执行性规则行为 制定补充性规则行为 制定试验性规则行为 (二)按立法权来源分 授权立法(委任立法) 职权立法
第二节 行政立法
• 一、概念与性质 • (一)概念:行政机关之立法,国家行政
第3章 抽象行政行为

据杨春庭说,2002年5月,他接到江宁区科学园发 展公司的拆迁通知,要拆迁他位于江宁区东山镇杨村 的美亭化工厂。但在拆迁安置补偿金额上,双方分歧 很大。拆迁方依据的是1996年江宁县政府制定的《城 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这一办法,需补偿 杨春亭安置费用135万余元。而杨春庭委托南京华盛兴 伟评估公司对自己被拆迁资产进行评估,并参照现行 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测算,认为应补 偿安置费用447万元。 杨春庭继而研究发现,江宁区目前房屋拆迁依据 的这个暂行办法,是1996年由原江宁县政府制定的, 早已不适应撤县建区后江宁土地价格的巨大变化。而 且,当初授权制定这个拆迁管理办法的上位法——— 1996年3月施行的《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部令第21号 《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 已于2005年2月4日 经部长办公会议讨 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 施行。 教育部部长 周济 二○○五年三月
第二节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的适用
T79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T80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 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T81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T82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 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发出行政裁定书, 驳回南京美亭化工厂对江宁区政府“立法不作为” 的起诉。 法院认为,原江宁县政府江宁政发[1996]64 号文件是该政府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 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它的制定、发布、废止以及的 重新制定、发布,都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属于 抽象行政行为,依法不能对其提起诉讼。 虽然江宁区政府暂时打赢了官司,但据《法制日 报》此前报道,江宁区法院已经发出了司法建议书, 要求(江宁)区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新的拆迁办 法。江宁区政府建设局的一名工作人员也告诉该报 记者,他们正在积极制定新的拆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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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习惯上,把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称为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可以作以下分类:
(一)行政立法依其权力来源不同,可以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1.职权立法。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2.授权立法。
是指依据特定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据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通过专门决议的授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
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条例》第44条规定:“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处罚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属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立法授权;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本条例“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这些就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立法授权。
(二)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1.中央行政立法。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部门规章的活动称为中央行政立法。
中央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全国范围内有法律效力。
2.地方行政立法。
地方行政立法是指一定层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
在我国,目前有权进行地方行政立法的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三)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
依据行政立法内容、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
1.执行性立法。
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或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执行性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般称为“实施条例”、“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2.创制性立法。
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法规的个别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