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解读关于刑事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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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含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含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五章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逃匿、死 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
收程序
第二十六章依法不负 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十七章附则
作者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于1986年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直属的出版机构,出版范围为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编、案例分析、法学专著和法律普及读物等。
第一章立案 第二章侦查 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一章审判组织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 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1
第一章管辖
2
第二章回避
3
第三章辩护与 代理
4
第四章证据
5
第五章强制措 施
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期间、送达、 审理期限第八 Nhomakorabea审判组织
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 审普通程序
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 审程序
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 件的审理
第十二章认罪认罚案 件的审理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01
第十四章速 裁程序
02
第十五章第 二审程序
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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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 共和国
案件
刑事诉讼法
审理

证据
刑事案件
内容摘要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

《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点1.刑事诉讼的目的和原则: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的平安和社会的稳定。

刑事诉讼的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公正原则、现场原则、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等。

2.刑事诉讼的主体: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律师及被告人等。

公安机关负责侦查,人民检察院负责起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并提供法律援助。

3.刑事案件的立案: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接受报案,认定犯罪事实,并决定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过程。

立案条件包括刑事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等。

4.侦查阶段: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等活动的过程。

侦查阶段包括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搜查、讯问、侦查取证等程序。

5.起诉阶段:起诉阶段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过程。

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撤诉或者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起诉时要求串并案件和指控罪名明确等。

6.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审理的过程。

审判程序包括开庭审理、听证、辩论、判决等环节。

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法官负责发现、审查、保护证据等。

7.判决执行阶段:判决执行阶段是指对刑事案件判决进行执行的过程。

判决执行包括对罪犯进行刑罚执行、赔偿受害人等。

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罪犯的表现情况进行减刑、假释等措施。

8.刑事诉讼的资源保护:刑事诉讼过程中,有关方面要合理使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处理效率。

资源保护的措施包括案件分流、简易程序、公共律师制度等。

9.责任追究:刑事诉讼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法律追究。

10.刑事救济:刑事诉讼法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规定了刑事救济措施,例如申请改判、再审、刑事赔偿等。

以上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基本知识点,该法律的宗旨是确保刑事诉讼公正、效率和依法进行。

随着司法体制的不断深化,刑事诉讼法也会根据实践和需要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速裁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根据】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新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新



贯彻这一原则的要求: 一方面是要正确地理解“程序法定”。这一原则基本 含义有二,一是刑事诉讼程序只能由国家的立法加以 规定;二是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的职权,司法机 关不得行使,司法机关更不能违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 规定的诉讼程序而任意决定诉讼的进程。 另一方面要充分地认识到证据问题也是程序问题,脱 离法定程序去调查、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 其结果轻则形成瑕疵证据,重则形成非法证据,非法 证据必须受到程序的制裁,排除在定案根据之外,对 于运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诉讼价值 1、无罪推定是一个程序法原则,而不是实体法原则, 即无罪推定不等于无罪认定; 2、无罪推定确定了一个诉讼证明的逻辑法则; 3、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诉讼中处理疑案的一个基本法 则——诉讼法理的“疑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在无罪 推定原则中表现为“罪疑从无、刑(量刑或者处以刑 罚)疑从轻”。 4、无罪推定的受益者,决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个人,而是社会的全体公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与 2004年6月29日一受贿罪判处刘方仁 无期徒刑,同年8月4日北京市高级 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四个字概括:贪财 好色



可简称“辩护原则”。 此原则的含义 可简称“辩护原则”。此原则的含义 第11条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 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14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 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 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 就特定被告人、之特定犯罪事实,只应受到国家“一 次性”的追诉、处罚,所以国家不得重复追诉、处罚 相同被告相同的犯罪事实,一般称为“一事不再理” (Ne bis in idem)或“禁止二重危险”(Double Jeopardy)。 从程序面而言,一事不再理的表现便是同一案件之禁 止再诉,包括判决确定前禁止再诉之“重复起诉之禁 止”,以及实体判决确定后禁止再诉之“实体确定力” (既判力);从实体面而言,一事不再理的用意在于 同一案件之“禁止双重处罚”,亦即,特定被告就其 所犯特定犯罪事实,最多只受一次处罚,因此也称为 “一罪不二罚”。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为您介绍一些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知识点。

一、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侦查权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各机关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进行。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诉讼行为无效。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依靠群众原则刑事诉讼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支持。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

6、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论其身份、地位、民族、性别等,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7、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责,同时又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8、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诉讼活动依法进行。

二、刑事诉讼的主体1、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工作。

2、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等。

3、人民法院负责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追诉的地位,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

5、被害人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

6、自诉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人。

7、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略论司法实践中“先刑后民”原则的理解和执行

略论司法实践中“先刑后民”原则的理解和执行

“先刑后民”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现就涉及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部分。

在此之前不应当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考虑“先刑后民”的问题,主要发生在刑事犯罪和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交织的案件中,这类案件大量存在,对其处理是否先审理刑事部分,后审民事部分,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存在难以协调的问题。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法律无明文规定对刑事和民事交织的案件必须先审刑事部分,后审民事部分;二是有人认为先审民事部分并不会影响对刑事犯罪的追究;三是法院在收取了诉讼费后,如果将案件移送给侦查机关,诉讼费也将退给当事人,一旦经侦查、审判,刑事部分不构成犯罪,案件又将进入民事审理程序,增加了讼累;四是有关部门对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联系和区别在认识上混淆不清,意见不统一;五是移送机制不健全。

对此,笔者根据自己多年的审判实践,就此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坚持“先刑后民”是严肃执法的需要,既有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又是司法实践中的一贯要求和做法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对违法行为根据其不同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可分别进行民事、行政、刑事处罚。

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手段,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权利,而且可以剥夺其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权利乃至生命。

因此,它只是国家专门对付犯罪的特殊手段,只能对犯罪人适用。

与民事强制手段、行政强制手段以及其他各种强制手段相比,它也只能是最终极的选择。

在实施刑事处罚过程中,不论从其使用的手段、方法,还是产生的后果看,与此同民事、行政等处罚有着本质的区别。

在刑事犯罪与民事责任交织的案件中涉及到一个共同的问题是对经济损失的追偿和民事责任的评判。

在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我们可以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和解,在责任的划分和对损失的追偿问题上当事人充分的自主权。

刑事诉讼法的四大原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的四大原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的四大原则是什么?1.侦查、检察、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4.依靠群众原则。

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惩罚力度不同,危害性也更大,对我国公民人身、财产等利益都可能造成损害。

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实施保证了犯罪者能够被依法追究责任,受害人可维护自己权益,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所有权。

刑事诉讼法为使社会秩序正常,基于一定原则制定,刑事诉讼法的四大原则有哪些?以下是相关解读:一、基本原则概述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刑事诉讼基原则也称“刑事诉讼之主义”。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刑事诉讼和其他性质的诉讼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等,我们称为一般原则。

另一类是刑事诉讼所独有的基本原则,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等,即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一些具体的制度或原则,由于只适用于刑事诉讼的某一阶段或仅适用于某一专门机关或诉讼参与人,解决具体的诉讼问题,因此不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如:两审终审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等。

4、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法律规范,对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可以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科学化。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还指导着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展。

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与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紧密相连的,是指导人们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任务的保证。

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刑诉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刑事诉讼法(第五版)5章

刑事诉讼法(第五版)5章

3、为避免被告人在受到强制 的情况下作出有罪供述,必 须给予其一系列的法律保障。
(六)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一事不再理
(七)程序法定原则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公民和国家 的合法权益,国家要建立法定的刑 事司法系统和刑事诉讼程序;在司 法实践中,要公正地实施法定程序, 禁止国家机关滥用权力,赋予公民 防御权利,以避免国家权力的侵犯。
孟德斯鸠深感封建国家权力过分集 中给广大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带来的极度危害,认为非实行权力 分离不足以消除。他说:“一切有 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 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 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 休止。”因此,他认为,“从事物 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 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他首次将国 家权力简练地概括为立法权、行政 权和司法权。
三、对该原则的评价
这一原则体现的是三机关 之间的平行关系,症结是 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 条水平横线,要解决这一 问题,就要重新塑造警检 法关系。
第三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
一、原则的法律依据及其理解 《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 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 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 体和个人的干涉。”
对于该原则的理解: 1、这一原则明确规定了三机 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而 且三机关只能分别行使各自 的职权,不能混淆和互相取 代
2、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公检 法三机关有权行使侦查权、 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机关 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 权力。
3、公、检、法三机关在诉
讼中居于主导的地位,根 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刑事诉 讼活动,不受当事人及其 他诉讼参与人意志的约束。
2、互相配合,则是指公、检、法 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 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协调一 致,互相补充,共同完成揭露犯罪, 证实犯罪,惩罚犯罪分子,保护涉 讼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 不受刑事追究的诉讼任务,而不能 各行其是,甚至相互抵消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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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解读关于刑事优先原则刑事诉讼法双维度刑事优先原则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审判中的适用刑事优先原则要适用于现代审判,需实现现代化转型,首先面临的是理念上的变更,刑事优先不是绝对的刑事优先,而是相对的刑事优先,它是在保证刑事案件得到正确处理的前提下对刑民交错案件的妥善处置方法。

刑事优先不是只能通过时间维度上的优先来体现,它还可以通过刑事案件的重要性来体现,将刑事案件与民事部分分离开,单独由刑事庭对刑事案件加以仔细审理,也应当是刑事优先的一种体现,即从刑事优先的单维度模式转向双维度模式(时间维度和重要性维度)。

正义不能忽视被告人、被害人、国家任何一方。

双维度模式的刑事优先更加注重刑事诉讼中的利益平衡,兼顾公益与私益、公正与效率,从而实现公权力之间以及权力权利之平衡,充分显扬公平正义之理念,具有明显的现代型刑事诉讼之特点。

其次是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修改。

可以先考虑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附带民事案件适用证明标准以及相关的程序问题(包括起诉状的送达、答辩状的提交、举证期限、审理期限等,以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做出明确规定,适用区别于刑诉的程序,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真正兼顾刑诉和民诉,而非完全适用刑诉的规定,或者通过规定引证条款来援引民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样才能使刑事审判时针对附带民事诉讼充分顾及民事诉讼的特殊性。

附带民事诉讼对刑事诉讼不应是盲目保持一致,正如意大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实践一样,刑事部分仅仅对民事部分起指导作用,没有必然的约束力。

控辩双方在附带民事部分上可以考虑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并给与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相当的自主处分权、选择权,被告可以反诉。

为了克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被害人保护不周的弊端,应规定若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一定时间内未被抓获,应允受害人独立提起民事诉讼,对涉嫌犯罪的民事侵权行为人,可通过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让潜逃者承担民事不利后果,而且可以保证民事证据的及时使用不至流失[18]。

另外,应当在实定法上允许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以保证对刑事被害人的全面保护,刑事优先不代表对被害人精神创伤的漠视。

在刑民交错的案件上,在坚持刑事优先的前提下,应当明确区分同一案件中的刑事、民事部分是否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当民事案件的审理不依赖于刑事案件的认定,可以考虑分离民事部分,或者建议当事人自行起诉民事部分。

若一时难以辨认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可首先进行刑事审查,其间若又有民事案件,则提起附带民诉,或在案件结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刑事案件不成立,则转向进行民事审查,但鉴于目前司法实务中常发生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现状,对于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发生交织的案件,可以确立适度的民事审查优先的原则,首先由当事人在检察公诉机关支持下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在审查中如果发现确有犯罪的基本证据后,由法官将该案件移交公安进行刑事侦查。

当发生刑民交错的刑事案件由于无法在短期内获得处理(比如案情过于复杂),不及时处理民事赔偿就不能够维护被害人的基本生存或者可能是民事赔偿不能实现,被害人又具有基本证据证明被告人侵权,在不过分影响刑事诉讼的前提下,可以先行处理民事部分,然后再解决更为复杂更为重要的刑事部分,从而彰显打击犯罪与保护权利的双重效应,这也是现代刑事(附带民事)审判理念的要求[20]。

检察机关在这一过程中主要是基于法律监督职能进行支持民事诉讼的工作(非充当民事诉讼原告),当犯罪证据确凿后再转向支持刑事公诉21]。

检察机关在公诉时对刑民交错案件所作的把关工作有助于公诉指导侦查制度的形成,有利于实现检察权对警察权的制约,从而使相对弱小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实现相对平衡。

司法实践中,有不少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民事责任和赔偿数额确定上争议很大,审理持续时间较长,影响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为防止刑事诉讼过分迟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往往采用先判决刑事案件,再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办法,但如此则往往造成程序上的混乱,刑事诉讼在上诉、抗诉后已经开始了二审,而民事部分还在一审。

刑庭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方面较之民庭往往经验不足,而且由于考绩等原因对附带民诉根本就不重视,加之为避免刑事诉讼过分迟延,只好加快审理民事部分的速度,又降低了民事部分判决的质量。

民事当事人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满意,上诉率高。

许多刑事判决没有上诉、抗诉,而民事诉讼则单独上诉,只对民事部分上诉又引起二审法院在审理时诸多程序上的不便。

解决的方法是,出于保护权利的需要,适度地扩充附带民诉当事人的选择权,当民事诉讼过分延缓刑事诉讼时,法院可以转交民事庭或者建议原告自行向民庭起诉,审判组织可以变更,但要注重原来刑事诉讼的指导价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无法得到公正的民事审判,建议公诉机关对民事部分撤诉(在公诉机关进行公益的民事公诉时)或者建议原告另行起诉,法院裁定中止附带民诉,从而分离民诉、继续刑诉,保证刑民两诉都得到正确处理。

这样,在谨守公共利益原则和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前提下,又通过重要性维度体现了刑事优先的原则。

刑事优先原则双维度的现代转型,有利于刑民法律的协调和公私权益的平衡,促进刑事审判在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保护被告人和受害人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必会给现代刑事附带民事的审判带来新的路径。

刑事优先原则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的最主要体现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坚持传统的单维度刑事优先原则已不易适应现代刑事诉讼之要求,笔者通过研究域内外关于刑事优先原则、刑事民事案件交织的理论,主张刑事优先原则的双维度转型,并在刑事优先原则适用于刑事附带民事审判方面作些探讨。

刑事优先的单维度模式刑事优先原则,传统上亦称“刑事先理”原则,通说认为,它是指同一案件同时涉及刑事与民事两个诉讼时,法律赋予刑事诉讼以相对的优先权。

在英美法系主要是指当一个案件同时涉及刑事和民事两个诉讼时,可刑民分诉,但被害人只有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才能单独向法院提起因犯罪而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之诉。

在大陆法系是指当一个案件同时涉及刑民两个诉讼,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加以解决。

若急需解决刑事问题,则刑民分离,先刑后民,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两种模式有一个共同点,即刑事先于民事[1]。

这是刑事优先原则的惯常理解。

在我国,刑事优先原则主要体现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中[2],由于在诉讼客体方面,犯罪事实既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的一部分,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的一部分,为了便利诉讼,立法者将两种不同的诉讼法律关系纳入一个诉讼程序。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合理协调两种诉讼的程序,本着“先刑后民”、减少重复劳动的原则进行,审理刑事案件所调查核实的证据、查清的案件事实情况,适用于附带民事诉讼,不需要重复调查。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78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即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案件仍然是刑事案件,仍然是按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不论人民法院最终作出的判决是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都是刑事案件的判决,因此,附带民事诉讼既然已经提起,就应当一并审理,一并判决,而不因刑事案件中有罪与否而改变性质。

只在特殊情况下民事案件置于刑事案件之后审理。

在同时涉及刑事、民事的案件(即刑民交错、刑民交织案件)中,采取刑事优先、先民后刑原则的理由主要是:(一)从保护的法益来看,刑事犯罪所侵犯的是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而民事侵权行为一般是针对个人利益的侵害,二者系公益与私益的关系。

及时处罚犯罪从而保护国家社会之利益,从保护权益的重要性上看,刑事优先原则是应当确立的。

(二)从刑事、民事案件不同的证明标准看,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要求最高,刑事诉讼法(162条)中规定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相当于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而民事案件证明标准是相对优势证明标准,即高度盖然性标准。

显然,查清刑事案件能够保证整个刑民事案件的相对正确性。

反之,若先审理民事案件,就需要对刑事案件再作高证明要求的再一次审理,有重复审理之嫌;若把民事案件审理结果再适用于刑事案件,则很可能使刑事案件得不到公正处理。

(三)从取证的手段看,刑事案件中的取证可以采取民事案件所不能采用的方法,刑事侦查机关拥有法律赋予的侦查手段及强制措施,并有专门的侦查人员和装备。

刑事案件的优先,能促进案件证据的有效收集,使整个案件得到更有力的证据支撑。

(四)从公私法特点看,处理刑事案件,需运用作为公法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从过程到结果,都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其判决结果更具客观性和真实性,而作为私法调整的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结果上,都存在着由当事人自由决定的可能性。

民事案件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依法放弃某些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权利,其审判结果不一定符合客观实际,可见应该先处理更具客观性和真实性的刑事案件,在此基础上再处理民事案件,其结果会更为公正[6]。

刑事优先原则是我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所奉行的传统原则,主要是在刑民交错的案件中奉行刑事在时间顺序上的优先,这可以说是一种单维度的优先。

所谓“优先”,待遇上占先之意[7],待遇上占先不是只能通过时间上的优先来体现,同时处理或者后处理的不一定是待遇不占先的。

在法学上,“优先”主要体现在优先权上,即指在时间上早于他人的状态,或指比他人享有更高权利的地位[8]。

因此针对后者,“刑事优先”还可以从重要性维度来考量。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的现代化改革的展开,刑事优先原则同样要注入现代刑事诉讼的精神理念,实现考察维度上的现代转型。

现代型刑事诉讼是一种利益多元的制度,要兼顾打击犯罪和保护权利、实体公正和程序正当同在、公正与效率并存。

因此,它必然是一种权力约束型的,即国家权力相互制衡,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能够实现相对平衡的制度[9]。

刑事优先的现代转型涉及刑事诉讼方方面面的制度,并且牵连及刑事审判理念的转型,这种转型需要籍借域外法的理论,并加以系统研究。

在本文中,笔者重点探讨刑事优先原则,通过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争取在这一原则具体适用问题谈些看法。

现代转型的借鉴――域外关于刑民交织的程序规定刑事优先原则在国外刑事审判中主要分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种类型的做法,分别对应平行式和附带式两种模式。

平行式模式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完全分离,民事赔偿问题由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提起因犯罪行为而追偿损失的赔偿之诉。

这种方式无疑是以强调刑事民事两者各自的特殊性为出发点的。

二战后,日本刑事诉讼法深受美国刑事诉讼法的影响,基本抛弃了原来的公诉附带私诉制度,但其刑事诉讼法第347条明确规定法院在对被扣押的赃物应当交还被害人的理由业已很明显时,必须作出将该物品交还被害人的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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