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分与适用——以侯某“强拿硬要”案为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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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

如何看待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

[案情]: 2004年8⽉,被告⼈代⽂平由于没能承建张港中学学⽣公寓楼⼯程,直接或间接多次向该中学校长程传江威胁耍狠,并索要补偿费3万元。

9⽉6⽇,代⽂平伙同他⼈拖两卡车黄沙堵住了张港中学施⼯⼯地⼤门,使张港中学师⽣出⾏和基建⼯地的施⼯秩序受到很⼤影响。

9⽉10⽇凌晨,有⼈在承包该⼯程的港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冯团结家门⼝燃放鞭炮。

冯团结怀疑为代⽂平所为,即找代⽂平“谈判”。

在谈判过程中,代⽂平代表⾃⼰和⾃⼰的兄弟向冯团结索要⼈民币2.5万元。

同⽇,被告⼈代⽂平要其弟代⽂振到港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找冯团结拿⾛了现⾦5000元。

10⽉14⽇,冯团结⼜为代⽂平偿还了代⽂平⽋佘⼼国的借款2万元。

[分歧]: 对于此案的定性,在案件的起诉和审理阶段,都存在较⼤分歧,主要意见有两种: 第⼀种意见认为,代⽂平的⾏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主要是因为代⽂平先是对该中学校长程传江威胁耍狠,并索要补偿费3万元,最终从冯团结⼿中取得⼈民币2.5万元,主观上是以⾮法占有为⽬的,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条件,应认定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种意见,代⽂平的⾏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其理由如下:代⽂平通过强拿硬要,从冯团结⼿中获取了⼈民币2.5万元,其主观⽬的是由于没有搞到⼯程,⾃恃在当地有⼀定势⼒,代“兄弟们”出头,是为了证明⾃⼰的“能⼒”和“胆量”,并且由于拖黄沙堵该中学施⼯⼯地⼤门,严重影响了该中学师⽣的出⾏和基建⼯地的施⼯秩序,侵犯他⼈⼈⾝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同时,也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主客观相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其⾏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评析]: 笔者认为,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在⼀般情况下是容易区分的,但是,以强拿硬要为表现形式的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有⼀定的相似之处,从⽽带来认定上的某种混淆。

准确区别⾏为⼈的⾏为是寻衅滋事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可以从以下⼏个⽅⾯⼊⼿: ⼀是从⾏为⼈主观⽬的上:敲诈勒索罪,⼀般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对被害⼈加以威胁,迫使其限期交付数额较⼤的公私财物的⾏为。

试析寻衅滋事罪的构成特征及司法认定_郭泰峰

试析寻衅滋事罪的构成特征及司法认定_郭泰峰

女、他人 的; 造成 恶 劣 影 响 或 者激 起 民 愤 的 ; 造 成 其他 后果的 , 等等 。需 要指出 的是 , 如果 行为 使 用
暴力 、胁 迫或 者 其他 方 法 强 制 猥 亵 或 者 侮 辱 妇 女 的, 则构 成强 制猥 亵、侮辱 妇女 罪。
§ 强拿 硬 要 或 者 任 意 损 毁 、占 用 公 私 财 物 , 情节 严重的 。 / 强 拿硬要 或者 任意 损毁 、占 用公 私 财产 0是 指以 蛮不 讲理的 流氓 手段 强行 索要 市场 、 商店 的商品 以及 他人 的财 物, 或者 随心 所 欲损 坏 、 毁灭 、占 用公 私财 物 。这 里 的 / 情 节 严 重的 0是 指 强拿 硬要或 者 任 意 损毁 、占 用 的 公 私 财 物 数 量 极 大的 ; 造 成恶 劣影 响的 ; 多 次强 拿硬 要或 者任 意 损 毁、占用 公私 财 物 的; 公 私 财 物受 到 严 重 损 害 的 , 等等 。
我 国 5刑法 6第 29 3 条 规 定, 寻 衅滋 事 罪 是指 随 意殴 打、骚 扰他 人 , 强 拿硬 要 或 者 任 意 损 毁、占 用 公私 财物 , 或 者在 公共 场所 起哄 闹事 、严 重 破坏 秩 序的 行为 。下 面从 构成 特征 和司 法 认定 两 个方 面 对其 进行 论述 。
第 26卷 第 2期 2009年 4月
黄石理工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UANGSH I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Vo.l 26 No. 2 Apr1 2009
试析寻衅滋事罪的构成特征及司法认定
郭泰峰
(武汉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0)
[摘 要 ]寻衅滋事罪从客观方面来看, 与抢劫、敲 诈勒索、故意伤害 等罪类 似, 执 法实践 中易混 淆。文章通

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寻衅滋事罪作为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个罪名,“⼝袋罪”已经成为其⽆法摆脱的⼀个标签。

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各种⾏为特征的认定及其相关罪名,如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是众说纷纭。

尤其是“强拿硬要”、“恐吓他⼈”两种⾏为⽅式同敲诈勒索罪之间的界限认定是个难题。

那么,你知道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吗?下⾯,和店铺⼩编⼀起来看看吧!⼀、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在于:寻衅滋事⾏为⼈勒索的动机是为了满⾜精神上的刺激,故意炫耀,因此犯罪往往是当⾯地、直接了当地进⾏,敲诈勒索⾏为⼈索取财物是主要⽬的,因此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间接的或当⾯暗⽰的⽅法进⾏,往往采取隐秘的⽅法,持着不愿让⼈觉察的态度。

⼆、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1、主观特征上不同。

寻衅滋事罪是以满⾜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理需要为动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的抢劫罪是以⾮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

2、客观上不同。

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为;抢劫罪表现为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抢劫公私财物的⾏为。

3、客体上不同。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三、构成寻衅滋事罪怎么判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寻衅滋事,情节⼀般,未造成⼈员受伤的,为管制刑;适⽤管制刑不⾜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为拘役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具有《刑法》第⼆百九⼗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的,刑期增加⼀年;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或者同⼀种情形增加⼆次,刑期增加六个⽉。

寻衅滋事致⼈轻伤的,为有期徒刑⼀年六个⽉,每增加轻伤⼀⼈,刑期增加六个⽉⾄⼀年;每增加轻微伤⼀⼈,刑期增加⼆个⽉。

强拿硬要他⼈财物或任意损毁、占⽤公私财物,累计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个⽉。

以⾃残、⾃杀等威胁、要挟⽅法在公共场所、机关等企事业单位⽆理取闹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为有期徒刑⼆年六个⽉。

了解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与寻衅滋事罪

了解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与寻衅滋事罪

了解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与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与寻衅滋事罪是刑法中的两种犯罪行为,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两种罪名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法律规定。

同时,文章将重点分析两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与寻衅滋事罪。

一、敲诈勒索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者以其他方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依照我国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1. 主观要件:犯罪人具有明确的敲诈勒索目的,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威胁、恐吓等行为;2. 客观要件:犯罪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3. 结果要件:犯罪人实现了非法占有或者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二、寻衅滋事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他人住处,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88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同时满足以下要件:1. 主观要件:犯罪人有意寻衅滋事,故意扰乱社会秩序;2. 客观要件:犯罪人在公共场所或他人住处从事言语、行为等活动,扰乱社会秩序。

三、敲诈勒索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与联系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虽然都属于刑法中的犯罪行为,但在行为方式、动机和结果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在行为方式上,敲诈勒索罪强调的是犯罪人通过恐吓、威胁等手段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着重于对他人财产权益的侵犯。

而寻衅滋事罪则主要指犯罪人通过言语、行为等活动来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公共场所或他人住处的正常秩序。

其次,动机上的区别也是突显两罪名不同的重要因素。

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恐吓、威胁来达到自己的利益获取,是出于个人私利的驱使。

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人则更多是为了追求个人的情绪发泄或刺激他人的行为,属于纯粹的寻衅滋事行为。

最后,在结果上,敲诈勒索罪实现了非法占有或者谋取了不正当的利益,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主要是对社会秩序的干扰和影响。

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认定——以若干案例为分析样本

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认定——以若干案例为分析样本

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认定——以若干案例为分析样本近年来,敲诈勒索罪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性。

然而,由于该罪名刑期重,对被告的证据要求很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的认定一直备受争议和关注。

下面,我们通过若干实际案例来探讨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认定。

案例一:甲某以流氓暴力手段敲诈他人钱财。

甲某刚刚出狱不久,便开始重操旧业以流氓手段为生,情节恶劣。

在某晚,他和其余几个同伙突然闯入某商铺,并恃强凌弱,强迫店主交出5000元钱财。

经法院审理,甲某被认定为敲诈罪成,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在此案件中,甲某的行为属于暴力敲诈,情节恶劣,因此被认定为敲诈罪成。

案例二:乙某利用职务便利勒索他人财产。

乙某担任某公司高层领导,利用其职务便利向下属企业勒索5000元钱财。

经法院审理,乙某被认定为敲诈罪成,并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在此案件中,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非法勒索行为,情节恶劣,因此被认定为敲诈罪成。

案例三:丙某利用手机威胁他人,敲诈对方钱财。

丙某通过手机短信威胁另一方支付5000元赎金,威迫其在规定时间内交出钱财。

经法院审理,丙某被认定为敲诈罪成,并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在此案中,丙某利用网络通讯技术,以暴力手段威胁他人,并实施非法勒索行为,情节恶劣,因此被认定为敲诈罪成。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敲诈勒索罪的认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被告必须实施了勒索行为;其次,勒索行为必须是非法、暴力或者其他恶劣手段实施的;最后,勒索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情节恶劣。

通过对敲诈勒索罪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其的司法认定需要高度谨慎,以避免误判以及司法公正的维护和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对敲诈勒索罪认定的程序经常是由刑事诉讼同时实行的审查与侦查,对所有涉案人员的身份、受害人的证言、犯罪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罪名是否成立、定罪与罚法是否恰当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需要注意的是,对证据的强化、证人证言的考量、犯罪行为的责任心、情节的轻重缓急等方面,可能会存在不同的判断标准。

《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对《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3 年7 月22 日起施行。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1997 年修订刑法时,将流氓罪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和寻衅滋事罪四种犯罪。

1997 年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针对实践中寻衅滋事违法犯罪出现的新情况,2011 年 2 月25 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在原第二项“追逐、拦截、辱骂”后增加了“恐吓”他人的行为;二是增加一款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定对此种行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系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多发犯罪,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比例。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寻衅滋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起草了《解释》。

2013 年 5 月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 次会议、2013 年4 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 次审议通过了《解释》。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解释》共八条,明确了以下八个方面问题:(一)关于寻衅滋事的认定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表现形式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抢劫罪等罪在行为方式上存在重合与交叉。

寻衅滋事案件法律分析(3篇)

寻衅滋事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规定,对于寻衅滋事的行为人,将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本文将对寻衅滋事案件的法律分析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寻衅滋事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一)定义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

该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2.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3. 无事生非,强行对他人进行骚扰、侮辱、恐吓,情节严重;4. 聚众斗殴,情节恶劣。

(二)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且情节恶劣。

2. 主观要件: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公共秩序,仍然故意实施。

3. 主体要件:行为人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 犯罪目的: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扰乱公共秩序。

三、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一)刑罚种类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刑罚种类包括:1. 管制;2. 拘役;3. 有期徒刑;4. 无期徒刑;5. 死刑。

(二)刑罚适用1. 管制:适用于情节较轻的寻衅滋事案件。

2. 拘役:适用于情节较重的寻衅滋事案件。

3. 有期徒刑:适用于情节严重的寻衅滋事案件。

4. 无期徒刑:适用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寻衅滋事案件。

5. 死刑:适用于情节特别严重,且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寻衅滋事案件。

四、寻衅滋事案件的证据收集与认定(一)证据收集1.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包括现场勘验、询问证人、调查取证等。

2. 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3. 证据收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全面的原则。

(二)证据认定1. 证据认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 证据认定应当充分考虑证据的证明力,判断证据是否足以证明犯罪事实。

3. 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

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辛蟠泽孙连朋基本案情2018年4月的某日晚上,被害人邓某给女子张某打骚扰电话。

当时,被告人李某正与张某在一起,李某接过电话,在电话上与邓某对骂。

对骂过程中,李某生气地将张某及其本人手机摔坏。

随后,李某多次找邓某,要求邓某赔偿自己摔坏的两部手机。

2018年4月23日15时左右,被告人李某纠集被告人赵某、王某等人,开车来到邓某上班的公司,在公司门口对邓某进行殴打,并将其强行塞进汽车带走。

其间,邓某提出让朱某说和此事。

随后经朱某从中调解,邓某被迫拿出8000元现金赔偿李某摔坏的两部手机。

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邓某伤情为轻微伤。

分歧意见对于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存在着较大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理由如下:其一,被告人李某向被害人邓某索要手机赔偿,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其二,李某等人对邓某进行了殴打并强行带走,在使用一定暴力胁迫以后,使得邓某产生了恐惧心理;其三,正是基于恐惧心理,邓某被迫拿出8000元钱给李某等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

同时,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一般也是明确的,而寻衅滋事罪一般是通过破坏公共秩序来寻求个人精神上的满足,其矛头应不局限于某个特定的对象或者是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理由如下:其一,李某等人实施暴力行为的主观目的并非取财,而是出于气愤和发泄情绪;其二,从李某多次给邓某打电话要求其赔偿自己摔坏的手机,到纠集他人殴打邓某并强行将其带离公司,再到取得钱财等一系列客观行为,反映出李某主观上具有“逞强耍横”的主观心态;其三,李某等人取得钱财具有一定原因性,区别于敲诈勒索罪中单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其四,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李某等人为发泄情绪,对邓某殴打索财,公然破坏社会秩序,认定为“强拿硬要”更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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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劳动 教养 1 年; 2 0 0 9年 4月 因盗 窃 经 某 市 人 民政 府 劳动 教养管 理委 员会决 定被 劳动教 养 1年 3个 月 , 《 劳动教 养通 知 书》 记 载释 放 日期 为 2 0 1 0年 7月 2 2 E l , 两 次劳动 教养 均为所 外执行 。所 外执 行原 因为该 市公安 医 院出具诊 断证 明 : H某 右顶 枕部 占位病 变待
关键词 : 寻衅滋事罪; 敲诈勒索罪; 想象竞合 ; 连续犯 ; 同数罪并罚
案情 与争 议


钱, 遭 到拒绝 后 , 连 续 几 天在 其 摊 位 上 开 骂 阻止 甲经 营, 并 与 甲有肢体 冲突 , 甲后 给侯某 1 0 0 0元 。侯某 在 强索钱 财过 程 中扬 言 自己脑 袋 中长 了一 个瘤 , 拘 留所 不会 收他 的 , 要是 让他 知道谁 报警 就报 复谁 。 查明事实 之 二 : 侯 某 向被 害 人 乙 三 次 索 要 共 1 8 5 0 0元及导 致 香 蕉 损 失 2万 余 元 。侯 某 堵 住 乙 的
2 0 1 4年 1 月
云南 大学 学报法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Yn n n a n U n i v e r s i t y L a w E d i t i o n
J a n u a r y, 2 0 1 4
Vo 1 . 2 7 No .1
第2 7卷
安分 局刑 事拘 留 。 以下为 选 取 的 四则 经 审 查认 定 的
事 实经 过 。
支付任 何费 用 。 查 明事 实 之 四 : 侯 某 前 后 3次 以没 烟抽 , 没饭 吃
等理由向被害人丁索要钱财。不给钱侯某就动手打
人、 骂人 , 阻 止丁 发货 。T 为 了避 免 生 意遭 受 更 大 的 损失 , 最 后共 计给侯 某 1 7 0 0 0元 。
第 1 期
文章编号 : C N 5 3—1 1 4 3 / D( 2 0 1 4 ) 0 1 — 5 4— 0 9
法 学 论 坛
寻衅 滋事 罪 与 敲诈 勒索 罪 的界 分 与适 用
以侯 某 “ 强拿 硬要 ” 案为 例 的分 析
简 爱
摘 要: “ 强拿硬要” 行为满足 了相应的情节要 求才可构成寻衅滋事罪; 只有在行为人 以内容特
查, 脑 膜瘤可 能性 大 , 有 癫痫病 史 4— 5年 。
侯 某报 了警 。警察 一到 就躺 在地上 声称 商户 乙打他 , 每天如 此 , 半 个月 内 乙的商铺 未 出货 。无 奈之 下 给侯 某4 5 0 0元 , 侯 某嫌少 直接躺 在 乙拉水 果 的货车 前 , 不
让 其 出车 。 查 明事 实 之 三 : 侯 某 向被 害人 丙 声称 没 钱 了 , 让 丙 给 自己钱 。丙在 给 了侯某 5 0元后 , 侯某 嫌少 , 踢 翻 了丙 的水 果摊 位 , 和丙 的丈夫 发生 了肢体 冲 突。 随后
截、 辱骂 、 恐 吓他 人 , 情 节 恶劣 的 ; ( 三) 强拿 硬 要 或 者 任 意损毁 、 占用 公 私 财 物 , 情节严重的 ; ( 四) 在 公 共 场所 起 哄 闹事 , 造 成 公 共 场 所 秩 序 严 重 混 乱 的。 因 此, 判 断本案 中的侯某 的行 为是 否构成 寻 衅滋 事罪须 判断 侯某 的行 为 是否 符 合 刑 法所 规 定 的这 四种行 为
根 据 被害 人 陈述 、 证人证言、 鉴 定 结论 和相关 书
证 等证 据 , 足 以证 明的事 实有 : 自2 0 0 5年起侯 某 在某 区一水果 市场 内 , 长期 、 无 故 向商 户强 拿 硬 要钱 物 前
后共 5 4次 , 少 则数 百 , 多则上万, 共 索 要 金 额 达人 民 币2 7万 3千余 元 。期 间遭 商户 拒 绝后 , 行 为 人侯 某
定的 恶 害告 知或 者行 为使 得被 害人 产 生 急 迫性 和 确 定性 的心 理 恐惧 下 的交 付 财物 才构 成 敲诈 勒 索
罪 。犯 罪动机 和 目的 不能成 为 区别两 罪的依据 , 两罪之 间是 为 中立关 系。 对 于 多次“ 强拿硬 要 ” 的行
为应 当借 助 连续犯 和 想 象竞合 原理 , 从 一重 处罚 , 同种数 罪并罚 不 可取 。
活动 , 且 对前来 劝 阻 的市 场 管 理人 员 、 保 安 甚 至是 派 出所 民警也 随意殴 打 , 在 该水 果市场 内称 霸一方 。直 至2 0 1 2年 1 2月 1 6 日在 无 故 索要 钱 财 遭 拒 后 , 将 两 名 被害 人打伤 , 经法 医鉴 定 为轻 微 伤 , 侯 某 被 当地 公
对 商户 或辱 骂或殴 打 , 强 拿 水果 , 不让 商 户 开 展经 营
的数天 内, 侯 某都 在丙 的摊位 闹事 , 骂走 顾客 , 站在 称
水 果 的秤上 , 丙被 迫给予 侯某 9 0 0 0元 。另 外 , 侯 某 还 常常拿 着袋 子在丙 的摊 位 上装 水 果 , 装满就走 , 并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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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 罪与敲诈勒索罪 的界分 与适 用
志清 醒 , 未在 发病 期 。
( 二) 争议 焦点 本案 涉及 对侯 某 的行 为 性 质 和行 为处 罚 两个 方 面 的争议 :
根 据现 行刑 法 的规定 , 寻衅 滋 事罪有 四种 行为 类
型: ( 一) 随意殴 打他人 , 情 节恶劣 的; ( 二) 追逐 、 拦
摊位 , 辱 骂上 门买香 蕉 的客人 , 在 乙和其 拉扯过 程 中 ,
( 一) 案 情介 绍
行 为人候 某在 2 0 0 2年 1 1月— — - 2 0 0 6年 9月期
间, 由于盗窃及 殴 打他人 被 四次行政 拘 留。2 0 0 8年 3 月 因盗
经查 明, 侯某还有妨害公务等行为 , 属殆无异议 ,
故 此不 做过 多解读 。另 外 , 侯 某在 上述 行为 过程 中神
查 明事实 之一 : 侯 某 向被 害人 甲索 要 2 0 0 0元 烟
作 者 简介 : 简爱 , 中 国人 民 大学 法 学 院研 究 生 ( 北京 , 1 0 0 8 7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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