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名词解释
行政法-7抽象行政行为

二、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之区分
•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3月10日实施的《关 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 下称《解释》)中,第三条规定:人民法 院不予受理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 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 行政规范性文件”
• 1、何谓“针对不特定的对象”? • 2、何谓“反复适用”? • 3、是否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 ? • 4、针对的事件是否发生在过去 ?
• 禁止授权立法原理经过一个微妙的发展过 程:
• 由原来的禁止授权立法转变为禁止在授权 法中没有规定任何标准和原则的授权立法, 实际上是由不承认授权立法发展到承认授 权立法,只要法律规定了授权立法的标准 或者原则,授权就是合法的。
• ②对分权原则的功能主义解释
• 功能主义对分权原则的解释,认为某种权力属于某一 部门,不能由其他部门行使,不是从机关着眼,而是 从权力的作用着眼,在每个具体问题上观察权力行使 的效果。
• 行政职权立法否定说将上列宪法和法律规定视为“一 般授权立法”。
• 行政职权立法肯定说将上列宪法和法律规定视为“行 政职权立法”。
(三)行政立法的性质
• 杨海坤:“行政立法行为既具有立法性质, 是一种从属立法行为,准立法行为;又具 有行政性质,为抽象行政行为之一种最高 形式 。 ”
• 罗豪才:“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是 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它既有 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 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
• 行政立法的定义是指:享有行政法规制定权的国 务院,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各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法 制定、颁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活动。
抽象行政行为
主体是否具有制定行 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力
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
行政法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第五章 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 2.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 中央行政立法: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各部门制定部门规章的活动称为中央行政 立法。 • 地方行政立法是指一定层级以上的地方人民 政府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在我国,目前有 权进行地方行政立法的机关包括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 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 人民政府。
• 特别授权立法通常有以下特点:(1)特别授权立法是单向 的。(2)特别授权立法的授权方和承受方,都必须是宪法 和组织法赋予有关立法权的机关。(3)特别授权立法的 “立法权”基于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决议而取得。(4) 对特别授权立法的程序、内容、范围、时间必须有所限制。 (5)特别授权立法不能同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委会规定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行政法 Administrative Law
第五章 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动态与静态) 动态: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规范性文件 的行为; 静态: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所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 2、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3)准立法性 (4)不可诉性
• 分析:
• 答:此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 • 但是如果政府根据这个决定对某个个体户进 行具体措施,那么就变成具体行政行为了。 • 应当受理,看看乡政府是否有权实施扣缴行 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和成立要件
行政法规 行政立法 部门规章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
分类
行政立法
成立要件
第五章 抽象行政行为

四、行政立法的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 制定、 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当 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具体包括: 具体包括: 立项与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一)立项与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年度规章 制定工作计划; 制定工作计划; 起草; (二)起草; 审查; (三)审查; 决定和公布; (四)决定和公布; 解释; (五)解释; 备案。 (六)备案。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其他行政规 范性文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依据 而成为行政复议的间接审查对象。 而成为行政复议的间接审查对象。 在行政诉讼中, 在行政诉讼中,合法有效的其他行政规范 性文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 性文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以作为 人民法院判决的理由。 人民法院判定的法律规范要报 上一级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备案, 上一级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备案,接受 备案的机关对之有审查权。 备案的机关对之有审查权。 在适用上, 在适用上,上级行政机关和本级或上级权 力机关有权改变或者撤销符合法定情形 的行政法律规范。 的行政法律规范。
三、行政立法的原则 立法法》 《立法法》对我国行政立法的原则作了明确规 包括: 定。包括: 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立法权限法定原则; (二)行政立法权限法定原则; 行政立法程序法定原则; (三)行政立法程序法定原则;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 (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 (五)民主立法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 科学立法原则。 (六)科学立法原则。
2.行政立法的法律规范效力范围。 行政立法的法律规范效力范围。 地域效力。 (1)地域效力。 人的效力。 (2)人的效力。 时间效力。行政法规、 (3)时间效力。行政法规、规章应当自 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30日后生效 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一种行为形式,它具有高度抽象的特点,与具体的对象、时间和空间无关。
抽象行政行为是一种带有普遍性、原则性和稳定性的行政行为形态,具有明确的制定目标、制定方法和制定程序,对于行政行为规范、行政决策的合法性与科学性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特点、制定过程、法律保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概念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一种基于普遍原则和规则的行政行为形式,它与具体的对象、时间和空间无关,具有普遍性、原则性和稳定性。
抽象行政行为强调对一般规律和普遍原则的遵循,具有一定的抽象性质。
二、特点1. 高度抽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质,不针对具体的对象、时间和空间进行操作,而是关注一般规律和普遍原则的适用。
2. 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是基于一般规律和普遍原则制定的,具有普遍性适用的特点。
它不仅适用于当前特定情况,更适用于类似情况的处理。
3. 原则性:抽象行政行为着重遵循一定的原则,如公正、公平、合理、效能等,具有一定的道德和伦理要求。
4. 稳定性:抽象行政行为具有较为稳定的特点,一般不随具体情况的变化而改变,保持相对稳定的适用性。
三、制定过程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过程主要包括问题发现、目标设定、制定方法、程序审查等多个环节。
1. 问题发现:行政机关首先需要识别存在的问题,发现需要采取行政行为进行处理的事项。
2. 目标设定:在识别问题的基础上,确定明确的目标和要求,明确需要达到的效果。
3. 制定方法:根据问题的特点和目标的要求,制定适当的方法和措施,为问题的解决提供具体的方向。
4. 程序审查:确保制定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和程序要求,进行相应的程序审查和合法性审核。
四、法律保障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法律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和保障。
1. 法律依据:法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提供了相应的依据和支持,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行为权限和范围。
2. 程序保障:法律规定了制定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行政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核、听证等程序环节。
第四章_抽象行政行为_(1)

2、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立法权限。《立法法》第71条 规定,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包括两方面(1)部门规 章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2)部门规章规定的事 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 命令的事项。三层含义: 一是部门规章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定规章时,不得 超出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规定的 事项范围; 二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将有关事项特别 授权由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的,部门规 章原则上不作规定; 三是部门规章应是就某些问题的具体性、执行性规定。
(2)行政立法是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 规章的行为。行政立法的结果是产生具有 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行政 机关针对特定对象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 行为不属于行政立法,行政机关制定行政 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只是一般的抽象行政 行为,也不属于行政立法。
(3)行政立法是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的。 行政法规是根据《宪法》第89条第1项、 《立法法》第56条所规定的行政职权制定 的; 行政规章是根据《宪法》第90条第2款, 《立法法》第71、72、73条和《地方组织 法》第51条第1项所规定的行政职权制定的。 越权无效同样适用于行政立法。 此外,行政立法还必须依照法定立法程序 进行,即必须经过报请立项、起草、征求 意见、审查、决定、公布等立法程序。
二、分类(以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与效力等 级为标准)
1、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法规、行 政规章) 2、行政机关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 政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 定的对象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 为。
三、抽象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 (一)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 1、行政立法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 机关讨论决定。 2、行政立法经行政首长签署。 3、行政立法公开发布。
浅析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及相关规范制度

浅析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及相关规范制度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中不具体涉及到特定事物、对象或行为形式的、具有更为普遍适用性的行为。
相比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涉及到的客体更为普遍、复杂,需要更为精细的制度规范和监督机制。
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体系既有基本条文规定,也有近年来具有较强权威性的行政法院的判例和解释。
本文将从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特点、类型和实践规范制度等方面对其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点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中的一种,其特点在于不直接涉及特定事物、对象或行为形式,而更多地反映出一种普遍性、总体性的意义,比如制定计划、政策、规划等。
抽象行政行为的普遍性和高度概括性,也使其不同于具体行政行为,其真正目的是规范和约束其下属的各种具体行政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因此,抽象行政行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整社会经济发展、统筹协调政策体系、保障公共利益等,不仅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带来了相应的法律和行政管理问题。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类型根据行政法律规范的性质、涉及的客体、能力范围等不同角度,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可以分为如下类型:(一)平台性抽象行政行为。
平台是指一种构建环境,为不同的利益主体提供广阔的交互空间,让各方在该空间内协商、沟通达成各类协议、承诺和共识,并共同推进公共利益的达成。
平台性抽象行政行为则是一种促进社会调整和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具体涉及到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其实现常常需要依据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二)调控性抽象行政行为。
这种类型的抽象行政行为通常以政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为基础,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某些方面或某个特定的领域,制定出一定的规划、政策或标准,为后续的具体行政行为提供指引和支持。
比如,建立住宅区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制度、实施国家智能制造升级工程等。
(三)基础性抽象行政行为。
基础性抽象行政行为是为后续的政策制定、法律规范等行为人提供基础,并具有长远作用的抽象行政行为,其特点在于:基础性左右着整个社会经济制度的走向和发展趋势,其制定常常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和战略性的特点。
第十二章抽象行政行为

第十二章抽象行政行为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第二节行政立法行为第三节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涵义⏹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是针对未来发生的不特定事项为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
⏹(四)抽象行政行为的形式主要表现为规范性文件。
⏹二、抽象行政行为特征⏹(一)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具有非特定性⏹(三)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和持续的效力⏹三、抽象行政行为形式⏹(一)行政立法行为(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第二节行政立法行为⏹一、行政立法的涵义⏹(一)动态意义¡ª¡ª特定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
⏹(二)静态意义¡ª¡ª上述立法活动所表现出来的结果形式,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二、行政立法的性质⏹(一)行政性质⏹1、表现⏹(1)主体;⏹(2)对象;⏹(3)目的。
⏹⏹1、表现⏹(1)¡°产品¡±;⏹(2)¡°过程¡±。
立法效果⏹⏹⏹四、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一)监督机关及其权限⏹1、权力机关的监督⏹(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2)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3)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2、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1)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2)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2020司法考试知识点《行政法》: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2020司法考试知识点《行政法》: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2020司法考试知识点《行政法》: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
行政诉讼法提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后,理论上就更多地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对行政行为的基本分类。
当前相关行政机关制定抽象性规则的主要法律法规是,2000年发布的立法法,2001年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特点是:第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
它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制定的法律、军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不同于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内部规则。
第二,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
它不同于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能够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几种。
执行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为执行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补充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或者上位规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原法律或者上位规则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其特征是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约束下创设一部分补充性的新的权利义务;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尚未规定的事项,在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创设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与法律的关系是准确理解抽象行政行为性质的要点。
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是执行法律,将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定具体应用到对行政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去。
因为社会的发展和行政职能的变化,行政机关需要拥有制定行为规则的权力,以便实现其管理职能。
即使如此,因为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机关的从属关系,行政机关制定的普遍性规则在本质上仍然是对法律的执行。
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主要取决于它与法律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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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名词解释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行政对象进行处理时,不直接针对具体的个体、具体事物或具体事件的行政行为。
它以一般性的标准、原则和规范为依据,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决策和执行,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抽象性。
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性。
它并不局限于某个具体的个体、具体事物或具体事件,而是适用于一类或多类相似的情况。
通过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能够适当地向不同的行政对象作出统一的处理,保证行政活动的一致性和公正性,提高行政效率。
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抽象性。
它以一般性的标准、原则和规范为依据,不涉及具体的细节和情况。
抽象行政行为在实施过程中,通常会给出一些笼统的、抽象的指导性意见或要求,需要行政对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进一步的具体化、细化和操作。
再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法定性。
行政机关在实施抽象行政行为时,必须依法行事,并以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定依据为依据。
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遵循法律的程序和要求。
抽象行政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形式,具有与其他行政行为一样的合法性和效力。
最后,抽象行政行为具有灵活性。
在特定的行政情况下,抽象行政行为能够具备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不同的需要和要求。
它能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改进和适应变化,使得行政机关能够更好地应对行政实践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总之,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行政对象时所采取的一种行政行为形式。
它具有普遍性、抽象性、法定性和灵活性等特点,通过对一类或多类相似情况的统一处理,提高行政效率,维护行政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