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敲诈勒索行为的类型以及敲诈勒索罪的定罪标准
敲诈勒索罪案例分析

华硕女孩黄静事件读后感及案例分析一、基本案情2006年2月9日,21岁的大三女生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价值两万零九百元,买回来的当天,黄静就发现电脑有问题,蓝屏死机没有办法开机。
她几次把电脑送到华硕维修部送修,在一次维修过程中,华硕工程师将她电脑中的原装2.0G cpu更换成2.13G cpu,但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为此,她请来了母亲的朋友,曾经任中华网笔记本频道总监的周成宇。
周成宇说,工程样品处理器性能不稳定,是严禁销售给用户的,华硕在维修过程中给黄静换了一个工程样品处理器,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之后两天,周成宇正式成为黄静的代理人,开始了与华硕的谈判。
在谈判过程中,周成宇和黄静提出,向华硕索赔500万美金,并提出,如果和解失败,将会把此事向媒体曝光。
几次谈判两方都没有达成和解,而在最后一次3月7号的谈判中,周成宇和黄静当场被警察带走,罪名是涉嫌敲诈勒索。
在被关押十个月以后,黄静被取保候审,随后海淀区检察院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黄静被无罪释放。
黄静聘请了律师,向海淀区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
今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出示的刑事赔偿确认书中认定:黄静的行为是维权过度,不属于敲诈勒索犯罪。
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方式归纳及其评析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方式和客观表现,在现实生活中不外乎以下几种,笔者将司法实务中不同类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一一列举之。
1、一般性(典型)敲诈勒索举例:案例一(以下简称“冰红茶索赔案”):2003年7月2日在江苏省某市做生意的李某到某晚报杂志社投诉说,自己先后于同年5月和6月在超市购买某品牌的冰红茶,里面都有苍蝇。
李某说第一次发现后立即就向生产厂家投诉,该公司总部派人来处理,向李某赔偿1000元现金。
第二次发现苍蝇后,李某再次向该公司联系,对方不但拒绝赔偿,反而说上次的事情还没完,并说要追回“赔偿”的1000元钱。
李某将后一次买的瓶子里有苍蝇的冰红茶拿给报社的编辑们看,并气氛的在报社一再强调:“我不要赔偿,我就要你们把它曝光”。
敲诈勒索未遂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敲诈勒索未遂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一、勒索未遂犯立案标准:
1.勒索未遂行为针对同一被害人;
2.勒索非法占有物而行使诈骗后被限制将物品归还;
3.利用虚假的报警等威胁以及非法的物的占有达成勒索的目的;
4.利用入室持器械等手段实施勒索行为;
5.用暴力手段、威胁等方式威吓和危害他人、财产的安全;
6.使用毁灭性的武器、腐蚀类的工具,扰乱他人的生活安全;
7.组织他人一起实施勒索行为,并保证每人参与勒索行为获得一定报酬;
8.收受吃拿主等物作为礼物、报酬或者赃物。
二、勒索未遂犯定罪量刑标准:
1.勒索行为未达到实施目的,或犯罪手段未达到较重的程度(即无死亡、伤残等危害结果),一般情节轻微,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勒索行为发挥了较大影响作用,被害人受到重大经济损失,情节较重,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
3.情节特别重,达成勒索效果发挥较大影响,或实施勒索时使用或者准备恐吓、暴力手段,造成隐患,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可有前科情节
考虑情量轻重处以刑役;
4.如能在勒索行为中融入其他犯罪,如故意杀人、贩卖毒品等,依法应以其他犯罪量刑;
5.犯罪分子未实施勒索行为,只是准备或者拟定勒索,或者勒索行为未
实施,但有勒索意图且有损失结果,也可以给予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情节轻微,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重,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重,处七年以上,可有前科情节考虑情量轻重处以刑役。
上海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金额

上海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金额上海敲诈勒索罪是指在威胁、索要、敲诈他人财物的行为被发现并遭到检举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法律制裁的过程。
在上海,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金额非常关键,因为它涉及到敲诈勒索行为的严重程度和被告人被定罪的程度。
下面,我们将分步骤阐述上海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金额的相关内容。
步骤一:2000元的标准金额根据《上海市敲诈勒索罪量刑参考标准》的规定,如果所涉及的敲诈、勒索活动金额低于2000元,那么被告人可以被认定为轻度罪犯。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可能面临行政拘留、短期的拘禁、罚款等缓刑的刑罚。
步骤二:2000-5000元如果涉嫌的敲诈、勒索金额在2000元到5000元之间,那么被告人会被视为一般的罪犯。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人从事敲诈、勒索犯罪,法院通常会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等刑罚。
步骤三:5000-10000元如果涉嫌的敲诈、勒索金额在5000元到10000元之间,那么被告人会被视为严重的罪犯。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人从事敲诈、勒索犯罪,法院通常会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罚款等刑罚。
步骤四:10000元以上如果涉嫌的敲诈、勒索金额超过10000元,那么被告人会被视为非常严重的罪犯。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人从事敲诈、勒索犯罪,法院通常会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罚款等刑罚。
总的来说,在上海,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金额非常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
根据各种数据,敲诈勒索行为已经成为上海社会面临的严重问题。
上海警方也一直采取各种措施加以打击。
只有在不断强化社会安全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增加警惕性的情况下,上海的敲诈、勒索行为才能得到更好的控制。
上海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上海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于2019年联合出台了《上海市敲诈勒索罪量刑指导意见》,旨在在敲诈勒索罪案件审判中提供指导,统一裁判标准,保障量刑公正。
下面是该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定性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采取敲诈、勒索等手段,威胁他人财产安全或人身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或者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严重手段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二、量刑原则(一)综合考虑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诈骗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行为人自首、归案后的态度、赔偿表现等因素,依法采取量刑标准。
(二)量刑应根据罪行情节和行为人的情况进行个别量刑,严格界定罪行的严重程度,确保量刑适当。
(三)对情节较轻的敲诈勒索罪案件,应根据有利于行为人改造和社会治安管理的基本要求,予以轻判或减轻处罚。
三、量刑标准(一)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的罪行,应认定为重大敲诈勒索罪,量刑应在不低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终身监禁。
(三)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严重手段的敲诈勒索罪行,数量较大的,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加重处罚。
(四)情节较轻或者立功表现好的敲诈勒索罪案件,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特殊情形对于行为人在犯罪中使用了胁迫手段强迫他人行为,或受害人处于弱势地位容易被欺压的情况下敲诈勒索财物的罪行,应予以从轻处罚;对犯罪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罪行,应予以重判。
五、结语上海市敲诈勒索罪量刑指导意见的发布,有助于规范和统一敲诈勒索罪案件的裁判标准,保障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但是,量刑仍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套用标准,必须根据案件事实和行为人的具体情况进行个别量刑。
最新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最新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敲诈勒索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对被害⼈使⽤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法,⾮法占⽤被害⼈公私财物的⾏为。
那么最新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是什么?今天,店铺⼩编就为您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新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是什么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千元⾄五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批准。
相关法律:《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七⼗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千元⾄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万元以上、三⼗万元⾄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七⼗四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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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定罪量刑(立案)全标准——范本

敲诈勒索定罪量刑(立案)全标准——范本
一、犯罪事实
被告人XXX犯敲诈勒索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XXX,男,XXX年XX月XX日至XXXX月份期间,多次以要求被害人强迫其向其支付财
物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共计非法取得财物XX元,造成严重后果。
二、法律的适用
犯本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断定罪名
根据上述犯罪事实及法律之规定,被告人XXX系敲诈勒索罪,本案应改充敲诈勒索罪。
四、量刑建议
一、对被告人XXX犯敲诈勒索罪情节较轻,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六十四条之规定,从轻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XXX的行为,
情节轻微,可采取监视居住的刑事措施。
五、诉讼要求
本案准予立案侦查,对被告人XXX构成的犯罪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准予采取监
视居住的刑事措施。
上海未成年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

上海未成年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上海未成年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事件不断增加。
而在这些未成年犯罪事件中,敲诈勒索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上海市警方对此也特别重视,于是依据法律法规对未成年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进行了规定。
一、敲诈勒索罪的定义敲诈勒索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指的是故意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交出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给予自己利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利益。
而如果敲诈勒索的对象是未成年人,那么犯罪嫌疑人将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二、未成年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1. 未成年对象的标准敲诈勒索罪如果以未成年人为对象,那么被害人年龄需要在18周岁以下。
2. 敲诈勒索的行为标准敲诈勒索的行为包括威胁、恐吓、贪污等行为。
对于未成年敲诈勒索罪,如果犯罪嫌疑人使用了非常手段威胁被害人,或者采用了殴打、恐吓等手段进行敲诈勒索,就视为构成未成年敲诈勒索罪。
3. 财物数量的标准实际上,未成年敲诈勒索罪的财物数量并不是绝对的。
但是根据往年的案件经验来看,警方在立案时大约会以200元左右的财物标准为标准。
如果犯罪嫌疑人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量超过了200元,那么就有可能被立案侦查。
4. 敲诈勒索的次数标准同样地,在未成年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中,警方也会对敲诈勒索的次数进行考量。
如果犯罪嫌疑人对同一未成年人多次敲诈勒索,那么在立案调查的时候,警方就会更严格地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结论未成年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定罪,就会直接影响其未来的发展和生活。
因此,所有未成年人和家长都应该提高警惕,防范敲诈勒索犯罪的发生。
同时,对于敲诈勒索犯罪,相关部门也要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上海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及量刑

上海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及量刑
一、立案标准。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安机关立案追诉敲诈勒索犯罪标
准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14号)规定,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为:
1.涉案金额在三千元以上;
2.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时具有暴力、威胁、陷害等手段,或者暴力
威胁、陷害他人,以获得财物;
(2)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时侵害他人身体健康、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或者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为手段,以获得财物。
二、量刑标准。
敲诈勒索罪的刑期和罚金,根据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
考虑,可参照下列标准的适用:
1.涉案金额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或者敲诈财物达到全年收入
五分之一及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涉案金额达到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者敲诈财物达到全年收
入的五分之一以上、不足全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涉案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或者敲诈财物达到全年收入的全部或超
过全部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敲诈勒索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构成特别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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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敲诈勒索行为的类型和敲诈勒索罪定罪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对有关敲诈勒索案例进行探究时,认为敲诈勒索行为的类型大致分为以下四种:
一、侵害生命安全型
(一)以将要侵害被害人的生命、身体、自由相威胁,例如自制爆炸物等,对被害人进行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心理上的恐惧,不敢抗拒,从而迫使其交出财物。
案例:何某家住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联英村岜独坡,土生土长的他看见被害人张重(化名)将耕种了10余年的土地出租给他人,看到张重不用起早贪黑的耕种土地在家坐享其成,而且获得不错收益,何某一想到自己还要辛苦的劳动才有收成便起敲诈勒索念头。
2010年4月26日12时许,何某与陈某、何某(均另案处理)在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岜强山下找到张重后,何某以其曾经耕种过该地为借口,提出要与张重分一半租金,否则张重将不好过。
张重由于害怕何某等人殴打,当日被迫给了何某1000元钱。
次日,何某又胁迫张重在一份写有“张重归还岜独村何某在岜强山脚下的2亩开荒地给何某”内容的协议上签名。
2010年5月10日,何某又以没钱吃早餐为由,向张重敲诈勒索300元钱。
2010年6月2日,何某又到张重家实施敲诈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二)以他人生命相威胁,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但并未对他人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非法拘禁
案例:王某与李某系狱中好友,二人各自出狱后均无正当职业。
某天,二人于街头偶遇,谈起二人如今的生活,均感到十分不如意。
于是,二人合谋搞点钱用。
王某提议,可以通过绑票搞点钱花,并且向李某透露其有个远房叔叔王A十分有钱,可以通过将其儿子王B绑票而向王A索要赎金。
李某欣然同意。
于是,二人经过商议,决定实施较为“文明”的绑票行动:由王某将王B骗出,再由李某打电话向王A索要赎金。
次日下午,王某找到王B学校,以请他上网为由将其骗至郊区的一处网吧,而王B愉快地接受王某提供的免费上网的机会,在网络世界里尽情遨游,丝毫不提回家的事。
李某在王某得手后,立即与王A联系,声称王B已被绑架,要求王A必须于当晚十点前支付2万元,否则将撕票。
此案中为什么不定抢劫罪或者诈骗罪的理由如下。
从犯罪行为上看,虽然有绑架之嫌,但是为了敲诈受害人,请受害人的儿子上网,使其忘记回家,不符合绑架罪中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强制性控制他人的犯罪构成,受害人的儿子受骗自愿留下与“被绑架”概念相悖。
而如果在这一过程中王B想要回家,而王某通过暴力或胁迫的方式迫使其不得不留在网吧,则应定绑架罪。
而就诈骗罪而言,虽然犯罪人虚构绑架事实进行敲诈,但是并没有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且自愿处理自己财产,所以定敲诈勒索罪。
(三)假冒军警人员或黑社会等身份,以被害人生命安全相威胁,敲诈受害人财物
案例:今年4月3日10时许,曹建忠伙同梁永明、刘京经预谋后,在东坝乡焦庄村附近,冒充东北黑社会人员给赵某打恐吓电话,以言语威胁,要求其向所指定的农业银行帐户内汇款人民币3000元。
得手后,三人又于同月7日10时许,仍冒充东北黑社会人员给事主
韩某,打恐吓电话,威胁其向所指定的农业银行帐户内汇款人民币3000元。
据悉,所得赃款已挥霍。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利用人们当中普遍存在的恐“黑”、畏“黑”心理,冒充黑社会人员,多次、频繁地打匿名电话,进行勒索、敲诈钱财。
二、破坏公私财物型
以将破坏器正常经营管理秩序,或者偷盗受害人财物,以此相威胁,使受害人受到精神压制,迫使生产者交出公私财物
案例一某人在老家广西以快递的方式向上海光明乳业公司投寄恐吓信,要求速汇20万元至指定地点,否则将在光明牛奶中投毒;金华市陈氏兄弟强揽工程不成,纠集他人将该建筑工地的办公室、传达室等场所门窗玻璃砸烂,造成损失千余元,随即敲诈勒索.
案例二未成年人高某,在上海浦东新区等地,采用盗窃被害人机动车牌照,事后留下联系方式,待被害人与其联系赎回牌照时进行要挟,多次敲诈勒索获得赃款人民币7200元。
三、隐私曝光型
(一)以揭发对受害人不利的真实客观存在的隐私为要挟,例如以泄露不雅照片、视频或隐私相要挟,索要被害人财物
案例2007 年1月,被告人余某(男)与被害人吴某(女)通过网上聊天相识,后多次发生性关系。
2009年12月,两人在日照市某酒店私会时,被告人余某用摄像头偷拍下了被害人的裸体照片。
2010年2月,被告人通过手机短信的形式,以“向网站出卖裸照”为要挟,敲诈被害人吴某人民币5000元,后因被害人报警,敲诈未遂。
(二)以曝光受害人的犯罪事实,或者举报触及道德底线的不道德行为相要挟,迫使其交出财物
案例2007年12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刚伙同王华、张涛、王学(均为化名)等人在丰台区一废品收购站内,以举报被害人李某私自向他人出售柴油相威胁,当场敲诈被害人李某人民币两千元,并以交钱赎证件为由继续向被害人勒索人民币一万元。
海南无业者冒充公安人员敲诈勒索
四、虚构事实型
(一)虚构被害人犯罪事实,例如欠债、故意伤害等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注意与诈骗罪区别
案例一1997年4月,被告人袁某为上海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搭建厂房,花去材料费和人工费共计11500元。
至同年5月7日,该公司尚有1700元未付,由公司经理胡杰辉给袁出具了1700元的欠条。
第二天,袁某从该公司的一名职员处拿到1700元,并向公司出具了两张内容分别为收到欠款1700元和总额11500元的收条,但是该公司经理胡杰辉没有将原出具给袁的欠条收回。
5月10日,袁某欲用此欠条再去敲诈胡杰辉一笔钱,即向同乡袁小忠、倪海华等人(另行处理)谎称该公司经理胡杰辉欠他1700元钱,请求袁、倪等人帮助讨
回欠款。
袁小忠、倪海华等人信以为真,表示愿意帮助袁某讨债。
当晚,袁某带着袁小忠、倪海华等人一起到胡杰辉的办公处向胡索要“欠款”。
胡表示款已结清,不再支付。
袁小忠即用计算器拍着桌子说:“不给钱就揍你。
”胡杰辉称身上没钱,倪海华即上前揪住胡的衣领说,“没钱就先用手机作抵押”,并要胡交出了一台价值3500元的移动电话。
次日,袁某打电话让胡杰辉交钱换回移动电话,胡未前往。
袁某即将该移动电话变卖,被治安联防队员发现,当场人赃俱获。
案发后,袁某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赃物移动电话已被追缴发还被害人。
案例二2004年3月,陈某、张某和李某经预谋后,将陈某的右臂打伤致骨折,在数天内先后三次分别在北京市三家餐厅内就餐时,陈某趁无人注意,佯装摔倒在地面的湿滑处致右臂受伤,然后由餐厅工作人员陪同(并负责医药费)前往医院看病;在医院证实陈某右手伤情为骨折的情况下,三人进而与餐厅负责人“协商”赔偿问题。
在“协商”过程中,三人称“陈某什么活都干不了了,还要养家,至少得赔1万元”、“如若不管就去消费者协会告状”等。
后双方最终达成“由餐厅给付补偿金,陈某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的协议。
三人采用相同的方式索取钱财共计人民币5500元。
此案例因餐厅方面在最初相信陈某受伤的事实与餐厅的经营管理不当有关,并且对自己的财产作出了有利于犯罪人的处分,所以定诈骗罪
定罪标准是指由人民法院牵头制定的判断罪与非罪的标准,准确地说就是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应该判处刑罚的基点。
定罪标准的意义在于确定犯罪成立,指导犯罪圈的划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敲诈勒索罪的定罪标准做以下归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