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民法简答题及法条分析例题,吐血整理
民法考试题库大题及答案

民法考试题库大题及答案一、简答题1. 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确保民事法律关系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2. 什么是物权?物权有哪些种类?答案: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 什么是合同?合同的成立要件有哪些?答案: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以及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二、案例分析题案例: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
到期后,甲未归还借款,乙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 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2. 乙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答案:1. 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有效的。
根据民法规定,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2. 乙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可以要求甲支付违约金;如果甲有财产,可以申请法院对甲的财产进行保全。
三、论述题试论述民法中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
答案:侵权责任是指因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民法中关于侵权责任的主要规定包括:-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
-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 特殊侵权责任: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等,这些特殊侵权责任有其特定的法律规定和责任承担方式。
四、判断题1. 根据民法规定,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
(正确)2.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错误,因为并非所有物权变动都需要登记,如动产的交付即可设立或转让物权)五、选择题1. 以下哪项不是民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A. 财产关系B. 人身关系C. 行政关系D. 劳动关系答案:C2. 根据民法规定,以下哪种情况下,合同无效?A.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B. 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C. 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D. 所有上述情况答案:D以上是民法考试题库的部分大题及答案,涵盖了简答、案例分析、论述、判断和选择等题型,以帮助考生全面复习和掌握民法知识。
民法学简答精简

《民法学》1.▲■【简答】简述我国民法的性质。
答: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大体法;(2)民法为行为标准兼裁判标准;(3)民法为实体法;(4)民法为私法。
2.●■【论述】试述民法各项大体原那么的含义。
答:民法的大体原那么是其效劳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当中的民法的全然规那么,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说明民法标准、适用民法标准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大体准那么。
(1)平等原那么。
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平等原那么是民法的首要原那么。
【单项选择】▲(2)志愿原那么。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依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那么。
是指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稳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置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4)老实信誉原那么。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老实,守信誉,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公序良俗原那么。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仁慈风俗,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1.■■【简答】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组成要素。
答:民事法律关系的组成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客体。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等。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决定着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一起指向的对象。
4.■■【论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民法学简答题、案件分析

简答题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答: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四项有效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民事法律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符合法定形式。
2、善意取得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答:从我国情况看,应具备以下条件: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2、取得的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
3、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
3、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是什么?答:主要特点有:1、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2、相邻关系是因为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相邻而发生的。
3、在内容上,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
4、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的利益。
4、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方面?答:平等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
4、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因他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时,都有权要求他人依民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5、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答: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其特征有:1、它是民事主体以达到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它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它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6、财产所有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答:财产所有权的特征有:1、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
2、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
3、财产所有权具有相对义务人的不特定性。
4、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5、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财物。
7、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答:合同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以一定形式表达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愿。
2、合同的标的须为确定可能。
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一致。
民法简答

1.试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据此,构成不当得利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包括现有财产的增多和现有财产应减少而未减少。
二、另一方受到财产利益的损失,包括应增加的财产而未增加和不应减少的财产而减少。
三、一方得利与他方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一方得利是他方受损的结果,而他方受损是由一方得利所引起。
四、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即获利一方的受益没有合法的依据,包括无法律上的根据和无合同上的原因。
无论是自始无法律上依据,还是以后丧失了法律上的根据,都可以构成不当得利。
2.试述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承诺时合同成立。
构成承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第三人即使完全同意要约,也不构成承诺。
二、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并只能是对要约作出的针对性答复。
三、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四、承诺须在承诺期限内即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作出并达到要约人。
承诺期限由要约确定,受要约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
五、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3.试述代理的概念及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且该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代理的法律特征概括如下几个方面:一、代理的客体是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各种合同、单方行为等。
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二、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因为代理的法律效果并非归属于行为人即代理人本身,而是由被代理人承受,故法律要求行为实施时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
三、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四、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民法简答题

民法简答题最完整1. 简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概念及特点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1 从主体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在法律上具有平等性2 从意思表示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 从内容方面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4 从利益实现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2. 简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概念及特点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 主体出于平等地位2 与人身不可分离3 不直接体现财产内容3. 简述民法空间上的适用范围1 我国领海包括领水,领陆包括底土,领空2 我国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航天器4. 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细1 自愿原则2 平等原则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 民事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3 公平原则4 诚实信用原则5 公序良俗原则6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5.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是指由民事规范所调整的发生于民事主体之间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1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2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 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4 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6. 简述民事法律事实概念及分类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1 事件无意思表示:自然事件,社会事件2 行为与意思表示有关:表意买卖,侵权,非表意先占,正当防卫,不当得利7. 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 权利能力的普遍性;即任何自然人都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 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所谓平等性, 是指每个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平等3 权利能力的统一性;是指自然人既有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又有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4 权利能力的不可分离性;民事主体不可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8. 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1 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差异性完全,限制,无2 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强制性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强制性规定3 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可限性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因和程序作出限制4 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可变性因其年龄,智力或精神状态的变化而变化9. 宣告死亡的概念,条件,效力是指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1 自然人必须处于下落不明状态2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普通期间为四年,从自然人小时次日算起;因意外事故或战争为2 年,从意外事件第二天或者战争结束计算;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不受限制3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有顺序:1,配偶, 2 父母或成年子女, 3 兄弟姐妹,外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4 经法院依法宣告自然人失踪—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法院发出寻找公告1 年或3 个月—法院判决效力:1财产关系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继承关系开始2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其配偶可以另行结婚3子女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其配偶可以单方决定子女被他人收养4宣告死亡期间的行为效力若实际生存,则有效,生前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以之前为准撤销:1必须确定被宣告死亡人依然生存2必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3必须要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宣告10. 法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1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2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3 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11. 法人成立应具备的条件1 依法成立:即法人组织的目的和宗旨,经营方式等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审核和登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2. 法人的分类1 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2 机关法人3 事业单位法人4 社会团体法人13.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及特征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成立,终止于法人的终止2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法规的限制各个法人只能享有其社会只能内的权利能力3 法人之间民事权利能力存在差异根据经营业务范围不同14.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及特征指法人以自己独立意思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1 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上具有一致性;2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3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者法人代表人来实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的自然属性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互相有差异性法人机关的含义与特点根据法律规定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要特别授权就能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法人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法人机构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织部分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设立的法人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法人机关是由单个自然人或集体组成的合伙的概念和特征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合伙是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合伙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合伙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人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15. 普通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普通合伙,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1 合伙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的组织2 合伙存在的基础是合伙协议3 合伙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4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6. 普通合伙的设立条件1 2 个以上合伙人2 有书面合伙协议3 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名称中表明“普通合伙”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7. 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1由合伙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出资比例确定3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4合伙协议不得将全部利润或全部亏损由一人承担,如有,则无效;18. 特殊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 合伙人依法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的企业;1特殊普通合伙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2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带来了债务,由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人以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承担有限责任;3业务范围的特殊性通常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如: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19. 有限合伙的概念与特征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其中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1责任的特殊性普通:无限连带有限:有限责任2执行合伙事务的特殊性在有限合伙中,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3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4合伙人数存在限制无特殊规定外,由2-50 人组成,其中必须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5有限合伙人权利的特殊性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转让应提前30 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0. 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1合伙人的人数须合法无法律特殊规定外, 2-50 人,必须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2须有与普通合伙协议内容不同的合伙协议3出资要合法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4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标明“有限合伙”字样2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能发上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2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3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2. 民事行为的成立及生效要件成立要件:1民事主体参与2有意思表示3标的要确定并且可能实现生效要件:一,实质要件:1主体合格,即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二,形式要件:登记或者交付;23.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情形1,主体不合格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2,意思表示不真实: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1自始无效2当然无效3确定无效24. 可撤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概念与特征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有效条件, 当事人依法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1该民事行为已经生效2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及变更请求权3若撤销权人行使其撤销权,则该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反之,则民事行为确定有效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但是人意思表示有瑕疵25. 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的种类1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实施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2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3内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26.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和法律特点是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行为中约定以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 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1条件应该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即具有未来性2条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即具有或然性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即具有意定性4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即具有合法性5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即具有特定的目的性27.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和法律特点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 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1期限应当是在将来确定发生的,具有未来性2期限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具有意定性3期限的目的应该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终止,具有特定的目的性28.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效力出于不确定状态,既非有效,也非无效2对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其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是否追认或是否形成了其他法定条件,其结果可能变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也可能变为无效的民事行为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确定为有效的,其效力自行为成立时即有效,确定为无效的,自始无效29.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能力范围内的行为2无权代理行为3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行为4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5无权处分行为代理的概念、分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独立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代理人承担30. 复再代理的法律特征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 因代理人的转托享有代理权的人,称为复代理人;1复代理人由代理人选任,而非被代理人选任2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非代理人的代理人3复代理权是代理人转托的,而非由被代理人直接授予的31. 代理权的概念和行驶规则代理权就是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1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2代理人原则上应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3代理人应该忠诚,勤勉,谨慎的行使代理权,为被代理人争取最大利益4合法行使代理权32. 无权代理的概念,特点,情形,效力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特点:1行为表面符合代理特征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3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情形:1未经授权的“代理”2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3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效力:效力待定一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1未经本人追认——无效2经本人追认——有效注:本人事先知道且没有做出否认表示视为同意二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1催告权:催告本人在一个月内追认,若一个月内未追认,则视为拒绝追认2撤销权:以通知方式做出,恶意第三人无撤销权法律后果:1对于确定无效的,由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3第三人恶意,由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连带责任33. 表见代理概念及构成要件,效力表见代理是指由于本人的过失或基于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特殊关系, 善意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构成要件:1行为人无代理权2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4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合法效力:1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2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损失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34. 委托代理的终止原因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被代理人死亡区分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的,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死亡前已进行,为了继承人的利益的继续6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民事时效概念;特征指一定的实施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须有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须该事实状态持续不间断的存在了一定空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权利的取得与消灭35. 除斥区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1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区间适用于形成权;2两者期间的可变性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 可以中止, 中断, 延长;而除斥区间为不变期间, 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所消灭的只是权利人的胜诉权,实体权利并不消失,而除斥区间消失的是权利人的实体民事权利4两者的援用条件不用诉讼时效只有在当事人主张时,法院才能援用;除斥区间则是由法院依职权予以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5两者的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 而除斥区间则是自实体权利成立时或者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起算; 物权部分犯罪中断概念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中断与终止的区别发生的事由不同发生的时间不同发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造成损害后果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36.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即物权是一种支配权2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其一,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物上权利行使的干涉,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或称绝对权;其二,同一物上不允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3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有物的利益的权利,物权的目的在于享受物的利益;4对世权38.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联系:1物权与债权是民法中相对应的反映财产关系的民事权利;2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实现对经济生活的调整;区别:1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2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平等性3物权为对世性,债权为对人性4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39.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1公示方法不同:占有登记,记载2变动要件不同:交付登记3诉讼管辖地不同:无特殊要求不动产所在地4他物权类型不同:担保用益物权40 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内容,种类和物权的变动方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1物权的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我国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2物权的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3物权效力法定,即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为物权设定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效力41.物权保护的方法1请求确认物权2请求返还物权3请求排除妨害4请求恢复原状5请求损害赔偿42.动产交付的概念及类型动产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动产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1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现实的转移给另一方的交付方式;2观念交付是动产物权的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通过特别的约定而没有现实转移标的物的交付:1,简易交付;2,指示交付;3,占有改定所有权概念特征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具有自权性,全面性,弹力性,恒久性使用权的取得原始取得指不依所有人的权利和意思而依法律直接规定直接取得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继受取得指依所有的权利和意思基于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而取得所有权4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是指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直接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 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总称; 1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业主集专有权人,共有权人,管理权人三种身份于一身;2权利客体的多样性客体包括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以及对共有部分的管理权;3权利内容的复杂性业主作为专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业主作为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业主作为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4专有权的主导性业主拥有专有权是拥有共有权和管理权的前提;5整体性与不可分性权利人不可以对三个权利进行分割行使,转让,抵押等;44.相邻关系的概念及特征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 相互之间应给与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主体:是相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2客体:是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过程中体现出来的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3内容:相邻关系的一方相邻人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则应给与必要的便利45.善意取得的概念及条件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他人财产处分给第三人, 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并给付合理的价格,则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1让与人须无处分权2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3受让人基于交易行为给付合理的对价4受让人对动产已经占有,对不动产已经登记46.共有的概念及特征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1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即由各个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拥有所有权;2共有的客体具有特定性,即共有物只能是同一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物;。
民法学常考经典案例分析(吐血整理)

民法案例分析题【1】案例1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案例2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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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简答题第一部分总论1.简述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特征:1.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
2.民法调整的是地位平等的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2.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具体体现在: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3.简述民法中的自愿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干涉民事主体依法表达其自由意志或非法阻碍其实现民事权利。
4.简述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的基本法律要求是:1.不论何种民事主体,均有权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彼此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2.民事主体在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均适用同一法律;3.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须平等协商,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当事人;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5.简述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1)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将有关的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或欺骗对方当事人;(2)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恪守信用,认真履行各自的民事义务;(3)发生损害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少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简述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公平原则也是由商业经济活动中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民法准则的,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公平原则,其基本要求是:(1)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行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2)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3)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在依法的同时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时应按公正、合理的精神处理民事纠纷。
民法总论完整版简答题

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术语,是人类对法律体系,尤其是部门法学科认识的产物。
是规市民社会的法,民法规平等主体(即“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据此,可将民法定义为: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体系的总称。
2. 民法有哪些特质?[2]民法的特质,即民法的特点或性质。
民法是私法,是规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人法,意为民法的出发点是人,特别是自然人;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对人的关心、尊重和关怀的实现是通过设计各种权利制度及相应的救济制度予以实现的。
3. 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的关系如何?[3]与商法的关系:在广义上民法即私法,是规整个市民社会全部生活的法,包括狭义的民法以及商法,因此也可称为民商法。
与经济法的关系:民法作为规市民社会的法属于私法,经济法作为规政府干预市场的法是经济行政法。
4. 民法的渊源有哪些?[4]民法的渊源指民法规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结合法理及我国情况,民法的渊源包括:(1)制定法①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民事法律②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③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经济特区法规④法律解释及司法解释⑤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2)法律认可的习惯及国际惯例5. 我国的民法原则有哪些?[5]我国的民法基本原则有:身份平等、民事权利神圣、意思自治、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公平及公序良俗七个基本原则。
6. 何为民事权利神圣原则?[6]民事权利神圣,亦即民事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不受任何个人、团体或公权力机关的不法侵害,如受侵害,则受害人有权依法自力保护或请求国家公权力救济,从而使受损害的权利得以恢复。
7. 各民法基本原则在我国民法中有哪些具体制度的体现?[7]身份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事权利神圣:《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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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对抗和登记要件的区别是什么?1登记是否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要件是,对抗不是、2登记是否为强制性的要件,登记要件是。
对抗不是3登记的效力不同登记要件效力高于对抗要件。
4登记要件不需考虑第三人,而对抗需要考虑什么是动产交付?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法定的公示方法。
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什么是占有改定?所谓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改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什么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
如继承2。
法院生效判决,征收等事实导致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效力如何?因法院的法律文书,政府的征收决定发生的物权变动,自该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设立、消灭、物权的,自该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法律要求登记而未经登记的不得处分搜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什么是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供公众查阅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和责任是什么?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什么是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所谓异议登记,就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想对的概念,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简述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及与财产、财产权的区别?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它是法定的财产权简述占有的概念及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意义?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
意义在于1如果占有人在购买由他人无权处分的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其占有该财产也是善意的,便可以依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
但恶意占有人则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对财产的所有权2在不当得利的返还上、山一战有人和恶意占有人都应当返还原物及其孳息。
但权利人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为维护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如何确定遗失物所有权的归属遗失物的所有权归于失主。
但是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的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
归国家所有简述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改动产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改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构成要件为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2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4 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法律效果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一旦因善意取得而导致标的物智商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消灭,取得人玩去昂取得一个新的物权,而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将因此发生消灭。
原权利人不得想善意的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
而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简述国家所有权的特点1主体为国家,2客体是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也包括了各类动产和不动产。
3 取得方式特殊取得方式依据公权力4 行事方式特殊必须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投资的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简述所有权消灭的原因1所有权客体灭失2 所有权主体消灭3所有权被依法转让4所有权被抛弃5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简述流质契约流质契约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合同。
我国法律对于流质契约采取绝对禁止的态度。
流质契约无效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担保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
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
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如何分担责任?1当担保的债权既有伍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2如当事人没有约定。
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
保证和物上保证人出于同一清偿顺序,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又可以要求物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权登记的功能有哪些?动产抵押权的功能:第一公示标的物上的权利负担。
第二确定竟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不动产抵押权的功能:第一创设抵押权第二确定竟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最高额抵押权在什么情形下确定?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2新的债券不可能发生3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4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5法律规定的债权确定的其他事由动产质权对于质权人有哪些效力?第一战友和留置质押财产的权利第二质押财产孳息收取权第三费用返还请求权第四物上代位权第五优先受偿权第六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第七返还质押财产的义务简述存单质权存单亦称存款单是表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的凭证、存单在性质上属于证券证券即证明存款人作为存款合同债权人的证书。
以存单出质,其性质上属于债权出质。
应收账款质权如何实现?在应收账款的清偿期和质权所担保债权的清偿期间同时到期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直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请求给付。
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协商以出质人所收取的款项提前清偿被担保的主债权。
如果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质权人有权请求将收取的款项提存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1债权人已经和发展有债务人的动产2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简述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为他人管理事务 2 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简述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
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
管理人有要求本人偿付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和补偿因管理而遭受的相应损失的权利。
包括管理人的义务和权利简述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 损害事实2 违法行为3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简述侵权之债与侵权的民事责任有何区别与联系所谓侵权之债。
是指因侵权行为诶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
侵权民事责任,失职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侵权行为搜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两者的区别实际是债务和责任的区别。
一般先有债务,后又责任,债务时责任产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履行的保障。
简述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 2 受害人的过错3 正当防卫4 紧急避险5受害人的同意简述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正当防卫:不法侵害的现实性必要性针对性目的性合理性紧急避险:危险地紧迫性避险措施的必要性避险行为的合理性简述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规则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时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即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是有的除外公平责任原则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时机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害人对受害人搜手损失给予补偿无过错责任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简述特殊侵权行为的概念及特点特孙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阴雨自己有光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之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发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特点683页自己去找,打不动了!!!!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与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之间的联系与区别687---689法条分析题《物权法》(草案)第十五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回答此类题,不仅要回答它的含义,更主要回答他的立法目的或它的原理、依据,拿试题来说: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从含义上来说是指物权是否发生变动(即物权是否办理了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是指合同的效力要受到物权是否发生变动的影响,但这是本法条的例外情形。
•1)这条规定符合被学者称为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在物权公示原则的适用中,未经登记,只是物权变动不能发生,但不能因此而否定合法订立的债权合同的约束力。
(1分)•(2)所谓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又称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是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2分)其基本涵义可以归纳为两点:其一,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即原因行为的成立,•必须按照该行为成立的自身要件予以判断,而不能以物权的变动是否成就为判断标准;(2分)其二,物权的变动,必须以不动产的登记为必要条件,而不能认为基础关系或原因行为的成立生效就必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2分)•(3)本条规定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按合同生效的要件来确定,这有利于交易安全和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2分)•通过这样的分析,相信同学们知道他的立法依据就是:•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又称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是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其一,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即原因行为的成立必须按照该行为成立的自身要件予以判断,而不能以物权的变动是否成就为判断标准。
•其二,物权的变动,必须以动产的交付与不动产的登记为必要条件,而不能认为基础关系或原因行为的成立生效就必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答案要点:(1)该条法律是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2)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3)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同时也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提高社会效益。
(4)留置权的成立要满足以下要件:第一,留置权人享有基于留置物而产生的债权。
第二,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