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分类
简述行政行为的主要分类

简述行政行为的主要分类
行政行为的主要分类包括以下几种:
1.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根据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进行分类。
2. 约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法律是否对之严格拘束,是否给行政主体留有选择、裁量余地为标准进行分类。
3. 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以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进行分类。
4. 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以是否有附款为标准进行分类。
5. 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以其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进行分类。
6. 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以其是否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进行分类。
7. 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行为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进行分类。
8. 独立行政行为和需补充行政行为:依据是否需要其他行为作为补充为标准进行分类。
行政行为分类及法律后果区分(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根据不同的标准和目的,行政行为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并对应不同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对行政行为进行分类,并对各类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区分。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1. 按照行政行为的性质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某一类事项或某一类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
如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等。
(2)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针对具体事件或具体对象作出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行为。
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2. 按照行政行为的目的分类(1)管理行为:指行政机关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管理活动。
如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
(2)服务行为:指行政机关为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各种服务的行为。
如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
3. 按照行政行为的对象分类(1)对公民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对公民个人或其家庭成员实施的行政行为。
如户籍管理、婚姻登记、个人所得税征收等。
(2)对法人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对法人或其分支机构实施的行政行为。
如企业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
(3)对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对其他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实施的行政行为。
如事业单位设立、社会团体登记等。
三、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区分1. 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1)生效:抽象行政行为在制定并公布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生效时间根据法规规定或实际需要确定。
(2)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修改:在特定条件下,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被修改或废止,修改后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1)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在作出后,对当事人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生效时间通常为作出之日。
行政行为分类标准

行政行为分类标准
行政行为的分类标准通常有以下几种:
1. 目的分类:
- 行政管理行为:主要目的是为公共利益服务,如公共安全
管理、市场监管等。
- 行政服务行为:主要目的是为公众提供服务,如办理证件、提供咨询等。
2. 形式分类:
- 命令行政行为:以命令、指示等形式表现的行政行为,对
受命令者有强制力。
- 协商行政行为:与公众、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达成的行政
行为,缺乏强制力。
- 协定行政行为:依法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同、
协议等形式的行政行为,具有合同效力。
3. 内容分类:
- 授权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依法授权他人代行行政行为。
- 批准行政行为:对个人、法人或组织申请的具体事项进行
审批批准。
- 监管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处罚
等行政行为。
- 补偿行政行为:国家对特定行为或情况提供补偿。
4. 主体分类:
- 行政机关行为:行政机关执行职权,采取的行政行为。
- 行政非机关行为:国家机关以外的机构或个人依法执行的
行政行为。
5. 程序分类:
- 行政决策行为:行政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决策,如规划、政策制定等。
- 行政执行行为:行政机关实施具体决策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分类标准并非完全互斥,实际应用中,行政行为的分类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多个标准进行分类。
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

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行政效力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分类是对行政行为进行归类和概括,以方便研究和理解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特点。
本文将从行政行为的分类以及相应的标准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行政行为的分类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目的,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以下几类:1. 裁量行政行为:裁量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和具体法律规定自行决定的行政行为。
这类行为在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规定,属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例如环境监察部门对违法排放行为的处罚决定等。
2. 强制行政行为:强制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利用行政强制手段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要求特定的对象执行某种行为,对于拒不履行的对象,则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例如强制执行命令、强制暂扣等。
3. 许可行政行为:许可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对特定对象的申请作出的允许或者不允许的决定。
这类行为是一种积极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许可,例如建设工程许可、经营许可等。
4. 奖励行政行为:奖励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对象做出的奖励、表彰或激励的行为。
这类行为主要是对于个人或组织在某个领域作出卓越贡献的奖励,例如科技创新奖励、文化事业奖励等。
二、行政行为的标准行政行为的分类标准主要是根据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来源以及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等方面来确定的。
1. 归属标准:行政行为的归属标准是指行政行为的制定依据和来源,即该行政行为是属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还是行政机关的自主决定。
根据归属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中央行政行为和地方行政行为。
2. 法定标准:法定标准是指行政行为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即行政行为是否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制定,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行为的法定标准是保证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标准。
3. 目的标准:目的标准是指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合理,是否符合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法律精神。
8类行政行为依据

8类行政行为依据八类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进行的八种不同类型的行为。
本文将按照八类行政行为的分类,分别进行阐述。
第一类行政行为是执法行政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取缔等行政行为。
执法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的重要方式之一,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
例如,交警对违章驾驶者进行罚款、吊销驾驶证等处罚就属于执法行政行为。
第二类行政行为是审批行政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审批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履行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之一,其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例如,企业向工商局申请注册登记,工商局对其申请进行审批,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三类行政行为是登记行政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进行登记、备案等行政行为。
登记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履行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之一,其目的是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例如,公民向户籍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身份证,户籍管理机关对其进行登记,发放身份证。
第四类行政行为是奖励行政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对个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取得的突出成绩或作出的重大贡献给予奖励的行政行为。
奖励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激励社会主体积极性、提高管理效能的重要方式之一,其目的是鼓励和表彰优秀行为。
例如,政府对在抗击疫情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类行政行为是裁决行政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对争议事项进行裁决的行政行为。
裁决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解决争议、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式之一,其目的是公正、公平地处理各方利益关系。
例如,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裁决,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类行政行为是行政协商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协商、磋商等行政行为。
行政协商行为是行政机关倾听社会各方意见、加强与社会的沟通与合作的重要方式之一,其目的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行政行为分类

⾏政⾏为分类
1.⾏政⾏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政⾏为和具体⾏政⾏为.抽象⾏政⾏为是⾏政主体针对不特定⾏政管理对象实施的⾏政⾏为,如⾏政规范性⽂件包括⾏政⽴法,决定,命令等;具体⾏政⾏为是指⾏政主体针对特定⾏政管理对象实施的⾏为.如具体⾏政处罚决定,⾏政强制执⾏等.
2.⾏政⾏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政⾏为和⾃由裁量⾏政⾏为.羁束⾏政⾏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详细,具体,明确的⾏政⾏为.⾃由裁量⾏政⾏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为⽬的,⾏为范围等做⼀些原则性规定,⽽具体的条件,标准,幅度,⽅式等留给⾏政机关⾃⾏选择,决定的⾏政⾏为.
3,⾏政⾏为已有⽆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要式⾏政⾏为与⾮要式⾏政⾏为.要式⾏政⾏为指法律规定必须以某种⽅式或形式进⾏的⾏政⾏为.⾮要式⾏政⾏为是指法律未规定⼀定具体⽅式,⽽允许⾏政机关⾃⾏选择的⾏政⾏为.
4.⾏政⾏为以其启动是否需要⾏政相对⼈先⾏申请为标准,分为依职权⾏政⾏为与应请求⾏政⾏为.
5.⾏政⾏为以有⽆限制条件为标准,分为附款⾏政⾏为与⽆附款⾏政⾏为.
6.⾏政⾏为以其对⾏政相对⼈利益的不同影响为标准,分为授意⾏政⾏为与不利⾏政⾏为.。
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

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行动或决策。
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目的,可以将其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和行政奖励等不同类型。
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助于明确行政机关的权力边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首先,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给予许可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标准主要包括合法性、公正性、透明性和效率性。
合法性要求行政许可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不能超越法定权限。
公正性要求行政机关在审查许可申请时,不能歧视申请人,要依法公正地进行审查。
透明性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应当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效率性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中,要高效、便捷地处理申请,避免滞后和拖延。
其次,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标准主要包括合法性、公正性、适当性和妥善性。
合法性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公正性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不能歧视当事人,要依法公正地进行处罚。
适当性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合适的处罚措施。
妥善性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要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处罚方式,确保处罚的效果。
再次,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或排除的行为。
行政强制的标准主要包括合法性、必要性和适当性。
合法性要求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必要性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没有其他合适的手段。
适当性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合适的强制措施,避免过度使用权力。
此外,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对行政争议进行裁决的行为,行政奖励是行政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或组织进行奖励的行为。
行政裁决和行政奖励的标准主要包括合法性、公正性和适当性。
简述行政行为的分类

简述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根据其性质和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类型:
1. 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对社会事务的操作和处理,例如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交通管理等。
2. 税收行为:行政机关依法征收和管理税收的行为,例如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等。
3. 奖励行为:行政机关对于某些特殊贡献、行为或成绩给予物质奖励的行为,例如国家颁发的各种荣誉称号、奖章等。
4. 处罚行为: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做出的惩罚性行为,例如公安机关对违法违规人员的行政拘留、罚款等。
5. 支付行为:行政机关通过支付行为给予福利和服务,例如社保、医保和住房公积金等。
6. 补偿行为: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例如道路施工对居民财产的损害赔偿。
7. 批准行为:行政机关对于特定的事项的审核、批准,例如新建工程的审批等。
以上就是常见的行政行为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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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对行政行为的分类主要有:
1.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划分。
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等;外部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等。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行政行为,它包括行政立法行为与制定不具有法源性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两类。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等。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划分。
羁束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征税。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划分。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行政强制行为以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行为等,是典型的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行为。
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依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数目为标准划分。
单方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等;双方行政行为:如行政委托行为、行政合同行为等。
这种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行政行为必须征得相对方同意方能成立,即相对方的最后同意是双方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
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划分。
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表现为标准划分。
作为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等;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8.授益行政行为与损益行政行为,是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来进行区分的。
授益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确认或决定减免税的行为。
许可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发放救济金或者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等。
损益行政行为,如:吊销营业执照、罚款、征税行为、行政收费行为等。
9.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划分。
行政立法行为,是指有权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具体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行政司法行为:具体包括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复议等行为。
提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与国家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排除范围。
(1)行政终局裁决行为意味着对法院司法审查的排除,剥夺了行政相对人不服裁决的司法救济。
(2)国家行为:如国防和外交行为。
行政相对人不得因不服国家行为而起诉。
如果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为遭受损失,一般可以通过国家补偿的途径得到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