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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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敲诈勒索罪和索贿罪的界定

上海敲诈勒索罪和索贿罪的界定

上海敲诈勒索罪和索贿罪的界定
敲诈勒索罪和索贿罪是刑法中的两个重要罪名,它们在社会生活中
经常出现,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在上海,敲诈勒
索罪和索贿罪的界定是非常明确的,下面将分别从敲诈勒索罪和索贿
罪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敲诈勒索罪的界定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
迫他人交出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

在上海,
敲诈勒索罪的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非法占有为目的。

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的本质特征。

2.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

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手段主要包括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这些手段都是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3.强迫他人交出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财产权益。

敲诈勒索罪的犯罪行为主要是强迫他人交出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财产权益,这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行为。

二、索贿罪的界定
索贿罪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上海,索贿罪的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非法手段。

索贿罪的犯罪手段主要是非法手段,包括行贿、受贿等。

2.获取不正当利益。

索贿罪的犯罪目的是获取不正当利益,这是索贿罪的本质特征。

3.主观故意。

索贿罪的犯罪主体必须具有主观故意,即明知是非法的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总之,敲诈勒索罪和索贿罪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犯罪行为,对于这两种罪行的界定,上海的法律规定是非常明确的。

我们应该加强对这两种罪行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上海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金额

上海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金额

上海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金额上海敲诈勒索罪是指在威胁、索要、敲诈他人财物的行为被发现并遭到检举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法律制裁的过程。

在上海,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金额非常关键,因为它涉及到敲诈勒索行为的严重程度和被告人被定罪的程度。

下面,我们将分步骤阐述上海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金额的相关内容。

步骤一:2000元的标准金额根据《上海市敲诈勒索罪量刑参考标准》的规定,如果所涉及的敲诈、勒索活动金额低于2000元,那么被告人可以被认定为轻度罪犯。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可能面临行政拘留、短期的拘禁、罚款等缓刑的刑罚。

步骤二:2000-5000元如果涉嫌的敲诈、勒索金额在2000元到5000元之间,那么被告人会被视为一般的罪犯。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人从事敲诈、勒索犯罪,法院通常会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等刑罚。

步骤三:5000-10000元如果涉嫌的敲诈、勒索金额在5000元到10000元之间,那么被告人会被视为严重的罪犯。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人从事敲诈、勒索犯罪,法院通常会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罚款等刑罚。

步骤四:10000元以上如果涉嫌的敲诈、勒索金额超过10000元,那么被告人会被视为非常严重的罪犯。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人从事敲诈、勒索犯罪,法院通常会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罚款等刑罚。

总的来说,在上海,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金额非常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

根据各种数据,敲诈勒索行为已经成为上海社会面临的严重问题。

上海警方也一直采取各种措施加以打击。

只有在不断强化社会安全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增加警惕性的情况下,上海的敲诈、勒索行为才能得到更好的控制。

上海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上海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上海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于2019年联合出台了《上海市敲诈勒索罪量刑指导意见》,旨在在敲诈勒索罪案件审判中提供指导,统一裁判标准,保障量刑公正。

下面是该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定性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采取敲诈、勒索等手段,威胁他人财产安全或人身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或者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严重手段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二、量刑原则(一)综合考虑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诈骗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行为人自首、归案后的态度、赔偿表现等因素,依法采取量刑标准。

(二)量刑应根据罪行情节和行为人的情况进行个别量刑,严格界定罪行的严重程度,确保量刑适当。

(三)对情节较轻的敲诈勒索罪案件,应根据有利于行为人改造和社会治安管理的基本要求,予以轻判或减轻处罚。

三、量刑标准(一)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的罪行,应认定为重大敲诈勒索罪,量刑应在不低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终身监禁。

(三)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严重手段的敲诈勒索罪行,数量较大的,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加重处罚。

(四)情节较轻或者立功表现好的敲诈勒索罪案件,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特殊情形对于行为人在犯罪中使用了胁迫手段强迫他人行为,或受害人处于弱势地位容易被欺压的情况下敲诈勒索财物的罪行,应予以从轻处罚;对犯罪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罪行,应予以重判。

五、结语上海市敲诈勒索罪量刑指导意见的发布,有助于规范和统一敲诈勒索罪案件的裁判标准,保障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但是,量刑仍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套用标准,必须根据案件事实和行为人的具体情况进行个别量刑。

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处分必要说”之辨析

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处分必要说”之辨析
被害人处分,又称被害人交付,在我国刑法学中,经常被认为属于敲诈勒索罪成立的必要要素。 王作富教授认为:“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目的是迫使他人交付财物。亦即行为人的上述行为与他 人交付财物之间,必须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如果交付财物不是受到威胁或要挟的结果,不可能构成 敲诈勒索罪。”①张明楷教授认为:“敲诈勒索表现为使用……胁迫手段使对方……处分财产,使行为 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处分财产的人必须是被胁迫者。”②劳东燕教授指出,正是处分行为的存在, 使得敲诈勒索罪区别于违反被害人的意思而取得财物占有的盗窃、抢劫等夺取型犯罪。③
2019 年第 3 期·经济刑法
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处分必要说”之辨析
蔡桂生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 ) 100872 摘要:被害人针对财产的交付或处分,并非敲诈勒索罪特有的外在特征。在持枪抢劫的场合,也 存在被害人交付财物的动作。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不以被害人处分为必要。被告人敲诈勒索行为与 财产损失之间,需要的只是敲诈勒索行为侵犯财产的风险,体现在对方的财产损失之中即可。采用这 一认识,在“小抢劫”和“敲诈勒索财产性利益”的案件中就可以更为顺畅地成立敲诈勒索罪。抢劫罪 与敲诈勒索罪之间,不是互相排斥的关系,而是基本法与补充法的关系,或者特别法与一般法的竞合 关系。 关键词:敲诈勒索罪;被害人处分;抢劫罪;德国法 中图分类号:DF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 10
这一要素是否真的必要呢?我国《刑法》第 274 条(敲诈勒索罪)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 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
作者简介:蔡桂生,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讲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
①王作富:《侵犯财产罪》,载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804 页。赞同王作富教授观点的有 刘明详、尹文建等,参见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97 - 298 页;尹文健:《敲诈勒索罪》,载赵 秉志主编:《侵犯财产罪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431 页。

敲诈勒索罪的处罚

敲诈勒索罪的处罚

敲诈勒索罪的处罚根据第二百七十四条《刑法》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严重情节的,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

根据第二百七十四条《刑法》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严重情节的,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

最高院对敲诈勒索案若干解释中说明:勒索2000-5000对应数额较大勒索5000-30000属数额巨大勒索30000以上到50万的,属数额特别巨大。

各个地区根据自己地区的实际情况来衡量量刑标准。

敲诈勒索虽然数额较大,但也会从严处理的情况如下:一年内曾经因敲诈勒索被行政处罚过两年内多次敲诈勒索以公职身份或特殊职业(记者、新闻媒体工作者)进行敲诈勒索的对小孩、老年人以及残疾者等弱势群体敲诈勒索的以黑社会背景敲诈勒索的以杀人放火言语威胁手段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数额较大,但在批评教育后归还所取财物,可以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情况还有如下情况:受害人原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并没有获得或分得少量勒索财物以及并不是主犯具备法律上规定的从轻情节其中敲诈近亲属的情况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向敲诈勒索者提供作案工作辅助勒索者达到勒索钱财目的的,按同案犯处理(不知情除外)法院也会根据受害者实际受损情况,勒索程度而酌情处理。

对于敲诈勒索方,法院会根据勒索金额的两倍判处罚金。

被告没有勒索到财物的,则会判处罚金2000元以上到10万元以下。

敲诈勒索和绑架和抢劫有本质上的区别,法律上是这么明确划分的:以绑架为威胁向他人索要财务的是敲诈勒索。

绑架人质,是以释放人质为理由向他人索要财物,甚至以伤害受害人或不释放人质为威胁索要财物,这种情况就是绑架罪。

而抢劫罪则是:行为人通过实施暴力威胁到达抢劫财物的结果。

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迫使受害人不敢反抗(失去抵抗能力),而现场劫取财务的是为抢劫罪;而勒索罪则是以施加暴力威胁的理由敲诈勒索的;扬言要施加暴力从而以后索。

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

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

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敲诈勒索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危害,应当依法惩处。

敲诈勒索罪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软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他人交出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财产权益,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量刑标准对于敲诈勒索罪的量刑,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进行综合评定。

根据我国《刑法量刑准则》的规定,对敲诈勒索罪的量刑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犯罪的手段、恶劣程度和危害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手段一般包括威胁、恐吓和诈骗等,手段恶劣程度和造成的危害程度也不尽相同。

如果是采取较暴力手段的,应当从恶劣程度、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增加刑事处罚的力度,以充分达到威慑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犯罪的情节和性质敲诈勒索罪的情节和性质对量刑也是有影响的。

具体表现在犯罪时的主观意图、犯罪时的态度、归案自首、是否具有被动的情节等,需要分别从不同维度来考虑和评估,作为判决敲诈勒索罪案件时的重要指标之一。

三、犯罪的后果和危害程度敲诈勒索罪的后果和危害程度非常重要。

如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损失巨大、社会影响较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刑罚,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民众利益。

四、犯罪的防范和危害的预防敲诈勒索罪的防范和危害的预防指的是对犯罪前置条件、方法等进行预防和维护,尽最大的努力预防,确保公共权益不受侵害。

在量刑时也应当加以考虑。

总的来说,对于敲诈勒索罪的量刑应当实事求是,精细化地评估每一个具体案件,综合衡量案件中每一个因素的权重,权衡各种利益,切实为案件的处理、受害人的权益受到最大的保障。

梁毅案件法律后果分析(3篇)

梁毅案件法律后果分析(3篇)

第1篇摘要:梁毅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涉及职务犯罪、敲诈勒索等罪名。

本文通过对梁毅案件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旨在探讨职务犯罪的法律责任、敲诈勒索的认定标准以及法律后果,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一、引言梁毅案件是一起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案件涉及职务犯罪、敲诈勒索等罪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梁毅因犯职务犯罪、敲诈勒索等罪名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本文通过对梁毅案件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探讨职务犯罪的法律责任、敲诈勒索的认定标准以及法律后果。

二、梁毅案件的法律后果1. 职务犯罪的法律责任(1)梁毅因犯职务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挪用、私分公共财物,以及其他侵犯国家利益、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梁毅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物,构成职务犯罪。

(2)梁毅被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梁毅被剥夺政治权利,意味着其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参与政治活动。

(3)梁毅被没收非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梁毅在案件中非法所得的财物被依法没收。

2. 敲诈勒索的法律后果(1)梁毅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梁毅在案件中使用威胁、恐吓手段,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2)梁毅被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敲诈勒索罪的,可以并处罚金。

梁毅被判处罚金,以惩戒其犯罪行为。

三、梁毅案件的法律分析1. 职务犯罪的认定标准(1)梁毅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物,构成职务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问题研究

敲诈勒索罪问题研究

敲诈勒索罪问题研究敲诈勒索罪是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

在现代社会中,敲诈勒索早已不再是一种偶然事件,而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

为了加强对敲诈勒索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需要对敲诈勒索罪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一、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概念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手段威胁他人财物,强取、勒索公私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也就是说,犯罪主体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以非法手段强取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事实、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1. 犯罪事实2. 主观方面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指的是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

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故意的主体。

也就是说,犯罪主体必须是知道自己的行为将给他人造成威胁和恐吓,并以此为目的进行强迫,最终获得利益。

敲诈勒索罪还分为两种:简单敲诈勒索罪和聚众敲诈勒索罪。

1. 简单敲诈勒索罪简单敲诈勒索罪是指犯罪主体以单独或者两人以上的方式,在追求自己的利益的时候,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逼迫他人交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情节较轻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简单敲诈勒索罪的处罚标准是拘役和罚款。

聚众敲诈勒索罪是指犯罪主体以组织、结伙、集体等方式,组成了一定的人数,在敲诈勒索行为中发挥不同的角色,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聚众敲诈勒索罪与简单敲诈勒索罪相比,并无本质区别。

但由于聚众敲诈勒索罪的情节严重,一般处以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

敲诈勒索罪的危害非常大。

其一,敲诈勒索会破坏社会公序良俗。

如果没有及时管制,社会上就会有更多的人加入敲诈勒索的行列,从而加剧社会的不稳定。

其二,敲诈勒索会损害公民合法权益。

特别是一些弱势群体,往往成为敲诈勒索的目标。

其三,敲诈勒索会阻碍社会的经济发展。

如果商人或其他人不得不支付敲诈勒索者要求的财物或其他利益,就会降低整个社会的经济水平,阻碍社会的发展。

为了有效地应对敲诈勒索问题,需要从几个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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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释义:
一、概念和构成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或限期交付财物或提供财产性利益。

数额较大的。

威胁、要挟的内容一般包括四类:1、以涉及被害人或亲属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以揭发被害人或亲属的隐私或罪过,将损害他们的名誉、地位、权益和前途相威胁;3、以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将危害被害人的财产权益相威胁;4、利用被害人的危急请求或所处困境等其他手段相要挟。

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里。

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

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

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

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

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本罪认定
(一)、行为人采取威胁、要挟的手段讨取债务行为的认定
有时债权人在讨债的过程中,可能会对债务人采取一些威胁的方法。

因为其主观上是要索回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一般认为不构成本罪。

当然,威胁行为本身构成其它罪的,如诽谤罪、绑架罪等的,则按照相应罪处罚。

(二)、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

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三、与其它罪的区别
(一)、本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

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
1、威胁方式
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

2、实现威胁的时间
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

3、威胁的内容
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

4、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
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

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

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分
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是:
1、行为特征不同
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份,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
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
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4、侵犯的客体不同
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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