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功率凭证申领、使用和保管办法》的通知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功率凭证申领、使用和保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2.06•【文号】国渔船[2005]7号•【施行日期】2005.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功率凭证申领、使用和保管办法》的通知(国渔船[2005]7号)为加强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功率凭证的管理,规范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功率凭证的申领、使用和保管工作,保障捕捞许可制度的顺利实施,我局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对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功率凭证申领和保管若干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功率凭证申领、使用和保管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2月6日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功率凭证申领、使用和保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功率凭证的管理,规范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功率凭证的申领、使用和保管工作,保障捕捞许可制度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国家渔政局)负责全国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功率凭证申领、使用、保管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功率凭证的申领、使用和保管的组织实施工作。
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海区局)按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权限和本办法规定,负责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功率凭证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海区局按规定向国家渔政局指定的印制企业订购渔业捕捞许可证,不得自行印制。
第四条国家渔政局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向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相应数额的功率凭证。
其中,按规定属农业部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所对应的功率凭证直接发放给所在海区局。
第五条捕捞许可证和功率凭证应按国家规定使用,不得挪用、借用、出售、出租等。
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规范海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规范海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8.05.19•【字号】苏海管函[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规范海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海管函〔2008〕15号)沿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我省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统一、规范海洋渔业捕捞许可有关手续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方便渔民群众,提高服务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海洋捕捞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一)制造渔船办理淘汰旧船后再建造渔船(包括新建造渔船)申请船网工具指标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见附件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户籍证明;3、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渔业船舶报废证明》、《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注销证明原件;4、淘汰渔船的捕捞许可证原件;5、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原件(此条仅适用于因海损事故造成海洋捕捞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6、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此条仅适用于申请制造专业远洋渔船)。
(二)购置渔船办理购置渔船申请船网工具指标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户籍证明;3、买卖协议;4、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注销证明原件;5、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6、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复印件;7、有效的捕捞许可证原件。
跨省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除提供上述前6项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1、卖方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2、买方所在地县、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接收证明;3、有效的捕捞许可证复印件(由发证机关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流程图

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流程图
受 理
审 查
决 定
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 请
竹山县农业局窗口受理
(1个工作日)
1、审核资料真实性
2、资料齐全且在受理范
围内,核发受理通知书; 3、补正材料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内
申请资料: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3、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4、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职务船员证;5、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定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
竹山县水产局审查 (3个工作日)
主管领导审核 (1个工作日)
农业局窗口发证 (1个工作日)
准予则通知申请人取件
审核资料、现场勘查。
审批把关
不准予则告知申请人不准予理由
发 证
取 件 图例 文件流
作业指导流
配套资料流或说明
首席代表签发 (1个工作日)
准予或不准予决定。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通知-赣农办字[2004]13号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通知-赣农办字[2004]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757df70a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61.png)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通知(赣农办字[2004]1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渔政、畜牧水产)局、省渔政局各直属分局: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渔业生产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江西省实施〈渔业法〉的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农业部《关于换发新版〈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通知》部署,结合我省1997年换证及使用管理情况,经研究,自2004年3月1日至10月31日,在全省开展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换发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发证的范围和种类(一)凡在省内从事渔业捕捞生产并持有1997年以后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渔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换发全国统一的内陆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
(二)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种类及适用范围:1、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
适用于省内水域的捕捞作业。
2、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适用于特定水域、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品种的捕捞作业,与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
3、临时捕捞许可证。
适用于临时从事捕捞作业和非专业渔船从事捕捞作业。
4、捕捞辅助船许可证。
适用于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捕捞辅助船,从事捕捞辅助活动。
二、换发证的条件(一)凡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所使用的各类渔业船舶,均应先经渔港监督、渔船检验部门登记和检验,取得有效的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牌照,并申请考试取得渔业船舶船员证书后,方可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
00012036400308 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作业(内陆渔船)实施规范

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一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作业(内陆渔船)[00012036400308]一、基本要素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渔业捕捞许可[00012036400Y]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000120364003]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一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作业(内陆渔船)(00012036400308)4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一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5 .实施依据(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条(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5)《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条(6)《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一条(7)《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二条(8)《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六条(9)《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七条(10)《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八条(1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五十七条(1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6 .监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7 .实施机关:省农业农村厅8 .审批层级:省级9 .行使层级:省级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11 .受理层级:省级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 .初审层级:无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大型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许可审批,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专项(特许)核发,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禁捕怀卵亲体的捕捞许可,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使用审批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符合相关作业和活动的要求。
国家二级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核发操作规范

国家二级、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核发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国家二级、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捕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捕捉证。
1.为进行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捕捉的;2.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种源的;3.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4.为宣传、普及水生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5.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办理国家二级、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的核发。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将“国家二级、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核发”管理权限委托设区的市和部分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实施。
本项目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柳州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柳州市范围内(含六县)的国家二级、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确需捕捉国家二级、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为进行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捕捉的;(二)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种源的;(三)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四)为宣传、普及水生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五)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的。
X湖水域渔业捕捞管理办法

X湖水域渔业捕捞管理办法X湖水域渔业捕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湖水域内的渔业捕捞管理工作,保护水生物种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该办法适用于X湖水域内的捕捞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X湖水域指X省内的配合管理单位所管辖的湖泊。
第四条渔业捕捞是指对水生物种资源进行捕捞、养殖、加工、运输和销售等经济活动。
第五条渔业捕捞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合理、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渔业捕捞许可第六条渔业捕捞必须持有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七条渔业捕捞许可证由X湖水域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合单位颁发。
第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材料;(二)渔业执法部门出具的渔业资源调查评估报告;(三)捕捞船舶注册证明和申请人的明;(四)运输工具和货物装载的相关证明材料;(五)从事捕捞经验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重新申请。
第十条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在捕捞现场公示。
第三章渔业水产资源保护第十一条 X湖水域内的水产资源属于公共资源,所有人都有保护的义务。
第十二条禁止捕捞小于规定尺寸的水生动物和其它保护类水生生物。
第十三条禁止使用禁捞设备和方法。
第十四条懈怠或拒绝遵守渔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第四章渔业捕捞监督和处罚第十五条渔业执法部门应对X湖水域内的渔业捕捞进行常态化、全面性、法制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渔业捕捞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强制措施应当在依法适用当前法定处罚不足以达到管理目的且其他行政手段不足以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使用。
第十八条渔业捕捞违法行为将被纳入X湖水域捕捞黑名单。
捕捞黑名单公布后,对被列入名单的个人和单位进行限制。
第五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X湖水域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表格。
2. 渔业资源调查评估报告格式。
3. 捕捞船舶注册证明格式。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渔业执法部门:负责渔业执法和监管工作的政府机构。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捕捞行政许可作为一项国家职能,在和调控渔业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养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按条约、协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和捕捞限额制度。
国家根据捕捞强度和渔业资源与环境可承受程度,确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控制捕捞能力总量。
第四条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等证书的审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
第五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捕捞能力总量控制和捕捞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视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捕捞能力总量控制和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需要在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前审核的,应当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渔船和作业的分类管理第七条渔船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类:(一)海洋渔船的分类:1.海洋大型渔船: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
2.海洋中型渔船: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3.海洋小型渔船:船长小于12米。
(二)内陆渔船的分类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海洋大中型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农业部确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5号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自治区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捕捞许可证。
本项目的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为:内陆地级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内陆捕捞渔船捕捞许可证的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柳州市范围内(不含六县)水域内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渔业生产单位和渔业生产人员。
六、申请材料
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申请书》2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三)《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1份(已加盖渔船检验部门和登记部门公章);
(四)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更新改造渔船需提供原《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材料);
(五)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六)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七)《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购置渔船申请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时需提供);
(八)在有关媒体上刊登《渔业捕捞许可证》遗失的公告(《渔业捕捞许可证》遗失补发需提供)。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内陆渔船管理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45号)规定,内陆捕捞机动生产渔船一律纳入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范围,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广西内陆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安排表》控制渔船数量和功率指标,不得超过自治区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行政审批不收费,但渔船按照功率和作业类型每年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渔船按照功率和作业类型每年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8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二)项目和标准: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规定,本项目的收费标准按桂价费字[1992]452号、桂价费字[1995]088号有上下限按下限标准执行。
本项目的收费标准如下: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2625991 投诉电话:(0772)2620002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附件2:
申请书受理编号:号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许可证。
③申请书受理编号由最初受理申请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④申请理由可另附。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说明:①申请(专项)捕捞许可证,将海洋(内陆、临时)捕捞许可证号填在“原捕捞许可证号”栏,许可证
许可证。
③申请书受理编号由最初受理申请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④申请理由可另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